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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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呢?下面是整理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及条件,欢迎阅读。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1】
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条件
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仲裁结果这样没有公定力的话,就失去了仲裁的意义。
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必需要法定理由的。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察合适,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条,下同)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察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收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执行过程中的不予执行状况)
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关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
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异同
仲裁结果出来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而且二者极为相似,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相同、不同之处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深圳市南方中海货运,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西某某仓库综合楼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代理人:晏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某某产保险股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xx号某某大厦23楼。
负责人:杨某某。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申请人收到贵院(20xx)深中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xx)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后补充签订任何合同,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包括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依据保险法,在双方之间形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系。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该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案由错误,属适用法律有误。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所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涵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纵观本案,依据自20xx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显然不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该两种案由甚至不在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一级案由序列中。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一级案由)中的第十类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中的第70种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中的第二十七类保险纠纷(二级案由)中第31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中第(5)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
结论: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该案仲裁委无权受理。
(二)该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解
释,属对司法解释的自行扩大解释,属适用法律有误。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此处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只能从字面上严格理解和解释,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第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而不能再行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与合同纠纷根本就不属第一级案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院接受人大授权,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各级法院理应严格适用,但不能自行对再将司法解释予以扩大解释和适用;如果将最高院上述对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再予以扩大化,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有人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其实质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合同的转让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今天我们探讨的是程序,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有效。
如果追求最终本质,第一,那是实体上讨论的范畴,第二,要想追求到真正的最终本质,不能没有程序做确保。
(三)从该司法解释但书完全可以看出和认定,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只能是合同转让纠纷。
该司法解释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这一规定显然无法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如果按照可以再行扩大解释的做法,那么该当事人是否也应该包括作为被代位追偿的申请人?如果包括,那么申请人和实际承运人风行物流公司的另有约定(该种约定再扩大为消极约定),是否应该除外?
三、该仲裁书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依据不够。
1、既然货物全部烧毁,公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就没有针对实物验证的可能,只能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显然是“纸上谈兵〞,极易导致骗保风险。
2、被保险人提供的书证严重失实,矛盾百出:1)买货人是北京和天津的,货也是运往北京天津,但是出示的收货人的发票却是江西某公司的;2)公估公司就是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没有任何客观性,也没有同产品价格的对比证据;
3、依据交易习惯,被申请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申请人时,整个货物已经整箱装好并打压胶带封条,申请人事实上根本就没有验证其中的货物数量和品名。
4、公估公司自己承认“被保险人还有部分索赔资料未提供,必需跟被保险人联系提供相关索赔资料。
〞(见公估报告总结1)既然资料尚未提供完整,怎么能就出具定损金额为
272,176.29元的《查勘定损报告》?
四、该仲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
该裁决书第7页倒数最后一行表述:“但没有证据说明国人通信公司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和货物灭失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正因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货物的价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提供运输的方式和是否投保。
五、如果执行该裁决,那么必定导致无法避免和无法弥补的重大不公平。
1、因仲裁不能追加当事人,依据该裁决书,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27万余元全额赔偿,而依据龙岗法院(202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判决书之判决,实际承运人深圳市风行物流只必需向申请人承当运费的3倍,计人民币3675
元赔偿费。
就是同一个事故,同一批货损,实际承运责任人,只必需承当3000余元的赔偿责任,而非实际承运人却要承当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公平何在?
2、深圳市风行物流只必需向申请人承当3675元赔偿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数十万元的赔偿(因其购买了货运保险),此中风行在实体上显然获得重大不当得利,而程序上又为其不当得利予以法律保护,公理何在?
总之,只有先行不予执行该裁决书,然后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追加发生货损的实际承运人,这样才能最终公
平的做到“案结事了〞。
敬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南方某某货运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
1、《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察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当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当连带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当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
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当连带责任。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不予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北京B建材
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区某公寓, :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本仲裁案件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件并非劳作争议,不属于劳作争议的仲裁范围,××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一、管某受雇于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本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仲裁主体存在严重错误。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其仅仅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20XX年×月×日,邓某与管某签订了雇佣协议,聘请管某作为其私人司机,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
该协议约定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1200元,均由邓某个人支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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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生效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检察,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制度。
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推举范文,给大家参照借鉴。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xx,基本状况介绍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21)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
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依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
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
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必需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08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
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
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
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21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
2021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2000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当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当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当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21)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