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
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 医务人员定义&&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
医疗事故与案例分析
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术前告知 侵犯患者知情权、术前准备不足、 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治 疗不当、转诊不及时等行为和事 实,对患者的不良后果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对照卫生部《医疗事 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二 级丁等医疗事故。同时,我们通 过对该病例的深入了解,也有这 样的感受,院方为急于截住病人,
二、
代理患方在医学鉴定会 上陈述,点击医疗行为存在的 过失
本案医疗结果对患方造成了沉 重的精神打击和严重的肉体伤 害,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 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
1、院方及其医务人员 资质问题。 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
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 患方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 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儿医疗过 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且媒体 既往也有过关于医护资质的负面报 道,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 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鉴定办公室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 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 失行为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
4、术后治疗问题。
院方在对患者术后治疗护理上存在
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观察不细, 麻醉和术后病人是重点监护对象, 患者在手术当晚就体温升高,神志 逐渐异常,而院方在次日早上交班 时才发现病人神志不清,全身抽搐, 责任心极差;二是抗感染治疗不及 时,术后前三天是感染的好发期, 患者术前就有低烧,术后体温逐渐 升高,至28日凌晨体温升至39.5℃, 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败血 症的可能性极大,而院方直到28日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
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
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定义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3、医疗事故分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多长期内补记?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拒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患者有权复印复制其病历吗?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允许书、手术允许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征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多长期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 小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吗?由谁保管?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多长期内进行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即将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普通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普通不得超过 2 周。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所造成的损害还 应当包括精神损害 , 因为医疗 事故造成 患者 的死亡 、 残疾 、 能障碍或其他损害, 功 患者或其家属必然遭受一
定 的精 神 损 害 , 的甚 至会 使 患 者 一 辈 子遭 受 精 神 上 的痛 苦 。 有
理 行 为 通 常 表 现 为 误 诊 、贻 误 治疗 、不 当处 方 、不 当手 术 和 处
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之 间必 须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笔 者认 为 , 据 《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 定 ,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 医疗活动中 ,违
1 行为 主 体 需 为 医 疗 机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
医疗事故所侵 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 ,因此 ,只有造成患者 的人身损害 , 才能产生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 据对患 者人身损害 的程度 ,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 医疗事
故 是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重 度 残 疾 的 事故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是 造 成 患
医疗 事 故 责 任 是 在 医 疗 活 动 过程 中产 生 的 。 因此 , 为 主 行
体只能是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 员。这是 医疗事故责任不 同于其他 事故责任 的重要特征 , 也是其构成的首要条件。所谓 医疗机构 是指依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机构 , 具体包 括从 事疾病诊断 、 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 、
行 为、 医疗 事 故 中 的因 果关 系 、 医疗 事故 中 的过 错 构 成 。五要 件
医疗事故的概念
各类医疗事故原因分析与实例剖析
• 第一。内科医疗事故分析 一 。内科诊疗失误的常见原因。 (一)内科就诊量大 1.内科病种多 2。内科病患病率高 3.内科往往要接诊一些 其他科的病人 (二)内科疾病诊断困难1.内科疾病的内在 性 2.内科疾病常出现病种交 叉 3.内科疾病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内科疾病在治疗上有难度 1.多种疾病导致相反的治疗原则 2.多种药物常互相影响 3.不同个体对药物的敏感程度差异太大
医疗事故的概念
1.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原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怀的。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 医疗事故的概念或定义。
医疗事故的特点
• 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医 疗单位。 • 二。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的过失引起的。 • 三。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 服务造成。 • 四。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 疗事故。 • 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服务的主体统称
各类医疗事故原因分析与实例剖析
二 。内科诊疗失误的认定 (一)责任事故的认定1.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听取主诉, 查体不全面,过分依赖实验室检查而误诊 。2 对疑难重症 病情观察不仔细,有困难不请示上级医师,主观臆断,自 作主张,或上级医师不亲自检查病员。3 。值班不坚守岗 位,脱岗,不认真交接班,以致病员发生意外或病情突变 时不能立即抢救。4 。在诊疗护理操作时,不按操作常规, 动作粗暴,以致损伤脏器 。5 。故意推诿或不负责任地转 科,转院,造成病情恶化 。6 。在用药,输液,输血,及 特殊诊疗中,选择适应症不当,违反配伍禁忌,用错药以 致加重病情,损伤组织器官 。7 。以营利为目的滥用补药。 8 。为增加医院收入,小病大治,滥作检查。9 。不给 “红包”不收住院 。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上述定义,是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括,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确认不作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与一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义务不同,它是指法律要求的义务,即医师和有关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根据其职业的性质、特点和患者的请求所产生的义务。
二是医师和有关人员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
医师和有关人员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行的实际可能,就不构成不作为。
如医师正患重病期间,不能到事故现场去抢救患者。
(2)必须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
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首先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即使有违法行为,但没有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的,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因此,存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就成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的不当执业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是医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必然结果。
二者之间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护师、药剂师、检验师和其他技术人员。
非医师或其他非专业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损害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第五⼗七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吗在司法实践中,对《》第49条的理解有⼀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
”这是我国民法确⽴的对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基本原则相抵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政处理的层⾯。
