论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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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服务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其建设的深入,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也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以下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

1. 资源获取与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电子资源,但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许多电子书籍和学术文章的版权属于出版社或作者,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解决办法:加强与版权所有者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资源;同时,推动版权法律的完善,为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合法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2.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随着数字图书馆用户数量的增加,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用户数据的泄露可能会给用户带来损失。

解决办法:加强数字图书馆的安全措施,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用户数据;同时,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3. 技术更新与维护数字图书馆依赖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但技术的快速更新使得图书馆的系统和设备需要不断升级和维护,这对图书馆的运营成本和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决办法:建立长效的技术更新机制,确保图书馆的技术设备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同时,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

4. 用户体验与服务数字图书馆的用户来自不同的背景,他们对服务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如何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是数字图书馆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办法:通过用户调研了解用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同时,加强用户服务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5. 跨文化交流与资源共享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数字图书馆在促进文化交流和资源共享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资源如何有效整合和共享,是一个挑战。

解决办法: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资源的跨国界共享;同时,尊重不同文化的特点,提供多语言服务,促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6. 资金投入与成本效益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是图书馆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浅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探究

浅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探究

浅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探究发布时间:2022-07-05T08:54:23.01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3月第5期作者:薛磊[导读]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定的帮助,薛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文化传播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36摘要:随着数字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一定的帮助,尤其是给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

因此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分析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意义,同时研究目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问题,从管理模式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入手分析不足之处,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

希望在后续工作的过程中既能够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能够加强管理,不断的进行优化,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整合带来更好的帮助。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收集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意义1.1数字图书馆的含义数字图书馆主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进行构建,通过对数据库进行设计,进行分布式管理工作,既能够保证其稳定性,又能够对传统的资源进行数字化的处理,以此来保证其更加高效化。

同时在数字化资源进行转化的过程中,也需提高其自身的智能化水平,来满足用户的需求。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的数字图书馆当中,其基本要素包括智能化的服务水平,信息资源的的支撑以及分布式的管理措施。

而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过程中,也要依托于计算机技术进行存储,查找,下载等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数字图书馆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外一方面,对数字图书馆分类管理,定期进行资源收集以及数据分析等工作,也保证了数字图书馆的完善性。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这些基本要素既给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定的便捷,同时也能够给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出了现代社会数字图书馆的重要作用。

1.2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意义从数字图书馆进行信息资源整合的过程上来看,对传统的图书的管理可以转变为数字化管理。

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隐私保护

 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隐私保护

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隐私保护信息隐私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个人的隐私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威胁。

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资源和文化载体,图书馆不仅承载着保存和传播知识的使命,同时也需要履行保护读者信息隐私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隐私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信息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信息隐私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社会价值观。

读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借阅记录、阅读偏好等,这些信息是私密的,应受到保护。

保护读者信息隐私不仅是出于尊重个人权利的考虑,还有助于建立一个安全、可信赖的图书馆环境,促进读者对图书馆资源的积极利用。

二、图书馆读者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图书馆在借阅服务中需要收集读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仅用于判断借阅资格、记录借阅历史等服务目的。

同时,图书馆应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范围和目的,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读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图书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读者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除非经过读者的明确同意或法律强制要求。

三、信息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与措施为保护读者的信息隐私,图书馆可以采用以下技术手段与措施:1.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策略、安全培训、安全防护等。

同时,应指派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审计与风险评估。

2. 使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

图书馆应采用加密技术,对读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 设立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图书馆可以通过访问控制列表、身份认证等方式,限制未经授权人员对读者信息的访问。

4. 定期更新网络安全设备与软件。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威胁也在不断增加。

图书馆应定期更新网络安全设备与软件,及时修补漏洞,防范潜在的风险。

四、加强读者教育与隐私意识培养除了技术手段与措施外,加强读者的隐私意识与教育也是保护信息隐私的重要环节。

图书馆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读者普及信息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介绍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

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问题

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问题

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图书馆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

数字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技术,将大量的图书、期刊、报纸等实体资料转化为数字化信息,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访问这些信息。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读者,提高了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数字图书馆在提供便利的也面临着信息安全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泄露方面。

数字图书馆中存储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如读者的姓名、电话、地址等。

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给读者带来严重的后果,如被利用进行诈骗、骚扰等。

数字图书馆中还存储着一些商业机密信息,比如一些公司的商业计划、市场研究报告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给竞争对手,将对相关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数字图书馆还面临着网络攻击的风险。

黑客可能利用漏洞或恶意程序攻击数字图书馆系统,获取用户信息或者破坏系统运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网络攻击可能导致数字图书馆暂时无法使用,影响用户的正常浏览和查询,也可能导致信息被篡改或删除。

数字图书馆还可能面临DDoS攻击,即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大量的请求会超过系统的承载能力,导致系统崩溃。

数字图书馆还存在着信息质量问题。

由于数字图书馆的信息量庞大,管理员可能无法对所有信息进行完全的审查和筛选,导致一些不准确、不可靠的信息流入数字图书馆。

这些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读者的学习和研究产生误导,甚至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数字图书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信息安全。

数字图书馆应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采用身份验证和加密技术,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用户获取。

数字图书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补漏洞,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

数字图书馆还应备份重要的信息,以防止数据丢失。

数字图书馆还应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避免因用户疏忽而导致的信息泄露和安全问题。

在信息化的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是与此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图书馆读者信息需求变化与服务创新

图书馆读者信息需求变化与服务创新

图书馆读者信息需求变化与服务创新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纸质图书已经不能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图书馆不得不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以适应新时代的读者。

一、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读者对于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过去,读者需要亲自去图书馆寻找书籍或者阅览资料。

如今,他们只需动动手指,就能在互联网上找到所需的资料。

因此,图书馆的服务范围不再局限于纸质图书的借阅与收藏,还包括提供电子书籍、在线期刊、数据库等电子资源的访问服务。

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图书馆应加大投入,提供更多的电子资源,并通过购买或订阅多种在线数据库,为读者提供各类学术资料和研究工具。

