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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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制定的法律。

它是以科学的方法获得有关现实情况和法律问题的真实知识,从而形成有助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及维护法治社会安定的有效法治制度的过程。

判断科学立法标准是:
一、法律科学性。

以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以正确有效地实现法律目的为准则,并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二、理论性。

科学地定义、具体建构和诠释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并结合实践,进行法律理论的构建和深化;
三、客观性。

以客观有效的原则和技术确定法律法规中尊重自然规律和实践经验的适当性;
四、具体性。

法律事务之规定必须具体明确,不得全部将权利留给司法机关和其他机构裁定;
五、前瞻性。

开展政策性的预测,并结合实时的变革及新的发展,进行及时的调整及经常性的总结;
六、防范性。

严格执行法律,制定有效的法律依据,及时根据实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防止法律的滥用。

法的三级构造

法的三级构造

法的三级构造
法的三级构造主要涉及三个层面,即价值、规范和事实。

1. 价值层面:这是法的本源,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在法律之上研究法,由此形成法哲学。

2. 规范层面:这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对法律规范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般形式,即在法律之中研究法,由此形成法理学。

3. 事实层面:这是法的基础,是行动中的法与以非官方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对法的事实的研究是在法律之外研究法,由此形成法社会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法的构造的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善治,维度,法治]论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

[善治,维度,法治]论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

论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由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与现代国家的发源地欧美等国的政治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本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存在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

一是超大型崛起。

作为有世界影响的发展中大国,具有超大型人口规模、产业规模、经济规模以及社会规模的中国的崛起是史无前例的。

超大型崛起本身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力量,更会产生超大型治理所带来的巨大问题和困难。

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对以往大国崛起模式的超越,而不可能是简单的复制和模仿。

二是非均衡化发展。

在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其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行业差距、贫富差距等,容易导致社会的裂变和分化。

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要素,如国家工业化、市场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有效的整合,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传统国家,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冲击下处于矛盾并发时期,因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方面出现非均衡化现象并产生矛盾。

三是跨越式转型。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

中国承载着许多非现代化的历史负担,缺乏治理体系理性化的积累和治理方式民主化、法治化的传统。

而当下中国改革又步人攻坚期和深水期,面临着一些重大的转型危机和治理风险。

可以认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一场历史跨越的社会变革。

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新目标和新任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落实在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层面。

在国家构建的理论范畴中,国家治理是对旧式统治,风格的一种根本性重构,是一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现代化建设工程。

构建一个成熟的现代治理体系,其核心是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四大关系。

围绕上述四大关系,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构造必须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教资政治面试 科学立法的要求

教资政治面试 科学立法的要求

教资政治面试科学立法的要求
在教师资格面试中,科学立法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立法要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科学立法的前提是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包括
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

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2.立法要科学合理: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合理性是指法律
法规的制定要符合社会公正、公平、正义的原则,要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学性则是指法律法规的制定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要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

3.立法要注重实效:科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在制
定法律法规时,需要注重其实效性,考虑其实施后的效果和影响。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加强调研和论证,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避免法律法规的空泛化和形式化。

4.立法要体现人民意志:科学立法需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民主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科学立法的要求包括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和体现人民意志等方面。

在教师资格面试中,考生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阐述自己对科学立法的认识和理解,展示自己的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提 高立 法 质 量 作 为全 面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关 键 点 ,
上, 上述 关 于科 学 立法 的各 种表 述 和 阐释 , 往 往 是 将 科 学立 法 作 为一 项 立 法理 念 予 以看 待 ,强 调 对 立 法行 为 和结果 的应 然 分析 。
突出了科学立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 系和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
法 经验 和 能力 相 对不 足 的 问题 ,如 何 保 障立 法 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彻落实人 民利益优先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的原
则。 另一方面 , 立法内容的合理性体现为立法内容 的合规 律 性 ,在 把握 社 会发 展 内在 规 律 的基 础 上 恰 当选 择 调 整事 项 ,在 认识 到 立法 者 有 限理 性 的 基础上努力保持 同步立法 ,在把握权利行使 和权 力运行规律 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在坚持 平 等 保 护 和适 度 倾 斜 的 基 础 上有 效 规 制 法 律 行
年制定 的《 立 法技术规范 ( 试行 ) 》 对法律 结构规
范、 法 律 条 文 表 述 规范 、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 当选 修 改形 式规 范 和法 律废 止 形 式规 范进 行 了明确 规
定, 这 对 于规范 立法技 术无 疑意义 重 大 。
5 . 立法 主体 的专 业性 。对 于 立法者 而 言 , 受 过 较 高程 度 的教 育 ,具备 一 定 的专 业知 识 是 有效 开
的规 范性 和 立 法主 体 的 专业 性 。
[ 关键词 ] 立法; 科 学立法; 判断标准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0 [ 文献标 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3 4 1 ( 2 0 1 5 ) 0 4 — 0 1 1 3 — 0 2

