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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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八: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因生产不景气,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 宾馆,占地面积32000㎡。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 规划调整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上报原规划审批单位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 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有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般建筑 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槽施工 之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建设工程,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进行建设,构成了违法建设,因此, 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厂进行罚款处理,并 要求该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可以依法建议该厂的上级 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案例四:
某公司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一栋3万㎡的办公楼,并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该公司在委托一家甲级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求对设计方案进 行调整,并增加了建筑面积4000㎡。该设计单位负责人曾多次向该公司催要规划 部门的批准文件,但一直没有得到。在该公司的再三催促下,该设计单位完成了 施工图设计。两年后工程竣工,在验收时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试问:该项目为什么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请结合以上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属于改变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 2.规划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3.违法建设部分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 除;如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4.按照擅自变更的总平面图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违法设计行为。 5.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在建设领域,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规范着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维护着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某城市,一家开发商承接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原设计方案,减少了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并降低了一些配套设施的标准。

然而,这些更改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当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同时,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整改。

从建设法规的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同时,开发商在更改设计方案时未经过审批,也违反了建设程序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建设法规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业主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业大楼建设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商业大楼,并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原因,建筑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规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建设法规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但在本案例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建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建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块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李某计划在此地块上建设一栋三层住宅楼,用于自住。

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自行组织施工,于2018年10月完成了主体结构的建设。

2019年3月,当地城乡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擅自建设住宅楼,随即进行调查。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李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4)李某的行为给当地城乡规划局带来了查处难度,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处理结果当地城乡规划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1. 责令李某立即停止建设。

2. 对李某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李某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体现了国家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对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 本案提醒广大居民,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在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实现城镇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实现协调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探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关系以及其对城乡发展的影响。

案例分析: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区及其周边地区迅速扩张,农村空心化现象明显,城市中心区及其周围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设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象。

城市发展的压力和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城市扩张和农村空心化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执行机制。

例如,修订土地使用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违法建设和土地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建立规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2.制定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城乡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

综合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边界,明确土地用途和城市功能区划。

详细规划应对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等。

通过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可实现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与执法:对违法建设和土地利用行为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规划法规,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社会支持度。

4.加强规划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与市场经济相协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遏制土地非法流转和乱象。

另一方面,要引导市场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并拖延交付使用。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违规改变规划用途:开发公司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小区的部分土地改为商业用途,用于建设商业综合体。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超面积建设: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超出了原规划许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3. 拖延交付使用:开发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开发公司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的行为,应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开发公司因拖延交付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刑事责任:若开发公司涉嫌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开发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规建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违规建设为例,对城乡规划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计1000余户居民。

小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违规改变了小区规划,擅自将部分住宅楼加高,增加了约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此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建设的原因(1)开发商利益驱动。

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以期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设行为监管不力。

(3)居民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居民对违规建设行为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参与维权。

2. 违规建设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2)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1)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建设,恢复原状。

(2)对开发商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对城乡规划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当、违法行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住宅小区占地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村民100余户。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维护村民权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村民因违规建设住宅小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捍卫。

三、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了原规划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小区改为商业综合体。

该商业综合体占地约50亩,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规划。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公众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专家等参与,对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选取了三个典型的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一:城乡规划实施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规划局在编制该区城乡规划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导致部分居民对规划内容表示不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抗议。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1. 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未充分征求居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2. 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3.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局未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1. 规划局重新组织编制规划,充分考虑居民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2.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居民进行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3. 规划局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得到落实。

三、案例二:基础设施建设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在实施农村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道路出现裂缝、坑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出行。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案例分析:1. 施工单位在道路硬化工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 道路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1. 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整改道路,恢复道路原状。

规划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规划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分析规划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规划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城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然而,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问题日益凸显,如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生态环境恶化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了《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30年)》。

三、规划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规定。

在案例中,市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利用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布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原则、内容、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在案例中,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编制和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案例中,市政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4. 《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明确了土地利用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在案例中,该规划是市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案例分析1. 规划编制市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证,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规划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市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利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建筑法律规划案例分析(3篇)

建筑法律规划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计划建设一座大型住宅项目。

项目规划方案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于2019年通过市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规划调整与周边居民产生了纠纷,导致项目一度停工。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项目规划与审批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规划。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包含住宅、商业、教育、绿化等配套设施的规划方案。

2019年,该方案通过了市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

2. 周边居民反对项目周边居民对规划方案表示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项目规划中的住宅楼过高,遮挡了阳光,影响采光;商业设施过多,可能会带来噪音和人流拥挤;此外,规划中缺少必要的绿化空间,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规划调整与纠纷面对周边居民的反对,市政府规划部门组织了专家评审,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降低了住宅楼的高度,增加了绿化面积,并减少了商业设施。

然而,这些调整并未完全满足周边居民的要求,纠纷仍然存在。

4. 停工与调解由于纠纷无法解决,项目一度停工。

市政府介入调解,组织开发商与周边居民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开发商在项目完工后,将向周边居民提供一定的补偿,包括绿化提升、噪音治理等。

