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浙江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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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8月前言浙江省水利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及其后续配套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合理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定额》已使用1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我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后,现有《定额》难以满足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与现有的《定额》比较,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修订后《定额》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

在《定额》包含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等六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和圩区工程等4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形成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二是修订后《定额》计价依据更加符合实际。

随着《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等计价依据的出台,《定额》所依据或参考的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变动较大。

同时,人工单价的增加,导致人工成本提高;维修养护中机械作业水平不断提升,工效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修订按照最新造价计价依据和人材机信息价对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已修编的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规程,增补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等维修养护项目。

在《定额》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厅相关处(室、局)、总站及部分厅直属单位、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及水管单位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许多专家提供大量宝贵意见,并对定额进行审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定额》修订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便于后续修改完善。

(完整版)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完整版)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目录1 总则┄┄┄┄┄┄┄┄┄┄┄┄┄┄┄┄┄┄┄┄1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6 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8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9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11 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2 3.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44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5 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5 4.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9 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2 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7 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1 4.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35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39 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39 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1 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2 5.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3 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4 5.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51 总则1.1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经费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定额标准。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电工程一般的计量方式是实做适量的,这样无论是对装修公司还是对业主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在做预算时,一般按每平方70到93元左右算、复杂的一般要算130到300元每平方左右。

(包工包料包安装)。

仅仅需要装修公司这边能够仔细、详细的提供所要涉及到的服务项目的单价即可。

热门城市:洛阳律师随州律师焦作律师银川律师娄底律师莱芜律师张掖律师渭南律师南充律师临汾律师水利水电是关系到民生的大问题,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建设非常关注。

所以每个省市都关注着相关的问题,浙江省也是如此,下面小编就为对▲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解答。

▲一、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本定额主要用于以下工作:1、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的依据。

2、施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编制标价的基础。

3、编制概算定额和有关扩大指标的依据。

4、编制计划和考核成本的依据。

5、供国家财政、银行部门进行财政监督的基本文件。

(二)本定额不适用于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和集体、班组、个人作为评奖、计件的标准。

(三)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的工程项目。

海拔2000m以上的地区,按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的海拔高程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四)本定额不包括冬季、雨季等天气影响的因素和增加的设施费用。

(五)临时建筑工程1、高原地区人工、机械定额调整系数2、土石方松石系数3、一般工程土类分级表4、岩石分级表5、河道疏浚工程分级表6、岩石十二类分级与十六类分级对照表7、部击钻钻孔工程地层分类与特征8、混凝土、砂浆配比及材料用量9、沥青混凝土配合表10、材料及半成品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二、水利枢纽的概念1、水利工程①概念:水利工程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②根本任务:除水害和兴水利。

2、水工建筑物:为达到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目的,需要修建各种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来控制和支配水流,这样的建筑物统称为水工建筑物。

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

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

4结语通过对湖北省11个已验收的典型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进行分析,得出主要结论:(1)从不同建设阶段看,由于施工期内的挖填工程以及设施工程的建造,施工期水土流失量最大,属于水土流失重点监测时段,而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量相对最小。

(2)水土流失量最大的防治分区为塔基区、供排水管线区、进站道路区、电站区,重点监测与防治区域应为塔基区、供排水管线区、进站道路区、电站区。

(3)在地形地貌等特点的影响下,研究区内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貌类型依次为山区、平原区和丘陵区,属于项目的重点监测与防治区域。

(4)本文初步探索了湖北省内输变电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特点及规律,可为今后相关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以及水土保持监管重点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1]余超,王慧觉,谢明亮.1 000 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期水土流失特点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310 - 311. [2]邓泽文,吴宜进,张燕.湖北省山地丘陵区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践与分析:以十堰500 kV输变电工程为例[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0,22(1):56 - 59.[3]张永利,王晖,刘汉生,等.城区道路沿线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防治效果[J].中国水土保持,2015(7):33 - 35. [4]孙强,雷磊,邹斌,等.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在线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水土保持通报,2018,38(2):241 - 245.[5]樊广英,米秋菊.冀南地区500 kV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土壤侵蚀及其防治[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3):60 - 63.[6]马涛,周波.河西走廊输变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与监测技术研究[C]//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干旱半干旱区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013.[7]吴晓,吴宜进.湖北省城区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践与分析:以武汉戴家湖110 kV输变电工程为例[J].人民长江,2011(4):102 - 105.(责任编辑姚小槐)蔡 萱,等:湖北省输变电工程水土流失规律研究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2020年4月,浙江省正式印发《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以下简称《定额》)。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水管[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浙水管〔2011〕6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2011年度的管理考核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请你们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修改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表3.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4.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5.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标准6.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浙江省用水定额