透视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

透视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

透视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作者:张玉晶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5年第2期张玉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上升到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

之所以如此,有三重维度可以透视:一、依法治国的历史之维。

子弹在枪膛里走过的那段轨迹,决定了射击的方向。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有神治、人治、德治、法治。

这些方式以各国当时的历史背景作为参考,有的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的却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神治首先要解决的难题是“有全知全能的神吗?神如何被我们所感知?”在科学技术发展如此迅捷的今天,神治的土壤已经不在。

人治最大的难题是“人无完人”,既然人无完人,人治就难免犯错误。

唐朝的贞观之治,可谓盛极一时,但唐后期却发生了安史之乱。

人治的主体变了,人治主体的注意力变了,所带来的必将是整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方针和政策的改变,甚至导致政局的不稳定。

德治最大的难题是“无强制性”,违反了道德无执行程序,错批了道德无救济程序,无救济即无权利。

因此当历史走入今天,仅靠德治手段已经行不通了。

而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理政方式。

法治与上述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首先,法治具有权威性。

它能够保证政权交替、政策变革都在既定的秩序下进行,能够保持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和执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其次,法治具有强制性。

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能够克服神治、人治、德治等社会规范体系的局限性。

因此,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古今中外历史执政经验后所作出的正确抉择。

二、依法治国的现实之维。

“你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法来解决问题。

”爱因斯坦的这句名言恰恰印证了今日之中国法治之必须。

现今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矛盾多发期。

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各项改革的稳步推进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发展中存在的城乡差距问题、生态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等需要法治规范,发展成果的共享需要法治来实现公平正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化解需要法治来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论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

论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

论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明确了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就立法而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制建设原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中的科学立法的发展,不仅丰富了科学立法自身的内涵,同时也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由此也产生了两个函需解决的问题:如何从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出发来把握科学立法的内涵,以及作为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之一的科学立法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哪些更高、更新的要求?对此有必要予以探讨,并作出回答。

一、科学立法的时代确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了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其中的有法可依是针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

针对立法工作之所以仅仅提出在今天看来要求似乎并不太高的有法可依,是契合我国当时法制基础薄弱、总体立法数量不多,甚至在不少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的现实的。

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由于受持续的政治运动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遭致严重破坏,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

根据中国人大网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1949年至197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总数(含制定法律数与修改法律数)仅为82件①。

图1反映了1949-1978年我国国家立法的年度变化情况。

从中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家立法主要集中于前10年,此期间的立法总数为73件,占改革开放前国家立法总数的89. 02%1959年至1978年20年间的立法总数为9件,其中,1959年、1961年、1962年、1965年至1974年、1976年及1977年共有巧个年度的立法数为。

做好新时期立法报道要把握好“三度”

做好新时期立法报道要把握好“三度”

着时代的变化,新闻摄影记者不仅要会拍,还要会写,不仅作品要有思想深度,还要平实自然,读者爱读能懂。

在磨笔力方面,要加大学习力度,博闻广识,多练多写,要想笔下生辉,非下苦功不可。

要向那些优秀的文字记者多多请教,多研读获奖作品,多分析优秀作品的文章架构、文采用词,切实提高新闻摄影记者的文字水平。

在融媒体中长笔力。

进入数字化时代,融媒体代表了媒体的发展方向。

作为新闻摄影记者,不仅要能生产高质量的图片和文字,还要会拍视频,为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提供各类作品。

