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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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通用6篇)

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通用6篇)

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通用6篇)工作总结需要对自身情况和形势背景的简略介绍。

自身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基本建制、人员数量、主要工作任务等;形势背景则包括国内外形势、有关政策、指导思想等。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1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我公司始终坚持环保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了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制,将职责层层落实到了每个单位,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保工作方案,使环境卫生治理和保护得到了广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的认可和支持。

坚持以统筹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节能减排为主线,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及环境保护职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以企业污染防治为重点,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生态破坏;深入开展环境专项行动,保障群众权益,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宣传、环境管理、生态建设、环保法制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主要做法与成绩第一、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职责制,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二、宣传,提高环保认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环保绿色社会的基矗,为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保护国策意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经过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极大地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提高了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关心生产生活环境,主动参与环境建设,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

如有关企业存在着排污不规范的现象,我公司领导和环境保护组成员代表就多次递交了相关的提案和提议。

由此可见,关注环境、保护环境正在逐步成为全体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环保工作将在企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主角。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苏环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批复(苏环管〔2008〕17号)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沭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专题报告》评价结论、《专题报告》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沭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沭阳经济开发区增加电镀和印染产业具有可行性。

二、同意宿迁市环保局、沭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专题报告》及我厅在《关于对江苏沭阳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81号)中提出的相关环保要求,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拟增设的印染和电镀产业仅作为区内企业自身的配套设施,不得建设纯印染、纯电镀项目。

2、纺织业以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的、年印染纤维达1万吨以上的大型纺织企业为主。

3、你委应加快北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3万吨/天)建设进度,加紧筹建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3万吨/天)。

4、沭阳县水利局应加大调水量,确保淮沭河常年调入沂南河的水量大于5m3/s。

5、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新沂河北偏泓之前,电镀及印染废水排放总量暂控制在2万吨/天。

其中电镀业排水量控制在3000m3/d。

6、鉴于沂南河水质已严重超标,你委应配合县政府制定并加快实施沂南河综合治理工程,在沂南河水质稳定达标前,开发区禁止建设电镀、印染企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环管[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0号)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6〕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6.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深加工型项目。

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本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产生“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项目、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及《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指导思想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资料翔实,选用的预测模型正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可作为开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即将下达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核定分配港闸开发区的排放指标,并督促实施。

开发区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三、在扩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时,需对处理厂的规模和尾水排放方式作进一步论证,以确保不对不游芦泾港水厂取水口和下游南通港水厂取水口的水质产生威胁。

四、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关于自行车总厂含铬、氰废水限期治理的建议。

同时,开发区应按南通市环保局的要求,尽快搬迁磷肥厂或根治其含砷废水,以保护南通港水厂的水源水质。

五、开发区应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

生活垃圾经中转站集中后由南通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

六、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环境监督管理。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结束——。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管理,建立适应“十二五”生态省建设要求、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方式的测点网络,现组织开展省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

请各地按照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及时编报相关技术报告。

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本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反馈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

附件:1. 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2. 江苏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方案3. XXX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寇晓芳、张璘、郝英群;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1: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一、背景我省现有重点流域各类监控考核断面264个、国控断面124个、省控断面499个,“十一五”期间为我省水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省界、市界交界断面覆盖不全,监测数据不能有效体现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二是因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码头建设、河流断流等原因,有些监测断面已不具备监测条件,开展监测已无实际意义;三是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有的监测点位已不具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的变化。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1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1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关于对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12号益海(连云港)精细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95号)及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连环发〔2015〕87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在“新建2台130T/H高温高压锅炉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云港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4〕1号)。

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连云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板桥工业园供热工程厂区预留场地内新建1台240吨/小时锅炉和2台25兆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对已投运的2台130吨/小时供热锅炉进行环保措施改造,最终形成“三炉两机,二用一备”规模,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并做配套增扩。

三、同意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2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2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22号)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现对你委报送的《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张家港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同意张家港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在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园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根据物流园区地理位置及规划的产业结构,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物流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物流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物流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安全性高的生产设备、作业方式及污染治理技术,仓储设施及自动化水平、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化工物流行业先进水平。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区内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物流园区建成生态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完善园区规划,合理规划园区布局。

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禁止新建食品、粮油等仓储项目。

园内已建华谷油脂贸易仓储有限公司要逐步调整经营范围,食用油经营项目转为工业油经营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环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详情如下: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苏环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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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苏环管[2005]26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2005年10月18日)苏北地区各有关市、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为更好地推进苏北工业化进程,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的要求,现就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快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防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必须对苏北产业落户提出环保标准。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北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苏北工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防止污染项目落户苏北,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1.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治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苏浒新(1995)5号文及《江苏省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收悉。