此外,图书馆还应该积极推广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将纸质图书以数字化的方式保存,便于读者随时随地访问。

二、个性化服务与阅读推荐现代社会信息爆炸,读者面对海量的资讯往往感到困惑。

图书馆作为信息传递的中心,应该为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一方面,图书馆可以通过读者登记、阅读记录等手段,了解读者的阅读偏好和需求,以此为依据为读者提供个性化的书目推荐;另一方面,图书馆可以引进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分析用户的阅读记录和兴趣偏好,提供智能化的图书推荐服务,帮助读者更快地找到所需的图书。

同时,图书馆也应该更加注重读者的阅读辅导与指导。

为了满足不同读者群体的需求,图书馆可以开设阅读推广活动,组织读书分享会、专题讲座等,推动读书文化的传播。

此外,图书馆还可以提供个人化的阅读指导服务,包括文献查找、学术写作等方面的咨询,提高读者的信息获取和利用能力。

三、空间布局与服务创新除了数字化的服务,图书馆的空间布局也需要进行创新。

过去以书架为主的布局已经不能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图书馆应该考虑到读者的社交需求和学习环境的舒适性,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空间设计。

例如,设立多功能的学习区域,可以满足不同读者群体的需求,包括个人学习区、小组学习区和休闲交流区等。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分析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分析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分析数字图书馆是指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建立起来的一个供读者免费或付费使用的在线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读者的阅读和学习,但与此数字图书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版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内容的来源和使用上。

数字图书馆需要从各种渠道获得图书资源,如出版社、作者等,然而很多资源可能没有经过授权。

对于这些未经授权的资源,数字图书馆需要通过与权利方进行合作、购买版权或者与其达成许可协议来解决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版权费用高昂或者权利方不愿意与数字图书馆合作,导致这些资源无法获得合法授权,进而波及到数字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利益。

第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还体现在读者的使用行为上。

由于数字图书馆的特性,读者可以在网上免费或付费下载、复制和传播图书内容。

这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方面,图书内容被无授权地下载和传播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使得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

读者的使用行为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即使获得了授权,也可能违反了版权法的规定,如未经许可地进行翻译、改编、演绎等行为。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到技术保护手段的问题。

为了保护版权,数字图书馆通常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对图书内容进行加密和防护。

这些技术手段本身也面临被破解和绕过的风险。

一旦技术保护手段被攻破,就可能导致图书内容的非法传播和使用,进而使版权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针对这些版权保护问题,我国数字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进行解决。

数字图书馆应加强与权利方的合作和沟通,促成合法授权的达成。

数字图书馆应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明确读者的使用行为范围,并通过技术手段对图书内容进行监控和管理。

数字图书馆应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和分享图书资源。

我国数字图书馆面临着一系列的版权保护问题,是数字阅读和数字出版领域发展过程中的挑战。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图书馆不再仅仅是存放纸质书籍的场所,而是逐渐向数字化资源的提供者转变。

随着数字化资源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图书馆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一、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数字化资源包括电子书籍、期刊、学术论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文件,它们是某些个人或机构经过创作和加工后形成的智力成果。

因此,数字化资源也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提供者和传播者,需要确保其提供的数字化资源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

这包括确保资源的合法性、保护资源的原创性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挑战1.版权保护数字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是图书馆数字化资源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数字化资源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快捷,这无疑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风险。

图书馆需要确保自己提供的数字化资源均经过版权持有人授权或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否则,图书馆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和法律责任。

2.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图书馆作为公共机构,其目标是为用户提供开放、广泛的知识资源。

然而,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限制可能会影响到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追求。

图书馆需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与满足公众对知识资源的需求之间的关系。

3.数字化资源的数字水印和技术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图书馆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例如在数字化资源中嵌入数字水印或应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的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三、解决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1.建立合作机制图书馆可以与版权持有人、数字平台供应商等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

通过与各方的合作,图书馆可以更好地获取数字化资源的授权和许可,并确保其提供的数字化资源合法性和可靠性。

2.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图书馆可以积极参与到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为数字化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与读者权利

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与读者权利
尊重读者的隐私权
图书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尊重读者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读者 的个人信息。
对读者权利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如维护图书馆秩序、防止恶意破坏等,图书馆可以 对读者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图书馆与读者权益的平衡发展
1 2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图书馆和读者的权 利义务,为双方权益的平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与 读者权利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 录
• 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 读者的基本权利 • 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 • 图书馆的权益保护与读者权利的平衡 • 案例分析
01
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图书馆的财产权
图书馆的财产权是指图书馆对其所拥有的馆舍、设备、图书、文献等资产所享有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图书馆的财产权是图书馆开 展服务、进行管理的基础,也是图书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图书馆有权维护自身的名誉和形象,对于恶意诋毁、诽谤等 行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同时,图书馆也有义务保 护读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对于泄露读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应承担法律责任。
02
读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获取知识的权利
01
读者有权在图书馆获得平等的知 识服务,不受种族、性别、年龄 、社会地位等任何因素的限制。
读者的义务和责任
遵守图书馆规定
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各项 规定,如不得损坏图书、 不随意涂写等。
按时归还图书
借阅图书后,读者应按时 归还,以便其他读者能够 借阅。
爱护图书馆设施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设施 ,保持环境整洁。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互动与沟通
建立反馈机制
提高读者满意度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图书馆是一个承载知识与信息的重要场所,读者的隐私保护和信息保密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保密管理和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

一、法规保障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机构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读者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对公民非法搜查身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也适用于图书馆,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中第23条明确规定:“图书馆应当保护借阅者的隐私权。

”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保护读者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借阅者的个人隐私。

2.行业规范图书馆学界和图书馆行业也出台了相关的行业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图书馆的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

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图书馆读者服务规范》对保护读者的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借阅记录和阅读档案应当保密存放,禁止泄露或外传。

第十四条规定了在读者查询、资料复制等过程中要对读者的隐私信息保密。

二、实践措施1.安全措施图书馆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读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首先,图书馆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权限系统,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和使用读者的个人信息。

