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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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有偿陪唱处罚法规

ktv有偿陪唱处罚法规

ktv有偿陪唱处罚法规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KTV 有偿陪唱的定义和现象
2.我国对 KTV 有偿陪唱的法规和处罚
3.KTV 有偿陪唱的社会影响
4.对 KTV 有偿陪唱的建议和展望
正文
一、KTV 有偿陪唱的定义和现象
KTV 有偿陪唱是指在 KTV 场所中,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邀请异性工作人员进行陪唱的活动。

这种现象在近年来愈发普遍,尤其在一些大城市的 KTV 场所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二、我国对 KTV 有偿陪唱的法规和处罚
我国对 KTV 有偿陪唱的法规主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根据该条例,对于存在有偿陪唱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KTV 场所,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KTV 有偿陪唱的社会影响
KTV 有偿陪唱一方面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娱乐需求,带动了 KTV 场所的消费。

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助长了不良风气,影响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对 KTV 有偿陪唱的建议和展望
对于 KTV 有偿陪唱现象,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处罚。

同时,KTV 场所也应当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或者支持有
偿陪唱等违法经营行为。

对于消费者,我们也呼吁其树立正确的娱乐观念,不参与或者支持有偿陪唱等不良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 [娱乐场所实施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 [娱乐场所实施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 [娱乐场所实施管理条例]按照2021年11月文化部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下文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提供娱乐服务,供公众参与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舞厅、游艺厅、演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安全、卫生、文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条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应由有资质的消防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通风系统等,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场内不设隐患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场所。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退换货政策等,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危险的娱乐服务,须要查验顾客年龄并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营业时间,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系统,保护客户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该《办法》共35条,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第五章保安员配备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创建文明健康的娱乐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坚定管好娱乐场所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场所藏污纳垢,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流氓滋事、打架斗殴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管理娱乐场所的专门法规,管理和打击查处相脱节,致使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混乱问题一直未能较好解决。

《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机关管理娱乐场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地公安机关尤其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要坚定信心、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力争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作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则,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6.03•【文号】公安部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经营罚款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经营罚款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二、罚款种类及标准1. 未经许可经营娱乐场所:(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程序1. 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立案调查。

3. 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执行与监督1. 罚款应当当场收缴,或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娱乐场所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册、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罚幅度: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处罚项目: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娱乐场所的照明设施、包厢、包间设置及门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处罚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扰乱单位、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对聚众实施扰乱单位、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首要分子的处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违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或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处罚盗窃、损毁或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平交过道的处罚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擅自经营需由公安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违规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或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及国家禁止收购其他物品的处罚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规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删改或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违反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登记证的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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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公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派出所ktv行业相关规定

派出所ktv行业相关规定

派出所ktv行业相关规定一、公安机关对KTV、洗浴场所等娱乐场所,专门设置密闭小包间的行为,有处罚、责令整顿的职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8-11条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包厢、包间的[门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上述规定,一方面是保证包厢、包间设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便于主管机关监督、检查,以防卖淫嫖娼陪侍等违法行为蔓延。

所以,歌舞娱乐场所违规专门设置密闭的小包间的,属于违规经营的行为。

公安机关针对该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

二、公安机关对歌舞娱乐场所安排女性陪唱、陪舞行为,有查处职责《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14条禁止的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即是该条例第14条规定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2000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4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关于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意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在娱乐场所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作为一项对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法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然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执行上的困难和争议。

因此,为了确保该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公正判断,我建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首先,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明确罗列一些具体的行为,从而更加具体地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例如,对于涉及人身伤害、恶意破坏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可以明确规定其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样一来,就能够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从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不应该仅仅以触犯法律法规的性质、后果的严重性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

还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因素。

只有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更加客观地评估情节严重的程度。

此外,对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还应该明确相关的证据要求。

因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往往需要依靠证据来支持,因此,应该要求执法部门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提供充分的证据。

这样可以保证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公正判断的发生。

此外,建议建立一个行业标准,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运营进行明确的规范,从而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例如,可以规定娱乐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备,并对监控录像进行定期保留,以提供证据支持。

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娱乐场所聘请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和秩序管理。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娱乐场所的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也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情节严重的认定的频率和难度。

最后,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

只有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才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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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项目: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处罚项目: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十二、处罚项目:未依法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名册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处罚幅度:接纳未成年人5名以下为情节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接纳5名未成年人以上至10名的为情节一般,并处12000元罚款; 接纳11名以上为情节严重,处1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八、处罚项目: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四、处罚项目:屡教不改的行为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幅度:五个以下画面(项目)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有五个以上画面(项目)为情节严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六、处罚项目: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幅度: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十三、处罚项目: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处罚幅度:情节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屡教不改的为情节严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五、处罚项目: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违禁内容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处罚幅度:初次为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接纳未成年人的或屡教不改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十一、处罚项目: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幅度: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幅度:娱乐场所---情节一般(证照不全)的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无消防合格意见书)的给予取缔,并处一万伍仟元罚款;游戏机店---情节一般的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20台以上)的给予取缔,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处罚项目:骗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幅度: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册、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罚幅度:超过核定人数20%为情节轻微,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30%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50%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九、处罚项目: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幅度:给予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项目: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一、处罚项目: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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