浙江省用水定额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水政〔2004〕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试行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已经编制完成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就定额试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行定额用水管理工作我省降雨量较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04毫米,但多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2090立方米,少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人口、经济布局不相匹配,从而造成了区域性缺水、水质型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水资源短缺和紧张状况不断加剧的局面。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性缺水和干旱年份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约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的规定,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工作。

当前,在全省大力推行定额用水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省节水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节水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用水定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各地要突出重点,大力宣传我省水资源的现状,宣传水资源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宣传节约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水建[2006]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的通知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1999)》同时停止使用。

凡200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199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预)算编制规定-2006版讲概义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预)算编制规定-2006版讲概义
制规定; 4、定额 :
建筑工程:《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1998年版)及《补充说明》
概算编制依据
施工机械台班费:《浙江省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998年版)
安装工程:水电部《水利水电设备安装 工程概算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 年版)及《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年版)
独立费用
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 设计费、水库工程场地征用费和其他五 项组成。
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 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经 常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代建管理费共 四项。
建设单位开办费
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按建设单位定员来 确定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 (较99细则标准
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项。
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经上 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所增加的 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 工程项目和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 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数 的百分率计算。初步设计阶段为5.0~8.0%。
超过限价部分作为材料预算价差, 计取税金后列入相应单价内。实际材料 预算价格低于限价的按实价算。
机械使用费
指消耗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上的机械磨 损、维修和动力燃料费用等。
机械使用费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折旧费、 大修理费、经常性修理费、替换设备费、 安装拆卸费、机上人工费、动力燃料费 和按规定计算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概算项目组成
分为两大部分:
Ⅰ、工程部分:由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 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临时工程、独立费用 等五项组成。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9]3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9]3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9〕31号)各市水利局:2004年,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以下简称《定额》)。

《定额》试行以来,在我省用水、节水精细化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产品用水定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产品用水定额与当前用水实际已有较大差距,应当适时加以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定额》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修订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承担有关产品用水情况汇总、分析及计算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鉴于《定额》涉及面广,工作基础薄弱,本次定额修订将按照突出重点,适当修订的原则开展,修订重点为火力发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行业的重点产品。

三、为做好本次《定额》修订工作,请各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情况,对《定额》在本地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定额》修订的总体意见与建议。

(二)针对本地区特色产业与主要用水行业,开展重点调查,广泛征求典型企业管理人员与专家的意见建议,对照《定额》提出定额修订的意见与建议。

(三)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与取水计量数据,对照《定额》所列相应产品的用水定额,提出修订意见与建议。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三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水保〔2016〕14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

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

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9日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省水利造价讲义——工程量计算规则及98定额说明.

