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安监管规[200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7年1月9日深安监管规〔2007〕1号)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核准: 审核:制表:
FJQEOR-095C2。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深安监管[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52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具体事务,我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办理。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该中心反馈。

联系人:尹恒联系电话:25943026 ,25943021(FAX)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这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事务。

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的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事务主要工作内容有:(一)培训备案工作凡在我市从事以上三类人员培训工作的社会办学机构,在培训工作开展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工作要求见附件1)进行培训备案,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1、培训对象的条件、资格;2、培训的学时、课程以及教师;3、培训的具体组织等。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深安[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2011〕1号)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14日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附件: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一)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街道;(二)年度内,原特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2人(含,以下同)的街道,原特区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4人的街道;(三)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街道;(四)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街道。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含区分局,以下同),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一)年度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二)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三)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四)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深安监管〔2016〕7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中事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重点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高效服务、总量控制、定期更新,推动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第五条重点监管企业原则上限于取得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一)上2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上2年度内发生过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三)上2年度内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条件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五)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需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的。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近年来,随着事故频发和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地政府越来越注重安全生产工作。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代表之一,也该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因此,深圳市政府在近期出台了《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与效率。

一、约谈的概念与目的约谈是指针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直接或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指导和要求的严肃性管理行为。

约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实现“早预警、早干预、早解决”的安全生产服务机制。

二、约谈的范围与条件约谈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针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危险品经营、存储、使用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部门、单位、场所。

同时,约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企业。

2、发生过特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单位,以及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

3、被长期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的单位。

三、约谈的制度流程约谈制度分为约谈前、约谈中、约谈后三个流程。

其中,约谈前主要工作对象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约谈中主要工作对象为被约谈的企事业单位;约谈后主要工作对象为约谈结果向社会公示的相关职能部门。

1、约谈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管、突查检查、安全生产评估和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约谈前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确定约谈对象和时间、地点、约谈等级、约谈方式和采取的措施等。

2、约谈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约谈工作,与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收集整理和汇总信息材料。

3、约谈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约谈情况汇总起来,并将成果向社会公示,以达到透明化的要求。

此外,将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加强对其后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执法。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内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约谈。

(二)预防为主原则:通过约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约谈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约谈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六)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程序如下:(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确需约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约谈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四)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五)约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向被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法律法规依据、责任追究等情况。

(六)被约谈单位应当如实陈述情况,配合调查。

(七)约谈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形成约谈记录,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约谈内容第六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深安监管[2008]270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安监管〔2008〕270号)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局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183号),目前已完成三批共17家机构90名执业人员的备案发布。

由于全市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企业数量较多,需要更多的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托管服务。

为更好地满足托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发展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中介机构资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2008〕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申请条件(一)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是在我市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注册或登记的办公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含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4.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5.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6.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咨询服务业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深安监规[201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深安监规〔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