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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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神和原则,又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

此外,本《办法》还深入分析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异,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

当前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本《办法》适用的药品标准包括哪些?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本《办法》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关联审评和审批的大幕已经开启, 具体的程序有如下九条: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获得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向相关受理部门同时提交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及相关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 包括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请表。

二、相关受理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的受理工作, 对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申请分别给予受理号,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可视需要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实施延伸检查。

三、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对所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关键工艺参数等信息资料, 也可在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受理后由其生产企业凭受理号直接提交至药审中心。

五、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批准后, 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请信息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六、具备备案号或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在关联申报时可仅提供批准备案号或证明文件号。

七、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应在本公告规
定时间内向药审中心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八、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前若发生变更, 按原规定提交资料, 由相应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药审中心。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药品的包装和辅料也同样重要,它们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了《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规定》。

该规定主要对药品的包装和辅料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重点关注的是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配合及其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定义和要求1. 审评范围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国家药品注册,包括国产新药、引进药品,以及药品的变更申请。

2. 审评要求在药品注册申请中,必须对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辅料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同时,需要提供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应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对药物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批相应的包装材料和辅料。

3. 小批量试验规定对于新的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审评部门还要求进行小批量试验来评估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二、对药品包装材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品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性、透明度好、不易变形和不易老化等特性。

特别是需要防止水和气的侵入,以避免药品的变质。

2. 包装清洁药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干燥,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清洁。

3. 记录所有信息药品包装材料应记录所有的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 包装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同时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对药用辅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和适宜性,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1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关联审批政策解读

关联审批政策解读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2017年05月22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

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的解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的解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起草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为优化化学原料药管理,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企业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登记资料,获得登记号并公示化学原料药基本信息,供制剂企业选用,待关联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2019年12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化学原料药实施审批制,其登记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2020年7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化学原料药审评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

我国是化学原料药生产、出口大国,对化学原料药实施再注册,可以在确定的监管周期内对生产能力、质量管理符合情况进行确认,对生产、销售、抽检、变更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于落实化学原料药的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学原料药产业发展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公告》实施的范围是什么?《公告》实施的范围是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并审评通过的化学原料药,以及原已获得批准文号并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转入登记平台的化学原料药。

三、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的申报端口是什么?境内生产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均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

四、再注册申报时是否可合并申报其他变更事项?鉴于再注册、补充申请、备案的审查单位、时限不尽相同,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合并其他变更事项。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6、药包材生产企业在药包材情况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 更,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被发现,有好办法解决这个
问题吗?
•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药包材生产企业及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 务,即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 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 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 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并及时掌握药包材的变更 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为了 避免因供应商问题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更加 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 业;一方面会在双方信息沟通方面建立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变更信息 ;另外,会在双方协议中提出对药包材变更方面的要求。(本期答题 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 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 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 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 ,也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递 交其药品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依据公告 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包材,但届时无该包材的证明文件可用。建议药包 材厂商在公告给予的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考虑递交有效期届满 的包材品种的关联审评资料。(本期问题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解 答)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2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01目录CONTENTS原料药的登记受理020356号公告实施情况04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办法01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审评审批制度原辅包管理方式的演变国发〔2015〕44号2016年134号公告国发〔2017〕46号厅字〔2017〕42号文2017年146号公告2019年56号公告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登记公示年度报告延伸检查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登记状态标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节类型标识状态A I 总计原料药10073295913032药用辅料229618964192药包材6370486811238总计18739972328462标识注释:A 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I 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尚未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原辅包登记信息统计表(数据截至6月30日)原辅包信息公示0256号公告实施情况56号公告发布信息中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类型批准信息转入标A 原料药8769药用辅料1964药包材5778总计16511药用辅料地方省局✓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药审中心启动了146号公告发布后转入中心未开展审评的104件仿制原料药审评任务;✓药审中心将93个审评结论为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药审中心将328个由中检院移交的已公示并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包材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

关联审评法规介绍与解读

关联审评法规介绍与解读




制剂完成专业审评、现场检查以及注册检验(如有需要)且均符合要求的, 该制剂通过技术审评送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并允许原辅包在该制 剂中使用。制剂的注册证明文件注明原辅包企业及登记号信息。总局发给原 辅包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技术文件,对同一原辅包存在不同登记号的,按 不同登记号以及质量标准进行区分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国内原料药关联审评相关政策法规介绍2017年11月30日发布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规介绍
六、在登记平台建立的过渡期,药审中心在门户网站(网址) 以表格方式对社会公示“原料药登记数据”“药用辅料登记数据”“药包材登记 数据”,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登记号、品种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 国产/进口、包装规格、登记日期、更新日期、关联药品制剂审批情况等。原料 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在药审中心门户网站“申请人之窗”填写品种基本信 息后,将登记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至药审中心药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 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 料;资料符合要求的,由药审中心进行公示。


国内外原辅包审评制度的区别及比较分析
国内原批准文号制度与关联审评制度分析:原批准文号特点: (1)可获得独立的批准文号; (2)可获得独立的GMP证书; (3)销售时只要有批准文号和GMP证书,相应的供应商变更相对容易简单 原批准文号存在的问题: (1)注册时间周期长 (2)变更困难,变更周期长; (3)以往的原料药的杂质研究不充分; (4)制剂企业使用时,杂质研究不充分; (5)原料药控制不充分;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2017年05月22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

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随着药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更新,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药品制剂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药品更好地发挥药效和质量,同时也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也成为了众多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话题。

