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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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二)贷款赠款采购管理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以及促进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高效开展的原则。

(三)贷款赠款采购方式是指根据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时所采用的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

(四)贷款赠款采购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和执行三个阶段。

二、关于前期准备(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贷款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采购清单、采购计划等文件。

采购清单、采购计划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二)采购清单及采购清单变更或调整需经贷款赠款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清单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贷款赠款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执行周期等。

(四)项目实施单位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项目协调机构,按照贷款赠款采购代理机构选聘相关管理规定,代为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项目采购的资金落实到位,并在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如实载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9•【文号】发改外资[2015]440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管理的改革思路,拟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简化管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为稳步推进改革、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创新国外贷款管理思路为适应新形势下利用国外贷款的新要求,国外贷款管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项中心任务,依据“顶层设计、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优化整合国外贷款管理程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资源支持国家重点领域改革。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统筹国外贷款项目规划方式改革,积极研究取消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谈判请示、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改革措施,拟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并在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备选项目规划(一)加强顶层设计,改革规划方式。

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改革试点任务和外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外贷款支持的重点改革任务、关键发展领域和创新要求等,通过“自上而下抓重点推改革,自下而上搞试点促落实”相结合的规划方式,更加系统地对重点领域提供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拟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设内容、设备购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先
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2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还款承诺函
财政部:
我省(或单位)拟申请XX项目利用XX贷款XX(金额/币种)。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我厅(局)/(或单位)愿为所申请的贷款提供还款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方:
贷款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贷款类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或混合型贷款):
具体还款责任情况如下:
注: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具体到省、市、县或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我厅(局)/(或单位)承诺将按照上述项目转贷协议中规
定的条件和条款,确保按时偿还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其他应付费用。

如我厅(局)/(或单位)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财政部对我省/(或单位)采取财政扣款等方式回收全部到期债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下列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进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要紧用于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进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根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务必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与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与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与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与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者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者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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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国合[20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附1_贷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3_评审报告参考格式
附4_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
附5_转贷协议参考格式
附6_执行协议参考格式——结束——。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治理,规范举借外债行动,进步外债资金应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平易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当局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集团。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非居平易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天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门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当局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贸易贷款。

(一)外国当局贷款,是指中国当局向外国当局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当局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创银行、结合国农业成长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贸易性信贷;(三)国际贸易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平易近举借的贸易性信贷。

包含: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钱;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天然人借钱;3、境外发行中经久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贸易单子、大年夜额可让渡存单什么是大年夜额可让渡按期存单?,这是存款人在储蓄机构存入一笔固定命额的泉币,按与银行商定的利率运算的存款方法。

大年夜额可让渡按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以500元的倍数,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发行。

大年夜额可让渡存单的刻日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5个档次。

它与整存整取按期储蓄差不多相同,不合的是,大年夜额可让渡存单能够让渡,但不提早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过期息。

大年夜额可让渡存单的利率经人平易近银行省分行赞成能够在同档次利率差不多上最高上浮不跨过5%。

如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是7.47%,大年夜额可让渡存单一年期最高利率=7.47%+7.47%×5%=7.84%。

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情势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平易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顶用现汇了偿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贸易贷款。

