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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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成为这些年舆论的热点话题,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个人账户制度成为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本文着重讨论个人账户的特点。

关键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制度的选择,使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即养老保险由国家和单位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单一尺度原则”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由“充分福利”向“基本保障”转变以及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个人账户是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

要依据,涉及到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结转、计息、支付、继承和退休费的计算,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平衡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决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涉及到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一步夯实基础,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维护好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尤为重要。

一、个人账户是制度创新的集中表现

基本养老制度提出一个重要原则,即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就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而言,应当把追求效率放在优先地位,但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又必须注重社会公平,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完善了鼓励职工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2%。个人账户养老金反映效率因素,也是统一制度新机制的集中体现。

对于个人账户制度所体现的效率机制,需要把个人账户的组成和支付两个环节联系起来认识,先看个人账户的构成,从2004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由于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是各不相同的,以不同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而以相同的比例确定个人账户,那么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自然各不相同:工资收入高的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就多,反之就少。

再看个人账户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由于对相同年龄退休的职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都是一样的,显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的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由此形成了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促使职工更加勤奋地劳动。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又是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只有履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方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对职工来说不论他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也不论是在盈利企业,还是在亏损企业,只要按规定缴费,退休上是平等的,从而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规范个人账户支付条件和继承权

1.关于个人账户的支付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这两条规定是说职工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方可领取养老金。“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就是不论退休人员存活多少年,即使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经支付完了,国家也照样按标准发给包括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全部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利益,切实保障其退休后基本生活而制定的。

2.关于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的职

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职工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月支付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当年个人账户余额由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减本年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总

额与年利息组成。

3.关于个人账户的继承权。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明确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的属性。它虽是国家法令强制缴纳的,但仍具有个人所有权,只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为保管,延期到退休后支付。职工在职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时,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养老保险牵涉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该利用各种宣传传媒介绍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内容,使得人人都关心养老保险,人人都懂得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险账户的自我管理意识。

2.规范管理业务,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准确地划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结转、修改、支付和结算等业务,制定各自的业务规范对养老保险欠缴、缓缴、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计息和结转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3.建立严密而有效的审核制度和核查办法。为保证其准确性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和相应的核查办法。三级审核制度:经办部门上级审核;经办单位专管部门审核;职工本人核对。核查办法为:经办单位上级机关账户注入比例计算是否正确、上年结转与计息是否准确等进行核查;经办单位对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入情况等进行核查。

4.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有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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