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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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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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教育厅目录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4评审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5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8一、适用范围 8二、基本条件 8(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8(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8(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8(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8(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8(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9(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9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9(一)学历经历方面9(二)工作任务方面9(三)教育教学方面10(四)教研科研方面11(五)示范引领方面11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12(一)学历经历方面12(二)工作任务方面12(三)教育教学方面13(四)教研科研方面14(五)示范引领方面14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15(一)学历经历方面15(二)工作任务方面15(三)教育教学方面15(四)教研科研方面16(五)示范引领方面16六、破格条件 16(一)正高级教师17(二)高级教师 17(三)一级教师 17七、附则解释 18(一)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设区市”18(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18(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18(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18(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18(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9(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19(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19(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19(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19(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20(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20(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0(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21(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21(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21(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1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教师〔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继续教育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扬教办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的质量和效益意识,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有利于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职称评价机制,推进教师职称改革深入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申报标准各地各校要以建设高品质教育、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对人才工作的要求,打破论资排辈,鼓励脱颖而出,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工作成就感,引导和激励教师为人师表、钻研教学、立足课堂、提高效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实绩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

各高中学校要对全市“高中教育先进个人”“十佳分管校长”“十佳年级主任”“十佳备课主任”“十佳班主任”“全市三星二星高中学校先进个人”以及“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中先进备课组的备课主任、先进班级教师团队的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实绩特别突出的高中教师在职称晋升时实行计划单列。

各地各校要把师德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标准,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

所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需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常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直中小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特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申报推荐范围。

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能申评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

二、评聘原则及导向(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

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

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教体文[2009]257号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局属各单位:现将《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教育体育局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认真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推荐工作,公平、合理地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推动我县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评审推荐程序1、成立组织。

各乡镇初中、中心学校及局属各单位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要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

2、建立职称政务公开制度。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称政策政务公开制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校务公开栏和召开不同会议等形式,宣传职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的公开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晋升高、中级职务指标数。

3、组织申报。

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写出申请,提供考评材料和相关证件,并公开申报对象。

4、公开展示。

各用人单位在推荐本单位申报人员时,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

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5、公开述职。

评审领导小组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组织参评对象公开述职,进述本人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在本专业学术、技术上的成绩以及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6、量化赋分,集体推荐。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晋教师〔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师〔2023〕7号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

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高中初中小学教师评职条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等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高中初中小学教师评职条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等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镇乡(街道)教办、各学校、幼儿园:为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根据省、杭州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对象**市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在岗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纳入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相关改革要求按省、市文件要求另行执行。

(二)教师资格要求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者(包括中小幼教师系列、中职教师系列)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自觉践行《中小学教育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所列负面行为。

(四)考核要求凡当年未经考核的个人以及在近五年内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

符合晋升条件,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学校- 1 -应优先予以推荐。

(五)学历、资历要求1.教育管理系列教育管理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报副研究员者应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上任职5年及以上;申报助理研究员者应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上任职4年及以上。

对转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者,在学历上暂不作要求。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底(下同)。

2.实验系列实验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报高级实验师者应在实验师岗位上任职5年及以上;申报实验师者应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上任职4年及以上。

对转评中小学实验系列职称者,在学历上暂不作要求。

3.中小幼教师系列申报高级教师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目录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 (1)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1)一、评审原则 (2)二、组织领导 (3)三、申报条件 (3)四、有以下情况者不予申报 (4)五、评审推荐程序和步骤 (4)(一)公示岗位 (4)(二)科学推荐 (5)(三)确定人选 (6)(四)材料报送 (7)六、中心校各职能小组工作 (7)(二)中心学校职称评审监察小组工作职责 (7)附件:评分细则(赋分项目及分值) (8)一、学历赋分: (8)二、教龄赋分: (8)四、带头人和骨干赋分(此项不受时间限制,但只取一个最高分): (8)(一)学科带头人: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县级加10分。

(8)五、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赋分(以具备现任职务资格后成绩为准): (8)六、表彰类(任期内取一个最高级别加分) (10)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及教人【2013】31号、阜人社秘(2023)186号、阜人社秘(201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职评量化考核方案。

一、评审原则1.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原则。

即职评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评审办法公开,个人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和评审结果公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即个人实事求是的上报,学校实事求是的考核。

