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建办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现就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原则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实现省级全覆盖,且每个地区不超过3家。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
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试题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结业考试试题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2分)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2、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4、在建筑施工图中,“”表示带半圆弯钩的钢筋搭接。
5、空心砖的代号为KB。
6、钢筋混凝土是由混凝土和钢筋两种材料构成的。
7、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常用的钢有钢筋和钢丝两类。
8、屋面防水工程按采用材料不同,可分为柔性防水和刚性防水两大类。
9、建筑物外墙防水,一般可分为外墙板拼接缝密封防水和外墙墙面保护性防水两种。
10、存放密封材料及有机溶剂的仓库及施工现场,必须严禁烟火,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11、“四口”即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12、钉结合的特点是结合的强度小,容易破坏木材。
13、圆钉结合有4种,它们是明钉、暗钉、转角钉、扎钉。
14、卷材防水屋面是指利用胶结材料采用各种形式粘贴卷材进行防水的屋面。
15、室内给排水工程图表示一幢建筑物的给水和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平面图、系统轴测图和详图。
16、管子在手动和堆放过程中,常因碰撞而弯曲,加工和安装时也有可能使管子变形,但是管道施工要求管子必须是直的。
因此,施工中管子如果弯曲,应进行调直。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钢筋混凝土的优点有()A. 材料利用合理B. 可模性好C. 耐久性和耐火性较好,维护费用低D. 抗裂性差2、按钢筋生产工艺,混凝土结构使用普通钢筋是指()A. 热扎钢筋B. 热处理钢筋C. 冷加工钢筋D. 弯起钢筋3、保温隔热屋面包括()A. 架空隔热屋面B. 蓄水屋面C. 种植屋面D. 倒置式屋面4、涂膜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有()A. 抹压法B. 涂刷法C. 冷粘法D. 机械喷涂法5、进行嵌缝处理的墙板缝宽度一般以()为宜。
A. 1.5-3mmB. 5-10mmC. 15-30mmD. 50-70mm6、管道施工图表示中,按国家标准制定了五种图幅标准,其中最小的是()。
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市境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集镇和村庄。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建制镇、非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办法称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三条凡在村镇进行的各类建筑活动,包括各类建筑、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以及乡镇其它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的村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并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对于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或扩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除尘滤布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应进入建设管理程序须履行和完善以下手续。
(一)报建(二)勘察(三)图纸设计(四)图纸审查(五)确定施工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确定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六)办理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符合国家监理要求的工程,办理监理手续(七)申领施工许可证(八)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限额以上工程的勘察、图纸设计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施工必须由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建。
严禁无资质勘察、设计,无资质施工、越级施工。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七条限额以上工程,必须履行图纸审查,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或采用建设局审查批准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不按上述规定的,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是指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者的一系列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建造师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等。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行业中,从业者数量庞大,为了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和实行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能够规范从业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从而规范从业者的技能水平、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使得从业者更注重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达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其次,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能够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较大,非专业人员的从业会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而有了完善的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者将更具有专业性和责任感,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也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
在国家大力推动工程建设的背景下,从业者素质的提高和技能水平的提升是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只有有限制和规范从业者流动和入行,才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资格制度的收费标准和考核是否严格公平,以及为何会存在“千人一面”的问题等,都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
其次,现行制度对已有经验、已具备能力和高学历证明能力的人员如何入行的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工程建设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我们要通过持续深化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推广,拓宽资格证书的相关用途、严格考核标准,不断优化制度达到规范从业者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考试合格人员,不予注册的情形: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不满5年的; 3. 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
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5年的; 5.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2.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造师
建筑工 程从业 人员
注册结构 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人员
注册监理师
注: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 涂改、伪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2.2.3 建筑业企业资质
2.2.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 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 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 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 请晋升上1个资质等级 企业在资质年检结 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资 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试行办法
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培育乡村人才,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在乡村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为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能型劳动者,主要为在当地从事建筑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乡村建筑工匠。