⽽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的,存在⼀定的误解。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少应包括: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下⾯店铺⼩编将为你解答。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发⽣“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这⾥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所说的“医务⼈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员,如医师和护⼠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因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发⽣的事件。
⽬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管理⽅⾯的法律、⾏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醉药品管理办法、⾎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员的过失⾏为,⽽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关重要的⼀点。
4、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5、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个重要⽅⾯。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频发,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近几年我国的法律也一直在完善,有很多人都遭受了医疗事故的罪,因为医疗事故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残障,同时也有很多医务人员不清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而触发自己犯罪,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①普通人的注意;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 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鉴定分析意见: 经专家充分讨论,一致认为:1.患者挤压伤急诊入院, 伤情严重;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创伤性休克,并有软 组织挫伤及右膝
韧带、半月板损伤。医方抢救休克,处理骨折及韧带半月 板损伤及
时、正确。2.患者双侧腘动脉断裂为原发性损伤。医方在 诊治过程中,由于对严重挤压伤可能发生血管损伤的认识 不足,必要的物理及辅助检查不及时,未能对患者腘动脉 损伤及时诊断及时处理,与患者最终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 系。3.患者伤情严重复杂,双腘动脉损伤后处理困难、截 肢率高是导致其截肢的主要原因。
鉴定会调查:3月30日患者出院后至26日期间未服药治疗。 鉴定会分析意见 1.患者主因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就诊,医方根据其症状、 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盆腔炎,诊断正 确,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及退热对症治疗,治疗原则无错误。
2.医方治疗药物用量存在不当:
(1)本病例克林霉素规范用量静点应为0.6—1.2克分2—4次, 医方实际用量为静点一次2.4克,用药超量;2.4克溶解在 250ml0.9%生理盐水中,浓度是规范使用浓度的1.6倍,浓度 超限。 (2)病毒唑用量为规范用药的3—2倍,浓度是规范浓度的2倍。 医方用药不当是造成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原因。 结论属于四次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患者王某某,男,53岁,因右膝部及左小腿被机器挤伤后出血、 疼痛、畸形及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6年9月5日10:00入院。查血压 85/60mmHg,拍片等检查后诊断为:1.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2.左 胫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3.创伤性休克。给予输血抗休克后行左胫腓 骨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观察足部血运正 常,足背动脉触扪不清,密切观察血运情况。9月6日2:30患者右小腿 及足部皮温低,血运尚可,双侧足背动脉仍触扪不清,考虑不除外 血管损伤、痉挛的可能。6:00足背动脉未触及,患者双小腿肿胀较著, 给予双小腿筋膜间室切开减压。9:00患者双下肢渗血较多,行B超检 查,未探及双侧足背动脉,考虑双侧腘动脉损伤可能性大,与家属交 待病情。10:00转院(病历记载)。 9月6日12:00转到ⅩⅩ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腘动脉 损伤,后行切开探查血管移植术,手术后诊断为双侧腘动脉断裂。9 月15日行清创截肢术(患方提交材料)。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一、概念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1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分类1.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分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3.客体要件:客体是患者的人身健康。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1.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医学会设立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4.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2)具有临床经验10年以上;(3)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热心于医学鉴定事业。
5.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医学会可以成立医学鉴定委员会;在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可以成立医学鉴定组织。
6.医学鉴定组织或者医学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组成。
7.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专家,实行资格制度。
四、防范医疗事故的对策1.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把目光投向自我保护。
医务人员要始终牢记自我保护意识,把自我保护纳入日常工作中。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医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安全求发展,变被动为主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医疗文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病历书写,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病历书写,书写内容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成病历书写,不能弄虚作假,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
4.建立医疗安全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定义概念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
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过失"说明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医疗事故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处理方式
及时报告与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后,相关人 员应及时报告并记录事故
经过、原因及后果。
调查与鉴定
由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 医疗事故进行调查、鉴
定,明确事故责任。
协商与调解
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 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达成赔偿等协议。
法律诉讼
若协商调解不成,患者 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监管机构与职责
国内监管机构
我国医疗事故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法规情况、 处理医疗纠纷等。
国外监管机构
国外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医疗管理机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等,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法规情况、仲裁医疗纠纷等。
法律责任与处罚
国内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03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
包括医师执业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 心制度等,确保医疗行为有章可循。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通过定期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 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和维护
确保医疗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 故障导致的医疗事故。
加强患者安全教育
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医疗安全知识,提 高其风险意识,减少因患者不配合导 致的医疗事故。
案例概述
某患者在接受手术时因医 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
事故原因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 作规程,未能仔细核对手 术部位,导致手术部位错 误。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生需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 医疗事故鉴定的,需依法 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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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
《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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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2、第二个必备条件
