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办法,以提升水土保持工作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不同,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资质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员,中级资质适用于工作经验在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人员,高级资质则适用于工作经验超过五年的人员。
2. 专业知识要求申请资质的人员须具备扎实的水土保持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技术和方法,并能够运用地质、水文、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方案编制。
3. 培训要求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操作技能培养等,并且要持续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 经验要求资质申请人员须能够提供有效项目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果。
要求在过去五年内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或有类似项目的相关经验,能够出示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成果,以便评估其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的能力。
三、申请程序1. 资格审核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资质要求。
2. 考试评估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须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考核,以评估申请人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
3. 资质认定经过资格审核和考试评估后,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将通过正式的书面函件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颁发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有效期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申请人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的更新,需提交相关的继续教育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水保实施方案编制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的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项目中,为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首先,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例如,具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等方面的相关资质,并且有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实施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其次,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过去的工程项目中,具有成功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经验,并且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才能够更好地编制出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另外,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在过去的项目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共同完成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最后,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挑战。
综上所述,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是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才能够获得的资质,具备了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8 329号)的精神,经研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同意承接该项工作,并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移交过渡期间的具体工作正在进行,学会也将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有关单位转发辖区内的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遵照执行。
中文名水土保持方案根据《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编资质管理办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水利部目的防治水土流失目录.1管理办法.2内容.3编制原则管理办法(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8220资格证书8221);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8220上岗证书8221)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土地生产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维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
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是指具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和能力。
下面将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涉及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植被恢复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需要具备土地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
其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
这些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一种认可和保障,也是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重要手段。
另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
在实际工作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是衡量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资质的重要标准。
通过实际项目的实施和成功案例的积累,可以验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行业内积累的无形资产,也是获得客户信任和合作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从而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
最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水土保持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因此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以及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地和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保护水资源,避免水土流失和水质恶化。
为了有效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至关重要。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对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的办法。
下面将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要求、管理办法和发展前景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应具备一定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编制人员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土地利用规划、水文学、强化水土保持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
此外,编制资质机构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应有相应的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首先,对于个人资质认定,可以设立相关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
同时,还应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对于机构资质认定,可以制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如人员数量、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资质机构具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质机构和编制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且对其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
最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水土保持工作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有关方面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也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工作,拥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将面临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是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的必要手段。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
水利部关于印发《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1995]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现将《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第四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心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技术规范,并能提供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一至两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类似成果。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两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湖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丙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考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每年对省内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五)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1.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成立考核小组;2. 资质单位应按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考核小组对资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深入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资质单位进行定性评价,并进行综合排名,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综合排名前三名为优等;5、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考核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备案;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由专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 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 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3. 方案编制质量低下,全年项目评审累计未通过达到两次的;4. 资质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5、连续2年资质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八条连续三年考核排名为优等的资质单位,将优先推荐为资质升级的考察对象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精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编管理编法;编行,第一章编编第一目的和依据编加强生编建编编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编管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编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编的编定和水利部《编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编移交中水土保持管理的将国学会通知》;水保[2008]329,~制定本编法。
号第二编位编编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编位~编申编加入中条从国水土保持~成编的编编编位~按照本编法取得《水土保持学会学会体会方案编制编格编编》;以下编“编格编编”,~在编格编编等编编定的范编称并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编。
第三人编编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编编具有中编以条个从上编~加编编管理编位编编的编编技编培编~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学参编上编编编》;以下编“上编编编”,方可编展工作~同编每三年至少称参加一次知编更新培编。
第四编编等编及编编范编编格编编分编甲、乙、丙三等编。
持甲编编格条个编编的编位~可承各编立编的生编建编编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担持乙编编格编编的编位~可承所在省编行政省编及以下立编的生编建编担区编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编编格编编的编位~可承所在省编担行政市编及以下立编的生编建编编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区第五管理主中水土保持编编编格编编的管理工作。
编条体国学会格编编的编编、降编和吊编等编编管理文件由中水土保持理事编编编。
国学会中水土保持编防编督编编委编具承编格编编的申编受理、国学会会体担编编、编编、延编、编更等管理工作~省编水土保持受中水土保持学会国学1会担委托承甲编编格编编的初编和乙、丙编编格编编的申编受理、延编及编更的编编、日常编编等具管理工作。
有省编水土保持的省;自治、体没学会区直编市,~其乙、丙编编格编编的具管理工作由中水土保持编体国学会防编督编编委编承。
会担第六管理原编编格编编编行编编管理~编量控制。
中水土保持条国学会况确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编的需求等情定不同编期的持编编位控制编量~编符合本编法编定件的申编编位~编编编放编格编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第八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水平评价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1)事业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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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培训人员学历、资历和专业要求(附录1)2、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变更证明材料(附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 1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3(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条件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日常检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整改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降级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
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