这要求新闻摄影记者成为真正的全能型记者,会采能写、会拍能剪辑,用创新的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准确表达。

新闻记者践行“四力”,关键在于真学实干。

真学才能有眼力以小见大,有脑力通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创新发展;实干才能增脚力,深入新时代的生活中去敏锐发现有价值的新闻线索,才能有笔力将所见所思写成群众喜闻乐见的好新闻作品,反映和记录时代,用笔和镜头表达新时代的新气象。

■注释:[1]李仁虎,刘光牛,南隽.走好“四力”路做好媒体人[J].中国记者,2019(07).[2]许凌云.牢记使命当好增强“四力”的践行者[J].新闻采编,2019(01).(作者单位:蚌埠日报社)责编:项贤勇法者,治之端也。

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

深圳是同时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城市,自取得立法权近30年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超过200件,成为我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之一。

这些法规,不仅对深圳乃至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影响,也与每个市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还为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宣传报道好法律法规,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法规制定的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和使命担当。

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

如何将立法报道写好,考验记者的水平。

笔者在深圳特区报负责人大新闻报道多年,参与了数十部法规的宣传做好新时期立法报道要把握好“三度”○李舒瑜【摘要】立法报道是法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社会法治氛围的营造和法律法规的实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版】高中政治新教材必修三第3单元第九课课时1科学立法

版】高中政治新教材必修三第3单元第九课课时1科学立法

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课时1科学立法[课标要求] 1.理解科学立法的内涵、基本标准和要求。

2.知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3.通过学习,明确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4.搜集材料,阐述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

[素养目标] 1.政治认同:理解、支持、认同立法的过程。

2.科学精神:正确认识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和要求。

3.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4.公共参与:积极为相关部门科学、民主立法建言献策。

探究点一科学立法的内涵1.含义: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试判断: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法律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提示×。

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具体要求(1)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试判断:科学立法要保障人民各项利益。

()提示×。

科学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2)符合国情和实际。

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试判断:科学立法要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兴趣爱好。

()提示×。

科学立法要符合国情和实际,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3)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请思考:科学立法和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提示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就无法顺利执行,也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

科学立法不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还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旧法进行改废。

议题:什么是科学立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2019-2020学年新教材高中政治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一框

2019-2020学年新教材高中政治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一框

[问题] (1)审议相关法律的标准有哪些? (2)人大不断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提示] (1)①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②体现我 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 保障人民各项权利。③符合国情和实际。④立法必须遵循法律 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 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2)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促进社会治理现 代化。
[相关知识·挖掘补充] 教材 P102 的“相关链接” 如果由你来解读有关广东省在立法机制创新方面所做的 开创性的尝试,你将从哪几个方面加阐述? 提示: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 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发起立法听证。②充 分运用好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面谈、问卷调查、座 谈会、听证会等方式。③立法机关积极探索新型社交媒体等渠 道,进一步优化参与的便捷性,力求通过广泛听取社情民意, 找到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相关知识·挖掘补充] 教材 P100 的“相关链接”
我国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机构的和其他的_基__本__法__律_
(3)科学方法。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 要看立项是否科学。科学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实事求是,从地方 实际出发。
2.正确认识科学立法的标准 一是对规律认识、把握的程度;二是对规律尊重和反映的 程度。在对待规律和法律的关系上,既不能过分夸大立法者的 创造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 创造作用,以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 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

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

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

龙源期刊网 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作者:于建伟来源:《人民周刊》2016年第19期开放的理念。

首先是立法过程的开放性。

在慈善法起草、审议过程中,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精神,立法者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其次是制度设计的开放性。

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是领域宽广,人人可为。

与此相适应,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

以调整范围为例,慈善法既调整慈善组织开展或者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又调整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比如,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直接向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捐钱捐物等。

务实的理念。

首先是立足基本国情。

牢牢把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慈善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把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生动实践作为立法基础,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