其次,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此外,图书馆还可以采用安全摄像监控等措施,保护借阅场所的安全。

2.隐私声明图书馆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办证或借阅过程中向读者提供隐私声明,明确告知读者其个人信息的用途和保密措施。

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读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还能够提醒读者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3.培训教育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有关保密管理和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和规范。

他们需要具备保密意识,知道如何妥善处理读者的个人信息。

同时,图书馆还可以开展读者教育活动,提高读者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

4.投诉渠道图书馆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接收读者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图书馆的数字阅读政策与法规

图书馆的数字阅读政策与法规

图书馆的数字阅读政策与法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阅读在如今已经成为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便捷读者,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图书馆制定了一系列的数字阅读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数字阅读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政策措施。

一、数字阅读政策的重要性数字阅读政策的制定对于图书馆的运营和读者的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数字阅读政策可以确保读者获取公平和合法的数字阅读资源。

通过明确的政策,图书馆可以合法获取数字内容,确保读者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相关资源。

其次,数字阅读政策可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通过数字阅读,读者可以随时随地访问图书馆的资源,免去了时空限制。

此外,数字阅读政策还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和版权,确保图书馆和出版方的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数字阅读政策的内容1. 数字资源采购与订阅:图书馆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便在数字平台上获取合法的数字资源。

这包括与出版方和数字平台提供商的合作协议,确保资源的合法获取和访问。

2. 数字资源分类与管理:为了便于读者查找和利用数字资源,图书馆应建立数字资源的分类和管理体系,例如按照学科分类、资源类型分类等。

同时,图书馆应确保数字资源的安全存储和备份,以免丢失。

3. 用户权限与借阅规则:图书馆应制定明确的用户权限和借阅规则,以确保读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期限使用数字资源。

这可以包括借阅次数限制、阅读时长限制等。

4. 数字资源利用与推广:为了提高数字资源的利用率,图书馆可以制定相关的推广政策。

这可以包括开展数字资源培训、举办数字资源推广活动等。

三、数字阅读相关法规在数字阅读领域,也存在着一些法规来保障读者和出版方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数字阅读相关法规:1.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和版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数字阅读环境下,图书馆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