一、药包材的审评审批政策药包材是指用于制药和包装的各种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灭菌包装材料、贮存材料等。

由于药包材与药品接触,因此其质量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如下审评审批政策:(一)药包材的种类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药包材包括:塑料袋、玻璃瓶、铝箔袋、硬胶囊、软胶囊、针头、留置针、输液器、输液袋、输液管等。

其中,塑料袋、玻璃瓶和铝箔袋是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泛的药包材。

(二)药包材的审评审批依据药品生产使用的药包材需要符合如下要求:1.材料应为安全无毒,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2.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其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3.药包材的选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能够充分发挥药品的药效和稳定性;4.材料的包装、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卫生、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干净、无菌,不会受到污染或损坏。

(三)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材料检查:检查各种药包材的材质、结构、尺寸、外观等是否符合要求;2.生产工艺评价:评估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布局、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评估;3.品质评价:评估药包材的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对材料的化学、物理、微生物学、生物相容性等方面进行评价;4.实际使用评估:对药包材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材料的包装方式、存储条件、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评估;5.审评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评结论,并据此向制药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布相关通知。

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药用辅料是指用于药品制剂中的各种其他材料,包括溶剂、助剂、填料、乳化剂等。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V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V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V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药用原辅包(RMPP)关联性评审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关于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常见问题的解答。

1. 什么是药用原辅包?药用原辅包是制成药品时所添加的原材料和辅助剂,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溶剂、催化剂等。

2. 什么是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指对药品制剂中的原材料和辅助剂进行的安全性、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原材料和辅助剂的影响。

3. 为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非常重要?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是保证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重要环节,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受到原材料和辅助剂的影响。

如果原材料和辅助剂质量不合格或不适当,可能引发药品批次和生产差异,影响药品的质量效果,甚至可能给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4.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需要哪些方面的实验?对药用原辅包的评估要包括质量、品质、稳定性、接触材料毒性、容器的柔韧性、无菌、金属杂质、有机残留物、金属离子等实验。

5. 药用原辅包评估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评估药用原辅包时需要考虑不同级别的使用场景,并根据药物的剂型及其用药方式来确定最适宜的原辅材料。

6. 药用原辅包的评估和监管标准是什么?药用原辅包的评估和监管标准一般由注册局和制药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法规和指南等制定和指导。

7. 药用原辅包的评估是懂行的专家可以完成的任务吗?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需要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通常由药物毒理学家、分析化学家、制药工程师、药学专家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共同完成。

总之,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对于药品的生产和注册是至关重要的,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

只有通过全面的实验评估和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关联审评政策下药用辅料与药包材变更管理的思考

关联审评政策下药用辅料与药包材变更管理的思考

关联审评政策下药用辅料与药包材变更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制度的不断完善,药品的审评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关联审评政策的实施。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是药品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变更管理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的现状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是药品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药用辅料是指用于药品生产过程中,与药品本身没有直接作用,但在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辅助物质。

药包材则是指药品包装材料,包括药品包装容器、密封材料、标签等。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管理是药品生产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管理主要采用的是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进行变更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变更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二、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虽然变更管理制度在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不够严格,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规范操作。

2. 变更管理制度的流程不够完善。

在变更管理制度的实施中,有些环节流程不够完善,导致变更管理制度的效果不够显著。

3. 变更管理制度的审核标准不够明确。

在变更管理制度的审核过程中,一些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核结果不尽如人意。

4. 变更管理制度的批准机制不够灵活。

在变更管理制度的实施中,一些批准机制不够灵活,导致变更管理制度的效果不够显著。

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加强对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变更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

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

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

“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

(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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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2017年05月22日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
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

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
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启动技术审评。

五、药包材、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
药包材、药用辅料已批准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单独进行补充申请审评审批,不核发补充申请批件。

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涉及到的药品进行变更研究,保障药品质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不得继续使用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哪些?
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不得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

七、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

例如需要继续加工成型的药用玻璃管、橡胶及弹性体、塑料粒料,以及各种助剂、添加剂、填充剂等。

八、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佐剂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佐剂,应符合生物制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

九、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药包材有何要求?
对于注射剂、滴眼剂等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研究资料,完成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

上述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仅供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使用。

十、2016年第134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的进口辅料注册申请有何要求?
2016年第134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受理的进口辅料注册申请,在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提出申报上市申请时,申请人应继续按原规定提出上市申请。

十一、2016年第134号公告附件1中规定的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有哪些?
(一)矫味剂(甜味剂):如蔗糖、单糖浆、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麦芽糖醇等。

该类品种仅限于在制剂中作为矫味剂(甜味剂)使用。

(二)香精、香料:如桔子香精、香蕉香精、香兰素等。

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及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用香料通则》等相关要求。

(三)色素(着色剂):如氧化铁、植物炭黑、胭脂虫红等。

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要求。

(四)pH调节剂(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pH调节剂):如苹果酸、富马酸、醋酸、醋酸钠、枸橼酸(钠、钾盐)、酒石酸、氢氧化钠、浓氨溶液、盐酸、硫酸、磷酸、乳酸、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等。

(五)仅作为辅料使用、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无机盐类):如碳酸钙、碳酸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磷酸钙、磷酸氢钙、硫酸钙、碳酸氢钠等。

(六)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

上述药用辅料,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现行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或现行版USP/NF、EP、BP、JP药典标准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信息、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上述辅料完成关联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范围的药用辅料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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