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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
2011年4月15日 仍未下发
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展最快的渠道。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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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199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 行)》的通知
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数据电文收讫及收讫时间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唯一性;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2)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保密性;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签名的防篡改性;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数据电文的防篡改性。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 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 服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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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背景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的开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迈入网络 之门。
•1998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的第一张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
走进网络时代。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
承认数据电文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 有效性
电子签名 法律责任
数据电文 有效形式
电子签名 有效性
收讫确认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明确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 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 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 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网站。
•2000年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在北京宣布:泰康在线正式开通,在该网上 可以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 •2005年4月1日,人保财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当日正式推 出电子保单,并为网上投保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报单。
保险网销背景
目前我国网络销售虽以各大保险公司的官网销售为主流,但淘宝、第三方专业保 险网站和微博行销等渠道也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元化的网络途径。 2012年全年保险行业网销渠道保费收入已超140亿元。虽然目前网销保费占总体 保费收入的比例还很低(寿险公司网销渠道保费贡献率大多不足1%,财险公司较高 的水平也仅在5%左右),但却以每年超过100%的增速奋起直追,已经超过电销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 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 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 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电子签名 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 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
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对告知的 要求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