4.发挥职评工作的杠杆作用,以职评促管理。

评审推荐工作与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师风建设相结合,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2023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成立2023教育系统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成员: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XXX成员:XXX三、申报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2、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3、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4、继续教育应达到人事局所要求的学分,而且从未间断学习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豫人社办〔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六章评审监督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3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科学的职称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简单评价教师。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各地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

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学校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需在下达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内择优排序推荐。

推荐工作要采取材料评议、说课讲课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将综合排名(含得分)及说课讲课评分(百分制)报送省职称办和省教育厅职改办。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推荐工作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重点推荐长期在一线教师工作岗位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和社会认可的教师。

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研、电教、装备、培训等机构参照校级领导管理的人员不得超过30%。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宁教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23〕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23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正、副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审条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对照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学校(单位)推荐。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等符合晋升中、高级职称条件和要求的在职、在岗教师。

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函〔2019〕53号)、《关于修订<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人社函〔2018〕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补充说明如下:(一)学历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申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持统招学历参评的,教师资格证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就可参评。

(二)从小学调入中学任教的教师,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须在中学任教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

(三)工作量以课时计,工作量表必须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填写、签字、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作为评审材料公示。

(四)申报人员要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且被单位聘任上岗。

聘任须按照管理权限在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登记。

(五)参评教师须提交本人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教案。

教研员须提交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听课记录、专题讲座、报告等材料。

(六)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称,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修订<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人社函〔2018〕1001号)文件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达到合格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7700字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7700字

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7700字关于印发《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教体文[2009]257号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局属各单位:现将《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教育体育局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固始县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认真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推荐工作,公平、合理地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推动我县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评审推荐程序1、成立组织。

各乡镇初中、中心学校及局属各单位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要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

2、建立职称政务公开制度。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称政策政务公开制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校务公开栏和召开不同会议等形式,宣传职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的公开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晋升高、中级职务指标数。

3、组织申报。

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写出申请,提供考评材料和相关证件,并公开申报对象。

4、公开展示。

各用人单位在推荐本单位申报人员时,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

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5、公开述职。

评审领导小组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组织参评对象公开述职,进述本人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在本专业学术、技术上的成绩以及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2)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2)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中小学一级和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价方式新乡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委全部实行异地交流。

(一)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须达60分为合格。

(二)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

对于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替代优质课。

二、需要向评委会提交的有关材料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评审条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分装至三个档案袋中。

(一)一袋装各类资格证书(不要复印件)1、学历证书2、学位证(博士、硕士、申报英语专业视同合格学历人员)3、任职资格证书4、聘任证书5、继续教育证书(2018年以后的电子证书)6、教师资格证书7、校长合格证(教育管理)8、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放宽学历人员)(二)二袋装能力和经历材料(高级)1、专业知识和能力:学校出具证明。

2、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

其中听课、评课须附近3年以来的记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还需提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教学经历:教师循环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本人教案等,教研员提供聘任年限证明(负责人签字)及单位批准的工作计划,申报教育管理人员不要求。

4、学生管理: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荣获校(园)级及以上的表彰证书,任校长满3年证明材料。

教研员不要求。

5、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5年须2个优秀),教师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或观摩课、研讨课等公开课、讲座情况材料,教研员须提供所指导教师教学成绩的相关证明。

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开展,执行原有资格条件和各项要求。

为做好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为: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或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申请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班主任年限调整为3年以上。

7、专业技术工作资历,从获得中专(中师、技工学校)以上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的时间累加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二)因工作变动申报转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现岗位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两年,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晋教师函〔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

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甬教人〔20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教人〔2020〕196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教育、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中小学校用人和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改革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作为构建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把握规律,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二、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在宁波市效实中学、慈溪中学2所试点学校的基础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全覆盖,宁波中学等51所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宁波市第十五中学等26所义务教育学校及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具体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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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滨教〔2017〕3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管理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和中专教师等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杭教办人〔2017〕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教师资格要求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自觉践行《中小学教育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学历、资历要求1.教育管理系列申报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报副研究员者须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上任职5年及以上;申报助理研究员者须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上任职4年及以上。

