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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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安委办(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参加谈话会。

原则上对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对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分管业务的副区长主持。

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区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监部门提出约谈的,由提出单位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区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各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第十条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该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一条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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