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验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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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协议书

甲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乙方:郑州市美科永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乙方将助听器系列产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耳鼻喉科内验配,协议到期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继签协议。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患者验配前的相关检查,对具有佩戴助听器适应证的人群,推荐使用乙方产品。

2、甲方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

3、甲方收到助听器后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由乙方负责调换,由此与患者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赔偿。

4、因佩戴乙方产品产生医疗事故的,由甲方负责调解,若产生赔付,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责任:

1、产品的宣传由乙方负责,维护甲方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之事。

2、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助听器,并向甲方提供厂家产品资质,由药械科审核。

3、乙方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详见产品售后服务条款。

三、合作方式及付款事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所需助听器。

2、乙方只向甲方提供其所需助听器全国统一销售价70%的发票。

3、产品销售货款分配:院方占销售货款的30%;乙方占销售货款的70%。(销售货款:以乙方提供给甲方助听器全国统一销售价为标准)

4、甲方须保证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清货款,每月20号向乙方付清上月所有货款。

助听器验配协议书

四、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判定客户相关申诉是否合理。

2、因客户使用不当所致问题,相应工本维修服务费用由客户承担。

五、违约及终止:

1、双方有保守相互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将该协议或与本合作有关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违反本条款者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履行本协议付款事项所示条款,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供货,并有权向甲方索取拖欠款项。

六、一般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署补充协议。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若发生纠纷,以甲方所在地法律机关仲裁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乙方:郑州市美科永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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