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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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平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国平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国平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国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黄国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国平【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陆敏菊、陈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敏菊、陈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敏菊、陈燕徐军【代理律所】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国平【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废止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亦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锡财会〔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检查的通知锡财会〔2023〕1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相关代理记账机构:为加强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了解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2023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检查由财政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

按照全市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各市(县)、区各自履职、各自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检查。

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监管计划的通知》所下达的计划,各县区财政局分别按10%比例抽取联合检查机构名单,按20%比例抽取随机抽查机构名单,并将抽取的名单分别通知所在机构(详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一)检查范围以被查代理记账机构2022年度开展业务为主,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1、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运行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及时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包括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3篇)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3篇)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3篇)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通用3篇)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1临近年终,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入繁忙期,安全管理难度加大。

11月14日,滨湖区召开全区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传达贯彻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强化预防措施,扎实做好省党代表大会期间及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区领导陈锡伦、倪守红出席会议。

从会上获悉,滨湖区近期将重点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区安委办制定的工作方案,立即行动,组织开展全地区、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带队,抽调精干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安全检查。

区安委会将于近期由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情况。

全区各级还将认真对照要求和分工,全面强化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打出实效。

为扎实落实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将深入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推进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加强三合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隐患排查,加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全面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六有”标准。

各级各部门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凡是存在重大隐患、生产无保障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加强安全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带班等制度,扎实做好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

区长陈锡伦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要召开省十三次党代表大会,更是岁末年初各类社会活动频繁期,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聚焦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开展以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改、大宣传、大落实为内容的全区域、全行业领域的集中行动。

他要求全区各级思想要高度统一,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影响全局的工作来抓,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细致的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锡政发[2002]18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2]18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个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一日关于推进市场改革改制的暂行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市场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促进市场建设提高水平,做大规模,搞活机制,现对我市加快市场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无锡市十五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全市市场法人制度建设,理顺市场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的关系,全力推进全市市场的二次创业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市场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市场改革。

市场改制、转制的方案应事先听取市场干部、职工的意见,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要充分维护国家、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避免以无偿量化、低价转让等形式流失公有资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坚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原则。

市场改革形式应多样化,不强求统一模式,必须从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场一策”的改革方案。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滨湖大队自从无锡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六年以来,滨湖区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主要得益‎于规范的队‎伍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城管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执法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城管执法‎队伍建队标‎准,我认为今后‎要使城管工‎作更上一层‎楼,队伍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仍最根本‎和最基础的‎任务,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抓队伍‎的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队‎员的政治素‎质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含义‎之一首先是‎坚持以人为‎本,滨湖城管大‎队是一支拥‎有70名行‎政执法人员‎和500多‎名城管协管‎员的队伍,如果不抓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就不会保持‎队伍的稳定‎,更谈不上坚‎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因此,应该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全过‎程,逐步打牢了‎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

1.坚持抓政治‎思想教育。

目前在大队‎层面上设有‎大队正副教‎导员,在中队内部‎有指导员,我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好‎思想教育指‎导工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政‎工例会制度‎,用于研究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布置阶段性‎政治教育内‎容,交流政治工‎作的经验。

在教育的内‎容上坚持多‎样化,理论学习的‎内容可以是‎中共中央会‎议重要思想‎、重大的政策‎制度、颁布实施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都是我‎们的学习内‎容,由此可以逐‎步形成了队‎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通过看录像‎、听报告、大讨论等方‎式,学习社会及‎身边先进工‎作者那些无‎私奉献、为民办实事‎、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和‎精神,使队员更加‎珍爱城管事‎业,在队伍中形‎成了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的政‎治氛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37号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
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现将《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予以公布,今后将根据授权情况予以更新,社会公众可登录总局网站查询
(/djzcj/)。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锡政办发[2010]315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无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7号)精神,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我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市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有效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侵权违法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水平。

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

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

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案号】(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02.24裁判规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部分案件的批准权委托基层工商所所长行使,处罚决定经由有管辖权的分局核审并经分局集体讨论后作出,符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因此工作人员受托以局领导名义签署批准意见并未超越职权,不属于程序违法。

正文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金塔。

法定代表人唐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地址在无锡市北塘大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卞支埃,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自成(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地址在无锡市北塘区金桥副食品市场9号楼908号。

经营者陆彩萍。

上诉人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仓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知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聚满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军明,被上诉人北塘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吴自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原审被告接马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和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举报后,对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洁雷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洁雷商行经销的“香脆米”牛奶巧克力与玛氏公司“脆香米”脆米心牛奶巧克力的包装装潢相似。

曹庭武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庭武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庭武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云张学雁崔晓萌【审理法官】马云张学雁崔晓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曹庭武;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曹庭武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曹庭武【当事人-公司】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潇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成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潇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成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潇璇刘成峰宋菁菁【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庭武;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撤诉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曹庭武向本院提供了滨湖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

该判决认定:“鉴于中交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表示不清楚该公司相关公司登记资料中曹庭武的签字是否系其本人签署,曹庭武则明确主张不是其本人签署甚至要求笔迹鉴定,而相关聊天记录也印证中交公司在此之前均默认曹庭武被伪造公司登记资料签字的事实。