转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者,在学历上暂不作要求。

2.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高级教师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4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教科研人员申报高级教师者,须实际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2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1年及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者,须实际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1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申报一级教师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无法提供备案表或验证报告者,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者,须提供相应《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取得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不同系列转任现岗位者,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普通话要求按原浙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和中专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在农村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教育管理系列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精神,全省仍组织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017年起,我区对上述所列系列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但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从2017年开始,对申报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讲师职称者的外语水平不做统一要求。

但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1)原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并达到合格成绩(C等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获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3)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

(六)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凡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均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专业理论考核,并取得C等及以上成绩。

成绩三年内有效(例:2017年取得的C等及以上成绩有效期至2019年)。

2017年开始,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者还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课堂教学能力测评;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者还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测评;申报中级教师职称者须参加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课堂教学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需取得C等及以上,并三年内有效(例:2017年取得的C等及以上成绩有效期至2019年)。

同级资格转评须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专业理论考核,课堂教学能力测评或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测评。

原面试(说课与论文答辩)成绩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参评人员在原面试成绩有效期内不须再参加课堂教学能力测评或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测评。

(七)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求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均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培训结业证书。

学时(学分)要求为5年周期内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学分),其中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学分)的集中培训。

符合相关规定,任现职年限不足5年的,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按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学分)计算。

继续教育学分凡是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登录为准的,今年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学分合计达到18学分即可,专业科目学分暂不作要求。

(八)论文要求1.教育管理系列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地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有专着;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者,须提交2篇任现职以来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合法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2.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科研成果2篇,此2篇论文(含科研报告、着作、案例等)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申报时仍担任行政领导、中层干部者可有1篇关于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论文,申报时仍担任班主任者可有1篇德育方面的论文),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论文应在合法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地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晋升高级职称的论文,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送审相关要求详见《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鉴定论文报送工作的通知》(杭教办人〔2017〕94号)。

论文鉴定结论5年内且任现职期内有效(例:2017年论文鉴定结论有效期至2021年)。

原论文鉴定成绩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并至少提交1篇任现职以来在合法刊物上发表或获奖,或经高级教师评审认定“符合申报一级教师论文要求”的教育教学论文或课件、案例。

同级转评者,原为教师的论文不作要求;不同系列转评的,论文要求同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九)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中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及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及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原中级职称系初定的,现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除体、音、美、劳技、计算机教师外,其他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还须有任现职以来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中小学体、音、美、劳技、计算机教师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年及以上,另需常年组织、辅导学生体、音、美、科技等课外活动,并达到比照班主任工作的相应年限(下同)。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原中级职称系初定的体、音、美、劳技、计算机教师,现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年及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原中级职称系初定的,现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及以上。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年及以上;中小学体、音、美、劳技、计算机教师申报中级职称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及以上,另需常年组织、辅导学生体、音、美、科技等课外活动,并达到比照班主任工作的相应年限。

担任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担任4个班及以上的年级组长、8个班及以上的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专职团干部,担任全校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和全校住校生生活指导教师的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担任教研组长的三年可折算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班主任工作年限原则上不作要求。

担任副班主任的,二年可折算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从2018年开始,担任副班主任的工作年限,改为三年折算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班主任龄计算到2017年7月底。

(十)工作量要求申报高一级职称者,任现职以来须一直从事课堂教学且满工作量,教育教学效果好。

申报高级教师者,须有指导和培养新教师的能力,并取得较好效果。

中层以上干部须兼课,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是:中层干部不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领导不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近3年累计兼课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兼课。

兼任其他工作的教师,工作量不得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十一)听课要求由送审学校组织人员对申报者进行听课,根据听课情况,并结合平时的教学情况,填写好课堂教学评价表。

(十二)支教要求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须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至少1年的经历。

超过原标准但未达到局控比例的学校,送报参评高一级技术职务人员,必须符合农村任教、支教或交流条件,否则不予送评。

不到原标准的学校,可在不超过原标准比例的前提下报送不符合农村任教、支教或交流条件的人员,但须签订高职低聘的承诺书。

2017年起,参加跨省援建项目教师,全职支教一年视同完成120学分培训;经考核圆满完成援建任务人员,支教当年同时视作获得一次市级综合荣誉。

参加跨省、省内市外援建项目教师,全职支教一年视同二年支教经历。

参加市内支教的教师,按杭教办人〔2016〕180号文件精神执行。

从2019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两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2020年起,须支教三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支教的职称评审倾斜政策按照省厅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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