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律师逐文解读
新股发行“三高”的原因及其改革建议
现 象。由 此 可 见 ,新 股 发 行制 度 改革 后 带 来 “ 高” 现 象 ,即 高发 行 价 、 高 市 三
盈率 、高超 募 资金 。“ 高”现 象不 仅 损 三 害 了二 级 市场 投 资 者 利 益 ,更 违 背 了市 场价值规律 ,破坏 了股票的内在价格秩
一
、
新 股 发 行 “ 高 ”现 象 的 原 因 分 三
析
新 股 发 行 定价 流 程 中 的 缺 陷 “ 高 ” 问 题 最 根 本 的 是 高 发仟 价 的 三 问 题 。 目前 ,新 股 发行 基 本 定 价 流 程 已接 近 国 际惯 例 。第 一 步 是 保 荐 机 构 向询 价 对 象提 供 投 资价 值 研 究 报 告 。 由于 提 高 发 行 价 可 以使 上 市 公 司获 得 超 过 计 划 的 募 集 资 金 ,保 荐 人 会 获 得 更 多 的 保 荐 费 , 因此 保 荐 人在 向询 价 对 象 提 供 价 值 研 究 报 告 时 大 多 会对 发行 人 加 以粉 饰 ,促 使 新 股 高 定 价 并帮 助 上 市 公司 获 得 超 募 资 金 。 这 种 经 过 美 化的 投 资 价 值 研 究 报 告 讦 不 能 完 全 真 实 地反映公司 的实 际价值 ,但会对投 资者产 生 很 大 的 引 导 作 用 。 在 接 下 来 的 询 价 阶 段 ,我 国 规 定 ,首 次 公开 发行 股 票 ,应 当 通过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 价的方式确 定股 票 发行价格 。新股询 价分 为初 步询价与累 计投标 询价。初步询 价阶段 ,如果 拟申购 价 格 全 部 落 在 主 承 销 商确 定 的 发行 价格 区 下 限 之 下 ,则 其不 得 进 入 累 计 投 标 阶段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 而 只 要 初 步 询 价 报 价 有 效 ,参 与询 价 的 机 构就 可 以获 得 相 应 比例 的 配 售 。 由于 目前新 股 破 发仍 属 于 小 概 率 事 件 ,配售 对 象 申购 的新 股 往 往 能 获得 很 高的收益 ,这样 ,为保证 报价有效 ,询价
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
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笪廖士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200135)眼摘要演在梳理境外主要证券市场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以及总结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即遵循市场化方向,从价值判断为主转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约束,放松行政管制,发行人的投资价值由市场自主判断,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发行人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信息,同时,强化事后审查和处罚,通过事后处罚,惩治造假者与欺诈者,并对其他发行人形成威慑,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眼关键词演注册制;核准制;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眼中图分类号演F832.5[文献标识码]A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2)11-0085-092012年11月第34卷第11期当代经济管理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Nov.2012Vol.34No.11收稿日期:2012-09-21网络出版网址:/kcms/detail/13.1356.F.20121123.1128.201211.85_015.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311:28:28AM作者简介:廖士光(1977-),男,江苏阜宁人,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引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避免不良证券进入市场而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建立了遴选上市企业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因此,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对上市公司实施准入监管是证券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都非常重视对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监管,大都已建立起完善的证券发行上市准入制度,即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上市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
一般而言,证券发行上市的制度性安排大致包括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发行定价制度等三方面,其中,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是其他两种制度的基础。
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思考
在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新股发行方面仍然存在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文章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发行中各主体责任、探索新股发行新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新股:发行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
主要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定价机制,即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其中,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内容,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相互影响。
我国自从1990年开始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从最初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到现在的市场化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也在市场化进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方面,政府的立法举措可谓积极。
尽管如此,新股发行方面仍然存在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一级市场的拥堵和二级市场的低迷仍然是笼罩中国股市的怪圈。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金融证券领域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改革方向,其实这也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向的高度概括。
1、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虽然2009年以后的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因市场低迷,而最终导致I PO暂停,究其原因不在于市场化改革本身。
经济学家华生认为,这次提出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定价机制从行政控制放开到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己去询价,应当说这是一个巨大飞跃和进步。
