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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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章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 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引言】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控制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危险货物的定义、级别划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责任和处罚等方面详细介绍2023年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级别划分】危险货物是指能够对人体健康、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污染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根据其对人体的威胁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货物被划分为九个不同的级别,分别是:1. 爆炸物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 易燃液体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毒害物质7. 放射性物质8. 腐蚀品9. 其他危险物质【运输管理要求】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2. 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危险货物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滑等装置,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3. 船舶必须配备专职的危险货物管理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等工作,并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证书。

4. 危险货物必须经过正确的包装、标记和分类,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5.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航线和运输时段必须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并得到批准,以确保航行安全。

6. 进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经过海关的检验和备案手续,并配备合格的承运人。

【责任和处罚】1. 船舶拥有人必须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承担责任,包括船舶的装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如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拥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船长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如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规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暂停运输许可证、罚款、吊销承运人资格等。

【结论】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危险货物的定义和级别划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责任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船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船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 引言船舶运输在全球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运营过程中的排污和废弃物处理问题,船舶也成为了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国际法规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制定船舶环保方面的国际法规最重要的机构。

IMO通过《国际公约》和其下属的附属规定来推动全球船舶环保工作。

2.1 国际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制公约(MARPOL公约)》是船舶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排放物质的控制标准和废弃物处理要求,具体包括污油、污水、固体垃圾、危险货物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防止船舶碰撞公约(COLREG公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安全行驶规则,以减少碰撞事故。

减少碰撞事故也可以防止船舶碰撞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沉船事故。

•《国际海上人员培训、适任和值勤标准公约(STCW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培训和适任标准,确保船员具备应对紧急环境状况的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2 附属规定•《MARPOL公约》的附属规定分为6个附则,包括了船舶排放物质的控制标准和废弃物处理要求。

其中,附则VI规定了船舶应对大气污染的限制措施,包括控制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国际防止油污染损害公约(CLC公约)》和《国际海洋油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公约(FUND公约)》规定了船舶油污染事故的责任和损害赔偿制度。

3. 国内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明确了对船舶及其相关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其中,重点是对船舶污染预防、监测、处置和应急响应的规定。

法规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废弃物处理要求进行运营,严禁违规排放或倾倒废弃物。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该法规规定了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措施、紧急情况应急处理以及培训要求等方面。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1. 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危险货物规范》(IMDG Code)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危险货物可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等几大类别。

每种类别都有其特定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

2. 危险货物标识为了确保船舶乘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避免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和灾害,危险货物需要经过正确的标识和包装。

根据IMO的规定,危险货物应在包装上标注相应的标志、标签和标识,以提醒人们注意其特殊性质和风险。

三、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措施1. 装卸设备安全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装卸设备,如吊车、起重机、输送带等,并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能。

装卸设备的操作人员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 货物妥善包装和固定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和固定,以避免在海上运输中发生意外碰撞、震动或倾斜等情况时导致货物泄露或爆炸。

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固定装置能有效减少运输风险。

3.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需要配备合适的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设施等,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四、紧急情况应急处理1. 紧急演练和应急预案船舶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紧急演练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演练和预案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乘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并降低损失。

2. 紧急救援和通讯在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能够迅速与岸上救援中心、其他船舶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通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船载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

船载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
演讲人
船载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
01.
02.
03.
04.
目录
危险货物的分类与识别
危险货物的运输与储存
防污染管理措施
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的培训与教育
危险货物的分类与识别
危险货物的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和危险程度,分为9大类。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泄漏、火灾等
危险货物的储存条件
危险货物的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04
危险货物的储存位置应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03
危险货物的储存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02
危险货物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或储罐中,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03
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广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04
谢谢
评估方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核、案例分析等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01
02
03
04
05
教育宣传与推广
培训课程:针对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
01
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手册、视频、海报等,提高公众对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的认识
02
教育推广: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危险货物的识别需要根据其危险特性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危险货物的分类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的物质或物品,如炸药、雷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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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2、船舶防污染证书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具备条件: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2、作业计划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6、测爆证书(必要时)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申请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受理部门:监管二处(国内航线船舶)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返回文档顶端(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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