2. 数据保护法:数字阅读涉及到读者的个人信息和数据。

因此,图书馆需要遵守数据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读者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文璐摘㊀要:在大数据时代ꎬ数据信息不仅呈指数式增长ꎬ而且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质的飞跃ꎮ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等技术ꎬ就能从数据样本中分析出个人的生活状况ꎬ甚至可以画像出人的喜好和习惯并对未来进行预测ꎮ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ꎬ技术的进步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挑战ꎬ建立法律制度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显得意义重大ꎮ研读«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做出了一些规定ꎬ但是依旧有值得完善之处:第一ꎬ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二ꎬ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三ꎬ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并且除此之外应当补充规定: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ꎻ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ꎻ针对自动化处理与对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关键词:大数据ꎻ民法典ꎻ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0)33-0152-03㊀㊀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ꎬ互联网移动端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产生了种类繁多㊁数量庞大的数据ꎬ而云计算又为这些数据的存储提供了技术支持ꎬ这一切造就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ꎮ大数据时代不仅带来了数据信息指数式的增长ꎬ而且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ꎬ被比喻成未来 石油 的大数据ꎬ其价值可见一斑ꎮ巨大的商业利润促使拥有数据库的商业组织源源不断地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整合㊁分析和利用ꎮ但与此同时ꎬ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㊁商业智能㊁追溯集成等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时代显得尤为迫切ꎮ首先ꎬ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响应ꎬ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ꎬ对其的不法利用也日渐猖獗ꎬ对法治建设的侵害性极为严重ꎬ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显得意义重大ꎮ其次ꎬ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能平衡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合理流动之间的冲突ꎬ最终实现信息主体㊁信息利用者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ꎬ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既不能无限扩张也不能被肆意侵犯ꎬ同样虽然利用和分析大数据㊁发展大数据产业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随意地使用个人数据ꎮ我们需要信息流动所带来的互联网经济ꎬ同样我们也需要给个人信息留一方净土ꎬ而一切的前提是信息的流动不能侵害国家安全的法益ꎮ因此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划定边界清晰㊁范围合适的权限ꎬ是在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有效地发展相关数据产业的良策ꎮ一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一)大数据的含义及其特征大数据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ꎬ学界以及理论界对其尚无确切㊁统一㊁公认的定义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 大数据是指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ꎬ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㊁管理㊁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信息ꎮ 大数据先驱麦肯锡给出这样的定义: 它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㊁存储㊁管理㊁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ꎮ 关于大数据各种机构和学者们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ꎬ但是比较之下ꎬ可以发现其定义中都强调了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㊁数据种类多㊁处理速度快㊁价值密度低以及无法通过常规软件工具处理等特征ꎮ正是基于此ꎬ一个信息海量生成㊁分享㊁挖掘㊁分析㊁应用的时代正是我们如今的时代 大数据时代ꎮ(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挑战首先ꎬ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采集㊁记录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容易㊁成本更加低廉ꎮ淘宝收集着我们的购物记录ꎬ分析着我们的购物倾向ꎻ微博收集着我们的浏览记录ꎬ分析并向我们推送着感兴趣的内容ꎻ美团收集着我们的外卖浏览与购买记录ꎬ预测着今天中午我们可能会在什么类型的店里下单ꎮ大数据的分析预测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的同时ꎬ也像一个藏在屏幕后的摄像头ꎬ拍摄着我们的一举一动ꎮ如果说互联网时代我们的隐私受到了威胁ꎬ那么在大数据时代这些威胁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ꎬ互联网技术在进步和普及的同时ꎬ被采集和利用的个人信息也无处不在ꎮ其次ꎬ个人信息一旦被数据化地储存ꎬ便很难察觉并维权ꎮ这些掌握在政府㊁非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的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ꎬ被侵害的自然人实际上是很难察觉的ꎬ甚至会麻木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ꎮ然而即使察觉到了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使用ꎬ也很难寻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损害事实ꎬ因此取证困难也将导致最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ꎮ最后ꎬ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ꎮ如果说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威胁在于精准收集的话ꎬ大数据时代则是在大数据样本中基于数据挖掘产生相关251法学研究Һ㊀个人信息的关联集成ꎬ它能够对分散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 二次开发利用 ꎮ有的数据从表面上看并不是个人数据ꎬ但是经由大数据处理后就可以追溯到个人了ꎮ而我们的搜索历史㊁位置信息㊁网页浏览习惯㊁阅读习惯㊁休闲爱好㊁信用信息等无时无刻不在被采集与使用ꎬ因此只要信息被采集到足够的量ꎬ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操作ꎬ就会暴露出个人的生活轨迹㊁健康状况㊁思想印迹㊁消费习惯㊁社交关系与财务状况ꎮ二㊁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价(一)«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已有贴合大数据时代的趋势研读«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关注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的新挑战ꎬ并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了部分规定ꎬ使法律制度跟上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㊁满足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ꎬ值得肯定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ꎬ首先ꎬ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在列举个人信息的类型中ꎬ相比二审稿添加了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ꎬ更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ꎮ第二款采用抽象定义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ꎬ一方面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可识别性的认定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特征ꎬ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典型的方式指导司法适用ꎮ电子邮箱地址ꎬ尤其是行踪信息的加入为个人在使用应用软件中生成的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一类信息做出了明确的定性ꎬ该类信息数据属于个人信息而非由应用软件服务商所有ꎮ其次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将 收集㊁使用 修改为 收集㊁处理 ꎮ根据前文我们已经总结出大数据时代区别于互联网时代最为显著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ꎬ因此相较于使用ꎬ 处理 一词更为贴切和精准地表现了«民法典»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当要规制的行为 对大数据进行利用的前提处理行为ꎮ最后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将信息持有者改为信息控制者ꎮ 信息控制者 意指于实际支配和管制个人信息的一方ꎬ其概念比 持有者 广ꎬ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ꎬ自然人可以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ꎬ发现信息有错误的ꎬ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ꎬ能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ꎮ(二)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反思即使«民法典(草案)»的一些改动能够显现出对大数据时代的迎合ꎬ但是细读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仍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ꎮ首先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一ꎬ从比较法的立法经验上来看ꎬ类似的权利也存在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等规范中ꎬ这些立法之中都有涵盖相关数据的处理情况ꎬ并且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 可携带权 还要求提供将数据从一个持有者转移到另一持有者技术上的可行性支持ꎮ第二ꎬ规定自然人查阅㊁抄录或复制的信息范围仅限于其个人信息ꎬ无法有效遏制信息控制者基于大数据样本整合后的处理㊁分析的行为ꎬ而该行为正是目前现阶段暴露个人隐私状况的主要元凶ꎬ因此只有规定个人有权向信息控制者要求知晓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ꎬ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个人信息权益在 二次开发利用 时被侵犯ꎬ也只有如是规定ꎬ才能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ꎬ收集掌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ꎮ其次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将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作为唯一可请求行使删除权的条件ꎬ无论是对于享有权益的自然人还是信息控制者而言ꎬ都存在不妥之处ꎬ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信息不恰当或者已过时和根据信息收集目的持有信息已无必要两种情形ꎮ这两种要求删除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身份的数据的规定ꎬ从本质上来讲也就是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 被遗忘权 本土化ꎮ被遗忘权最早被公众所熟知是 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ꎬ美国加州通过制定 橡皮擦法案 ꎬ也使被遗忘权在美国初露端倪ꎬ其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ꎬ并且在中国本土化具有可行性ꎮ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大数据时代ꎬ每天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都有大量文章㊁新闻㊁图片㊁视频㊁评论被发布ꎮ面对互联网上的一些从主观上讲是个人不愿意被一直提起㊁想要被社会遗忘的冒犯性个人信息ꎬ从客观上讲是不恰当的或者是过时的数据ꎬ是否应当将其作为删除权的客体?笔者认为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重视的当下ꎬ答案是肯定的ꎮ在大数据时代ꎬ设立被遗忘权ꎬ对网络上已经成为 过去式 的内容进行删除ꎬ杜绝其对现在生活的侵扰ꎬ保障了信息主体私人生活的安宁ꎮ因此«民法典»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ꎬ而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增设两种删除权的行使情形也是合理且有必要的ꎮ最后ꎬ在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中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草案»仅规定当事人的同意为个人信息收集㊁使用的合法性基础ꎬ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基础也必然多样化ꎬ远非简单一种类型可以涵盖ꎬ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ꎬ在之前出现的具体的案件裁判上也认可了很多其他的合法性理由ꎮ除了当事人同意之外ꎬ还包括个人信息本身缺乏敏感性㊁信息处理风险较低㊁信息处理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利益所必须等ꎮ三㊁完善建议首先ꎬ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ꎮ大数据的结果是独立的衍生数据ꎬ其与原始的用户数据并没有直接联系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大数据企业因其投入的资本㊁技术应当获得对大数据的相应权益ꎮ第一ꎬ这种 成本 获益 模式实际上是私法中常见的利益分配模式ꎬ例如说股份分红ꎬ因此这种迁移适用并不突兀ꎮ第二ꎬ对信息的处理利用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和技术的ꎬ因此从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ꎬ企业在投入相应的成本后ꎬ其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应当351受到保护ꎮ第三ꎬ个人信息本身也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ꎬ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公共资源ꎬ不能绝对的只受个人支配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企业对其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ꎮ其次ꎬ鉴于多数信息控制者 隐私条款 具有免除其责任和排除信息主体主要权利的情形ꎬ建议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 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ꎮ 目前ꎬ个人信息的采集广泛存在于移动端的应用程序之中ꎬ其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元凶ꎬ尤其是这些应用的 隐私条款 更是超越了 合法㊁正当㊁必要原则 的范围ꎬ但是对于几乎所有的用户来说ꎬ他们首先不会认真地阅读隐私条款ꎬ就直接点 同意 ꎬ其次如果他们仔细阅读并对此提出异议ꎬ不接受隐私条款ꎬ应用程序的发布者就会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该软件ꎮ因此此处需要法律规定的介入ꎬ增加隐私格式条款的事先合法性审查ꎬ无疑能够加大保护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时的个人信息安全ꎮ再次ꎬ为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设置相应的信息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ꎮ«草案»第一千三十六条只规定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ꎬ但是并没有设置信息控制者对应的保障义务ꎮ第一ꎬ在之前的立法实践之中ꎬ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设置了数据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ꎬ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ꎮ第二ꎬ权利与义务应当相互对应ꎬ不能割裂ꎬ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在个人信息保护之中ꎬ信息控制者处于优势地位ꎬ个人处于劣势地位的状况下ꎬ权益人的权益将更难以实现ꎮ最后ꎬ应针对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网络画像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如是给出定义:系指对个人信息任何形式的自动化处理ꎬ通过使用个人信息来评价某一自然人的某些个人特征ꎬ尤其是分析或者预测该自然人的工作表现㊁经济状况㊁健康㊁个人偏好㊁兴趣㊁可信度㊁行为㊁位置或行迹ꎮ 实际上ꎬ很多互联网企业为增加用户黏性ꎬ读懂用户偏好ꎬ会建模进行画像计算ꎬ并且其运用领域广泛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程度高ꎬ但是这种新的技术在运用的时候ꎬ十分容易陷入算法歧视ꎮ以抵押信贷和消费信贷为例ꎬ一些大数据分析软件被用来评估特定个人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ꎬ但其评估并非是基于其个人情况ꎬ而是基于欠款者中居住在同一区域的㊁具有相同消费场所等的比例ꎮ这些与个人现在或未来违约风险无关的信息ꎬ在统计学上却被赋予相关性ꎬ由此推导出其在未来发生违约的高概率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ꎮ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直接涉及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的问题ꎬ因此需要对算法歧视规定信息处理的透明度和禁止歧视的原则ꎬ特别是规定基于自动化生成的结果的司法可诉性ꎮ四㊁结语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ꎬ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ꎬ应当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ꎮ本文从大数据时代背景出发ꎬ讨论了大数据的特征以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严峻挑战ꎬ并着重分析了«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虽然其中的部分规定有贴合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趋势ꎬ但是仍有值得完善之处ꎬ目前的相关立法是否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还有待商榷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要从多层次入手完善相关的立法ꎬ打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混乱㊁不明确ꎬ法律规定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现状并建立综合性㊁立体化的保护体系ꎬ因此其他部门法的颁布也迫在眉睫ꎬ相信只有在完善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后ꎬ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互联网经济才能互相促进㊁繁荣共生!参考文献:[1]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ꎬ2013ꎬ32(12):155-159ꎬ154. [2]李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6.[3]谢远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个人信息自决 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J].现代法学ꎬ2019ꎬ41(6):133-148. [4]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J].清华法学ꎬ2019ꎬ13(5):93-110. [5]杨立新ꎬ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ꎬ2015(2):24-34.[6]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东方法学ꎬ2018(3):50.作者简介:任文璐ꎬ女ꎬ湖北武汉人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ꎬ研究方向:知识产权ꎮ451。

