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我校师资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及XX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人才引进要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拟发展的新兴学科,兼顾其它学科,要注重新专业、实验室师资建设及管理队伍建设。
保障我校人才队伍科学、协调、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引进人才的范围(一)两院院士;(二)省部级及以上特聘教授;(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四)教授;(五)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引进人才的程序(一)各部门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部门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并纳入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多渠道获取高层次人才信息。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学术评鉴,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同意引进的人才,报市人事审批。
(五)人事审批同意引进的人才,由校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落实相关待遇。
四、引进人才的待遇(一)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1.年薪面议;2.配备专用轿车;3.在学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22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40万元;4.提供科研启动金120万元,组建专业研究所并安排2-3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二)省级及以上特聘教授1.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年12万元,同时享受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2.在学校工作期间,在新校区免费提供22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5万元;3.提供科研启动金60万元;安排助手1-2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1.享受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2.在新校区提供20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5万元;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20万元;安排1-2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浅议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社会发展增大了人才交流中心的业务工作范围, 为了充分实 技 能 , 对人 才 交 流 中心 而言 , 危 害 度 极大 , 是 遏 制 其人 才 发展 的主
现 稳 定 的社会 经 济增 长 , 需要 优 化交 流 中心 的人 才管 理工 作 , 同时 要瓶 颈 。
应充分考虑时代发展特点进行后期管理体系的改建 。 将人员的专
一
现 以及 徇 私枉 法 等违 法 行 为 的发 展 。 这 些都 需 要充 分 加 强管 理 机 现阶段 , 人才交流 中心 的工作内容涉及 范围广 , 包括人事管 构 的优 化 。 社 会发 展 、 城 市 化进 展 加 速 , 均 引起交流 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特点分 析
作量也在增加, 为了保证毕业人员求职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对人 人员 的积 极 性与 创新 性 , 保证 相关 作业 人 员 、 政 府 管理 机构 等均 满
才 交 流 中心进 行改 革优 化处 理 。
足 当代资 源 管理要 求 。 针对 国内高 校扩 招增 幅 大的 特点 , 需要 加 强 人力 资源 对 毕业 生 的管理 控制 能力 , 大学 生在 高校 的专业 能 力 、 实 践 能力差 异 较大 , 毕 业后 对应 的工 作 素养 有所 不 同 , 为 此人 力资 源
的 复杂 度 、 综合 性。 为此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理 的优 化 。 对其 管理特 点 、 现状 问题进 行 相 关策略探 讨 具有 重 大意义 。 笔 者对人 才 交流 中心 的管
理现 状 进行 了分 析 , 针对 主要 问题提 出了解决 方法 。
关键 词 : 人 才交 流 ; 人 力 资源 ; 管理
3 . 管理 体 系及 管理 人 员 的落后 。 人 才 交流 中心 的工作 内容广 、 包括 个 人 、 事 业单 位 与政 府 机 关 , 且涉 及 到 国家 相关 业能力和业务能力作为重点培养方向, 实现其基本职能的要求 , 根 涉及 范 围 广 , 据 机 构需 求 和人 才流 动状 况等 进行 人才 管理 工作 的落 实 。 的经济 利 益 , 为 了保 证 责任 落 实 、 工 作 岗位 的落 实 , 需 要 充分 加 强
人才服务管理制度
人才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管理的方针政策,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人才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的人才服务管理制度,提高人才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与发展,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才评价、人才流动、人才培养和人才激励等方面。
第三条人才服务工作要坚持围绕市场需求,服务企业发展,重视服务人才个体,注重综合协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健全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人才服务工作。
第五条发挥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加强对人才服务工作的领导工作,加强对人才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六条本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本单位要坚持优化人才结构,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和激励,促使各类人才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第八条本单位企业对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才价值,为人才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
第二章人才服务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九条本单位人才服务管理委员会是推进人才服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项人才服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人才服务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落实各项人才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服务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协调,确保人才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三章人才服务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三条人才服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人才评价、人才流动、人才培养和人才激励等方面。
1.人才评价(1)公平公正。
评选活动和过程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2)多元评价。
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多元评价。
(3)激励约束。
评价结果作为激励约束的依据。
2.人才流动(1)自愿流动。
尊重人才的选择权,鼓励人才自愿流动。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多样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派遣制度,是指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人才派遣机构根据协议按照学校岗位需求和条件派遣人员,人才派遣机构和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与人才派遣人员建立岗位工作关系。
人才派遣人员在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由人才派遣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保障,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由人才派遣机构管理和缴纳。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才派遣人员的续约或解约。
第二条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要求(一)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B类岗及C类岗三大类。
1.A类岗是指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教学科研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
一般在学校编制内岗位发生空缺时设置,列入年度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B类岗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各部门(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置的专职研究岗、项目辅助服务等补充性岗位。