在这次的改革中,由于在其他发审环节还是审批,却只放开了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触动了股市制度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激化了矛盾,单纯的定价市场化改革单兵突进,出现“三高”的结果是必然的,改革反而被指责为“伪市场化”。
关于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思考
★傅 子恒 , 万联 证券 研 究所 负责人, 高级 经济 师, 经济 学博 士。 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1 5 2 8 号 邮编 : 2 0 0 1 2 2
中国市场 第7 期 总第7 2 2 期
金融市场 5 9
一
是市场化定价 改革打破 了 “ 新股不败 ”神 话,
纳” ,企 业的业 绩成长步 伐跟 不上 资本扩 张的步伐 , 使得 二级市场估 值无法 快速提 升,股价泡沫 也就 无 法被 “ 自然挤压 ”; 大量 闲置资金 只能存在银行获取
较低 的利息收 入,甚 至被上 市公司用来进行 主业外
新股 上市后的过 度投机气氛 得到了有效 遏制 ,新股 认购 由每只股 票均出现庞 大的资金 聚集 围堵逐 渐转 变为对个股 进行有 节制 的理性选 择,一 、二级市场 过度脱 节的现象得 到初步缓解 ,这是 新股发行 制度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2 . 5
股市在 低迷 时期出现 新股 “ 破发 ”潮 ,而新股 发 行意愿却 依旧高涨 ,一 、二 级市场股 价 回落 与一 级市场 依旧供销 两旺 形成 对照 ,令市场对正在 进行 中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关注再度升温① 。 总体来 看,
2 0 0 9年 年中,时至今 日已经三年。新股发行制 度改
分阶段来看,新股发行 制度改革的政 策设 计集 中体现 在三个文件之 中 : 2 0 0 9年 6 月,中国证 监会
市场 关注焦点集 中在以下 两个 层面 : 一是在新股 发 行层面 , 广受诟病 } 向 高市盈率 、 高股 价、 超募资 的 “ 三 高 ”问题依 旧存 在,能否 通过 现行的制度 改革真正
革的背景是一 、二级市场定价严重 脱节 ,造威 “ 新股
深度解读证监会14号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有效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保持独立性,不得代替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客观反映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对重要事项应当独立核查和判断。
千呼万唤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中 包括如 何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的 机 制 。 以及 采
地制定 了“ 分步走 ” 战略。 当前 , 国资本 市 我
场仍处于“ 兴加转轨” 新 的发 展 阶 段 , 一 这
用 什 么样 的 方 式 将 新 股 出售 给 投 资 者 的
机 制。围绕这 一核 心 内容 ,指 导意见》 《 开
市 场 的 权 利 交 还 给 市 场 。 这 个 问题 不 解
存在的几 大广 受关注的具体 问题 , 有很 强
的针 对 性 。 不过 我 们 注 意到 , 个措 施 虽 四
然各 自独 立成 篇 ,但 背后 其 实 都 被 一 根
归还 给 市 场 。 而 市 场 什 么 时候 可 以进 行
断优化的过程 ,需要在实践 中不断加以总
结和 完善 。此 次“ 分步 走 ” 的新 股 发 行体 制 改革 战略 正是 基 于对 国情 的 深 刻理 解和 清
醒认 识 而制 定 的 ,应 该说 ,是 适 宜且 正 确
化 , 动各 市场 主体 归 住 尽 责 , 加 重 视 推 更
市 场风 险 的特 别 公 告 。 四项措施 分别直指前 期发 行市 场 中
实事求是 而言 , 这个指导意见抓住 了
现有新股发行制度 中“ 定价” 公 平” 和“ 两大
核 心 问题 的弊 端 ,并 且提 出 了解决 的 具体
措施 ,但 现 行新 股 发 行 的制 度 残缺 远 不 止 这 两个 方 面 , 而是 呈现 立 体式 、 方 位 的扭 全
相对论 D bt ea e
千呼万唤 的新股发行制 度改革
仍 然 限 定在 基 本 不 改 变 现 有 利 益 分 配 格 局 的 基 础 上 , 机 构 、 市公 司等 强 势 团 对 上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02-13 来源:(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全面理解新股发行规则及首日交易规则
新股重启交易规则研判解读证监会从5方面修改IPO发行及承销办法取消行政限价中证网讯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改革与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落实有关改革内容,进行了5个方面修改:取消行政限价手段;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回拨机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证券业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等出台实施细则,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将开辟IPO专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阅读相关信息等。
本次发行上市改革不同以往的地方在于一、网下配售监管层首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首度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监管层首次提出对网下配售“6+1+1”的框架布局。
“6”是过去划定的6类对象,两个“1”都是新增自主配售的表示,即1类为推荐的机构,1类为推荐的个人。
股民参与网下报价和申购须满五年投资经验,《办法》改革和规范了定价与配售方式,明确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
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作出限定。
同时,采用自主协商定价的应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轮股改能给股民带来什么
关键 词 的话 。我们 可 以给 出三 个 :市 场
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 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予主承销商配售权 ,允许主承销商 自主 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这样承销商必须 满足发行人 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 ,可以
化、透明度 、约束和责任 。概括说来就 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询
完 善 回拨 机 制 和 中止 发行 机 制 ,督
的公共 客户 ,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 和投资人利益时 ,倾向于发行人 的可能
性 大 ,推 高 价 格 的 动 力 强 ,而 不 够 重 视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境 外 成 熟 市 场 一般 都 赋
第二 轮 改 革 的 主 要 内容
第二轮股改雒给股 民带来 什么
口 吴 大群
8 2革 月制, 0 改 E l
笨
并 取得 明显成 效 的基础 上 ,中 国证 监 会又 发布了《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 制改
革 的 指导 意 见 》 ( 征求 意 见 稿 ) ( 下 以
简称 《 指导意见》 ,并从 即 日起到 9月 )
