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综合版)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自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至2012年,真正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几乎没有出台,执行力度也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光伏市场规模极小,大部分产品极度依赖出口的重要原因。
2012年开始,数百亿美金的光伏产值已经被国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针对国外市场的日益萎缩、国内市场低迷的境况,国内光伏市场被迫启动,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的不断出台。
历史遗留问题如并网难、补贴额度不够、行业发展持续紊乱等开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2013年国家出台的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2014年光伏政策盘点2014年12月1 2 3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顶级版
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顶级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随着手指的敲击,一个个字跃然纸上。
这次的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我已经酝酿了很久,十年的经验告诉我,这不仅仅是一个方案,更是一份责任和希望。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光伏扶贫,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光伏发电技术,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已经将其列为国家重点扶贫工程。
本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光伏发电的清洁、可再生优势,为贫困地区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助力脱贫攻坚。
项目目标:1.提高贫困地区光伏发电普及率,使光伏成为当地的主要电源之一。
2.增加贫困地区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
3.促进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实施方案1.选址与规划(1)光照条件优越,太阳能资源丰富。
(2)土地资源充足,便于安装和维护。
(3)交通便利,便于接入电网。
在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形、土壤等条件,确保光伏发电项目的稳定运行。
2.设备选型与采购(1)设备性能:选择具有较高转换效率和稳定性的光伏电池板和逆变器。
(2)设备品牌:选择知名品牌,确保设备质量。
(3)设备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
3.工程建设与施工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调试和运行。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安装:按照设计方案,将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设备安装在支架上,连接电缆,接入电网。
(2)调试: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运行:在调试合格后,将光伏发电系统投入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项目运营与管理项目运营主要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发电量统计和收益分配等。
(1)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电量统计:实时监测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为收益分配提供数据支持。
(3)收益分配:根据发电量和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光伏发电收益,确保贫困地区居民得到实惠。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省能源局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对口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电站。
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规模按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每户不超过7千瓦配置。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可采取单村建设和多村联建两种形式。
单村建设电站独立核算建设、管理费用。
多村联建—1 —电站由联建村均摊项目成本费(含施工前准备工作费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其中多村联建村光伏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到各村集体)。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六条收益分配范围包括纳入全县光伏扶贫建设计划的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列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顺序统筹安排、分批次、分项目核算兑现。
第七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经营收入包括售电收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上网电量省级补贴等。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成本包括运维检修费、税费、专用变压器电费、应急处置费、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管护费用、保险费用、土地租金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九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为电站经营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的净收益。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青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的十三五贫困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核算1.电站营业收入:由电站售价收入和地方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2.电站运营成本:土地租用费用、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支出,以及2021 年至2028 年期间每年提取应付的工程建设质保金1507.5 元。
3.村级电站收益:按照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五条每年3月底前,村委会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定光伏收益分配计划,对上年度电站收益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日常运行开支。
1.公益岗位扶贫和劳务费用支出。
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2020年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光伏电站年收益的80%。
2.小型扶贫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扶贫,2020年分配总额不超过光伏电站年收益的20%。
用于:(1)与扶贫有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村级公益事业;(2)扶贫爱心超市村级配套资金;(3)补助贫困户个人。
按照收益分配向失能弱能贫困户倾斜的原则,各村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因户施策,制定差异化补助方案,重点补助给脱贫不稳定户和未脱贫户。
第六条各村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在12月底前分配到位。
上年度的收益在次年年底结余资金不能超过10%,超过部分区财政将统一收回用于全区其它扶贫公益事业支出。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的重要意义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
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
各地区应将光伏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精准扶贫、有效脱贫。
光伏扶贫项目要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布局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因地制宜、整体推进。
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手段之一,各地根据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设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扶贫模式,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分阶段以整村推进方式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支持。
国家和地方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给予支持。
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公平公正、群众参与。
以县为单元确定统一规范的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技术可靠、长期有效。
光伏扶贫工程关键设备应达到先进技术指标且质量可靠,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应确保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办法【最新】
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作为扶贫项目建设的光伏电站,包括联户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和村集体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办法包括县直部门、乡镇(开发区)、维护企业职责,电站消缺、故障排除、故障设备更换维修,光伏板面的保洁、发电监测、安全运行监管、管护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县直部门、乡镇(开发区)、维护企业职责第四条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供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技术管理、人员培训、上网电费结算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备案、能源指标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乡镇(开发区)、村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日常维护监管、运维人员管理考核、电网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等工作,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第六条维护企业(承建企业)负责光伏电站建成投产至承诺维护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运维的企业承担。
