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处方调剂操作流程图(复诊)1
调剂业务和处方管理(共51张PPT)
包括处方医生签名、调配者签名、核对者 签名。有的医院设计的处方笺此部分有“药价” 一项
(1)凡医院的在职执业医师均有处方权;进 修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经医务处或院 领导审查同意后方有处方权;同时应将签字式 样(和印章)送交药房备案
(2)无处方权的进修、助理和实习医师 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方,经审查同意 后在处方上签章后生效
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病人的用药指导,推动临床合理用药; 标准数量是由药事委员会决定的。
优点:便于病人及时用药,减轻护士的工 不得先签好空白处方,再由他人临时填上药品及数量等;
优点是节省人力,责任清楚。 剂量过小不能达到应有的血药浓度以发挥疗效,剂量过大轻则引起不良反应,重则导致中毒
作量,有利于护理工作;同时也便于住院调剂 处方由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签名三部分组成
管理好药品不仅是药房的重要任务,而且涉及医院领导和部分职能科室,涉及医护人员,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国家的医药卫生的
室有计划地安排发药时间,减少忙乱现象 法律、法规和制度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笺保存2年; (1)凡医院的在职执业医师均有处方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的管理
缺 点 : 药 师 不 易 了 解 病 人 的 用 药 情 况 , 不 增强调剂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设计或引进自动化的调剂系统,将药师从劳动密集型的调剂操作中解放出来,腾出更多时间向病
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 单剂量配发药品
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 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 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改。对有配伍禁忌、超剂 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 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安排专职负责人值班或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程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程序门诊患者首次处方1、患者挂号并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2、处方医生亲自直接诊察病人。
3、索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4、为患者书写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5、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病历中,一份交给患者)。
6、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7、书写处方。
8、有关资料须全部存放到病历中去以存档。
9、取药:麻醉药品的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空安瓿须按批号全部交回药房),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的药品,由患者可自行取药。
门诊患者复诊处方1、患者挂号。
2、处方医生检查患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知情同意书等。
3、有代办的,代办人第一次代办的,索要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存档;非第一次代办的,要核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处方医师到药房索要病历并书写病历(病历内容中,应该有患者当前的病历情况、上一次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的效果等)。
5、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6、书写处方。
7、专用病历以及代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由处方医生留下,并负责转交到药房(病历绝对不能丢失)。
药品依据病历方可发药。
8、取药:麻醉药品的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的药品,由患者自行取药。
9、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应该进行一次复诊或随诊,并在专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
住院患者的处方1、索要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与院病历一起存档)。
2、按常规在住院病历中作用药记录。
3、由处方医生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4、书写处方5、取药,由医护人员取药。
6、患者一旦出院,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一律按照“门诊患者首次处方”的程序重新办理。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制度目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1.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同时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7.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门诊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本单位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为“麻精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权限,保证更加安全、合理地使用麻精药品,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特制订本标准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我市所有涉及麻精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
四、组织与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名词解释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采购药师:负责制定本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计划。
专管药师:药品采购部门及调剂部门负责本部门麻精药品请领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等职责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麻精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病区、手术室、诊室中专门负责麻精药品管理的护士。
双人双锁管理:保险柜的双锁(包括锁和密码/指纹),应分别保管,只有两名保管人同时在场时,方能开启。
第一章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涉及麻精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职责1.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授予、调整医生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
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
2.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各部门库房管理人员凭请领单到药品库房领取,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数量的限定。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无误后签字,完成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和发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经医务部批准,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麻醉科、肿瘤科等使用该类药品较多的科室住院医师即可取得该类药品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应将签字式样留存药剂科备查。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只能在医院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3)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应由医务部备案。
(4)医院医务人员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定的数量。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癌痛、中度或重度慢性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④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6)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处方编号、患者(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调剂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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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门诊处方调剂操作流程图
收方 审方 标注用法
用量 告知患者配
方发药完毕
核对电脑
收费信息 调配 核对 发药 双手接取患者处方 确认处方合法性;
严格执行“四查十对”; 审核收费信息与处方是否一致,是否正确 按顺序逐一调配并签
字
发药人按序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与所调配药
品,确认调配药品正
确无误后签字 发药人根据处方填写并粘贴药品用法、用量
标签
唱名发药,至少使用种
办法识别患者,逐一交
代用法、用量和注意事
项
如有错误,电话或药
师本人亲自联系开方
医师、财务人员修改,
按修改后地处方调配
如发现调配错误,退回调配药师,重新审核调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除外);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9、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调配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只能由白班发放;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调配。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
