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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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安监管规[200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7年1月9日深安监管规〔2007〕1号)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核准: 审核:制表:
FJQEOR-095C2。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深安监管[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52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具体事务,我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办理。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该中心反馈。

联系人:尹恒联系电话:25943026 ,25943021(FAX)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这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事务。

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的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事务主要工作内容有:(一)培训备案工作凡在我市从事以上三类人员培训工作的社会办学机构,在培训工作开展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工作要求见附件1)进行培训备案,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1、培训对象的条件、资格;2、培训的学时、课程以及教师;3、培训的具体组织等。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深安[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2011〕1号)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14日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附件: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一)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街道;(二)年度内,原特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2人(含,以下同)的街道,原特区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4人的街道;(三)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街道;(四)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街道。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含区分局,以下同),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一)年度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二)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三)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四)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深安监管〔2016〕7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中事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重点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高效服务、总量控制、定期更新,推动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第五条重点监管企业原则上限于取得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一)上2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上2年度内发生过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三)上2年度内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条件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五)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需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的。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近年来,随着事故频发和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地政府越来越注重安全生产工作。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代表之一,也该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因此,深圳市政府在近期出台了《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与效率。

一、约谈的概念与目的约谈是指针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直接或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指导和要求的严肃性管理行为。

约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实现“早预警、早干预、早解决”的安全生产服务机制。

二、约谈的范围与条件约谈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针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危险品经营、存储、使用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部门、单位、场所。

同时,约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企业。

2、发生过特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单位,以及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3、被长期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的单位。

三、约谈的制度流程约谈制度分为约谈前、约谈中、约谈后三个流程。

其中,约谈前主要工作对象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约谈中主要工作对象为被约谈的企事业单位;约谈后主要工作对象为约谈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相关职能部门。

1、约谈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管、突查检查、安全生产评估和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约谈前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确定约谈对象和时间、地点、约谈等级、约谈方式和采取的措施等。

2、约谈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约谈工作,与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收集整理和汇总信息材料。

3、约谈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约谈情况汇总起来,并将成果向社会公示,以达到透明化的要求。

此外,将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加强对其后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执法。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内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约谈。

(二)预防为主原则:通过约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约谈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约谈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六)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程序如下:(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确需约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约谈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四)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五)约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向被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法律法规依据、责任追究等情况。

(六)被约谈单位应当如实陈述情况,配合调查。

(七)约谈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形成约谈记录,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约谈内容第六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深安监管[2008]270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安监管〔2008〕270号)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局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183号),目前已完成三批共17家机构90名执业人员的备案发布。

由于全市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企业数量较多,需要更多的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托管服务。

为更好地满足托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发展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中介机构资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2008〕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申请条件(一)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是在我市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注册或登记的办公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含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4.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5.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6.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咨询服务业绩。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最近一段时期,我市大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态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部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市安委会8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配合本次检查,进一步在我市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氛围,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市安委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此次活动由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市安委办监督落实。

各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照工作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和经费,做到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成效。

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在本系统范围内广泛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三、各区安委会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下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市安委会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配合本次检查,在已有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

一、积极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广泛传播安全知识,全面营造安全氛围深圳外来人口特别是外来劳务工占全市人口的比重大,其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深安[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20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09〕9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附件: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高水平的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平安深圳。

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协调、监察与监管的关系,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体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保障能力,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06.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28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28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28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安全评价行业联席会议,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成员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以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态度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联席会议达成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评价工作的内部管理,督促业务人员和评价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杜绝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承诺等现象。

二、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格管理中介机构(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获得国家或省局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项目备案审查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在深圳承接项目,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评价机构完成的预评价报告等要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06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06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5〕106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目前,我市少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私自允许没有取得资格的其他社会办学机构挂靠,借用自己的资格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同时,在培训过程中还存在培训学时不足、使用盗版教材、聘用不具备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等现象,使培训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既损害了学员的利益,又扰乱全市的培训市场。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社会办学机构资格认可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杜绝类似现象,保障学员的权益,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社会办学机构的挂靠,借用自己的资格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培训备案,情况严重者,取消其安全生产培训资格。

