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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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约谈对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考核期内责任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控制数的;
(二)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且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或行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未落实国家、上级部门、行管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八)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长期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的;
(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安委会成员、安全管理部领导可以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出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成立约谈小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小组成员任组长,主持
约谈会,成员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被约谈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领导、其他应参加的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挂牌督办到期未完成整改等情况出现10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谈前,安委会应当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谈或非特殊情况不接受约谈。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该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对象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被挂牌督办未按要求整改的,应陈述隐患存在的原因,说明未进行整改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其他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迟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进行程序
(一)被约谈对象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或存在的问题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