其次是坚持问题导向。

把解决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法律切实管用作为工作目标,从组织建设、行为规范、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着力解决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慈善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创新的理念。

一般而言,立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通常具有滞后性。

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这就要求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根据新形势新实践,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

科学立法及其判断标准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依据科学理论、经验和方法论对立法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法律制度科学合理、效果显著、可操作性强。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科学性和合理性科学立法应当符合科学理论和经验,充分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立法者应当审慎选择和确定立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立法应当考虑立法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立法不能只因个别事件或个人意见而进行,而应当基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现实问题的解决。

立法者应当科学预见社会发展趋势,提前制定相关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革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科学立法应当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

立法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确保执行时的可操作性。

立法者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和现实需求,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全面的权衡和妥协,确保立法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

四、立法的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管科学立法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管。

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立法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反馈反思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社会效果的达到。

五、制定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科学立法应当制定明确的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立法纲要应当提出明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行动计划应当详细规划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前的调查研究、立法中的民主决策和立法后的实施监管等环节。

立法纲要和行动计划应当在全社会公开,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评估。

六、加强立法者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科学立法应当加强立法者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

立法者应当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研究能力,了解相关学科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

立法者还应当具备公正、勤勉、负责任的职业操守,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提出和推动科学立法。

(新)统编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3)第9课第一框《科学立法》说课稿

(新)统编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3)第9课第一框《科学立法》说课稿

(新)统编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3)第9课第一框《科学立
法》说课稿
统编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3)第9课第一框《科学立法》说课稿今天我要说课的内容是高中思想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的第三单元第9课第一框《科学立法》。

第九课讲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分四框展开:第一框“科学立法";第二框“严格执法”;第三框“公正司法”;第四框“全民守法”。

这四框的内容有严谨的内在逻辑,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四框的逻辑关系是:先阐述科学立法,这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才能落到实处。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这四个方面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四框内容在讲述上都按一定顺序:含义——内涵——如何推进。

通过本框的教学,引导学生理解什么是科学立法,如何推进科学立法,从而理解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本框题承载着实现本课教学目标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教学目标,下面我从课程标准、教材分析、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学情分析、板书设计等方面进行说课。

一、说课程标准。

内容要求:“3.2搜集材料,阐述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分析。

本框“科学立法”,由一个“探究与分享”导入,讲述了科学立法的含义、内涵、如何推进,从立法角度阐述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包括两目:“科学立法的内涵”、“推进科学立法”。

第一目阐述。

论科学立法的多层次结构

论科学立法的多层次结构

论科学豆渣的罗屡次结构文/周俐闫鹏涛△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科学立法J■●o■一I。

r也面临着新形势下新起点上更高的要求。

但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对科学立法缺乏较为深入系统的阐述,以致影响到科学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本文即从厘清“科学立法’’概念入手,从立法理念、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个层面对科学立法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识科学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辩掌立法的■念关于科学立法,目前较多的认识是:遵循客观规律。

但对如何发现规律、发现何种规律、又如何遵循规律方面并没有深入表述。

应用于实践,显然原则性较强而操作性不够。

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立法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考察,以增强其对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认t只“科学立法’首先要考察何为“科学”。

“科学’概念是一个观念的复合体。

就最~般的含义来讲,科学是一种理念,强调理性、客观、经验;就中观层面来讲,科学标志着专业化的分科和知识积累,其实质是近代自然科学影响下的知识生产分类体系和生产方式;就最狭义的概念来讲,科学就是自然科学。

对应科学概念的不同层次,科学立法实际上也有多层含义。

首先,科学立法是一种立法理念,比如立法要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科学立法是一种立法制度,其实质是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积累。

比如制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就是一种经验的升华。

最后,在工具方法意义上,科学立法体现为立法技术手段的运用,特别是体例和语言的规范化。

由此可见,认识科学立法首先要认识到科学立法的多层次性。

二.辩事立磕的■次和一謇(一)科学的立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实现科学立法的前提是立法理念、指导思想的科学合理,唯有此,才能保证科学立法。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一系列立法理念的创新和发展密不可分。

正是理念上的深入探讨、勇于突破,才为立法工作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宝贵的发展机遇。

