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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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一)规财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规划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二)总量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三)污防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四)流域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五)生态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六)省环监局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七)省固废中心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生态与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并报送生态处。生态处会同环评处组织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报送环保部征求意见。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获得环保部同意后,环评处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会同有关处室作出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决定。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获得环保部意见后,生态处将环保部意见反馈给负责审批的部门。

第十四条环评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对涉及重大、敏感等需要现场核实的项目,可委托省厅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环保督查中心”)开展现场核实工作。环保督查中心应当在收到环评处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出具现场核实报告,并提供给环评处,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依据。环保督查中心对其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省厅各部门应通力协作,提高审批效率。环评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分别在30、15和3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章现场监察(监理)与试生产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应提高监察频次,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季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并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建立档案。省环监局负责不定期抽查和调度,掌握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须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应与建设项目施工同步,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环评处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不少于1次。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环境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省厅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环监局负责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工作。省环监局应当自接到环评处转交的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察工作,并出具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提供给环评处。省环监局对其出具的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环评处负责试生产核准工作。环评处应依据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等,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试生产核准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申请延期验收的,必须于允许试生产期限内向环评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环评处负责自环评文件审批至试生产核准期间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应根据施工期及试生产期间现场监察情况,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环监局,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对其出具的“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监局应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市、县级环保局予以实施。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监局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保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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