浙江省水利造价讲义——工程量计算规则及98定额说明.
• ⑶ 省98定额未计入,其数量应计入设计工程量中。
• 4.2.3 施工损失量
• ① 体积变化及削坡、雨后清理等损耗量,防渗墙接头孔 增加量等,按定额规定(土石坝填筑综合系数A等)计算。
• ② 场内操作及运输损耗一般已计入定额(如混凝土浇筑 定额中103m3半成品混凝土等),非特殊说明(如土方填 筑中采用单项定额时,另计)不另计。
• 5.1.1 特征: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概括性”。
• 5.1.2 水平:
• 正常施工条件下,多数工人和企业都能达到或超过的水平。 • 定额的水平应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即社会平均水平)为准。 • 注意,投标报价依据的“定额”,应是“平均先进水平”的,以
增强竞争力。
• 5.1.3 矛盾处理
• 定额制订中有下列矛盾要正确处理: • ① 定额综合性与通用性矛盾(前者越
•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补充说明
• 1 编制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制的深入推行,合同
法的全面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与工程量 计算的不规范和定额使用的不甚明确的矛盾日益突出。
• 1.1 部及省(92)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 较原则、笼统,无实际意义
• 1.2 设计、监理、审计(审价)的需要 • 1.3 新增项目单价计算的需要 • 2 编制依据 • 3 编制过程 • 4 工程量计算规则
无论工程造价是哪种含义,它强调的只是工程建设 所需资金的数量标准。
• 1.3 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除前述国家、地 方规定外):
• ① 计算设备数量和工程量:项目建议书、可 研报告、设计文件等。
• ② 计算工程单价(包括基础单价,如人、材、 机等价格,以及其消耗量;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间接费,以及其他费用和规定的 税、费:各类定额(包括企业内部定额)、 部颁概预算编制规定、我省厅的概预算编制 细则等。

《浙江省用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用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三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水保〔2016〕14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

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

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9日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水利单价分析使用说明

浙江水利单价分析使用说明

浙江水利单价分析(excel版)使用说明最新版本为V2.11(99细则)&V3.2(06编规)(更新说明见最后)1、编制原则根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8),《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998),《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规定》(2006)编制的,故请注意适用范围。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版本说明单价分析V2.2版以前的是按照99细则编制的,V2.2以后是按照06编规编制的。

以下使用说明以及相关内容以V3.2版为例。

3、规则说明(V3.1更新说明)材料电算编号分段说明:1~550段按照定额书上,551~599段为砂浆,600~649段为普通砼编号段,700~749段为掺外加剂砼段,(这两种砼电算编号有命名规则,其它砼按照顺序,具体查看砼级配表),650~700段为其它砼编号段(按定额附录上砼、砂浆级配表),750~800段为自定义砼(可自己添加砼配比),801~950段为有价差材料编号段,951~999段为自定义材料段(可添加定额上没有的材料)。

详细见价格库。

在做单价分析之前,你应该了解电算编号,请参照定额下册的附录。

在单价分析excel计算书中,修改了有价差材料的电算编号。

包括钢筋、水泥、碎石、砂砾石、条料石、堆石料、砂、块石,一般上述材料电算新编号为原电算编号+800+0.1*n,具体请看价格库。

另外定义砼和砂浆的命名规则如下:砼(原电算编号269)命名规则:600(基数)+30(砼强度)+2(级配)+32.5(水泥强度)/100=632.325 上述即为C30砼,二级配,水泥用32.5RC20砼2级配32.5水泥的用622.325表示 600+20+2+32.5/100=622.325 详细见工作表砼砂浆原始级配砂浆(原电算编号274)命名规则:砌筑砂浆M7.5砌筑砂浆 550(基数)+7.5(砂浆强度)/10=550.75M10砌筑砂浆 550+10/10=551接缝砂浆M10接缝砂浆 560(基数)+10(砂浆强度)/10=561M15接缝砂浆 560+15/10=561.5上述具体砼砂浆电算编号命名详细可以看砼砂浆原始级配费率判断根据定额编号自动判断,详细如下:注:9XXXX段为自定义定额段,可自己添加,但是要注意命名规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浙水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水保〔2012〕2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用水户的用水行为,促进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现将《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取水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核定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户取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取水计划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月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计划类别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根据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计划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