第三条【目标任务】通过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乡村工匠队伍提高素质,培养具备建筑工程要求、服务乡村的建筑管理和施工人员,切实保障乡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夯实基础。
第二章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工作要求第四条【工作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工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接和落实,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乡村工匠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村工匠培训评价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双方共同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需求,按各自职能分工,为本地开展乡村工匠培训评价提供服务。
第五条【标准要求】培训评价标准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建筑技术规范标准,适应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并定期更新。
培训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图识读、房屋建筑构造、建筑工程测量、常用建筑材料、房屋建造施工技术、建筑重建设计及节能技术等。
第六条【培训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需求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鼓励当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等开展乡村工匠培训。
各培训机构要注重规范化管理,提升师资水平,聘请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技能训练的“双师型”教师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条件】劳动者按自愿方式参加当地乡村工匠培训,同时应为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人员。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必须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教育、建筑、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审核核发证件,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体现其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编号和防伪措施,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核发,并由有效期限。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以保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进步。
第三章证书的管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证书。
第十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考试应当有权威的机构或组织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严格的评判标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的证书应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进行现场核验,以防止证书的冒用和伪造。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申请和更新证书,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的证书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和更新到统一的电子数据库中,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证书的挂失和补办,确保证书的安全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书,违规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积极受理和处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
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一、背景建筑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人才要求较高。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才的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三、职称管理1. 根据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建立职称评定制度。
2. 职称评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每层次对应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要求。
3. 申请职称评定的从业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评审程序进行评定。
4. 职称评定结果将被记录在从业人员的个人档案中,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1.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中级和高级,每个级别对应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3.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职业资格证书将在通过考试后发放,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五、监管和处罚1. 建筑行业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2. 对于违反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吊销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取得相应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为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筑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业人员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证件种类及用途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和操作能力。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从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
4.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从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用于证明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证件管理要求1. 证件持有者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复审,确保证件有效性。
2. 证件持有者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3. 证件持有者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4. 证件持有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证件发放与回收1. 证件发放:由我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件。
2. 证件回收:证件持有者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岗位时,应将证件上交单位。
五、监督检查1. 我单位定期对证件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证件有效性。
2. 发现证件持有者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建筑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我单位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于二层及于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标准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平安,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平安管理的通知?〔建村〔2021〕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2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平安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工程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方案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方案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平安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4号)《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9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里简单的做些说明。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该法。