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

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

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馆藏,而是逐渐向数字化资源的提供与保护转变。

然而,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挑战。

本文将就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一、数字资源的版权意义数字资源包括电子书籍、期刊、报纸、音频、视频等虚拟的数字化文件。

这些资源往往是通过网络进行提供和访问的,因此版权保护对于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共享与传播至关重要。

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不仅涉及图书馆与版权持有者之间的合作,也影响到广大读者的合理使用需求。

二、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挑战1. 数字复制与传播的便利性数字化技术使得资源的复制、传播变得非常容易,因此数字资源更容易遭受盗版和非法传播的侵害。

一旦数字资源遭到非法复制和传播,不仅会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也会降低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可信度和价值。

2. 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图书馆作为知识共享的重要场所,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数字资源给读者自由阅读。

然而,在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前提下,图书馆在提供这些资源时需保护版权持有者的权益。

因此,如何在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间取得平衡,成为了图书馆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解决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途径1. 合法获取与使用授权图书馆在获取数字资源时,应与版权持有者进行合法合作,通过购买正版授权或订阅电子资源数据库等方式,确保自己所提供的数字资源合法,使用也符合版权法律的规定。

同时,在数字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图书馆应加强版权教育,引导读者正确使用这些资源。

2. 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数字水印是一种将特定信息嵌入数字资源中,用于标识和追踪资源的技术。

图书馆可以在数字资源中加入适当的数字水印,一方面用于标识资源的归属,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跟踪和追溯资源的非法传播,从而加强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

3. 合理的数字资源管理系统图书馆应建立完善的数字资源管理系统,对进入馆藏的数字资源进行细致的管理与保护。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数字资源的存储与备份、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建立数字资源使用记录、定期进行版权合规性审查等。

图书管理员如何处理图书馆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图书管理员如何处理图书馆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图书管理员如何处理图书馆的数字化版权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图书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作为图书馆的管理者,图书管理员承担着维护知识产权保护与读者权益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从图书管理员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图书馆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一、加强版权意识,合法采购与服务作为图书管理员,首先要树立版权意识,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图书管理员要依法合规地进行数字化图书的采购与服务,尊重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化资源的获取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与版权方合作的正版数字图书供应商,并遵守相关协议和合同。

同时,图书管理员还应关注图书馆数字化版权的授权范围,严禁未经授权的数字内容传播行为。

二、创造与版权方合作的机制为了更好地处理数字化版权问题,图书管理员应积极与版权方开展合作,共同探索解决方案。

首先,图书管理员可以与版权方建立合法合规的数字化资源采购与服务渠道,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其次,图书管理员可以与版权方协商共享数字化资源的权利与责任,确保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与传播。