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电站设备检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乡、村承担或从电站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日常管护人员管理及职责第七条电站日常管护人员按就地就近的原则,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中产生,且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县供电部门举办的运维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个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运行专工兼安全员)原则上为1名,务工费用由乡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日常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维护操作规范要求,对电站进行日常管护。
每天对电站进行一次巡查,确认电站是否安全稳定、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站内及周边附着物影响光伏发电。
保德县中铁三局光伏发电项目招标
保德县中铁三局光伏发电项目招标1.招标条件保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第一期6.5MWp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人为保德县新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扶贫整合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保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第一期6.5MWp项目EPC总承包工程2.2建设地点: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2.3计划工期:本项目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光伏组件安装完成,五个月具备并网条件,具体工期以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为准2.4招标范围: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供货、土建及安装施工、调试试验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投标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3投标人须具备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4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单体容量20MWp及以上并网型光伏发电项目且累计总容量不低于50MWp的业绩;3.5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且未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
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内容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的职责、权利及义务;3.8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参照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4.投标报名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
4.2投标单位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装订成册(贰套):(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6)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副本;(7)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8)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执业职称证;(9)近三年完成的同类型业绩证明材料;(10)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需提供);(11)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xx]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xx]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xx]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2024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2024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光伏扶贫工程是指通过在贫困地区广泛推广光伏发电项目,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并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____年,实施光伏扶贫工程仍然是我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以下是____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1. 加大扶贫力度,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全面覆盖国内所有贫困地区。
2. 提高贫困户参与度,确保贫困户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3. 创新扶贫机制,鼓励光伏扶贫项目与其他扶贫项目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扶贫模式。
二、工作重点1. 增加项目投资。
通过政府资金补贴、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光伏扶贫领域,提高项目投资的规模和力度。
2. 加强项目规划。
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合理布局光伏扶贫项目,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3. 提高电站建设质量。
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的设计、施工和运维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 强化光伏扶贫项目经营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经营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贫困户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三、工作措施1. 建立完善光伏扶贫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加大对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探索建立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回收机制,实现项目的可持续运营。
2. 建立光伏扶贫项目评估机制。
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项目效益和社会影响,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高效、高质量实施。
3. 完善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建立光伏扶贫项目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政府部门传递光伏扶贫的好处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离石区光伏扶贫村级电站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离石区光伏扶贫村级电站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山西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以下,不具备建设单体村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受益村异地建设电站的,产权归受益村所有,占地费用在所在乡镇(街道办)监督下,由受益村与占地村充分协商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田家会街道木问村因无法选址,由红眼川乡殷家山村、唐则焉村和西属巴街道高岭上村村级电站帮带15户深度贫困户获得收益,分别为6户、3户、6户,村集体收益归帮带村,产权归殷家山村、唐则焉村和高岭上村所有;西属巴街道袁家岭村贫困基数较大,大中局村贫困总户数仅为12户,除全部满足本村外,帮带袁家岭村深度贫困户3户,村集体收益全部归大中局村所有,产权亦归大中局村所有。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第五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区政府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
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章收益结构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区政府指定吕梁市离石区鼎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开展光伏扶贫电站可行性方案
4开展光伏扶贫电站可行性方案咱们得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再通过电网输送给贫困地区的居民使用。
这样一来,既能解决他们的用电问题,又能让他们参与到光伏发电的产业链中,增加收入。
1.项目背景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我国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光伏扶贫电站装机容量已超过10GW,受益人口超过1000万人。
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这个项目应运而生。
2.项目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在贫困地区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0MW的光伏扶贫电站,为当地居民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助力他们脱贫致富。
3.项目可行性分析(1)政策支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得到了国家政策的的大力支持。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2)技术成熟光伏发电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设备生产成本逐年降低,投资回报率不断提高。
我国光伏产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为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3)市场需求贫困地区电力需求较大,而光伏扶贫电站能够提供清洁、可靠的电力,满足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4)经济效益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投资回报期较短。
同时,光伏电站的收益可以用于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经济持续增长。
4.项目实施步骤(1)项目选址根据地形、气候、电网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光伏扶贫电站。
原则上,项目选址应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
(2)项目设计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设计光伏扶贫电站的规模、布局和设备选型。
同时,充分考虑电站的运行维护、安全防护等因素。
(3)项目审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项目融资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包括政府补贴、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
(5)项目施工在项目选址、设计、审批、融资等工作完成后,启动项目施工。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2018年 4月 2日 ,在 国 网甘 肃 金 昌 供 电 公 司 长 春
路 供 电 营 业 厅 ,在 电 力 营 销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用 电 客 户 通
过 电 e宝 手 机 APP交 纳 电 费 后 ,打 印 出 一 张 电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这 标 志 着 甘 肃 电 力 首 张 电 费 增 值 税