1.立法要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是人们在自觉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客观规律及其要求以行为规则反映和表达出来的一种形式。

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科学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内涵和要求,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立法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一、科学性原则1. 问题导向:科学立法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立法目的要明确、具体,并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社会实际。

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和本质,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知识为基础:科学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依靠科学研究成果、专业知识和数据信息进行决策。

立法者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避免主观臆断和盲目决策,确保立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综合分析:科学立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立法者应当从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角度审视问题,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和影响,确保立法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4. 风险评估:科学立法要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立法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后果。

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立法的长期影响,避免因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确保立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合理性原则1. 法治思维:科学立法要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制定法律,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循的规范。

立法者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适度干预:科学立法应当适度干预社会事务,既不能过于干预限制自由,也不能过于放任自由导致混乱。

立法者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干预手段和程度,确保立法的适度性和有效性。

3. 稳定可预见:科学立法要追求稳定和可预见性,避免频繁修改法律和法规,给社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立法者应当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执行指南,确保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 公共参与:科学立法要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反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

立法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和程序,推动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开展人大立法工作要有“三种思维”

开展人大立法工作要有“三种思维”

开展人大立法工作要有“三种思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

”可见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

立法实践中,坚持三种思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要有哲学思维。

在地方立法中,坚持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思维极其重要。

“法律首先是人们的精神产物,它是由人们在物质、智力,以及道德等各方面的需要所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的本质是意识,是人类思想的结晶,是党委主张、民意机构的集体意志、政府治理需求、公众立法需求的集中体现。

这些意识能否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仅在思维逻辑上是合理的,更需要符合客观实际。

只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才会有制度生命力,才称得上是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要有系统思维。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是一个完整的立法系统,由四个子系统组成,分别是党委、人大、政府和各方(以下简称“立法四方”)。

地方性法规经过“立法四方”的同意、认可,实施才有保障。

这就需要平衡“立法四方”的立法需求,找寻“最大公约数”。

具体而言,应当从党委确定的中心大局中、人大代表审议法规案的意见中、政府部门提交的法规案中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发现立法需求,促成“立法四方”需求的融合。

三是要有法治思维。

一是实体和程序合法。

遵守“不抵触”原则。

在审议、审查时注重在政府服务为民的责任和公众福利上做“加法”,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上做“减法”。

除遵循《立法法》等程序规定外,还应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向党委请示汇报等各项制度。

在规定期限内,尽可能多地征求公众意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

二是法的实施、监督、保障到位。

“法治”与“法制”不仅是“刀制”“水治”的字面区别,更体现在法的实施、监督、保障。

在国家立法、地方立法供给充盈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应当聚焦实施、监督和保障。

无论辞藻如何华丽的条款,不具备可实施性、可保障性和可监督性的内容尽量避免列入地方性法规之中。

关于科学立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科学立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科学立法的知识点总结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有其独特的原则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目标的科学性。

立法目标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立法要求在明确立法目标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分析和研究的手段,对立法目标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确保立法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立法对象的科学界定。

科学立法要求对立法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界定,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立法对象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为立法活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

3. 立法手段的科学选择。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活动中合理选择和灵活运用各种立法手段,充分考虑立法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制定出更加完善和实用的法律规范。

4. 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科学立法的主要特点科学立法作为一种新兴的立法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科学立法侧重于理性决策。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而确保立法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科学立法强调专业化和专家化。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活动更加科学、专业和规范。

3. 科学立法追求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立法的实际情况和操作问题,以便制定出更加实用和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4. 科学立法注重风险评估。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评估立法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影响,从而在立法时尽可能减少各种风险和不良影响。

5. 科学立法倡导公开透明。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应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对立法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科学立法的方法和路径科学立法的实施需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方法和路径:1. 运用科学方法。

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目标、立法对象和立法手段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法律知识法三立法质量与质量立

法律知识法三立法质量与质量立

法律知识法三立法质量与质量立一、引言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知识的质量和立法的质量是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知识的传播中,合理解读法律立法文本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三立法质量和质量立的关系,以及其对法律知识的影响。