同时,还可以探索与版权方合作的数字化阅读平台,为读者提供便捷的数字阅读服务。

三、推进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是解决数字化版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图书管理员应积极推动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确保数字资源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首先,图书管理员可以与技术专家合作,探索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包括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

其次,图书管理员可以加强数字资源的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防止非授权用户的复制与传播行为。

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数字化版权的保护水平。

四、加强读者教育与服务图书管理员还应加强读者教育与服务,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图书馆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向读者介绍数字化版权的重要性,教导读者如何合法使用数字资源。

同时,图书管理员还可以借助数字化阅读平台的功能,向读者提供版权相关的提示与提醒,引导读者合规合法使用数字图书。

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创新与提升

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创新与提升

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创新与提升在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方面,创新和提升是不可或缺的。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读者需求的变化,传统的图书馆服务已经无法满足读者的需求。

因此,图书馆需要采取创新的方法来提升读者服务质量,并与时俱进。

一、数字化资源的创新应用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图书馆需要将纸质资源与数字化资源相结合,以提供更多种类的阅读材料和方便的获取渠道。

首先,图书馆可以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平台,将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功能。

读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分类目录快速找到所需要的书籍,并进行在线阅读或下载到个人设备。

这样,读者无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阅读图书馆的资源。

其次,图书馆可以与出版社、电子图书平台合作,购买电子书籍资源并提供给读者。

读者在图书馆的网站或移动应用上可以借阅电子书籍,这样可以节约空间并提供更多的选择。

而且,数字化资源可以提供更多的互动功能,如在线笔记、书评和读者交流平台,促进读者之间的交流与分享。

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智能化技术的进步为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图书馆可以将智能设备引入到服务中,提供更加智能、高效的服务体验。

例如,图书馆可以在图书馆馆内安装自动借还书机。

读者只需通过扫描借阅证和书籍的二维码,即可自助借阅和归还图书。

这样的自助服务不仅方便了读者,还可以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此外,人脸识别技术也可以被应用于图书馆的读者服务中。

读者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快速验证身份,避免了传统的身份验证方式,提高了借阅和还书的效率。

三、个性化服务的提供图书馆可以通过分析读者的借阅和阅读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推荐服务。

通过借阅记录和读者喜好的分析,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推荐相似主题或类别的书籍。

这样的服务将满足读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他们的阅读体验。

除此之外,图书馆还可以提供定制化的服务,例如借阅书籍送货上门、读者咨询热线等。

这样的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提高读者对图书馆的满意度。

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探讨

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探讨

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探讨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人文已成为当今学术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

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存储和传播载体,也面临着数字人文背景下读者服务工作的新挑战和机遇。

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如何开展,如何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已成为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讨论数字人文的概念、数字人文在图书馆中的应用和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探讨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以期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

一、数字人文的概念数字人文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对人文学科的研究、教学和传播进行深入挖掘和探索。

数字人文以数字化技术为工具和支撑,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将传统的人文学科研究、教学和传播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以便更好地展现人文学科的价值和内涵。

数字人文的出现,为人文学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为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数字人文在图书馆中的应用数字人文在图书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字化资源的建设和开放。

数字人文时代,图书馆需要将馆藏资源数字化,构建数字化资源库,将文献文物、历史资料等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对外开放,以便读者更方便地获取信息。

二是数字人文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数字人文时代的图书馆需要建设数字人文数据库,整合和管理人文学科的数字化资源,为学术研究和学科交叉提供数据支持。

三是数字人文研究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数字人文时代的图书馆需要加强与学术机构的合作,建设数字人文研究平台,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提供研究工具和交流平台。

三、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数字人文背景下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个性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凸显。

随着信息量的爆炸性增长,读者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图书馆需要根据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开展相应的服务工作,如个性化推荐、定制服务等。

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

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

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在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责任。

为了保护读者的隐私权益,确保图书馆的数据管理合规与安全,制定和实施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适用于图书馆的管理制度范本。

一、背景和现状在数字化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系统积累了大量读者的个人信息和借阅记录。

这些数据对于图书馆服务的优化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给用户隐私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旦这些个人数据泄露或不当使用,会对读者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图书馆的声誉。

因此,建立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管理制度已成为图书馆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用户隐私保护原则1. 合法性:图书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集、使用和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合法依据。

2. 透明度:图书馆应告知读者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以确保读者对自己信息的知情权。

3. 自主权:读者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具有自愿和选择的权利,并有权随时更改或删除个人信息。

4. 安全性:图书馆应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5. 限制性:图书馆不得将读者个人信息用于与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其他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出售或交易个人信息。

三、数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1. 数据收集与使用(1)图书馆只收集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明确告知读者信息收集的目的和范围。

(2)图书馆应确保获取个人信息经过读者同意,并使用于图书馆服务的范围内。

(3)图书馆不得搜集与图书馆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违反用户的个人意愿获取其个人信息。

2. 数据存储与保护(1)图书馆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图书馆应制定严格的信息访问控制机制,仅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读者个人信息。

(3)图书馆要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信息存储环境安全可控。

浅析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

浅析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

浅析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二、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概述 (4)2.1 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特点 (5)2.2 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的分类 (6)三、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7)3.1 维护读者隐私权 (8)3.2 防止信息泄露与滥用 (9)3.3 保障信息安全 (10)四、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分析 (11)4.1 存在的问题 (12)4.1.1 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13)4.1.2 保护措施不完善 (14)4.1.3 法律法规滞后 (15)4.2 成因分析 (16)4.2.1 管理层面 (17)4.2.2 技术层面 (17)4.2.3 法律层面 (19)五、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20)5.1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 (21)5.1.1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22)5.1.2 完善信息收集与存储机制 (23)5.1.3 加强信息访问控制 (24)5.2 提升读者信息素养 (25)5.2.1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教育 (25)5.2.2 提高读者自我保护能力 (27)5.3 加强技术防范手段 (28)5.3.1 应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 (29)5.3.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30)5.4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31)5.4.1 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2)5.4.2 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33)六、结语 (34)6.1 研究成果总结 (35)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6)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探讨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文章将首先介绍高校图书馆读者的个人信息及其重要性,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保护原因。

