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对于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研究的必要性、概念分歧及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分析,综述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现状以及治理对策。
【关键词】中国青少年犯罪、分歧、问题、治理
当前,客观存在着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发展已严重危及到一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并以行为性质的暴力化、成员的低龄化、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手段的智能化而成为全世界各国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焦点。处在转型社会中的中国青少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迅速发展而又多姿多彩的环境中,青少年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在整个青少年的刑事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无疑正困扰着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使得越来越来多的专家学者积极关注这一现象,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并由此制定一系列救治措施。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青少年犯罪需要特别关注,因为这是一个涉及社会未来的重大问题。青少年是上一代人的接替者,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一致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希望都在未成年人一代身上。
犯罪学家认为,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的镜子、他能从反面反映社会文化、道德素养和人们的精神面貌,甚至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的弊病和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不仅是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本身的堕落和社会直接危害,而且会影响、污染社会空气,腐蚀、毒害其他的未成年人。因此,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的而且非常繁重的历史任务。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建国50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也是逐步上升的。50年代平均10%,到60年代“文革前”,上升到20-30%。60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一半左右。70年代以后,比例继续提高,许多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曾上升到60-70%。进入90年代,犯罪像洪峰一样逐年上升,90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且居高不下。
未成年人犯罪成了我国刑事犯罪的主要部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治理犯罪的最核心的问题是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比较重视,一直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但是反观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治理成效并不是很大,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缓慢增长趋势。有学者认为,犯罪率降不下去是由于综合治理的措施并未落到实处。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必然现象。
二、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争论与分歧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青少年犯罪就成为一个广泛接受并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早期文献及研究中,却缺乏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精确定义。随着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理论界开始对这一概念提出质疑,但分歧主要并非在“犯罪”上,而是在于“青少年”的内涵和外延上,以及由此带来的这一概念是否适合于在法学中使用,与未成年人、少年等概念的关系问题。
早在1979年,青少年犯罪研究尚处于发育时期,王德祥就对青少年犯罪这
一概念提出了质疑。王德祥认为,通常所说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主要是指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问题,是指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来说,这种观点是一种不严格、不确切的概念,因为它把青年和少年两种不同的犯罪现象笼统地混为一谈,在分析和计算的标准上又无统一的规定,这就很难科学的分析这一领域的犯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极大的弊端,给我国刑法的执行带来许多混乱。应当说,王德祥的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是这一主张并未对青少年概念的广泛使用产生实质上的纠正影响。
之后,一些学者否定这一概念。例如,田宏杰认为,如果在刑法学上也采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则首先势必会混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界限,影响到刑法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原则的正确执行。其次,势必夸大中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再次,还模糊了中国内地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以致造成对成年人犯罪打击不力,对未成年人犯罪又科刑过严的弊端。
也有学者对于青少年犯罪不是法律概念进行反驳。例如,姚建龙认为,从表面上看对这一概念的质疑似乎有道理,但是如果考虑到各国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年龄上限有日益提高的趋势,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关于应致力于将适用于少年的特别保护规则扩大适用于小年龄的成年人的要求,青少年一词包括未成年人和小年龄成年人两部分群体还是很有道理的。此外,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尽管我国尚无明确立法的界定,但是对其年龄范围则至少在青少年法学界已经基本形成了意指25岁以下的人的共识。因此对青少年一词的质疑乃至背离的观点和做法似乎有些过头了。
虽然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青少年犯罪又狭义和广义之分,二是基本上主张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应当使用广义的概念,主张这一概念中所称“犯罪”不应当仅仅限于刑事犯罪,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虞犯行为(危险行为)等越轨行为,三是对于青少年的上限年龄达成共识,即应以25岁为上限,而且不论是否明示,都指周岁。
三、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
邢时俊认为可以给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主导型,二是社会主导型。国家主导型的综合治理主要是指政府的力量推动,以政府的投入为绝大部分投入,不断强化立法和司法在青少年治理中的作用;社会主导型则是指坚持国家政策领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侧重于青少年犯罪的一般预防。
闫丽华也认为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应从四方面入手。第一,综合治理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方针。第二,教育、感化、挽救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政策。第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第四,净化社会风气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条件。
在现代法治社会,针对青少年犯罪,就国家层面来讲,最重要的治理措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