江苏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1-12-28一、张运能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00年至2009年期间,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分别陆续进驻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2009年3月,兴旺屠宰场的生猪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屠宰场遂进行整改,与上述被告人签订责任状,明确严禁从河南省鹤壁市和安徽省灵璧县调运生猪,严禁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

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陆续从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购进生猪。

根据兴旺屠宰场2011年追溯系统记载,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发,多次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购进生猪。

六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销售、屠宰。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抓获。

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张运能到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屠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六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12月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高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初,高奇从朱春玲处购入母猪肉后,雇佣王治敏、张继锋、高连会、高金礼、王子飞以及张富强(另案处理)等六人为帮工,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钱路206号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并加入卡拉胶、胭脂红、牛肉香精等添加剂加工成假牛肉,由其长婿王晓飞负责运送、称重,二女儿高闪闪(另案处理)负责记账、收钱,其妻王琴管钱、销售,以每公斤24元至32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无锡市天鹏食品城的摊贩许治华、姚广仁、武玲等人。

无锡纳税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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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手相连、情暖万家”慈善捐赠暨人道万人捐活动中区政协委员的认捐情况(30万元以上)刘明春无锡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1000万冯建昌江苏晶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认捐1000万吴坚无锡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1000万李正兴华方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1000万陈光无锡嘉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1000万施钰平无锡华东可可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500万章伯渔无锡新光大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500万谢建林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500万张晓民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500万陈南飞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500万李建锋无锡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300万陈中立无锡中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200万孙国兴无锡胜懋手套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200万杨建明无锡明杨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150万张晓燕三洋电梯(无锡)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100万盛立冬无锡华贸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100万朱仁华无锡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100万华伯伟无锡先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认捐100万徐德良湖光工业炉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100万华建军无锡希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认捐50万黄敏无锡永能车业公司总经理认捐50万王惠若无锡大东格雷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35万夏惠如无锡华夏电缆线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认捐30万无锡市荣获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毛军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邵坚林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羊鹏程无锡市排水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分厂林蔚立无锡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拆迁分公司温元圻无锡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钱恒荣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郭泓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潘勇无锡供电公司何玲(女)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无锡分公司曹建梅(女)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樊晓江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宋良(女)无锡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戴可为无锡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左剑锋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建伟无锡市演艺集团锡剧院还红兵无锡日报社顾京(女)无锡职业技术学院金秋萍(女)江南大学太湖学院陈卫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钱阳辉江苏省无锡师范附属小学高琪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吕国忠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丁俊晖无锡市台球协会肖志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8研究所夏兴兰一汽集团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盛群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巡防大队蔡利娜(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新风(女)国联证券宜兴人民南路营业部顾建明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秦凯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建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吴鸿军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丁建清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余廷无锡市永宁服务公司刘春利(女)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沈锦新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健伟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祝塘分行曹秀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李满良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周江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任元林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张文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恽相才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周士伟江苏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孔锡英(女)江阴恒源制衣有限公司吴克平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蒋星卫江阴市澄江街道浮桥村李洪耀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郑金良江阴市申港三鲜养殖场费剑英(女)江苏九州果业种植园单春宏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秦龙兴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承正义江阴市周庄镇实验小学胡晓勋天乾(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朱长标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淼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王娅娜(女)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庄建新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钱盘生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洪龙岭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张涛宜兴市颖丰生态农业园钱岳龙宜兴市博爱生态农业园熊宝星宜兴市鲸塘无公害蔬菜基地袁根芳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吕建强宜兴市屺亭街道广汇社区沈锐华江苏富陶车辆附件有限公司唐群峰宜兴市交通局程旭东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姚建光宜兴外国语学校周敏娟(女)无锡市万胜彩印厂冯建昌江苏晶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过伟其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星社区王英明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蒋正祥无锡杰夫电声有限公司席子南无锡市锡山区信访局李旭东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吴刚江苏锡安达防爆股份有限公司沈梅琴(女)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俞志伟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李国民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塘社区赵汉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孙政红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谈纬红(女)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翁耀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曹余华无锡贝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蒋明慎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河埒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末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浪社区王锡伦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唐国良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孙华芹(女)海力士(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高连新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韩征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正荣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章进福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环卫所刘海涛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金秀勤(女)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邹洁(女)无锡政和职业介绍所王丽君(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广益法庭葛成秀(女)无锡市南长区环卫处南禅寺环卫所刘文娟(女)无锡市明丽雅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许建元无锡市南长区建设局胡建源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芮健无锡市北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许敏峰(女)无锡市吴桥实验小学。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讲解内容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讲解内容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讲解内容尊敬的相关人员:大家好!欢迎参观市场监管所四星所的验收现场。

我是负责本次讲解的导游,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些有关市场监管所四星所的基本情况和验收现场展示内容。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为一家四星级所,它的建设标准非常高,旨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高效的监管工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市场监管所的大门。