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匠在村镇规划区内建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这里涉及到的“有关规定”应是指已经于2004年7月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在该管理办法废止之后,关于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就没有具体的管理规范了。
这之后即同年12月6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必须具备资质是这样规定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注意,这里指的是可以发给合格证书,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一、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管理办法1. 积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更多的农村建筑工匠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农村建筑工艺的提升,提高农村建筑质量和农村发展水平。
同时,通过积分管理,可以根据建筑工匠的业绩和贡献,合理激励和奖励他们,提高工匠队伍的凝聚力和积极性。
2. 积分的计算方法农村建筑工匠的积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技术水平: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等级和技术成长情况进行评定,不同等级的建筑工匠有不同的积分奖励。
(2)业绩贡献:根据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的建筑项目数量、建筑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定,业绩越突出和贡献越大的建筑工匠获得的积分奖励越高。
(3)培训学习:根据农村建筑工匠参与各种培训学习的情况进行评定,积极参与培训学习的建筑工匠获得的积分奖励较高。
3. 积分奖励政策和机制(1)积分奖励可以通过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种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可以是奖金、礼品等,荣誉奖励可以是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建立积分兑换机制,建筑工匠可以根据自己的积分兑换相应的奖励。
(3)定期公示积分排名,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让建筑工匠积极争取更高的积分和奖励。
二、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1. 评价指标的确定农村建筑工匠的评价指标应包括技术能力、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义务教育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考察建筑工匠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
2. 评价方式和程序(1)多元评价方式:可以通过建筑工匠的自评、领导评价、客户评价、同行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2)评价周期:建立定期的评价周期,例如每半年、一年进行一次评价,以及不定期的临时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应及时公示,让工匠们了解自己的评价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申诉和解释,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评价结果的使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筑工匠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建筑工匠,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评价结果不佳的建筑工匠,可以进行相应的培训提升或者警告处罚。
农村建筑工匠考核方案
农村建筑工匠考核方案农村建筑工匠考核方案是为了提高农村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推动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专业化发展而设计的一套评价体系。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农村建筑工匠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方式等。
一、考核内容1. 技术能力:考核工匠在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能力,包括砌筑、搭建、浇筑等技术要点的掌握程度。
2. 施工质量:考核工匠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能力,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外观的美观度等方面。
3. 安全意识:考核工匠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范、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等方面。
4. 团队协作:考核工匠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其他工匠的配合、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1. 技术能力评分标准:- 熟练度:根据工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熟练程度进行评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分值最高,C等级分值最低。
- 掌握程度:根据工匠对各项技术要点的掌握程度进行评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分值最高,C等级分值最低。
2. 施工质量评分标准:- 结构稳固性:根据工程造价、结构类型和结构要求进行评分,分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外观美观度:根据建筑的外观效果进行评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分值最高,C等级分值最低。
3. 安全意识评分标准:- 遵守安全规范:根据工匠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规范进行评分,分为是、否两个等级,其中是等级分值较高。
- 正确使用安全设备:根据工匠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进行评分,分为是、否两个等级,其中是等级分值较高。
4. 团队协作评分标准:- 与其他工匠的配合:根据工匠在团队合作中的配合程度进行评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分值最高,C 等级分值最低。
- 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工匠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的情况进行评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分值最高,C等级分值最低。
三、考核方式1. 考核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试题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结业考试试题(满分100分,时间60分钟)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2分)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2、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4、在建筑施工图中,“”表示带半圆弯钩的钢筋搭接。
5、空心砖的代号为KB 。
6、钢筋混凝土是由混凝土和钢筋两种材料构成的。
7、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常用的钢有钢筋和钢丝两类。
8、屋面防水工程按采用材料不同,可分为柔性防水和刚性防水两大类。
9、建筑物外墙防水,一般可分为外墙板拼接缝密封防水和外墙墙面保护性防水两种。
10、存放密封材料及有机溶剂的仓库及施工现场,必须严禁烟火,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11、“四口”即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12、钉结合的特点是结合的强度小,容易破坏木材。
13、圆钉结合有4种,它们是明钉、暗钉、转角钉、扎钉。
14、卷材防水屋面是指利用胶结材料采用各种形式粘贴卷材进行防水的屋面。
15、室内给排水工程图表示一幢建筑物的给水和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平面图、系统轴测图和详图。
16、管子在手动和堆放过程中,常因碰撞而弯曲,加工和安装时也有可能使管子变形,但是管道施工要求管子必须是直的。
因此,施工中管子如果弯曲,应进行调直。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钢筋混凝土的优点有()A. 材料利用合理B. 可模性好C. 耐久性和耐火性较好,维护费用低D. 抗裂性差2、按钢筋生产工艺,混凝土结构使用普通钢筋是指()A. 热扎钢筋B. 热处理钢筋C. 冷加工钢筋D. 弯起钢筋3、保温隔热屋面包括()A. 架空隔热屋面B. 蓄水屋面C. 种植屋面D. 倒置式屋面4、涂膜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有()A. 抹压法B. 涂刷法C. 冷粘法D. 机械喷涂法5、进行嵌缝处理的墙板缝宽度一般以()为宜。
A. 1.5-3mmB. 5-10mmC. 15-30mmD. 50-70mm6、管道施工图表示中,按国家标准制定了五种图幅标准,其中最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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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
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了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六条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建筑工匠可以在所在省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