(本 刊 编 辑 部 )
南 方 电 网 启 动 乡 镇 供 电 所 防 范 人 身 事 故 专 项 治 理 行 动
近 日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所 属 的 广 东 、广 西 、云 南 、贵 州 、海 南 电 网公 司 相 继 启 动 了 乡镇 供 电 所 防 范 人 身 事 故 专 项 治 理 行 动 ,强 调 用 3年 时 间 解 决 当前 乡镇 供 电 所 安 全 基 础 不 牢 、人 身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等 问 题 ,力 争 到 2020年 ,员 工 安 全 意 识 和 技 能 得 到 显 著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得 到 显 著 增 强 ,供 电 所 组 织 机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完 善 ,50% 的 供 电 所 达 到 “三 星 ”以 上 ,“五 星 ”供 电 所 不 少 于 45个 。 本 次 专 项 治 理 行 动 N-与 乡镇 供 电 所 安 全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与 企 业 标 杆 供 电 所 建 设 工 作 同 布 置 、同 安 排 、同检 查 、同 考 核 ,按 照 “一 所 一 方 案 (计 划 )”的 要 求 ,精 准 掌 握 供 电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管 理 短 板 。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成 功 开 具 。 开 具 电 子 发 票 是 国 网 甘 肃 电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国能发新能[2017]91号【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山西、青海、宁夏、吉林、海南、黑龙江、陕西、甘肃、安徽、内蒙古、四川、河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地方电网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地方组织编制“十三五”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审核,471个光伏扶贫重点县中236个县具备下达条件,现予以下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批下达14个省(自治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的光伏扶贫项目,共8689个村级电站,总装机规模4186237.852千瓦,扶持对象为1455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71075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详见附件。
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扶贫效益。
三、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
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电网公司落实村级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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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 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第七条村级(扶贫移民新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好。
(三)村支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
第八条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户。
(二)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或地面场所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定,需经专业人员认定。
(三)贫困户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搬迁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具备条件的贫困村(移民新区)、贫困户优先实施。
第十条集中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条件,按照常规商业电站建设条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第十二条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6%和16.5%;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5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不高于10%。
(四)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五)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
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钢量每MW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五章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第十三条市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光伏扶贫项目初审后,由省发改委报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批复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认定内容包括:(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
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
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
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
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
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市、县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有关市、县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第十六条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收回规模指标,视情况予以追责。
(一)光伏扶贫项目自国家批复且确定投资主体后,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6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12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
(二)投资建设企业和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章资金筹措第十八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一)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采取财政资金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捐助、贫困户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具体出资比例和贫困户申请办理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流程,由相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执行。
(三)村级光伏电站财政补贴资金,可利用市、县融资平台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撬动银行贷款,解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九条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可由市、县指定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筹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政府筹措资本金的来源和方式:(一)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二)以土地、林地折价入股等可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三)由承建合作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先期注入部分资本金,待光伏扶贫电站还清银行贷款后,在电站每年扶贫股份收益中分期退出。
(四)尝试以社保、保险、基金等低成本融资方式作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光伏扶贫贷款项目。
第七章项目运营维护第二十二条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由投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采取成立专业公司或依托企业地面集中电站“以大带小”统一运营管理的办法,承担区域内项目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运维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方式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管理。
(二)以市或以县为单位成立运维公司,由有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运维公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服务范围、工作职能和监管措施等。
(三)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服务内容应包括:统贷统还、建设施工、并网申请、电费结算、发电监测、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
(四)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电站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所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提取金额控制在发电收益的10%左右。
第八章资产收益分配第二十四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
第二十五条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方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
市、县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光伏扶贫项目股份收益,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十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
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第二十八条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有关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精准识别光伏扶贫收益对象。
(二)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统筹,结合实际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审批权限。
(三)光伏扶贫收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五)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上访问题发生。
第九章保障服务第二十九条省级建立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电网接入、电量消纳、电价结算、税费减免等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流程。
凡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备并网条件并经核实认定的光伏扶贫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