经组织评审,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专家评审意见。

该开发区环评报告和环保规划基本符合省环保局苏环计(94)6号文及苏环管(95)4号文要求,按专家意见和下述要求作适当修改补充后,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的依据。

1、开发区南邻苏州新区、北接浒关镇,环评报告中需增加这三个区域相互间的影响的内容,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使开发区的环保规划与苏州新区和浒关镇的环保规划相衔接。

2、简要分析土地利用状况的改变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补救措施。

3、请苏州市环保局根据运河苏州段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开发区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应考虑建设中水道或生态工程,使经处理后的水得到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净化。

4、鉴于省蚕种养殖基地--浒墅关蚕种场位于开发区下风向约2公里处,环评报告中要补充开发区排放大气污染物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对蚕种生产的影响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二、开发区的建设应有助于该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

河道整治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工程应与开发区其他建设配套,实行“三同时”。

请苏州市环保局加强对该开发区监督管理,促使开发区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50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50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50号)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你委《关于请求审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规划〉的申请》(中宜环科委字(1996)第67号)及《宜兴环保科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一、修改补充后的环评报告书和环保规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可信,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方案、对策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园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集中水源地团氿和西氿的水质;应尽快论证尾水回用方案,尽可能实现尾水零排放,以保证集中水源地水质。

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工业园应要求区内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园区内现有企业应加强燃烧废气及工艺废气的治理。

对不符合园区环保规划要求的企业,应限期关停。

四、工业园应按环保规划的要求,加强绿化建设,重视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园区南部南岳寺风景区。

五、实施园区环保规划必须统筹兼顾,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污染物集中控制原则,坚持以高新技术为主,推行清洁生产;工业园应尽快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园区环保工作。

宜兴市环保局加强对园区环保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结束——。

环境规划设计(固废)

环境规划设计(固废)

目录1. 总论 (1)1.1任务由来 (1)1.2编制依据 (1)1.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2)1.3.1指导思想 (2)1.3.2规划原则 (3)1.4技术路线 (3)1.5规划重点 (5)2.基本概况 (6)2.1自然地理状况 (6)2.1.1地理位置 (6)2.1.2 地质地貌 (6)2.1.3 气候、气象 (7)2.1.4河流、水文 (7)2.2.3能源交通 (8)2.3生态环境现状 (9)3.现状调查与分析 (10)3.1薛行工业集中区现状 (10)3.2调查范围 (10)3.3调查内容 (11)3.4调查方法 (11)3.5现状评价 (11)4.环境预测 (11)4.1危废产量预测 (11)4.2排放量预测 (12)4.3污染控制目标 (12)5.总量控制及减量化控制 (13)5.1污染物总量控制 (13)5.1.1范围及控制目标 (13)5.2减量化控制 (13)5.3综合防治措施 (14)5.4 危险固废处置可行性分析 (15)6.总结 (17)7.参考文献 (18)1.总论1.1任务由来为进一步加快涟水县的经济发展步伐,扩大招商引资途径和力度,适当引进以化工行业为主的三类工业,2006年8月涟水县政府以涟政办[2006]136号文批准设立薛行化工工业集中区,由涟水经济开发区负责薛行工业集中区的规划、开发和管理。

2006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7年2月省环保厅对该报告进行了批复《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内容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的通知》(苏环办[2011]374号)要求,为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相关制度,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规划(区域)环评满五年以上的的产业园,应立即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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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
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3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33号)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来的《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按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引进项目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规划调整意见、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在小李集办事处薛行村附近设立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可行,但该集中区需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发建设。

《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将作为该集中区开发建设、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你单位在该集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以下要求:
1、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集中区的开发建设,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要引导企业内部及区内外能源、水资源及物料(含固体废物)梯级利用,形成生态产业链,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集中区环境管理体系,将集中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2、实施布局调整,优化产业定位
按报告书提出的调整方案实施布局调整,其中:中部为精细化工区,重点发展传统精细化工行业;南部为新领域精细化工区,重点引进新领域精细化工类的企业;北部为表面处理和电镀小区,其用地规模近期控制在10ha、远期控制在20 ha以内,限于为县经济开发区机械行业相配套的电镀企业。

上述精细化工行业分类按报告书中表5.2-1执行。

集中区须设置足够宽度的空间防护隔离带,区内不设居住区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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