2019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使用说明118页.ppt

2019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使用说明118页.ppt
(2)人力挖、装,机械运:
机动翻斗车、手扶拖拉机、中型拖拉机、 自卸汽车、机动船等运输。
(3)机械:
①推土机推土
②铲运机铲运土(拖式、自行式)
改:a - ~23,附注2中的“推土机”改 为“铲运机”。
b - ~26,增“注:同- ~23”。
③挖掘机挖装自卸汽车运(29~34节)
④装载机挖装自卸汽车运(35~39节)
2.12 台班消耗量说明(十二)
2.12.1 以“组班”表示的,机械数量按施 工组织设计选定的计算,但定额消耗量不 能调整。
2.12.2 列示方式:
2.13 其他(零星)机材费,以费率形式表 示(十三)
2.13.1 零星机材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2.13.2 其他机材费,以材料费、机械费之 和为计算基数。
1.4.2 搜资阶段
省外学习取经,了解信息。省内调研测定, 收集资料。
1.4.3 编制阶段(送审稿)
消化分析,内业计算,水平平衡,调整 补充,讨论修改,复核整理。
1.4.4 审核阶段(报批稿)
内部审查(2009.09.23~26 诸暨, 2010.05.05~07 萧山)
技术验收(2009.12.07)
3.1.5 挖掘机(按液压挖掘机拟定)装载机 挖装汽车运定额(十二、十三)。
(1)已含卸料场配备的推土机;
(2)按挖自然方拟定,挖松土时,人工 及挖装机械乘以0.85系数。
3.1.6 人工挖沟槽、柱坑定额(十四),指 挖土抛于边上,当:
(1)人工直接挖运土时,为“沟槽定额 +(挖运土定额-一般土方用工)”。
1.5.2 材料
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 主要材料及大部分次要材料均按品种、规 格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未列出的 部分材料,也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中。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土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填筑、压实等定额,共55节,适用于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土方工程。

二、土方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自然方计算。

三、土方定额的名称自然方:指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的土方。

松方:指自然方经人工或机械开挖而松动过的土方。

实方:指填筑(回填)并经过压实后的成品方。

四、土方级别划分,除冻土外,均按土石十六级分类法的前四级划分土类级别。

五、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除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挖小排水沟、修坡、清除场地草皮杂物、交通指挥、安全设施及取土场和卸土场的小路修筑与维护等工作。

六、一般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适用于一般明挖土方工程和上口宽超过7m的渠道及上口面积大于20m2柱坑土方工程。

七、渠道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底小于7m的梯形断面、长条形、底边需要修整的渠道土方工程。

八、沟槽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宽小于4m、长度大于宽度3倍的只修底不修边坡的长条形土方工程,如截水墙、齿墙等各类墙基和电缆沟等。

九、柱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面积小于20m2、长度小于宽度3倍、深度小于上口短边长度或直径、不修边坡的坑挖工程,如集水坑、柱坑、机座等工程。

十、砂砾(卵)石开挖和运输,按Ⅳ类土定额计算。

十一、推土机的推土距离和铲运机的铲运距离是取指土中心至卸土中心的平均距离。

推土机推松土时,定额乘以0.8的系数。

十二、挖掘机或装载机挖土(含渠道土方)汽车运输各节已包括卸料场配备的推土机定额在内。

十三、挖掘机、装载机挖装土料自卸汽车运输定额,系按挖装自然方拟定。

如挖装松土时,其中人工及挖装机械乘0.85系数。

十四、人工挖沟槽、柱坑定额,仅指人工挖土抛于边上。

当为人工直接挖装运土时,另加一般运土定额。

因一般运土定额已含挖土工序,故需扣除运土定额中挖土用工(Ⅰ、Ⅱ类土每100m3 5工日,Ⅲ类土9工日,Ⅳ类土15工日)。

如挖土为先抛边堆放再装运时,则不需扣除。

十五、压实定额适用于坝(堤、堰)填筑工程。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水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

