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标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与申请流程一、引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在如今的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什么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能力和相关管理能力的企业。
该证书是企业从事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业务的资格凭证,也是消费者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的重要参考。
三、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1.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人员:企业须确保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应资格和技术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具备相应设备和工具:企业需要配备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不同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的需求。
3.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企业须具备相关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维修相关的资质证书。
4.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1.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拥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保障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降低事故风险,避免因燃气安装维修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2.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资质证书是企业专业能力和信誉的有力证明,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3.便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在选择安装维修企业时,可以通过资质证书的查验,更加放心地选择合格的企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相关证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设备工具清单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3.资质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能力、设备工具等。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业范围的说明可从事燃气表后管道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业范围的说明可从事燃气表后管道(实用版)目录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从业范围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办理流程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管和核准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正文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从业范围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是指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的企业所需获得的资质认证。
从业范围主要包括燃气表后管道安装、维修、改造、保养等服务。
企业在获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可为用户提供专业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条件。
3.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将出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4.颁证与送达办理时限为 0.5 个工作日。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管和核准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初始、延续核准工作。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核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要求遵守本法规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要求、申请和办理流程等内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河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XX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07〕第15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129号)二、法定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南省燃⽓管理条例》《湖南省燃⽓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燃⽓经营和使⽤⾏为,保障⼈民⽣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湖南省燃⽓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燃⽓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燃⽓经营和使⽤⾏为,保障⼈民⽣命财产安全,维护燃⽓经营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燃⽓发展规划,燃⽓⼯程建设,燃⽓经营与使⽤,燃⽓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天然⽓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油⽓的⽣产、槽车(船)运输,燃⽓器具的⽣产和沼⽓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本条例。
第三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管理⼯作。
设区的市、⾃治州、县(市、区)⼈民政府燃⽓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燃⽓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商⾏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燃⽓管理的相关⼯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燃⽓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事业发展,推⼴应⽤先进的燃⽓⽣产、供应、使⽤⼯艺和技术设备。
第⼆章燃⽓规划与燃⽓⼯程建设 第五条城市⼈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专业规划。
同⼀城市的燃⽓管⽹应当统⼀规划、统⼀管理。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程、新建、扩建、该建道路、桥梁等市政⼯程和住宅⼯程、按照燃⽓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理燃⽓设施,应当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竣⼯验收。
燃⽓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度在⼆⼗四⽶以上的需要使⽤燃料的其他民⽤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设施。
第七条燃⽓⼯程的设计⽂件,由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程报建⼿续。
燃⽓⼯程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条燃⽓⼯程的勘察、设计、施⼯、⼯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招标。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三、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新)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23•【文号】建城[1999]217号•【施行日期】1999.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专业性很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目前社会上有许多安装队伍不具备安装、维修和维护燃气燃烧器具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些甚至是个人从事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业务,私装燃气器具现象严重。
因燃气热水器的安装、维修不合格而造成的燃气使用中毒、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同时也留下许多事故隐患。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市场,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类,燃气灶具类,燃气取暖、制冷器具类等)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其业务。
严禁个人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注销登记,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进行整顿,逐步规范,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安装维修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业范围的说明可从事燃气表后管道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业范围的说明可从事燃气表后管道【原创版】目录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定义和作用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从业范围3.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方法和要求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管和处罚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正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是指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改造等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取得,有助于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提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从业范围包括:燃气表后管道安装、维修、改造;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改造;燃气泄漏检测、维修;燃气设备及管道的检查、维护等。
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方法和要求如下:1.申请人须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技术资质证书等。
2.申请人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申请人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资质审核和审批程序。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管和处罚:1.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发展趋势和前景:1.随着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市场前景广阔。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将越来越严格,对企业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将不断提高。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
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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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ΟΟΟ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ΟΟΟ年一月二十一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工程施工资质要求(3篇)
第1篇燃气工程施工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程,因此,对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十分严格。
以下是燃气工程施工资质要求的主要内容:一、企业资质要求1. 企业性质: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2. 营业执照: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燃气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4.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燃气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GB类(公用管道)GB1级(PE专项)及以上的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人员资质要求1. 管理人员: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且具备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并熟悉燃气工程施工相关技术规范。
3. 检验检测人员: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且熟悉燃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 技术工人: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工人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具备实际操作经验。
三、设备与工艺装备要求1. 办公条件: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 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装设备、工艺装备,以及相应的检测设备。
3. 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原材料和管道元件的存放保管场地,确保原材料和管道元件的质量。
四、检测手段要求1. 检测仪器设备: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等。
2. 无损检测: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技术,确保管道施工质量。
3. 理化检验: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理化检验技术,确保管道材料质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为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的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吉林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三条有关资质标准。
三、企业应提交的资料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四)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五)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六)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七)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八)《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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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
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件;
3.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的证明: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1. 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2. 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检验和质量保修制度等制度;
3. 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
4. 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八)经营场所证明。
(九)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