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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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
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3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7〕33号)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来的《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按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引进项目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规划调整意见、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在小李集办事处薛行村附近设立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可行,但该集中区需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发建设。《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将作为该集中区开发建设、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你单位在该集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以下要求:
1、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集中区的开发建设,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要引导企业内部及区内外能源、水资源及物料(含固体废物)梯级利用,形成生态产业链,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集中区环境管理体系,将集中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2、实施布局调整,优化产业定位
按报告书提出的调整方案实施布局调整,其中:中部为精细化工区,重点发展传统精细化工行业;南部为新领域精细化工区,重点引进新领域精细化工类的企业;北部为表面处理和电镀小区,其用地规模近期控制在10ha、远期控制在20 ha以内,限于为县经济开发区机械行业相配套的电镀企业。上述精细化工行业分类按报告书中表5.2-1执行。
集中区须设置足够宽度的空间防护隔离带,区内不设居住区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