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

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1、申请时限。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水利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水利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技术大纲(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一、总则 (1)(一)目标与任务 (1)(二)规划思路与技术路线 (3)(三)基本规定 (4)二、现状水供求状况分析 (6)(一)基本要求 (6)(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 (6)(三)现状供水能力分析 (7)(四)现状水供求状况分析 (8)三、未来水供求态势分析 (9)(一)基本要求 (9)(二)未来水供求总体态势 (9)(三)重点区域水供求态势 (10)四、水供求调配方案与规划布局 (12)(一)基本要求 (12)(二)用水总量控制与节约用水方案 (12)(三)退减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方案 (13)(四)供水水源调配方案 (13)(五)特殊情况下水供求对策措施 (14)(六)规划总体布局 (16)五、重点区域供水保障 (18)(一)基本要求 (18)(二)城乡饮水安全保障 (18)(三)城市供水保障 (19)(四)城市群供水保障 (20)(五)能源基地供水保障 (21)(六)粮食主产区供水保障 (22)六、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用水保障 (24)(一)基本要求 (24)(二)退还挤占河湖生态环境用水的水源置换方案 (24)(三)地下水超采压减水源置换方案 (25)(四)重点河湖湿地生态环境补水方案 (26)七、重点供水保障工程 (27)(一)基本要求 (27)(二)节水与灌区工程 (27)(三)供水工程 (28)(四)水生态环境修复水源置换工程 (29)八、重点制度建设 (30)(一)基本要求 (30)(二)主要内容 (30)九、环境影响评价 (32)(一)基本要求 (32)(二)主要内容 (32)十、规划实施方案与实施效果分析 (33)(一)基本要求 (33)(二)投资需求 (33)(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 (33)(四)实施效果分析 (34)十一、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6)(一)组织保障 (36)(二)资金保障 (36)(三)协调机制 (36)(四)监督考核 (36)(五)社会参与 (36)附表 (37)附表2-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调查统计 (37)附表2-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2010年供用水量调查统计 (37)附表2-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现状供水能力成果表 (38)附表4-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量及用水效率指标 (38)附表4-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成果 (39)附表4-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多年平均供水量增减平衡分析 (40)附表5-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需水量预测 (40)附表5-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供水保障方案 (41)附表5-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群需水量预测 (42)附表5-4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群供水保障方案 (43)附表5-5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基地需水量预测 (44)附表5-6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基地供水保障方案 (45)附表5-7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需水量预测 (46)附表5-8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供水保障方案 (47)附表6-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量 (48)附表6-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退减水源调配方案 (48)附表6-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压采水源调配方案 (49)附表6-4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湖生态补水保障措施 (49)附表7-1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50)附表7-2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0)附表7-3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新建大中型灌区基本情况 (51)附表7-4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重点蓄水工程 (51)附表7-5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重点引提水工程 (52)附表7-6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调水工程 (52)附表7-7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水源工程 (53)附表7-8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修复水源置换工程 (53)附录 (54)附录1全国656个建制城市名录 (54)附录2全国“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及21个城市群情况 (56)附录3全国“五片一带”能源基地划分 (56)附录4全国“七区二十三带”农业主产区划分 (57)附录5全国800个粮食增产县名录 (57)一、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了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建立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

浙江省用水定额

浙江省用水定额

续表1 农业用水定额续表1 农业用水定额续表1 农业用水定额续表1 农业用水定额表3 畜牧业用水定额表4 渔业用水定额表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表7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表8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表9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表10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表11 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表12 纺织业用水定额表13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表14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表1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表16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16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16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表17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表1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表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用水定额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表21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1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1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1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表22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表23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23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表24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24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表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表2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表2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表28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续表28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表29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29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0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3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2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续表32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3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4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表36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表3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表3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表39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表40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表41 零售业用水定额表42 住宿业用水定额表43 餐饮业用水定额表44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表45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表46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表47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表48 教育用水定额表49 卫生用水定额表50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表51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表52 体育用水定额表53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表54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表5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附录A(规范性附录)用水行业分类代码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见表A.1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续表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附录B(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分区B.1农业灌溉分区见表B.1表B.1 农业灌溉分区—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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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一、前言 (1)二、定额修订原则 (1)三、定额修订工作流程 (3)四、定额修订方法 (4)五、资料来源 (9)六、取水定额术语定义 (10)七、取水定额修订说明 (10)八、结论 (18)参考资料 (22)一、前言2004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

2016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节水工作的要求,用(取)水定额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提升需求而不断更新。

为深入了解我省水资源耗排量居前的纺织业取水情况,2017年6月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委托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对我省纺织业的取用水情况进行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纺织业企业,选取典型代表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案例剖析,并根据《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2016)、《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所提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建议值可作为我省纺织业取水定额标准。

二、定额修订原则本次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取水定额编制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在保证生产生活基本取水需求的同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和取水户的承受能力。