二、严格培训备案管理。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培训机构培训备案时,须严格审核各备案培训班的详细课程表及其教材使用情况。

课程表内容须客观反映培训班具体课程、时间安排、课时数以及教师等情况。

培训教材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核使用指定培训教材的数量是否与培训人数相符。

如培训单位提交的有关备案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不予进行培训备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
查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8.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督促检查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8月8日上午,受李鸿忠市长的委托,卓钦锐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市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决定从8月13日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8月9日市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深安办〔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市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通知》要求,市领导将带队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重点抽查简易电梯、危化品、城中村出租屋、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保、食品卫生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检查单位与时间安排附后,请相关单位做好准备。

(联系人:盖风梓联系电话:82001459)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事项列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3.08•【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3年6月以来,我局部署开展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各区局认真贯彻、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在全市连续两年参保人数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2004年1至8级伤残事故均较2003年呈现全面下降,工伤补偿金额也有所下降,但由于9至10级伤残事故基数大、上升幅度较高,使得全市工伤补偿总人数仍有微升。

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持续开展的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针对性强,成效已经显现;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市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任重道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5年3月4日全市工伤预防工作会议精神,降压我市工伤致残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2004年全市工伤补偿事故的最新发展动态,现就2005年全市开展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持之以恒地把这项工作开展下去2005年是我市开展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第三个年头,也是非常关键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们要紧紧围绕“降压伤残事故”这个总的工作目标,努力做到工伤致残事故监察工作“三个及时”(及时发现事故、及时查处企业、及时消除隐患),为早日实现全市工伤事故总人数的下降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区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并细化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将其纳入日常性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特区内各区生产企业基数相对较小,事故数量较低,应在这项工作中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深安监管[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97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我局组织开发了新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通过前期的系统联合调试,新系统已能满足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需要。

我局决定,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在2006年6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新系统上线后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均通过此系统平台来完成,旧版系统停止运行。

二、在新系统正式上线前,请各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

(一)新旧系统并行为保证培训考核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新、旧系统平稳过渡,从4月1日至5月31日,新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与原有系统并行。

全市培训考核工作在新、旧系统中同步进行,以新系统为主,但在备案时还须使用原系统报送数据。

(二)历史数据收集为使新旧系统顺利衔接,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月28日前准备好历史数据的电子文档和书面资料,我局将于5月29日到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历史数据。

历史数据包括:在2006年5月29日前,所有已经接受各培训机构备案,但尚未考试或考试未及格人员的电脑数据及有关书面资料。

(三)在5月29日至31日期间,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止接受培训机构的备案申请和培训考核数据的录入及修改工作,在此期间做出的任何数据录入和修改均视为无效。

三、各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系统设定的工作时限要求开展工作。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深安监管[2008]351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351号)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的咨询、管理服务的机构。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中介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业务合同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区或街道安监部门;中介机构首次在我市签订业务合同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营场所和(深圳)联系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和相关区安监部门。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安监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市局处理,市局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告知或变更告知;(二)未按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三)安全评价报告没有如实反映生产工艺流程或作业场所现状,评价结论不确切的;(四)不配合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三、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安监局核查基本情况并报市局,市局核实后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一)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二)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中介机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四)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服务项目或违法分包安全服务项目;(五)资质证书失效或超经营范围承揽安全服务项目;(六)因安全服务失误而造成委托企业(项目)发生死亡事故;(七)以安全生产监管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八)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九)伪造安全资质、资格证书,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4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原市经贸局内设的副局级机构改为单设机构(正局级),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原承担的监管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二、主要职能(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以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安监管规[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
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安监管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

目录如下:
1.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深安〔1995〕59号)
2.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深劳护〔1993〕57号)
3.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
4.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深安〔1994〕15号)
5.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深劳护〔1994〕166号)
6.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深安〔199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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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深安监规[201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深安监规〔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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