许主承销 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 价能力 、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
下询 价 和 配售 。
改革。人们不禁要 问 ,这个第二轮改革 图的是什么 ,它究竟 能给广大股民带来
什 么福 祉 呢 ?
增强定价 信息透 明度 ,督促券 商 、 机构 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 自律 .强化社 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 。
适应 扩 大 参 与 询 价 的 机 构范 围 ,允
的对象都是谁呢 ,主要限定为基金公司
等六类机构 ,而且主承销商 不能挑选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五)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五)【考点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2)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第二阶段改革措施。
(3)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考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一、股票的估值方法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
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以获得估值基础。
(1)市盈率法①市盈率的计算公式。
市盈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
②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
a.全面摊薄法。
全面摊薄法就是用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直接得出每股净利润。
b.加权平均法。
在加权平均法下,每股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基本每股收益=PO÷S式中,PO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市净率法市净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2.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亦称贴现法,主要包括公司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2-06 来源: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解答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答:《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
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股份回购承诺有何具体要求?答: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一章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在新股发行停了一年多、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股票发行制度这一体制性问题也伴随着进行了数次大的历史变革,从带有浓厚色彩行政性质的审批制到目前的辅之以保荐制和发审委审核制的核准制,市场化倾向不断加深的过程反映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向国外成熟市场靠拢的过程。
近年来,伴随着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试行询价制度等若干实质性措施的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正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旨在适时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审核效率,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缩小与国际成熟市场的差距,以迎接资本市场即将开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和竞争。
《意见》的发布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1.制度种类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目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是核准制和注册制。
(1)审批制: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解读A股市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
解读A股市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摘要】本文在回顾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改革历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新股定价背后的深层次市场因素,提出了有效控制新股发行定价效率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新股定价改革证监会A股市场自2004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到2012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A股市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8年,新股发行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股票上市首日收益率是衡量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定价均衡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Wind资讯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IPO上市首日收益率2007年平均为104.81%,2008年为35.31%,2009年为45.88%,2010年为31.57%,2011年为13.63%。
IPO上市首日收益率正逐步下降,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趋近。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2012年A股市场上仍然出现了浙江世宝和洛阳钼业两单典型的新股爆炒极端案例。
根据Wind资讯数据,浙江世宝IPO原计划发行65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5.10亿元人民币,但最终实际发行1500万股新股,募资资金总额仅为3870万元人民币。
由于缩减后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远低于市场预期,浙江世宝的“迷你”发行成为投机者爆炒的重要卖点,浙江世宝15.62元/股的上市首日开盘价较发行价上涨505.40%,较18.75元/股的收盘价格更是大涨626.70%。
这些现象显示了A股市场发行定价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不但需要完善微观机制,还需要更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一、A股市场发行定价制度改革历程回顾1、2012年以前的改革历程回顾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机制始于2004年,在“新旧划断”后A股IPO开始实行询价制度,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愿通过询价过程得到体现。