分B1与B2两类:B1类岗一般在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等服务性质的单位设置,或因学校重大专项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置;B2类岗指各学院、部门(单位)因教学、管理或科研等工作需要,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提出申请设置的岗位,需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3.C类岗是指专业技能要求低的辅助性岗位(如场馆、安保等),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岗位申请,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二)用人部门(单位)应对所设置的岗位提出明确的上岗要求,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具备承担相应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4.A类岗聘用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B类岗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合理配置校内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是指没有落实聘任岗位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待聘人员处理:(一)残疾人、长病假人员;(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待聘流程第四条待聘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一)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拟待聘人员;(二)所在单位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四)学校人事处书面审定;(五)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给所在单位;(六)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聘人员,并向其明确学校的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待聘手续,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无故半个月内不办理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待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待聘期限为自所在单位核定其为待聘人员之日起算的24个月。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上班,纳入考勤,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所在单位,暂列编余,不享受奖酬金,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十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委托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委托派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适应学校对各种层次人才的不同需求,按照“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部分辅助性岗位试行人才委托派遣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委托派遣岗位设置范围人才委托派遣是单位(部门)为满足工作需要,委托专业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承担某一岗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
学校委托派遣岗位的设置范围为:1.单位(部门)在编制范围内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辅助性岗位。
一般为辅助管理岗位、科研助手岗位、实验室辅助管理和技术人员岗位等。
2. 单位(部门)利用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置的辅助性岗位等。
二、委托派遣人员基本条件委托派遣人员应具备承担相应岗位所必须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学校审批同意设置的辅助性岗位的委托派遣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委托派遣程序1. 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委托派遣岗位需求申请表》,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利用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采取委托派遣方式的岗位,需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2.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及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共同发布招聘信息。
岗位所在单位(部门)组织面试、考核,提出拟委托派遣人选,填写《拟委托派遣人员登记表》,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3.拟委托派遣人员持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浙江工业大学拟委托派遣人员介绍信》到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报到。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与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外派员工聘用合同》。
岗位所在单位(部门)与委托派遣人员签订《浙江工业大学委托派遣岗位工作协议》。
四、管理模式及待遇1.委托派遣人员人事关系属于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其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人才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和管理。
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按月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46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9日学校发布施行的《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5〕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现行人事制度和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管理社会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的界定人事代理主要指学校、受聘人及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与鉴证的一种人员聘用方式。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并由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校内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补充硕士以下学位人员,原则上从校内调剂。
个别紧缺专业及特殊工作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采用人事代理办法对外公开招聘。
我校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5类:A类、新兴学科及特别紧缺专业(如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小语种等)具备普教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
B类、网络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
C类、其他(含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校医院、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集团招聘的水、电、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D类、附属学校的专任教师。
E类、经学校批准安置,符合工作岗位条件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2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分类聘用办法A类、B类人员人事代理聘用期限:聘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年度及业绩考核均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可1年一续聘,聘期超过10年或取得本岗位高级职称者,可3年一续聘。
聘用待遇:按事业单位教职工核定和计发工资,比照正式职工标准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教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机制,使我校的人才交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人才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教职工,各附属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责第四条制定和完善人才交流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负责待聘(待岗)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负责待聘(待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岗位交流。
第七条负责校内人员岗位调配(协调)工作。
第八条为待聘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人员和岗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范围第九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待岗)人员必须是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一)各单位定编定岗后的富余人员。