在制定取水定额时突出科学性,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依据,科学的方法制定出准确的产品取水定额。

制定取水定额应以产品生产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划定统一的生产体系,拟定可比的生产环境,突出生产链中的相同环节。

以整个生产链中相同环境中的中间体、半成品、成品的取水定额为基准,突出标准程序,避免同一产品间有的是从中间体到成品,有的是从半成品到成品,不同的生产环节取水定额的错乱局面,建立标准化的统一的生产环节取水定额。

2、节约用水取水定额编制应符合节约用水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先进性是制定取水定额的基本出发点,先进的工业取水定额才能激励企业不断努力,通过先进的取水定额管理带动用水企业吸纳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3、因地制宜取水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条件、用水总量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程技术条件。

工业取水定额不是一个永久不变的静态指标,它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而变化的动态指标。

某一个工业取水定额值只能标志某一时间轴某一工业产品的用水效率水平,而不能反映未来时间轴同一产品的用水状况,所以对任何一个定额都不能把它看作是永久不变的静态标量。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故所修订的取水定额应从当前的用水实际出发,在综合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制定,是适合当前及以后较短时期(一般五年)时间轴长度范围的取水定额。

4、可操作性取水定额是计划用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主要依据。

制定取水定额应抓住同类产品的用水共性,使制定出的取水定额在同类产品之间具备较强的可比性。

对于某一种(或某一类)产品,只要是适应市场的需要,它不仅在某一个企业生产,同时也可能在许多地市(县、区)的众多企业中生产。

不管它是多大的生产规模,都要涉及用水的问题,一般同类型的产品其生产工艺相似,用水特点相似,故都属于一个同类同种产品的用水问题。

所以取水定额的制定不仅能适应于某个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生产同一产品的所有地域的所有企业,故在制定取水定额时需抓住某种产品的用水普遍性,即用水的共性问题。

这样制定出的用水定额才有可比性,适用性才强,使用范围才广。

这样的取水定额才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计划用水、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节水管理。

三、定额修订工作流程取水定额一般编制流程程序见图1。

在定额指标实施3-5年的时段后,就需要进行定额的修订。

定额指标的修订遵循的工作流程总体上与图1相同,即建立定额修订编制组,收集基础资料、对典型企业进行用水现状调研、选择典型企业进行水平衡实测分析生产用水特点,根据收集和实测的数据进行定额指标测算分析,最后确定定额指标的修订值。

定额指标修订值发布后用于指导实际用水。

图1 取水定额编制程序图四、定额修订方法本次取水定额修订数据的整理和计算及研究采用以下的方法,这些方法也是取水定额标准制定一般常采用的方法。

(一)技术测定法技术测定法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实际测试取得的数据再经分析后而确定取水定额的方法。

技术测定法目前大多采用水平衡测试资料为依据,通过用水分析划定用水体系而确定用水定额,其优点是数据来源扎实可靠,可信度高,不足之处是不能取得较长的时间序列,对于测试期间某些临时性用水的影响难以排除。

本次研究对于有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的实测取水数据做分析研究的产品,其取水定额值的确定采用了水平衡测试法。

(二)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对工业用水的历史资料和当前的用水状况及以后的发展趋势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而确定用水定额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常用形式有三种。

1、二次平均法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历史统计值为资料求得用水定额的方法,通常是采用二次或二次以上数据平均的方法求得定额值。

这种方法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剔除统计资料中被认为不现实的数据,即偏高或偏低的数据,这些数据其实是由于生产中的偶然因素影响所致。

第二步,计算平均值。

若以V1V2V3…V i表示历年统计数据,则:第三步,求得二次平均值。

由第二步中求得的平均值V和统计序列中小于V的各数据的平均值相加得出的平均值为二次平均值,作为定额值的依据。

式中:1V——为小于V的统计数的平均值;K——为小于V的统计数据个数。

二次平均值2V 为:211()2V V V =+如果用二次平均值的办法所求出的定额值还不具备先进水平的要求,还可进行三次、四次……平均值。

2、概率测算法概率测算法和二次平均法不同,是以确定定额值实施的可能性来要求统计分析的方法,为确定定额提供依据,其程序是:1)确定实用数据对所得的用水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除去偏高或偏低的不合理数据。