2013年12月2日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会议记录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动员会议记录时间:2013年12月2日地点: 富凯大厦B座2楼协会多功能厅参会人员: 姚刚刘春旭陈共炎宗成等证监会相关领导,37家已过会企业的保荐机构的投行负责人主持:刘春旭主任今天紧急召开会议,主题明确,任务明确。
重启新股发行,已经过会的83家企业是本轮改革的最先一批企业,要在发行过程中把相关改革措施充分体现,对后续的发行工作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姚刚副主席发言:今天请的是已过会的83家IPO企业相关保荐机构,不是所有的保荐机构。
剔除其中一些有问题的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剩下的IPO企业约50家左右。
这50多家不一定都能发出去。
今天上午就是把活领回去,今天下午就回去干活。
我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指导意见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加强保荐机构的责任。
中国的IPO市场,牵头人是保荐机构,虽然不同机构承担不同责任,但保荐机构仍是牵头人,哪个地方出了问题都无法逃脱干系。
会计报表有问题,可以追究会计师,但保荐机构责任仍无法逃脱,甚至更重。
回去后要传达到每个保荐代表人,新股停发1年零2个月,如现在再不启动发行,2013年IPO 就是零记录。
现在很多投行人员不干活,另择他业,收入越来越低,黄金时代过去。
现在开闸了,需要转变观念。
从财务大检查开始,中介机构的责任是从未有过的严厉。
注册制根本是归位尽责,责任十分重大,别50多家好不容易可以发了,赶紧弄出去,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信息披露和今后的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最重要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这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一受理即披露,这种情况国外也很少。
国内媒体监督厉害,很多人担心是否会遇见敲诈勒索,但这种方式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今后信息披露存在的虚假、误导性陈述会分为故意的和非故意的两类,但不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
今后会大量出现中止审核的情况。
根据指导意见,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给答复,当然要扣除申请人回答问题的时间,答复分四种: 通过\否决\中止审核\终止审核。
对近期新股发行制度和分红制度改革的评价
备案 , 以保证询价过程 的规范性。《 意见》 首次
提 出, 引入 第三 方 见 证 公 证 人 , 风 险 和 收 益做 对
人 , 别是 实 际控制 人须建 立 有 效保 护 公众 投 资 特 者利 益 的机 制 ; 行 人 须建 立 完 善 的 内控 制 度 。 发 核准 前 , 发行人 要信 息预披 露 ; 准 后 , 核 在有 效 期
第 四 , 强对 新 股 发 行 网 下 询 价 过 程 监 控 , 加 包括 要求 承销 商 给 询 价 定 价 过 程相 关 资 料 建 档
息披 露为 本 。 《 见》首 次 明确 , 券 发 行 人 是 意 证 信 息披 露 第 一责任 人 , 必须始 终 恪 守诚 实 守信行
为准则; 强调 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机构须遵守行
锯所碍宪考 21 年第3 期( 考 02 3 总第24 期) 49
对 近 期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和 分 红 制 度 改 革 的评 价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徐 洪才
一
、
对 近 期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改 革 的 评 价
关心基 金投资人 资产。 因此 , 常有“ 经 人情定价 ” 、 人为抬 高发 行价情况发 生。 中小投 资者似 乎缺乏 理性 定价能力 , 但事 实上一 些成 熟的 、 经验和 实 有
委托人赋 予 的, 他们 未 必 能像 关 心 自己资产 那 样
新股 供 不应 求 , 一级 市 场 价 格 就 会虚 高 , 而 推 从
●
{级上虽空 分科制现 市涨然机 现政学,金 动价。有制 金策决提分 二格现做, 红 策高红 场 在 但 和机了
美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美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3期文/谭平事有巧合,在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同一个月,美国也开启了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这就是2012年4月5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
JOBS 法案应运而生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使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更为便利。
由于此前《萨班斯法案》的严厉监管与金融危机的重创,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越发困难,发行新股上市的性价比越来越低。
在美国,拟上市公司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提交申请,并披露足够的公司信息。
申请流程漫长,材料要求严苛。
在上市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也比较繁重,包括按照比较复杂的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按时披露高管薪酬的相关信息、按照《萨班斯法案》按时提交审计师提供的公司内控的证明报告、按照PCAOB的要求实施审计师轮换制度等等。
受这种较为严格的上市体制的影响,近十几年来美国中小企业的I PO数量急剧下降。
有研究表明,在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成本以及合规成本对小型公司的影响远远高于大型公司。
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较少,从而出现了中小企业整体活力减弱、经济贡献值降低、解决就业人数减少的现象。
而这与重振美国经济、摆脱危机阴影的战略方向是相抵的。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难问题,成为美国资本市场的当务之急。
JOBS法案就在这个时点应运而生。
其立法主旨是进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吸引更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并增加其股份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便利,从而鼓励更多的风险投资者投资初创期企业,并给美国经济带来更大的活力,改善现政府最关注的失业率指标。
为此,美国在2011年1月宣布开始创业美国(Star tup America)计划。
2011年3月,美国财政部举行了“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研讨会,具体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第一条就是要通过修改现有新股发行规则来拓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通道,让小型公司能够更容易获得成长所需的资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文: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原文: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律师解读:采用股债结合的方式可以相应缓解拟上市公司的融资困境,拓展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我国目前公司债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相关制度建设也有待完善。