三、案例分析1. 规划审批与公众参与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周边居民沟通不足,导致项目审批后出现纠纷。

这反映出我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完善。

为了减少此类纠纷,应在规划审批前,充分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规划调整与法律依据市政府规划部门在收到周边居民反对意见后,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

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在规划调整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责任。

3. 纠纷解决与补偿机制本案中,市政府通过调解,促使开发商与周边居民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

建设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该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拖欠工程款等。

这些违规行为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了该项目的停工。

二、案例分析(一)违规行为分析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规划的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违反了规划法规。

3. 拖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该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规划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规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后,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和建筑密度,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引发了激烈的纠纷。

经周边居民多次投诉,该案最终由某市规划局介入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商违规行为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后,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商原本规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擅自将部分土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违反了土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擅自改变建筑密度: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筑密度控制,导致建筑密度超出规定标准,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2. 周边居民投诉周边居民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

在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周边居民向某市规划局投诉。

三、调查处理1. 规划局调查某市规划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该地块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询问周边居民等方式,核实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2. 规划局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某市规划局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行为;(2)责令开发商恢复原土地用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对开发商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件启示1. 严格执行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是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法律文件,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密度。

2. 加强规划监管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3. 增强公众参与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提高规划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城乡规划法律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地区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

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XX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用地纠纷案为例,探讨城乡规划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焦点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规划为住宅区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的违法行为无效,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三)争议事实1. 2015年,原告在XX市某农村地区购置了一块土地,总面积为200亩。

该土地原规划为住宅区,原告在购置土地后,未经被告批准,擅自将土地用途改为房地产开发。

2. 2016年,原告在该土地上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命名为“XX新城”。

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教育等设施。

3. 2017年,被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遂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 原告不服,认为其购置土地时,土地性质为住宅区,且在购置土地后,被告并未明确告知其土地用途不能改变。

因此,原告认为自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四)争议处理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被告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建设法律案例(3篇)

规划建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综合体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城市综合体项目通常集商业、办公、居住、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何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成为项目成功的关键。

本案例以XX市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为例,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项目概况XX市城市综合体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30亿元,预计建设周期为3年。

项目主要包括商业中心、写字楼、公寓、酒店等设施。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土地使用权获取风险(1)风险描述:在项目立项前,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2)案例分析: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在立项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造成经济损失。

(3)防范措施:- 确保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合规;- 做好土地使用权调查,确保土地性质、权属清晰;- 与土地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2. 工程建设合同风险(1)风险描述:工程建设合同条款不明确、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案例分析: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未明确工程量、工期、质量等关键条款,导致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

(3)防范措施:- 做好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规范;-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做好合同变更管理,确保变更手续完备。

3. 招标投标风险(1)风险描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串标围标等行为,可能导致项目招投标无效。

(2)案例分析: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导致中标单位质疑,项目暂停。

(3)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防止不公平竞争、串标围标等行为;- 做好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

案例城乡规划法律制度(3篇)

案例城乡规划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以X市为例,探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X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X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市。

近年来,X市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1. 法律法规体系X市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地方性法规:《X市城乡规划条例》、《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规范性文件:《X市城乡规划实施办法》、《X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等。

2.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X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乡三级政府分别负责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乡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三、X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1. 保障公共利益(1)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布局。

X市在城乡规划中,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2)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X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严格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3)保障居民生活,提高居住水平。

X市在城乡规划中,注重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优化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2.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1)加强城乡规划统筹。

X市将城乡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实现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X市加大城乡基础设施投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X市通过城乡规划,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实现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1)规范城乡土地管理。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案例(3篇)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镇,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当地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工作。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引发了当地部分村民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征收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某市某镇计划征收A村1000亩土地,用于建设城市新区。

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 纠纷产生在征收过程中,A村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方式不合理。

他们提出以下诉求:(1)提高补偿标准,每亩补偿费不低于15万元;(2)提供安置房,解决村民住房问题;(3)保障村民在新区就业,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

3. 政府回应当地政府回应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村民的诉求,政府表示将积极协调,争取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征收工作。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区位、用途、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四、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了调解小组,与A村村民进行了多次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复议阶段A村村民不服调解结果,向市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补偿标准基本合理,但安置方式存在问题。

为此,行政复议委员会要求当地政府重新制定安置方案。

3. 行政诉讼阶段当地政府重新制定了安置方案,但A村村民仍不满意,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镇规划实例分析

村镇规划实例分析

村镇规划实例分析土二-李东升-20095732一、规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部分地区只对乡镇驻地规划进行管理,村庄农民建房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报批及规划管理,违规现象十分突出,给实施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带来了难度。

撤并村村民建房土地难落实,撤并点难撤并。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一次承包30年,许多村庄建设用地还在个人手里。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村庄搬迁的土地置换政策,单靠撤并点村民个人能力根本无法完成土地调换。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村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乡镇村没有对编制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导致基层村干部对规划法规理解不透,致使出现了不按规划建设或违规建设的现象。

二、解决村镇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应在体制建立、机构队伍建设、政策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使村镇规划尽快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规划及土地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有效衔接,以便使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审批,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得以实施,给规划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职能范围,依法行使政府职能。

