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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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018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 43
10.1 供水工程………………………………………………………………………43 10.2 排水工程………………………………………………………………………44 10.3 供电工程………………………………………………………………………47 10.4 通信工程………………………………………………………………………48 10.5 燃气工程………………………………………………………………………49 10.6 供热工程………………………………………………………………………50 10.7 环境卫生设施…………………………………………………………………51 10.8 城市管线综合…………………………………………………………………52
第四章 建筑管理………………………………………………………… 18
4.1 建筑布局……………………………………………………………………… 18 4.2 建筑间距……………………………………………………………………… 19 4.3 建筑退让……………………………………………………………………… 22 4.4 建筑高度控制………………………………………………………………… 27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28
5.1 总体要求……………………………………………………………………… 28 5.2 教育科研设施………………………………………………………………… 28 5.3 医疗卫生设施………………………………………………………………… 29 5.4 社会 29 5.5 体育设施……………………………………………………………………… 29 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1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 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商业文化医疗教育文物对外道路市政金融体育科技工业仓储公用性质居住居住居住居住办公娱乐卫生古迹交通广场绿地业用用地设计用地用地设施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建筑地用地用地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建发〔2018〕84号

陕建发〔2018〕84号

【通知】陕建发〔2018〕8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8〕8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计价程序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序号内容计算式1 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2 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3 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4 规费(1+2+3)×费率5 税前工程造价(1+2+3+4)×综合系数6 增值税销项税额(5)×10%7 附加税(1+2+3+4)×税率8 工程造价5+6+7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其中备注人材机工费料费械费1 项目直接费∑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2 差价 E3 直接费A+E A14 其他直接费(B+D)×费率A25 管理费(B+D)×费率A3 6 利润(B+D)×费率A4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A1+A2+A3+A4)×费率A58 规费(A1+A2+A3+A4+A5)×费率A69 税前工程造价(A1+A2+A3+A4+A5+A6)×综合系数A710 增值税销项税额A7×10% A811 附加税(A1+A2+A3+A4+A5+A6)×税率A912 工程造价A7+A8+A9 3.仿古建筑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其中备注人材机工费料费械费1 项目直接费∑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2 增加费B×规定系数B1 B13 超高增加费B×规定系数B2 B24 差价 E5 直接费A+B1+B2+E A1 B3 B3=B+B1+B26 其他直接费B3×费率A27 企业管理费B3×费率A38 利润B3×费率A4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A1+A2+A3+A4)×费率A510 规费(A1+A2+A3+A4+A5)×费率A611 税前工程造价(A1+A2+A3+A4+A5+A6)×综合系数A712 增值税销项税额A7×10% A813 附加税(A1+A2+A3+A4+A5+A6)×税率A914 工程造价A7+A8+A9 4.房屋修缮工程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合价备注以上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1 直接工程费B2 间接费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13 贷款利息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24 利润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35 差价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B46 养老保险统筹(B+B1+B2+B3+B4)x费率B57 四项保险(B+B1+B2+B3+B4)x费率B68 税前工程造价(B+B1+B2+B3+B4+B5+B6)×综合系数B79 增值税销项税额B7×10% B810 附加税(B+B1+B2+B3+B4+B5+B6)×税率B911 工程造价B7+B8+B9 A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序号工程项目税率(%)1 纳税地点在市区0.48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0.413 纳税地点在市区、县城、镇以外0.28二、综合系数经测算,各专业的综合系数如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2。

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修订]2023年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修订]2023年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修订]2023年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以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旨在根据当前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和实践经验,对之前的规范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人居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

3. 规划评估要求:规范城市规划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4. 规划监测要求:明确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指标和方法,通过监测对规划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规划策略。

5. 规划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规划管理的机构、权责和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使用要求1. 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和监测工作。

2.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 城市规划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熟悉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结论本文档的修订旨在提升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工作,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和优化治理。

*PS: 本文档是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简要回答,内容可能不完整,请以实际发布的正式文档为准。

*。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就需要对城市实施规划,那么你对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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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筑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2.5 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密度(%) 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建设类型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低层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 住宅多层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建中高层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筑高层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多层40 50 2.5 3.0 办公建筑类高层35 40 5.0 6.0多层50 60 3.5 4.0 商业建筑类高层50 55 5.5 6.5 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建筑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 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大寒日太阳直地市纬度(a1)射点纬度(a2)日照1 小时日照2 小时日照3 小时西安34°16′20°16′ 1.31 1.35 1.40宝鸡34°23′20°16′ 1.32 1.36 1.41咸阳34°21′20°16′ 1.32 1.36 1.41铜川35°03′20°16′ 1.36 1.40 1.45渭南34°31′20°16′ 1.32 1.36 1.42汉中33°03′20°16′ 1.25 1.28 1.34安康32°42′20°16′ 1.24 1.28 1.33商洛33°56′20°16′ 1.29 1.33 1.38延安36°36′20°16′ 1.43 1.47 1.53榆林38°17′20°16′ 1.53 1.58 1.64杨凌34°16′20°16′ 1.31 1.35 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3 小时标准。

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 ×(H-h)L=建筑间距i =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 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3.5 换算。

表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 含) 15°~30°( 含) 30°~45°( 含) 45°~60°( 含) >60°折减值 1.00 L 1 0.90 L 1 0.80 L 1 0.90 L 1 0.95 L 1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1 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

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山墙山墙平行垂直山墙平行垂直平行垂直两单侧单侧单侧布置布置侧或无或无或无布置布置两侧布置布置两侧高层(被遮挡)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多层(被遮挡)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低层(被遮挡)30 20 13 - 12 10 8 - 6 - - -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 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9 的规定。

表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米)高层多层低层山墙山墙山墙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两单侧单侧单侧布置布置布置布置布置布置两侧两侧侧或无或无或无高层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多层13 13 9 - 12 9 6 - 6 6 6 -低层9 9 9 - 6 6 6 - 6 6 6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 米(含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米、小于24 米(含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 疗) 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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