二、三立法质量三立法质量是法律立法的关键环节,包括内容合理性、程序公正性和效果可行性。

2.1 内容合理性内容合理性是指法律的立法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个好的法律应该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问题的多个方面,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立法内容,使之尽量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2.2 程序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是指法律立法过程的公正性。

一个好的法律应该经过广泛的公众讨论和参与,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遵循透明、平等、公正的原则,以保证立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3 效果可行性效果可行性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否可行。

一个好的法律在立法时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立法者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评估法律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以避免法律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三、质量立质量立是指以质量为导向的立法原则和方法。

质量立需要立法者注重立法质量,以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3.1 质量导向质量导向是指立法过程中注重质量的重要性。

立法者应该关注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以确保法律的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搜集、分析和评估各种信息和数据,以做出合理的立法决策。

3.2 合作共享合作共享是指立法者与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合作,分享信息和意见。

立法者应该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吸收各方面的建议,以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通过合作共享的方式,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失误。

3.3 过程透明过程透明是指立法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立法者应该通过公开的立法过程,公布立法意见、草案和最终决策,让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立法的过程和结果。

法治三位一体的内容

法治三位一体的内容

法治三位一体的内容
首先,法律的权威指的是法律的统治地位和权威性,它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的权威保障了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器的行为,保证了国家管理的合法性。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权威地位不容置疑,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的公正是法治的核心。

法律的公正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裁判三个方面。

制定法律时应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执行法律时应以平等和公正为基础,裁判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案件。

只有法律的公正才能让人民对法律充满信任。

最后,法律的效力是法治的保证。

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只有法律能够对社会生活起到调节和保障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的实现。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效力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法律的实施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只有三位一体地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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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作者:田成有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7期天下大治,起于法治。

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

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如果说,传统的立法是经验立法、主观立法、政绩立法、感觉立法,那么,现代立法必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量化,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凭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和解决,法律难以做到数学上的证明及客观上的精确测量。

那么,我们如何科学立法呢?毛泽东在1954 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

”此科学,是一种认真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有效地解决中国问题。

张德江委员长曾对科学立法有过专门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由此,我理解的科学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科学理念、科学内容、科学方法。

一、科学理念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立法者如何才能准确地“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马克思的要求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里所说的“表述法律”,就是要求立法者像一个自然科学家一样,在法律中准确地表述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即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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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作者:田成有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7期天下大治,起于法治。

实现法治,必须立法先行。

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如果说,传统的立法是经验立法、主观立法、政绩立法、感觉立法,那么,现代立法必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量化,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凭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和解决,法律难以做到数学上的证明及客观上的精确测量。

那么,我们如何科学立法呢?毛泽东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

”此科学,是一种认真的科学态度,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有效地解决中国问题。

张德江委员长曾对科学立法有过专门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由此,我理解的科学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科学理念、科学内容、科学方法。

一、科学理念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立法者如何才能准确地“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马克思的要求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里所说的“表述法律”,就是要求立法者像一个自然科学家一样,在法律中准确地表述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即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不因人类发现、认识与否而普遍地发挥作用,也不因时间、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喜好和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只能被发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者要对社会关系作出规范,必须准确认识、把握和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终究一定会被淘汰。

检验一项立法是不是科学,首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备了科学理念,是否尊重科学,进一步说就是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和体现了它所调整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所以,所谓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

不顾客观规律,超越社会发展的承受程度,不考虑社会成本,都是不科学的立法。

其次,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

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法律体系的内部,通过划分立法权限,用不同位阶的法调整和规范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事项。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法制的内容是统一的。

三是不同位阶、不同门类的法,应保持协调性、系统性、逻辑性,避免法律体系的混乱、冲突和失调。

立法贵在衡一,法度不齐,则守法者惑。

科学立法,就是应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只有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认识和把握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条件和能力,尊重和反映规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责任和智慧。

衡量立法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科学立法,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对规律认识、把握的程度;二是对规律尊重和反映的程度。

在对待规律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們既不能过分夸大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

二、科学内容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可见,科学立法就是要妥善解决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据此,检验一项立法是否科学,一个非常重要标准就是,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精神。