分析高校图书馆在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技术漏洞、管理疏忽等。

在此基础上,探讨高校图书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策略,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

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保密是现代社会中涉及各个领域的重要问题,图书馆作为承载着大量知识的场所,在保密管理及读者隐私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法规与实践。

本文将就图书馆保密管理与读者隐私保护的法规与实践进行探讨。

一、图书馆保密管理的法规与规定图书馆保密管理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密法律法规:图书馆保密管理的基础是国家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的原则与要求,图书馆在保密管理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图书馆内部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图书馆的保密工作,图书馆也会制定一些内部规定与制度,明确保密的范围、责任分工、保密措施等。

例如,图书馆会建立相应的保密管理岗位,明确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

3.保密责任制:图书馆对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在法规与规定之上,还需要通过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来确保。

工作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在处理馆内秘密信息时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秘密信息。

二、图书馆保密实践的方法与措施在图书馆的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读者隐私与保守图书馆内秘密信息,采取了以下一系列的方法与措施:1.信息安全技术:图书馆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库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馆内信息的安全性与防护性。

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对读者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访问权限设置等。

2.保密管理培训:为了保证图书馆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与执行,图书馆会定期组织保密管理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保密法规与规定,明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保密意识。

3.安全监控措施:图书馆会设置安全监控措施,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保人员巡查等,以确保馆内信息与读者隐私的安全。

4.撤除个人信息:在读者借阅图书、使用电子资源等时,图书馆会删除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借阅记录、阅读记录等,以保护读者隐私。

5.保密意识宣传:图书馆会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展板、宣传册、官方网站等,向读者普及保密知识,提高读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与维权

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与维权

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与维权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文化设施,是人们获取知识、扩展思维的场所。

然而,在图书馆中,读者的权益有时会受到侵犯,这就需要图书馆和读者共同努力来保护和维权。

本文将围绕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与维权展开讨论。

一、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读者的权益对于图书馆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图书馆的使命是为读者提供知识和信息资源,满足他们获取信息和深化学习的需求。

如果读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他们将失去对图书馆的信任,影响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其次,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应当为所有读者提供公平和平等的服务。

如果有读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这不仅会对个体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到其他读者的利益,使图书馆的公共形象受损。

因此,图书馆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读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图书馆中享受到公正和优质的服务。

二、图书馆读者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1. 保护读者个人隐私读者在图书馆中阅读和学习时,应当享有隐私保护。

图书馆不得擅自公开读者的个人信息或阅读记录,保证读者的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图书馆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读者个人信息不被恶意利用。

2. 保证读者的安全和秩序图书馆应设置安全设施,确保读者的人身安全。

例如,配备监控系统和安全警报设备,以及合理布局的紧急通道等。

此外,图书馆应加强人员管理,确保秩序井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资源图书馆应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体系,根据读者需求购买适当的图书、期刊和电子资源。

同时,图书馆还应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配置充足的座位和阅览设备,确保读者能够在良好的条件下阅读和学习。

4. 解决读者投诉和纠纷当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服务时遇到问题或产生纠纷时,他们应该有权投诉并得到妥善处理。

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证读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解决。

三、图书馆读者权益维权的途径1. 沟通和反馈如果读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他们可以与图书馆进行沟通和反馈。

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

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

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以“知情—同意”
规则为核心
马更新
【期刊名称】《河北学刊》
【年(卷),期】2024(44)2
【摘要】个人数据交易法律框架的构建需要实现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流通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

现有的“知情—同意”规则体系无法适应数据交易市场的复杂情境,不仅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保护个人权益之效用,数据流通效率与数字经济发展也严重受阻。

个人数据交易场景迫切期盼“知情—同意”规则的适时修正,包括重塑数据处理者在数据交易中的告知义务,破解数据处理者须逐次征求数据主体同意的机制,交易客体应限于数据主体初次授权同意的数据范畴,明确个人数据危险扩大时的特别告知义务,以及限制数据主体就其个人信息同意的撤回权,设置数据主体的限制撤回期间和正当理由,规定不当撤回同意者应对数据处理者遭受的交易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总页数】12页(P193-204)
【作者】马更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D922.16
【相关文献】
1.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之完善——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例
2.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完善研究
3.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监护人同意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36款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监护人同意机制的分析
4.论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原则的完善研究
5.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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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卷第4期Vol.37 No.4长春师范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2018年4月Apr.2018论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周清华(泉州师范学院图书馆,福建泉州362000)[摘要]数字图书馆为图书馆收集、分析、利用、传输读者信息带来极大便利,但资源共享的社会利益与读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网络环境下凸显。

如何衡量二者利益,赋予读者何种途径、多大范围的民事救济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财产属性;价值衡量[中图分类号]G25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 - 7602(2018)04 - 0175 - 041问题的提出——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侵权类型1.1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 息。

”具体到数字图书馆的读者信息,包括读者的账号、学历、借阅或检索记录、阅读习惯、阅读偏好、研究方向、政治倾向、宗教认同、健康状况等。

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是指数字图书馆读者有对上述个人信息进行支 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妨害、获得法律救济与保护的权利[2]。

1.2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侵权类型随着互联网在生活、经济各个方面的普及,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图书馆在各髙校、城市图书馆得到广泛 使用。

数字图书馆打破了时间、空间上的壁垒,为读者查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网络的即时性、可记录性、开 放性、传播的高效性、不可控性,也给读者信息权的保护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存在以下 几种侵权类型[3]:—是不当收集。

读者使用数字图书馆进行在线阅读、跨库检索等过程中,图书馆员可以通 过Cookies跟踪软件、网址服务器中的“日志程序”轻易地读取读者的个人信息,而这种信息得取得往往是隐 性的,读者甚至没有意识到其信息正在被获取,遑论信息的取得是否经读者同意;二是不当利用,超出原有收 集信息的目的,在未经授权的领域上使用读者信息;三是不当传播。

