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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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铁工程建设阶段轨行区范围的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进入轨行区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在建地铁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新线建设中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场地管理权移交运营单位前,在区间、车站及出入线轨行区作业的管理工作。已铺轨且距离轨道外侧边缘1.5 米范围内的作业均纳入轨行区作业管理范畴。
第三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遵守《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必须贯彻落实各归属地铁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轨行区管理机构
各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成立轨行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班子成员
组员:项目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项目轨行区施工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管理职责
1.轨行区领导小组
(1)负责项目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和落实。依据公司《地铁轨行区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所属地铁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制定轨行区施工安全实施细则或办法;
(2)研究、部署、协调、对接与轨行区管理主权单位(以下简称:主权单位)的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3)定期组织监督管理、检查轨行区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对严重违反轨行区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处理。
2.项目调度
(1)制定项目轨行区作业月(周)、日施工计划及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主权单位;
(2)参加主权单位组织召开的计划协调会;
(3)按要求落实轨行区施工与运输安全措施;
(4)根据月(周)施工计划,监督项目各施工队伍的执行情况;
(5)与施工负责人对当日施工“作业令”进行双确认,并在主权单位进行请、销点登记;
(6)汇总、分析项目部轨行区施工计划信息,并定期上报主权单位。
3.现场负责人
(1)实行作业现场带班制;每次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先在集合地点清点人数,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与准备工作;
(2)确认是在批准的时间、在指定的区域内施工,凭调度批准的《轨行区进场作业令》请点登记后进场;
(3)在施工前应负责对各种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排和检查,并与车站轨行区值班员保持联络;
(4)负责作业区域的施工安全,确保现场人员和自身的人身安全;
(5)负责事故紧急处理的指挥、报告;
(6)在每次撤离作业区域前负责指挥撤除保护措施、进行清道和施工场地的清洁,并确认所有现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确认其作业区内轨行区畅通。
第三章轨行区封锁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为避免车辆运行与作业人员之间的冲突、不同车辆运行相互之间的冲突,对轨行区域的某一地段所采取的禁止进入的限制措施称为封锁。该区段必须持有经主权单位签发的《轨行区进场作业令》方能入内,区间封锁分为全封
锁、半封锁、无封锁,项目部所提交的施工计划(月/周、日、临时)必须注明施工封锁的性质。
1.全封锁作业区
凡是由轨道车辆直接参与的各种施工,该地段属于全封锁作业区。区间无施工,但车辆跨区间进行频繁的往返运行,也作为全封锁作业区。
在全封锁作业区,除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之外,其余所有人员均不得入内。
2.半封锁作业区
该地段,无车辆参与施工,但由于运输料具的需要,通过申报,获得主权单位的批准(施工作业命令),方可安排车辆跨区间进行往返运行,该范围属于半封锁作业区域。
在半封锁作业区,凡是布设区间电缆、带有大型支架的施工项目、带有大型非动力车辆的施工项目或其他不易撤离线路轨道的作业项目,均不得进行。半封锁区,原则上尽量减少不同单位在施工机械方面的冲突。为保证轨行区作业时间得到充分利用,对于能在10分钟之内迅速撤离线路限界以外的小型机械作业项目或单纯人工性的简单工作,在主权单位的批准下,按规定设置防护后方可进行穿插施工。
3.无封锁作业区
该地段在全天范围内,既无车辆参与施工,也无车辆运行通过,该区域称为无封锁作业区,属于纯人工性的作业区段,可以进行穿插作业。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计划的分类
轨行区施工及运输计划分为:月(周)计划、日计划、临时计划。
第八条计划的申请
1.月(周)计划:根据项目计划和实际进度,以书面形式向主权单位申报施工计划。
2.日计划:根据签发的月(周)施工计划,对周施工计划的确认和补充。于施工前一日向主权单位申报。
3.临时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前上报临时计划。
第九条计划的编制
1.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日期、申请单位、施工时间、施工内容、施工区域、轨行区施工作业出入口、施工负责人、轨道车辆编组及行车路径、防护措施、边界条件、备注(配合部门及详细配合要求、联系电话等)。
2.施工内容可能造成现有设备设施功能及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时特别注明。
第十条计划的审批及下达
1.所有申报的施工计划必须经主权单位审批下发。
2.根据已审批的月(周)施工计划,编制日计划报主权单位进行审批,并在施工前一个工作日下达至各作业队和班组。
3.临时作业在满足已审批月(周)施工计划的前提下,编制临时计划上报轨行区管理主权单位进行审批,并及时传达至有关作业面。
第十一条计划的调整
1.原则上,月(周)计划一经批复,日计划应严格按照月(周)计划进行提报。
2.特殊情况下,若因故需取消施工计划或缩短(延长)作业时间,应在日计划中说明原因。
3.特殊情况下,若因故需增加施工计划,应按照临时计划的申请程序进行提报。
4.施工计划调整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作业队和作业班组。
第十二条计划的实施
1.对审批签发的《轨行区进场作业令》下发至施工负责人、轨道车司乘人员、作业队长、班组长时必须要有相应记录。
2.施工负责人持有出入证在车站出入口登记进站,凭《轨行区进场作业令》、轨行区作业许可号在轨行区车站值班员处登记进入轨行区。轨道车司机凭《轨行区进场作业令》、调度命令整备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