关于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必须坚持权利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有任何特权,必须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必须以公民私权利保障为重点,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持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平衡;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有义务必有权利,义务来源和从属于权利,义务的设定必须也只能是为了权利;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的观念,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

必须正视,现实中的立法状况离科学立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存在许多不足。

比如,公民权益保护不够,某种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民生关切问题、权益保障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管不了的或不愿意管的就禁,治不了的或不愿花工夫去治的就限,制度设计不周延,救济措施不足,保障手段有限,有些立法看上去很美,但中看不中用,成为“观赏性立法”,有些立法出台后束之高阁,多年闲置,保护民众权益的立法成为“休眠立法”。

科学立法,在内容上应当进行这些关键考虑。

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方面,应当由立法予以规定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及时规定,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了相关活动,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和干预,对于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下位法是否准确、完整地规范到,在具体化时是予以充分保障还是克减限制,对公民义务的设定,是否从实际出发,合理、适当,并充分考虑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平衡性。

在对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规定方面,应当注意到,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体制要求,是否符合基本的改革方向,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保障需要,是否存在部门利益、部门保护以及地方利益、地方保护的情况。

既要避免重权力、轻责任,特别是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也要避免过于强调国家机关责任而忽视其权力的情况。

当然,科学立法,还要解决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等其他规范的界限问题,科学地划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各自的调整范围。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任何东西都要交给立法,法律本身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限度,法律的实施需要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条件保障,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

此外,科学立法还涉及很多历史的、现实的具体问题,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社會关系的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客观上增加了科学立法的难度。

既不宜过于依赖经验,使立法滞后于改革,也不宜片面强调立法的超前和引领,既要准确预见未来的发展走向,用立法引领改革,又要理性认识和敬畏改革,避免立法的草率盲动。

再如,风俗习惯、民族宗教、地区差异不平衡等,必须理性对待。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风俗民情、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大影响,立法时不能回避或轻易改变这些历史遗留因素,不宜简单地用“规律”和“真理”等“科学的”认识来干预宗教和民族问题,而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不宜简单地统一划线,简单地用统一的一种“科学标准”去提出要求,而应当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种合理差异的存在。

所以,科学立法,实际上也是一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态度问题、认识问题。

三、科学方法科学的内容由何而来?一定是民主。

所以,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不可分离。

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因此,通过立法对利益的调整,必须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平衡,必须体现和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进而达成共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没有民主的立法程序,就很难有科学的立法内容。

所以,科学立法,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

立法是否科学,一个重要的环节还要看立项是否科学。

立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立项工作做得科学,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前瞻性、合理性等问题研究得充分、透彻,立法质量就很高。

实践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在编制立法规划时,凭领导个人喜好决定法规立项,一些强势部门在法规立项中主观随意性较大,这必然损害科学立法目标的实现。

所以,科学立法的本意是实事求是,从地方实际出发,所谓科学,就是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点问题,尽量充分掌握第一手的、最原始的、最真实的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抛弃一切违背科学的主观立法、随意立法、任性立法,真正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的、管用的立法。

立法是难度较大的程序性、技术性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明确要求,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立法中重大利益论证咨询机制,探索立法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等。

这些都为科学立法指明了方向。

从立法的程序完善讲,有必要制定如何立法的技术手册和程序规范,从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设定科学的质量标准,统一指导和规范各级立法机关。

因此,所谓的科学立法,就是从拟订立法规划、制订立法计划到条例草案的起草、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都有科学的细化标准,并能采取诸如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等形式和方法,通过健全和完善多数决制度、审级制度、统一审议制度、联组会议、辩论制度、重大问题的事先协调和请示报告制度等,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今后,科学立法应朝具体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法规内容的原则、粗疏,不仅损害了可操作性,也损害了权威性。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宜贪大求全,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孟德斯鸠曾说过,当法律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作品看待。

科学立法,应倡导“删繁就简”的文风,力求明确、准确、简约、庄重,讲求“简练”而不“繁琐”,讲求“简单”而不“繁复”,讲求“简明”而不“繁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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