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 权不仅具有人格属性W,还具有财产属性。

通过大数据分析,读者个人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为 未经读者同意传播读者个人信息或者通过技术人侵图书馆数据库侵犯读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人提供了犯罪 动机;四是机械的处理、传播过程的遗漏篡改、信息更新的滞后导致读者个人信息失真、不完整、过时的可能性 提高,进而导致读者所受的社会评价失去客观性[5]。

2价值的博弈——资源分享与读者的自由、尊严价值比较一方面,未经读者同意,或超出原有目的、约定的范围收集、利用、传播读者个人信息,侵犯了读者对个人 信息的支配权,进而侵犯了读者的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因此尊重读者的人格与个性并对其提供人性化服务 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之一[6]。

另一方面,图书馆通过收集、分析读者的个人信息,可以掌握读者的阅读习惯、阅读需求,为读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通过对读者个人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与其他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组织 甚至商业机构共享、多层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读者个人信息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投资价值[7]。

2003[收稿日期]2017-12-23[作者简介]周清华(1969-),女,副研究馆员,从事图书馆学与读者工作研究。

• 175 •年,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确立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也包括促进图书馆资源,包括读者个人信息被社会 共享《。

当图书馆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商业投资利益与读者个人信息权承载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产生冲 突时,如何权衡?2.1图书馆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与自由价值有学者认为,读者的自由、尊严人格利益属于目的价值,信息共享作为工具价值应当服务于读者的自由、尊严这一目的价值,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满足读者的自由、尊严价值[5]。

此论断认为图书馆信息、收 集、共享应绝对让位于读者的人格利益,但其忽略了信息共享所涉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

自由应当局限在合 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法律保护的读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部分,即对读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制。

2.2图书馆信息共享的商业投资利益与自由价值读者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属性。

获得读者的QQ、邮箱等联系方式,图书销售商可以向其发送图书销售广 告;挖掘、分析读者的阅读兴趣、需求,出版社、图书销售商可以作出最优的出版、销售规划,实现最大的商业利 益。

在上述情况下,读者个人信息具备了商业价值,成为读者的一种无形财产。

读者与商业投资者是一对平 等的主体,读者对其个人信息具有天然的支配权,读者的人格自由应优于商业投资利益,故出于商业投资目的 收集、利用、传播读者个人信息应当经读者同意,并且读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对价。

读者作为个人信息的支配 者,甚至可以主动通过出售个人信息并获得补偿,促进信息市场更加公平、合理地运作[9]。

2.3图书馆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商业投资利益与尊严价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读者的尊严价值要优于图书馆信息共享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商业投资利益。

失真、滞后、不完整的个人信息影响社会对读者评价的客观性,进而损害读者的尊严。

读者有权要求图书馆及 后续传播利用者删除、修改失真信息,更新滞后信息,补充不完整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尊严。

—我国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现有法律规定3现状分析—对读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有三种途径,即行业自律、读者通过技术自我保护、法律保护。

本文主要探讨的 是对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3.1我国对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的发展我国涉及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情况:《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 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 安全的决定》等有零星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概括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列民事权益范围包括隐 私权、名誉权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第九条增补非法获取计算 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首次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罪;2003年初,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 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的任务,遗憾的是这部多方关注的专门立法至今无下文。

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 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亦在《决定》保护的范围内。

《决定》开宗明义地 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 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维护了读者的 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行政法规制,并赋予被侵权人要求删除、补正或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决定》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位阶高,权威性高。

《决定》短短 11个条文,几乎涵盖了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方面面,是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突破。

201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 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1°]。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个人保护规则。

3.2我国对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的缺憾3.2.1重公权抑制轻民事救济• 176 •从现有规定不难看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部分体现为行政监管、刑事处罚的公权抑制模式,对被侵权人 赋予的民事救济的规定相当简单、粗略。

个人信息权私权属性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日趋严重 的情况下,光靠行政监管、刑事处罚恐怕力有不逮,只有赋予被侵权人民事救济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个人信 息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

3.2.2忽视读者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如前所述,读者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属性。

读者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利用和传播后,即使未对读者的安宁 生活及尊严造成影响,商业投资者也可能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正如查士丁尼所言,“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 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商业投资者从读者个人信息中获益,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分 享其获得的商业利益,而现有规定对此均未涉及。

读者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还赋予读者主动将自己个人信息 作为财产与图书馆、商业投资者进行交易,并以此换取对价的权利。

3.2.3未兼顾信息共享的社会需要“信息采集和信息交换的基础在于它们能够优化决策”[11],对读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挖掘有利于政 府、公共图书馆等建立科学的公共服务政策,优化数字化图书馆服务,促进档案馆建设。

若不考虑读者个人信 息共享的社会需要,一味强调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恐怕无益于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甚至阻碍社会的进步和 发展。

如前所述,社会公共利益优于读者个人信息自由价值,因此,在保护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的规则设置 中需兼顾信息共享的社会需要。

若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集必要的信息时可以不经读者同意,在公共利益范 围内不限定再利用,而《决定》第二条的许可规定并未将公共利益的收集、使用排除在外。

4制度的完善——读者个人信息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构建4.1立法路径选择对读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立法,有人建议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图书馆法》。

[12_13]从其他法 域看,美国有专门的《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欧盟则将读者个人信息权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保护范 围。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读者的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只是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一种类型,鉴于图书馆的 非营利性、公共性,侵犯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甚至不是个人信息权的主要侵权类型。

立法应当考虑系统性, 读者部分个人信息权益在隐私权、名誉权救济中能够体现,但读者个人信息权益中除隐私权、名誉权之外的其 他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得到民事救济,而这部分权益在万众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可以体现,故应将 读者个人信息权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特 殊之处作出规定。

4.2明确读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对读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立法,应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责任主体、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 括:个人信息知情权,即读者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被何人收集、使用,被通过何种方式收集,在什么范围内如何 使用;个人信息使用权,即读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在何时、何地、多大范围内如何使用;个人信息控制权,即读者对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收集、利用、传播的行为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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