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以粤府〔1993〕83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
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0•【字号】粤财教[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7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0日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为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放特殊津贴的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23
•【字号】粤人社规〔2019〕49号
•【施行日期】201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第五批)
粤人社规〔2019〕49号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见附件)予以发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二:部分内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粤府办[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项目和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应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
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粤府〔2001〕59号文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暂时不能实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领导。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一)征缴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统筹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征缴办法。
养老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参保单位、独立申报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将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税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分账,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粤劳社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单位的切身利益,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市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擅自调整缴费比例,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省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控,推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要求,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各地调整费率要严格遵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对缴费比例申报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做好费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凡属未经省厅审核同意自行调整费率的地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一律不予调剂。
二、要认真做好前期测算工作各地在前期测算工作中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合理设置测算参数。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清府〔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精神,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清理地方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规范经办规程和操作流程,明确职责,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组织和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运行。
三、工作内容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的要求,实行逐步过渡的方式,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粤财社[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4]11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
二00四年十月十日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的总体要求全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市级对全市社保基金收支实行一体化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和统一调剂使用(以下简称模式一);第二种是市级只对所辖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仍由县(市、区)管理和核算(以下简称模式二)。
各市依实行的统筹模式,分别按如下要求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一)采取模式一的市,市级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县(市、区)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或出纳日记账。
(二)采取模式二的市,市级统筹的基础养老基金收支账必须在市级基金会计账务中统一核算,县(市、区)对同级地税部门直接上解市统筹的基础养老基金不做会计核算,但应设置基金收支辅助账。
最新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_细则_
最新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20xx年初,广东养老金已实现并轨正式实施,以下是详细内容。
最新20xx年的相关政策还没出台,详情请关注!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知多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府办[2009]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完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责任分担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09年,建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
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
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
(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总页数】6页(P15-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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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广东省级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
XX年广东省级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昨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约见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在座谈中,广东省人社厅表示,目前,广东正在进一步完善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稳步推进和完善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建议: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从XX年4月起,全市已无历年累计结余可用。
省人大代表、宝钢集团广东韶关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赖晓敏介绍,按照现行政策,预计韶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将越来越大,XX年到2020年缺口分别达到亿、亿、亿和亿。
基金缺口主要与经济总量偏少、发展不足、老龄化、政策调整以及基金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
在座谈中,茂名、湛江等地代表也反应养老金存在缺口等问题,需要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茂名代表团的黄建兰反映,粤东西北地区常年外出务工人口近两百万。
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数都是在珠三角地区工作,并都在工作所在地参加了社会保险。
“近几年大量适龄退休外出务工人员回户籍地参保并申领养老待遇,导致粤东西北地区当期社会养老压力大增”。
黄建兰建议,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通过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缓解粤东西北地区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回应:将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方案省人社厅副巡视员陈进新表示,现阶段,广东省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模式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过去市级统筹时以县为单位调整为以市为核算单位,各市实行统收统支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了市一级均衡负担的能力。
据其介绍,省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稳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目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为万人,比XX年底增加万人,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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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社﹝2009﹞383号
【发文日期】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精神,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收
支平衡,明确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我省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视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逐步从制度上规范基金预算的编制行为。
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完整原则。
编制基金预算时,必须科学测算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支情况,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刚性和社保费费源的有限性等实际因素,力求各项数据指标真实可靠、科学完整。
(二)收支平衡原则。
编制基金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原则上不编制基金赤字预算,要严格净化和规范收支项目。
(三)激励征缴原则。
为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地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和地方财政补助情况挂钩。
四、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内容。
1.基金收入预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以市级为单位,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各市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收入数、本
年度基金预计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下年度基金收入预测(包括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缴费比例、退休人数、平均养老金、基金征缴率的预测等),合理确定下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规模(含农垦企业)。
2.基金支出预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以市级为单位,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部门编制。
各市应根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支出数、本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和下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增减因素预测(包括退休人数的增减、平均养老金提高的预测等),合理确定下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其他各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含农垦企业)。
(二)预算编制的项目。
1.基金收入预算包括:养老保险费征收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包括个人账户做实资金)。
3.相关基本数字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覆盖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退休人数,个人账户、调剂金及补充养老保险情况等。
4.制说明包括: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政策依据,各项基础数据和测算参数的来源、预测及计算依据,以及比上年预算及其执行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等。
五、预算审批
各市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审核。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对全省预算草案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批复各市执行。
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根据养老保险事业计划以及财政收支状况和单位负担能力对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审核基金预算草案中的收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地税局根据经济发展预期情况和费源态势对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
六、预算的执行和考核
各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按季度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对基金预算与财务、统计报表所反映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定期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七、预算的调整
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审定后批复各市执行。
八、预算编制、上报及批复的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报表格式、有关上报和批复时间另行制定印发。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