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带头学习《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技术规定,明确职责、任务,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村镇建设的关系。

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村镇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不仅要了解《城乡规划法》,还要掌握《土地法》、《房地产法》、《建筑法》及市政、园林、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村镇规划实施与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建议在乡镇成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人员、业务直接受市规划部门领导,承担城乡规划法宣传;协助做好村镇规划编制、修编;负责规划项目受理初审、违法建设查处及村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以保证村镇规划工作正常进行。

(四)制定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撤并点村民建房用地转换政策及实施措施,使有建房需求的农民有址可选,保证撤并点能撤并;强化村镇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为乡镇罚款解决账号、票据及管理问题。

第2章 城市规划法案例

第2章  城市规划法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XX市场的临时建筑物应不应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 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限期内拆 除···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 · 建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上诉法律的规定,该市规划国土分 局下令拆除XX市场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建筑的决定是正确 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的认定显然是不妥的,即不应对同一 事实面前给予肯定,而后予以否定。二审法院最后以“适用 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 使该规划国土分局在与XX市场个体户的官司中反败为胜, 维护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及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 错误判断。
案例评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显然 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未按法律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修改 方案,擅自将公寓大厦加高9层,非法增加建筑面积约 5400m 2。按照规划审批程序规定,已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 知书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再次申报设 计方案要求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布局等事项时, 应持函件(详细说明改变的具体理由)和有关图纸报有关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后,方可受理申报,并须重新审定 修改后的规划与建筑设计。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 允许,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建筑面积,实属违法,应得到相 应处罚。
案例三
临时建筑应拆除 法律尊严应维护

该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自相矛 盾,适用法律不当,既然认为XX市场已被确认为违 法建筑物,就不再适用于《某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 条例》。受该《条列》保护的‘‘市场”应是合法 的,而绝不应是违法建筑。此外,XX市场还违反了 《某市商品市场条例》,建于高架桥下,不符合城 市规划,根本不符合市场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最 后终审判决,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作 出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国土分局拆除XX市场的 处罚决定”的判决。

《城乡规划法》案例简单评议

《城乡规划法》案例简单评议

案例2:该类案件的一个前提要点是征地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即征地行为的合法性。

可是手头上包括委托人对于征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掌握的证据几乎没有。

这些困难难不倒有多年办理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

主动出击,获取政府信息。

于是,于森律师分别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文件、用地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为审查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作好扎实的工作。

2012年2月份,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城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出示相关法律文书等情况下将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上的养殖及种植用房进行强制拆除违法。

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上述拆迁行为违法又面临直接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述等多个部门所为,那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于森律师根据拆迁案件的特点巧妙设计维权方案和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破坏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

对于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不予查处那么公安机关就够长不作为。

于是,于森律师一纸请求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申请书递交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查处破坏杨先生等人承包地上财产的违法行为,以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

公安部门接到查处申请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违法参与强拆的机关感受到了足够的压力。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一条直接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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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被告(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基本案情:
一、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于1992年9月发现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

被告源市规划管理处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3.被告辩称: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

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

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事实认定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原告在距原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

但原告超出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用砖、水泥修建非永久性建筑,所建门面超出外墙1.7米,超过核定距离1.4米。

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原告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

故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10月15日三次向原告送达了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但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1992年10月21日被告派员强行拆毁了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及装修的门面。

同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辽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

2.罚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被告三次通知原告停建的书面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之事虽经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但在未取得正式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

二原告在施工中,对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多次通知其停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是错误的。

而且原告所建门面超出了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的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通行,更是违法的。

被告发现原告修建违法建筑物后,为防止原告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先后三次向原告发出停止违法建筑的通知是正确的。

但在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前,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物,违反了法定程序,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辽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赔偿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直接经济损失418.66元。

本案诉讼费290元,由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负担200元,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负担90元。

本案鉴定费300元,由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负担200元,原告负担100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

四、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诉称:本厂装修门面已得到该市城市监察大队批准,是合法建筑,被告通知原告停建、强行拆除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应当撤销,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所建门面,仅赔偿损失418.66元,数额太少。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辩称: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不应赔偿。

五、二审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六、二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建门面,属非法建筑。

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但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违法的,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2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评析:本案是建设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引起的诉讼。

法院在判决中既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又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适当的处理。

1.本案原告建筑施工的违法性。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唯据这一规定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应当是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进行建筑施工,应首先取得规划管理处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经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是不对的。

但从本案案情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也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些职权。

判决书没有说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规划管理处的关系,以及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权范围。

不管怎样,进行建筑施工应当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仅仅取得同意但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就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

法院判决维持辽源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本案发生在1992年。

1997年公布的《建筑法》吴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则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一些条件。

2.行政机关越权且违反程序。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氏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氏法院附强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规划管理处没有权力“强制拆除”,。

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越权行为。

另外《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即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物,违反了上述有关程序规定,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尽管本案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建违法建筑物应予拆除,被
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合法正确的,但是由于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和生效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王天岭著,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59~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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