(金融保险)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融保险)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融保险)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关于利用国外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一、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射套通孔 ・ 综合版 20  ̄ g9 07
第兰章 项 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十条 项 目管理费纳人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主管部 门的部 门预算 , 作为 中央本级项 目支出申请预算 , 过主管部 门上报 。 并通 第十 一条 贷 款项 目经 国务 院批 准纳入 国家利 用外 资规划或者经 财政部批准列 入年度 工作计 划后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项 目的 实际需要确定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负责 申请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并从第二年起 提交上一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的执行情况说 明。 第十二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应 当根据年度 工作 任务大纲 , 依照国 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 , 按照部 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 门 上报项 目管理费预算 。 国家没有规定 支出标准 的, 依照财政部根据实 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 目管理 费应按程序 申请 , 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 质相 其 应确定 : ( ) 一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 的 , 申请 的项 目管理 费只 能用于项 目补助性 的开支 ; ( ) 二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 费只 能用于基本支 出不足 的部分和与项 目相关 的支出; ( ) 三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为 自收 自支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费只 能用于与项 目相关的支 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 预算的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 ,所需的项 目管理费凡 已在基本 支出中列报的部分 , 不得在项 目管理费 预算 中重复列报。 第 十四条 中央项 目协 调机 构通过 主管部 门上 报项 目管理 费预算 时 , 同时抄报财政部 ( 应 国际司 ) 。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 预算单位的 ,应在抄报给财政部 ( 国际司 ) 的项 目管理费预算 中, 明其 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 额。 说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根据贷款项 目管理 的实际需要 , 结合 国家规定的 有关开支标准 , 审核 、 确定并批 复下达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的项 目管理费 预算 。 第十六条 项 目管理费一经批 复, 得 自行 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 不 生贷款项 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 整预算 ,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 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应在部 门决算 报表 中单 独列示 , 并 抄报财政部 ( 国际司 ) 。 第四章 项 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 目管理 费各项支 出均应执行 国家规定 的有关支 出标 准或经财政部确 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项 目 管理 费的支付 管 理 , 当按 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应 第十九条 项 目 管理费可 以用于以下支出 : ( )办公费: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维持 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 一 费、 、 电费 办公设备维修 ( ) 护 费等支出; ( ) 二 会议 费 ; ( ) 训费 ; 三 培 ( ) 四 差旅 费 : 内差旅 费以及 出国人员 的住宿 、 费 、 国 旅 伙食 补助 费 、 费等支 出; 杂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3.06.18•【文号】工银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6.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3年6月18日工银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接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

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

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第四条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

其内容包括:(一)外汇资产1.短期外汇贷款。

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

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政府还款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非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二类项目为最多,这里重点介绍二类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首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二、有关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申请列入备选项目清单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列入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3、审批可研,选择转贷银行和代理公司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和进口设备代理公司。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政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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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如涉及评审费用,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对评审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财政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对评审不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不得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财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及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对于拟申请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贷款备选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向财政部提交相关统借统还安排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备选项目规划编制第九条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重点领域、政府债务管理要求、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并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等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同有关贷款方进行磋商。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核程序联合下达年度或跨年度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四章项目准备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根据备选项目规划,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项目准备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以下合称“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方以及国内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会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准备时间表,根据时间节点配合国际金融组织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交编制完成或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

未按期提交项目材料的,视同自行放弃备选项目。

对于满足对外提交条件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贷款机构审查或评估,并及时将其审查或评估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部可以召开项目准备协调会等方式,就项目准备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项目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

涉及重大调整的,地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出具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中央项目直接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等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和贷款方的有关要求,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委托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要求,于贷款谈判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章项目谈判与生效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负责对外谈判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应配合并参与谈判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审核谈判文件,并根据需要落实好以下事项:(一)对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确认;(二)对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提出修改意见;(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四)如必要,按要求向财政部提交相关法律文本(草签)签字人授权书和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谈判完成后,对法律文本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进行。

第十八条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落实好以下事项:(一)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文本确认函;(二)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或由省级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信;(三)提交经省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签署的《项目协议》法律意见书;(四)《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生效或支付条件;(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在贷款方批准贷款且资金申请报告得到批复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贷款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财政部根据贷款还款责任不同,与省级政府或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转贷协议和执行协议格式见附5和附6)。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与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拨付或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转贷协议。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拟与财政部签署的贷款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文本予以确认,并呈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同时由省级财政厅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副署。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代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法律文件和转贷协议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和执行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上述工作并组织采购、支付等相关培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管理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17年3月1 日起施行。

2009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财际〔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1.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2.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承诺函格式3.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财政评审报告格式4.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5. 财政部与XX人民政府关于XX贷款XX项目的转贷协议格式6. 财政部与XX人民政府关于XX贷款XX项目的执行协议格式附件下载: 附1_贷款申请书参考格式.docx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doc附3_评审报告参考格式.docx附4_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docx 附5_转贷协议参考格式.doc附6_执行协议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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