这座气势恢宏的大门象征着市场监管所的威严和权威。

通过进入大门,我们可以看到一面镶有金色标志的墙壁,上面刻有市场监管所的名字和标志,在夜晚的灯光下别具一格。

接下来,我们将来到市场监管所的前厅,这里是市场监管所办公和接待的地方。

前厅的设计简洁大气,注重层次感和舒适度。

墙壁上挂满了市场监管所的相关荣誉证书和领导的合影,展示了所的辉煌历史和优秀成果。

然后,我们将进入市场监管所的办公区。

办公区设计得非常人性化,为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每个办公室都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和高速网络,使工作人员能够高效地处理工作事务。

而会议室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会议环境,方便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讨论和决策。

此外,市场监管所还设有各类专业实验室,用于检测和分析市场上的商品和食品等。

在实验室里,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确保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办公区和实验室,市场监管所还设有培训中心和展示厅。

培训中心用于培训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展示厅则用于向公众展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成果和丰硕成果,加强公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最后,我将带领大家参观市场监管所的领导办公区。

领导办公区位于所内的中心位置,是决策和管理的核心区域。

办公区的设计简约大方,窗外的景色尽收眼底,为领导提供了一个轻松愉悦的办公环境。

领导办公区的设置彰显了市场监管所对领导工作的重视和尊重。

以上就是我对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的讲解。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局、分局(朝阳、招商城分局):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作用,推进消费维权制度建设,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前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科学、便捷、高效的消费纠纷处理方式,及时调处重大或敏感的消费纠纷,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办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推行消费维权约谈制度,旨在强化经营者自律,及时预防、有效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潜在和普遍性的消费纠纷,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的升级,实现将消费纠纷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消费维权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直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督促经营者及时解决有关消费纠纷,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自律体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在行政监管和行政指导工作实践中的运行能力,提升全社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体效应。

蔡某某与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某某与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某某与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崔晓萌何薇【审理法官】张学雁崔晓萌何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鹏飞;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蔡鹏飞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蔡鹏飞【当事人-公司】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邹宏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宏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宏徐军【代理律所】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鹏飞【被告】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证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本案中,蔡鹏飞销售五蛇苗草酒,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反了上述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曲马多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曲马多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曲马多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锡食药监安[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曲马多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锡食药监安[2008]12号)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了2007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对部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的管理类别进行了调整,我局及时转发并提出了相关管理要求(见锡食药监安〔2007〕181号)。

为检查贯彻落实《目录》情况,确保各药品经营企业和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月25日至3月31日开展曲马多等《目录》调整和新增品种的专项检查。

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目录》等法规性文件要求,加大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净化特殊药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目的(一)进一步摸清药品批发企业特殊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健全特殊药品长效监管机制;(二)进一步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特殊药品管理水平;(三)进一步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公众对特殊药品的认知度,推动企业健全特殊药品管理流程,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四)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生流弊。

关于薛伟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案件(〔2021〕1375号)

关于薛伟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案件(〔2021〕1375号)

关于薛伟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案件(〔2021〕137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2021〕137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20100 【处罚日期】2021.12.15【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青岛市【处罚对象】薛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21处罚决定书文〔2021〕1375号号案件关于薛伟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名称当事薛伟工商注册号人统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社会信用代码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12-15 00:00:00处罚幅度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滨海大道与九连山路鑫江研发中心项目工地的食品加工点为薛伟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该工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20年9月9日、2021年4月23日分别向当事人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及时取得许可。

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仍未办理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无经营台账,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其经营现场的工具、设施同时要用于个人生活使用,为其生活必需品,依法不予没收。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
疗等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锡药监市[2005]5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等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药监市[2005]57号)
各市(县)、区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卫生局(社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医疗等广告的发布行为,整顿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促进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等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相互沟通情况,形成打击违法广告的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本辖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广告宣传行为。

二、重点监测的媒体为:生活报类,广播电视报类,电视、广播媒体,通过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散发的印刷品广告,流动车体药品等户外广告。

无锡市华通兴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无锡市华通兴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5.7 股权出质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6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18-07-13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无锡市华通兴管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3202112101779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李红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金属材料的销售。
登记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07-13
1.2 分支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5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定点采 购项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公司
0.2
TOP6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定点采 购项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公司
0.2
TOP7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定点采 购项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公司
苗木采购项目
程有限公司
TOP5
2022 年第一批区管道路节点布置 无 锡 明 日 风 园 艺 有
苗木采购项目
限公司
TOP6 TOP7 TOP8 TOP9 TOP10
2022 年第二批区管道路节点布置 无 锡 市 富 苑 绿 化 工
苗木采购项目
程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明珠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一批区管道路节 点布置苗木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 BHTHMZGK2022003
无锡明日风园艺有 限公司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 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42.4 198.9 198.9 191.7 129.9 92.5 58.5 53.7 29.0
2022-05-16 2023-01-18 2023-01-18 2022-04-21 2022-09-29 2022-05-16 2022-10-12 2022-09-29 2022-12-29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9.1%。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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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10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0日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6பைடு நூலகம்.35元;2、罚款2110元(货值金额2倍);以上罚没款共计3079.35元,上缴国库。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锡嘉仕恒信医院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明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案字〔2019〕00071号
案由:使用劣药
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使用的蜜款冬花、山药片经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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