2)求平均值V (参考上述二次平均法)3)求均方差2s 221()1i s V V n =--∑ 4)判定定额水平用正态分布的概率函数判定。

1221()()exp 2(2)V V P V dV π--=∆∆⎰令:V V λ-=∆ 则:2121()exp 2(2)V dV λπ-Φ=⎰V V λ=+∆e V 、e λ的相应关系为:由正态分布表求得e λ,即可找到相应的累计频率下的定额值e V 。

3、统计趋势分析法以多年来的用水统计资料分析其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来判定用水定额;根据多年的用水资料,分析其随时间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来确定未来年的用水定额。

(三)专家判断法所谓专家判断就是具有多年行业用水管理和技术实践的专家,根据自己的思维判断和有关的基础资料等综合信息,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经逻辑推断后而提出定额数值的方法。

该方法并非凭借一个专家,而是由一群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这种方法简单,省时省力,投入少,关键是参加人员的相关经验与综合素质。

常用的专家判断法主要有:1、调查推断法这种方法是根据行业专家就某一领域的用水,所得个人信息度评价的数学平均值。

uf uf V V K =式中:uf V ——近几年的取水定额平均值;K ——系数(百分数)。

这种方法的长处是简单直观,综合信息量大,一般情况下还非常有效,是使用面较广的方法。

其短处是K 值难以掌握,它是建立在多种信息的基础上,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分析测算而来的,这方面的专家要求有一定的观察基础。

本次研究在进行纺织印染行业龙头企业的取水定额调研过程中,应用了该方法。

2、主观概率法该方法是在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加权平均数或概率平均数来确定取水定额的方法。

(4)/6uf V a m b =++()/6a b ∆=-uf uf V V λ=+∆其中,a ,m ,b 为定额前期的先进(最低)、一般、落后(最高)的实际用水定额值。

λ为∆的系数,由正态分布表查得。

此种方法和调查推断法相比较,依赖资料性较强,可克服一定的随意性。

(四)类比推算法类比法是以同类产品用水条件及以典型用水定额为基础,经过分析找出类比关系而求得的用水定额的方法。

通过测试或统计分析,求得相似同的关系制定出用水定额。

k V KV =式中:V ——为某一产品的用水定额。

k V ——为相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

K ——为类比系数类比法的优越性是制定时工作量不大,省时省事,简便易行,容易掌握,比较准确可信,但最大的不足是对典型的基础用水定额值的依赖性很大。

类比法主要为同类产品制定一种定额,如何制定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类产品的用水定额成为关键的一步。

本次研究少数产品的取水定额分析使用了类比法。

(五)理论计算法理论计算法是根据生产工艺的用水技术要求及用水设备的设计用水量,利用理论计算公式而确定的生产用水量与相应的设计产量而推算出用水定额的方法。

本次研究针对有国家取水定额标准的印染产品,结合浙江省的印染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废水处理回用率的要求,采用了理论计算法做参考确定产品的取水定额。

以上介绍的取水定额的各种制定方法都有可取之处,其共同长处是取材比较广泛,计算比较合理,推理也比较严谨,所制定出的定额对于企业有适用性,是制定取水定额经常用到的方法。

五、资料来源本次研究共列出55类产品的60组纺织业取水定额建议值。

其数据分析源自以下资料整理和调查成果:1、对代表性纺织企业现场开展水平衡测试收集的用水成果资料;2、调研纺织行业协会了解的企业用水数据资料;3、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已从事的纺织印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评估、专项水平衡测试报告资料;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存档的纺织印染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记载的用水数据资料;5、实地走访调研纺织企业收集的用水信息资料;6、相邻省份公开发布的纺织印染行业取用水信息参考资料及江苏、福建、广东、山东、上海等省市印染企业公开的用水统计资料;7、国家发布的纺织行业取水定额标准:GB/T18916.4-2012《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GB/T18916.14-2014《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GB/T18916.20-2016《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GB/T18916.21-2016《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GB/T18916.24-2016《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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