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
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清洁、节能、低碳、环保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先推广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模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环境特点和建设项目特殊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重大或者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定期更新,及时调整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负责和持续落实。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和改善目标,并按照要求对施工、运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扬尘、噪音、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环境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审批、超出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治甚至吊销执照等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26页wor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规范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二、办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五、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报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2)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3)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4.决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环办[2009]3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在项目审批阶段,环评批复中应明确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在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机构应检查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进行必要监测;在项目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机构应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应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对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苏环管〔2008〕341号)、《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苏环办〔2011〕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苏环办〔2013〕10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或授权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以下简称总量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四条审批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总量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登录中国昆山门户网站(www。
xzfw.ks。
gov。
cn/front/szks。
html),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相关资料上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须上传的验收资料包括:(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五)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固废交换转移申请表;(六)生活污水接管的排水许可证;(七)建设单位环保工作汇报;(八)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九)厂区污水、雨水管道图,排污口位置图;(十)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方案;(十一)该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合同;(十二)环保局认为需要准备的其它材料.简易验收项目(审批未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只需要上传第(一)、第(三)—第(六)项材料。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术语二、环境保护责任2.1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2设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3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4监理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5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职责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1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四、环境保护措施4.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4.2环境保护设施施工4.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4.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与维护五、环境保护监测5.1监测计划制定5.2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5.3监测数据收集与报送5.4监测数据公开与披露六、环境保护应急预案6.1应急预案编制6.2应急预案审批6.3应急预案演练6.4应急预案修订七、环境保护培训与宣传7.1环境保护培训7.2环境保护宣传八、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8.1法律责任8.2纠纷解决九、附则9.1名词解释9.2文件解释权9.3文件实施与修订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3.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环境保护法》;(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义与术语(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活动;(二)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措施的活动;(三)环境保护设施:指为防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专业型文档》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2: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一)相关文件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3.水量平衡图;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
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0731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0731第一篇: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70731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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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污染物△ 总量平衡△ 办法通知抄送:环保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 —XX年x月x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氧氮化物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 3 —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第六条审核原则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范围内平衡,县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同步削减原则从XX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XX年可用当地*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XX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4 —购手续第七条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审核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环保部审批项目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意见2、审批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 5 —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省厅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市、县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太湖流域项目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6 —第九条其他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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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
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
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
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一)规财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规划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二)总量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三)污防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四)流域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五)生态处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六)省环监局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七)省固废中心应当自收到会核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管理方面的书面会核意见。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生态与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并报送生态处。
生态处会同环评处组织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报送环保部征求意见。
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获得环保部同意后,环评处受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会同有关处室作出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决定。
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获得环保部意见后,生态处将环保部意见反馈给负责审批的部门。
第十四条环评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对涉及重大、敏感等需要现场核实的项目,可委托省厅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环保督查中心”)开展现场核实工作。
环保督查中心应当在收到环评处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出具现场核实报告,并提供给环评处,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依据。
环保督查中心对其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省厅各部门应通力协作,提高审批效率。
环评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分别在30、15和3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章现场监察(监理)与试生产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应提高监察频次,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季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并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建立档案。
省环监局负责不定期抽查和调度,掌握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须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应与建设项目施工同步,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环评处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不少于1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环境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省厅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环监局负责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工作。
省环监局应当自接到环评处转交的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察工作,并出具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提供给环评处。
省环监局对其出具的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环评处负责试生产核准工作。
环评处应依据试生产核准现场监察报告等,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试生产核准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须申请延期验收的,必须于允许试生产期限内向环评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环评处负责自环评文件审批至试生产核准期间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应根据施工期及试生产期间现场监察情况,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环监局,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对其出具的“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监局应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市、县级环保局予以实施。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监局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保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评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
试生产核准决定抄送环保部及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五章竣工环保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环监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三)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提供试生产核准意见;(四)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在35(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并对其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省环监局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处室完成验收工作,并作出验收决定。
省环监局对其作出的验收意见负责。
省环监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间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省环监局、环评处负责参加。
第三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