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 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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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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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法医规疗提事故要的科学界定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 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 与见到。比如: 给药前未仔细核对患者身份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80%责任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30%责任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 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10%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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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热门下载】医院为患者治疗,无论如何小心,总避免不了偶尔发生的医疗纠纷。
这些纠纷有的是医院确实存在过失,有的是患者的无理取闹。
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其实大家的疑问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一旦发生争议就存在纠纷,但发生纠纷并不一定都属于医疗事故。
小编将为您带来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是非法行医的主体。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过失人身伤害。
(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基于保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出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认真执行的各种标准、规程和规范,又包括医疗机构指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护理、检验、诊断以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骤。
(三)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不是故意伤害患者,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并不是追求或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所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卫生部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五
16.04.2021
整理课件
(2)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 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 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在协商过 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之危,不存 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达成的和 解协议将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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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3)采用法定形式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往往非常复杂, 时间跨度较长,患方容易出现反复,因此 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时“应当制订协议书”。
16.04.2021
整理课件
4、和解协议书的订立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
可变更可撤消的 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 容有重大误解的
整理课件
6、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 应当自觉履行。
(2)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 (3)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
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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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条例》48条
双方申请
医医疗疗事事故故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调 成解
不
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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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5、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条例》第47条规定,协议书应具有以下 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双方当事人签字。 常见问题:90%以上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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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和解
调 反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解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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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种。
我国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严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五要件。
1、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
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应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
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就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
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
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但雇员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
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
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或雇主。
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同一的原则。
因此,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的观点不妥。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
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严重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
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的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
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3、违法行为。
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时结束。
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行为范围。
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般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应当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
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
《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违章医疗行为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定义务。
医疗事故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相对的法律关系;—种是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健康权、生命权,医护一方作为—个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
这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绝对的法律关系。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
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发生了竞合。
正是这种竞合的关系,才为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基础。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约行为与违反绝对义务的行为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反义务的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
4、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
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
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
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
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有过失。
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
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
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形式。
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
违反之,就构成过失。
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
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
例如,法院在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具有过失,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证明的标准,就是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就是没有过失。
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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