原文:(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律师解读:通过对锁定期满后减持价格的限定以及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的股价表现,进一步限制控股股东、董事、高管抛售股票的行为。一方面,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另一方面股价表现疲软则可能使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也就是从价格和时间上都对其进行了约束,促使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将精力花在公司的规范运行管理和生产经营上。
律师解读:要求发行人提出股价“破净”稳定预案,包含具体条件和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股价破净,董事、高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采用公司回购或者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稳定股价,另一方面,也增加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使中小投资者可以从中退出。
原文: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原文: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律师解读:意见虽然对各项制度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性措施,但还需要看具体的落实情况,仅从意见的文字表述并不能就此断言此次改革的意义和影响。同时证监会方面明确明年一月份开闸IPO,约50家企业陆续上市,根据最新数据,目前已过会未挂牌企业有80多家企业,排队申请的企业有760多家,消化该部分的审核工作最少要一年多时间。
律师解读:明确新股发行改革的总体原则,即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总的指导方针,后续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改革措施都应当紧紧围绕该项原则来展开。
原文: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律师解读:实施老股转让的目的在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作为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其有利于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证监会相应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
原文:(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律师解读:新股市场化发行改革的趋势便是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而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发行的核心,提前招股书的披露时点,能够最大限度缓解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原文:(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律师解读:明确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主体责任,是注册制发行的必要条件,证监会的合规性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如果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规,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改革并不是监管放松,而是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的协调与平衡。过去事前审核方面十分严格,使得拟上市企业往往就将注意力和重心全部放在通过发行审核这一个步骤上,从而容易出现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等“一次性押注”的违规行为,而在企业上市之后的规范运作方面就问题频发。所以合理分配这三面的监管,更为注重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应当是注册制改革的趋势和条件。
律师解读:强调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而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自我调节能力,相信投资者有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价值作出自主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逐渐改变过去的行政监管方式,调动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激发市场创新的活力。
原文:《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原文: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强调注册发行必须要保护中小投资者,保障其知情权和求偿权是核心,知情权和信息披露相对应,求偿权和侵权行为相对应。另外如果能够真正实行注册发行改革,则市场供求会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炒新”行为无须任何遏制则会相应得到缓解。
原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原文:(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原文:(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律师解读: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三个月,使证监会只能审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而将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交由市场自行判断。但同时现在IPO堰塞湖积压量过大,尚有七百多家企业在排队,所以保守估计2015年初才能真正贯彻三个月审核完毕。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律师逐文解读
来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09:21 作者:涂成洲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律师逐文解读
原文: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律师解读:明确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同时强调市场主体各方的责任,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其责任最大;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审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只有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分工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如果职责不清市场就变得畸形发展,根本无法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发生违规活动也无法有效地进行追责。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