麻精药品标准操作规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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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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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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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专用账册及凭证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后5年。 同一品规麻精药品应当按批号、效期从左至右、从上 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摆放于专用柜中,先进先出。 严格执行双人出库、三人交接原则。药库发放麻精药 品时,执行双人核对 库管药师凭出库单登记麻精药品入出库专用账册(见 附件3-4),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如填写错误可用 单横线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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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转诊证明,指定 五、细则 5.2 除痛病历手册的注销 5.2.1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为其注销除痛病历手册,在封面上标示“注销”二字。 如有未用完的药品应当要求患者交回取药的调剂室, 办理无偿退回手续。 5.2.2患者连续2个月未开具使用麻精药品,须重新 办理除痛病历手册。 5.2.3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保管注销的除痛病历手册, 保存期为停止取药后3年。
药品;统计、销毁空安瓿/废贴;专用账册及处方
专册登记;统计、管理及销毁处方、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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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具处方
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亲自逐日开具麻精药
品,签字与留样一致。医师不得为医师本人开具麻精
药品。
3.麻精药品的调剂
3.1.1临时/一次性用药处方 麻精药品调剂药师接收麻精药品专用处方,打印电子 处方,审核无误后进行调配。 审核处方完整性:手写处方信息应当与电子处方信息 一致。核对①前记: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身份证号(和代办人身份证号)、临床诊断;② 17 正文: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药品数量;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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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麻精药品培训、考核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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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六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药品调剂差错报告、分析及处理流程(1)
药品调剂差错报告、分析及处理流程一、药品调剂差错是指在处方调剂过程中发生的过失或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行为。
二、药品调剂差错包括: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发出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发出过期变质药品或因分装错误导致的发药差错。
三、调剂差错分级判定标准:(一)严重差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给患者的;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给患者的。
(二)一般差错:配、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配、发错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经查出的。
四、调剂差错的报告、分析及处理(一)药品调剂差错的当事人,在获知差错发生后,必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查找取药者,并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发现调剂差错非当事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向负责人报告。
(二)部门负责人根据差错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差错,到病房或患者家中更换、致歉、随访,取得谅解;严重差错,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应请相关医师帮助救治。
(三)发生差错但未发给患者时,应填写“调剂差错分析记录”,发生差错发给患者时,应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记录”。
(四)调剂差错的分析:发生调剂差错并按照规定上报处理后,药房负责人应及时召开本部门所有员工会议,集思广益,深刻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后果、处理方式,以及如何预防此类差错的发生等,并做好记录,每月汇总一次,半年分析一次。
(五)持续改进:针对发生差错的原因,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五、责任认定发错药、错量,由发药、调剂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发错患者,由发药人员承担责任;发出药品存在配伍禁忌的,审核、调剂及发药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发出过期变质药品的,发药人、调剂人及该药品区的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
标题:药品调剂操作规程
引言概述:
药品调剂是医药行业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涉及到药品的配制、分装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药品调剂操作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
1.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的基本原则
1.1 药品调剂的目的和意义
1.2 药品调剂的法律法规依据
1.3 药品调剂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的具体步骤
2.1 药品调剂前的准备工作
2.2 药品调剂的操作流程
2.3 药品调剂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3. 药品调剂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1 药品调剂中的个人防护
3.2 药品调剂中的环境要求
3.3 药品调剂中的药品储存和运输
4. 药品调剂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4.1 药品调剂中的配方错误
4.2 药品调剂中的药品不合格
4.3 药品调剂中的操作失误
5.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的质量管理
5.1 药品调剂中的质量控制指标
5.2 药品调剂中的质量评价标准
5.3 药品调剂中的质量管理体系
总结:
综上所述,药品调剂操作规程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它基于法律法规依据,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在药品调剂过程中,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和环境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但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及时解决和改进。
只有严格执行药品调剂操作规程,才能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医院药品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
XXXX医院药品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加强对医院药品调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院药品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处方调配(一)、收方与审方收方后,药剂人员要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处方的内容有:1、处方前记: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住院号或门诊号等项目,以及处方后记中处方医生签名、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2、处方中药品名称、规格书写是否正确。
药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为准。
药剂人员对成分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不要随便替代,应主动与医生协商,以免引起病人质疑或其它问题。
3、处方中的药品是否需要皮试。
处方中使用可引起过敏反应的药品,例如:青霉素G(钠、钾)、硫酸链霉素、T.A.T、盐酸普鲁卡因、细胞色素C等应注明皮试。
4、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5、用药的剂量、用法是否合理、准确规范。
处方中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西药房调剂室配置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基数。
库存数量日结。
二、西药房调剂室固定麻醉、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调配。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四、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更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调剂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发药。
六、麻醉、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对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七、临床科室必须为本科室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八、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本院使用。
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的处方,交由助理医师或护士到调剂室调配,药品使用后由其负责将使用后的空安瓿交回调剂室。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当日有效。
九、临床科室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规定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麻醉药门诊调配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门诊调配和使用制度1.门诊药房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箱应有二人分别管理密码和钥匙。
有专人负责管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帐务等。
门诊药房对于用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如美斯康定、多瑞吉、度冷丁、强痛定等)领用量不得超过10天量,当天周转的保险箱应有交接班盘点记录。
2.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4.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开具处方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