(二)未聘、缓聘的聘余人员。
(三)竞聘岗位失败又不服从调剂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属于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范围。
(一)聘用合同制人员。
(二)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等患者)。
(三)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
(四)因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或处理,以及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六)按有关规定应调离、辞退、解聘等人员。
(七)已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四章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待聘(待岗)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前,需经原单位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由所在单位领导找本人谈话,由个人或单位填报《XX大学待聘(待岗)人员登记表》,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待聘(待岗)人员经学校批准由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后,人才交流中心发出书面接收通知,由所在单位通知待聘(待岗)人员。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校长2013年3月6日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
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聘用管理第七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
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
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是指对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即事业编制内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校内调配、借调与支教、辞聘与解聘等进行管理的行为.第三条人力资源配置要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须在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缺编空岗的情况下申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面向校内或校外公开招聘人员。
第四条人力资源配置坚持以下原则:总量控制,结构合理;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人事相宜,人尽其才;相对稳定,有序流动。
第五条学校实行“宏观调控、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配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事业编制人员的配置进行统一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按学校规定做好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六条聘用事业编制人员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引进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为主,按需补充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专任教师岗位上接收的毕业生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至少1年,在兼任辅导员期间纳入辅导员队伍统一管理。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华师行人字〔2006〕51号)和年度人才招聘文件执行。
其中,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11〕5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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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使我校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学校稳定发展局面,促进未聘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重新竞聘上岗。
鼓励多渠道就业,自谋工作。
第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为在学校岗位聘任中未获单位聘任的人员和因其它原因以前中心接收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关系不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校服务期限未满人员。
、经组织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及出国探亲的人员。
、在五年内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
、产业或分流返还工资单位的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
、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史的)和因工致伤未愈人员。
、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四条 中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参加岗位培训,积极应聘各类工作岗位。
第五条 因机构编制调整学校进行分流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不服从安排或经安排后不称职,关系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未聘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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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中心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定期发布校内外用人信息,开拓各种就业渠道,促进中心人员的校内外流动。
中心人员应聘校内固定岗位的,关系转入应聘单位。
人事关系转入校内企业单位的,学校支付两年工资,津贴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支付,两年后由企业负担工资和津贴。
中心人员调离学校的,学校积极协助办理手续。
第七条 中心人员在学校事业单位流动编制、分流岗位应聘期间,完成了工作单位安排的任务,接受聘用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合格,由学校支付工资,聘用单位按本单位规定发放津贴,被聘人员享受学校职工待遇。
第八条 凡中心人员在学校应聘临时工岗位,签订了上岗合同,按合同完成上岗任务,考核合格,享受临时工工资,聘用单位将聘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可参加档案工资调整。
第九条 中心自谋工作人员,学校停发工资,按下列两类情况处理:
( )、按高级职称每人每年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 元标准向学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可参加档案工资调整,享受学校职工医疗、退休养老政策,但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 )、不向学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不享受学校职工医疗政策,如遇学校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本人缴纳全部养老、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养老、医疗政策,参加档案工资调整,但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第十条 未聘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从未聘之月起,第一年发给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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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策补贴,第二年发给工资的 ,第三年发给工资的 。
未聘人员待岗累计超过三年仍未应聘岗位,停发工资。
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不进行学年考核,不调整档案工资,不参加学校调房,不得购买学校住房,退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退休生活费。
停发工资的未聘人员,确无经济来源,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对属于第十条范围的人员,学校将个人医疗费按上级对同类人员的医疗费拨款平均标准发给个人,学校不再另外负担医疗费用。
如遇学校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金个人部分后,享受社会医疗保障政策。
不缴纳医疗保险人员,在医疗方面对个人医疗保障造成的影响,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关系未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未聘人员,从未聘之日起,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人员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因个人原因超过半年时间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联系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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