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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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引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组织框架》《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企业内部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建成。

一、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一)促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必须将发展置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基本框架之下,在守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促进维护资产安全资产安全是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良好的内部控制,应当为资产安全提供扎实的制度保障。

(三)促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可靠及时的信息报告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支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对营运活动及业绩的调控;同时,保证对外提供的信息报告的真实、完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四)促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它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所处的特定环境,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关联企业,⼜称关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的通过特定⼿段⽽形成的企业联合,它们之间存在种种⽀配与从属关系。

在关联企业内,⼀家公司在法律上虽有独⽴的⼈格,但在实际经营上却往往须听命于他家公司或实际经营者,造成运作受制于他⼈的情形,这种奇特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

当关联企业内存在严重不正当“利益输送”时,被牺牲的企业债权⼈可能获得清偿的资产⼤⼤减少,⽽受益企业⽤以担保清偿其债权⼈的资产却不当增加,造成极⼤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社会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

妥善解决此类法律问题已成为摆在中国法官和法学家们⾯前的⼀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笔者认为,引⼊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是⼀个适时的选择。

实质合并原则,系美国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项重要法律原则。

该原则认为,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适⽤传统的各别处理⽅法难具公正性,对于⽆担保债权请求分配受偿之解决⽅法,应是将已破产之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视为⼀体,合并计算,不必细加探究何⼀债权系由何⼀家企业所引起,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的债权和保证关系,将合组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例分配予该集团的债权⼈。

⼀、传统的各别破产处理⽅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传统处理的⽅法是母公司或各⼦公司之债权⼈,分别以其对母公司或各⼦公司的债权,个别对母公司或各⼦公司之破产财团请求分配。

这种各别处理⽅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是显⽽易见的。

⾸先,⽆法正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界定问题。

以⼀般确权原则界定划分混同资产,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按此确权甚⾄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导⼊歧途,导致资产归属划分⼯作越精细,对债权⼈利益损害越⼤,离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

因为,企业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内资产状态多被⼈为扭曲,并且相关财务账册多残缺毁损,难以查考。

关联企业单一保证监管规定

关联企业单一保证监管规定

关联企业单一保证监管规定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要。

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

我国亟待借鉴国外经验,强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首先国家要完善关联企业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银行债权;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和担保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加强贷后管理;最后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管。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银行信贷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对现行公司制度所提供的债权保护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最近,农凯、铁本、德隆,华光等系列关联企业贷款相继出现问题,而且涉及贷款金额巨大,银行损失惨重。

总结教训、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紧迫。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分析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

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

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一)关联企业信贷的主要风险关联企业信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膨胀的风险。

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

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关联交易是指在一定关系或权力结构下,两个或多个相互关联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存在于各个领域,如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政府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一方面,关联交易能够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

为了避免关联交易给经济和社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需要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关联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占据相对优势。

为了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应该要求关联交易的主体必须充分、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内容、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

其次,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监管和审查。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往往比较复杂,容易受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控制权的影响。

为了防止关联交易造成资源的流失和经济利益的受损,应该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审核和审查。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或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应该予以追责和法律制裁,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关联交易合同的监督和执行。

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往往受到一方主体的控制和影响,容易导致合同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为了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强对关联交易合同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存在违约或不当行为的关联交易合同,应该予以追究和制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后,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和制约措施。

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对等的市场地位和权力结构,在一些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强制性规定,禁止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同时制定相关的制约措施,如价格管制、行为规范等,以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其他。

在我国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下,很多公司对了能够快速发展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保证自己的稳定发展,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交易,其中就有关联交易,把关联交易很容易出现不公平结果,因此国家法律中有关于关联交易的详细规定,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

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和合作日益频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这给破产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背景与意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由于共同的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的联系,被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的情形。

这种现象的出现,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清算、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由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往往存在资产混同、债务互保等问题,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通过实质合并破产,可以更好地厘清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实现公平清算。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实质合并,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清算不公、资产分配不均等问题。

通过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实现公平清算,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转移资产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关联企业破产的复杂性,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法律定义不明确。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企业的定义、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

其次,法律程序不健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审批环节,现有的法律程序尚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再次,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够充分。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不足,如资产评估、债务清偿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辖内发生关联交易各项业务。

第三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允原则、商业原则及回避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六条关联主要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联社的内部人。

包括***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联社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2—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浅议我国大陆地区关联企业公司法规制之完善——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之比较视角

浅议我国大陆地区关联企业公司法规制之完善——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之比较视角
r lt d rgu ainsi i n a e . e ae e lto n Tawa r a The eor ,Co rf e mpa y La i an a d Chia s o d la r m n w n m il n h ul e m fo Cha t r’ f la d n p e ’ i it Af e Compa e ”i eae e ulto si i a r a d f ei l al, d iislg l t t ndc rant elg sai r po a s nis n r lt dr g ai n Taw na e , e m ce y a m tt a aus n t r e s a e ti e ilt p o s l h ve t p o et oe to so u iire ’ r dt r ndm i o i s re ole s itr ss oi r v pr tci n fs bsd a isSc e io sa n rt ha h d r’n e et . m he y Ke o ds a lae o yw r : f itd c mpa ;Compa w ; i n ae ; a l dCh n i ny nyLa Tawa a m i a i a r n n
20 0 9年 1 1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J u na f Hub iUnie st o ie or l o e v riyof P lc
NO 2 0 V. 0 9 No. Se . o 1 l 6 rN . 1
第 6期
总第 1 1 1 期
浅议我 国大陆地 区关联 企业公 司法规 制之完善
益 。在经济上 , 关联企业 既可通过资本集 聚实现规 模经济效应 , 又能以关联企业 内部的组织协调代替 外部市场 的协调 , 享受市场 内部化 的利益 , 还能通过 在不 同行业 的投资形成投资组合 , 实现整体利益 的 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 明显 优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详细描述: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2.管理者的选择(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解释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解释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关联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关联企业间的适用问题逐渐凸显。

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合理运用,有助于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然而,在实践中,该规则的适用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概述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司的行为视为股东或母公司的行为,使股东或母公司承担公司的责任。

该规则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止公司滥用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在关联企业中,由于企业间的复杂关系和利益交织,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更加复杂。

三、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规定尚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案件时,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企业在处理关联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时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关联企业中,如何认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尚无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2. 举证责任不明确: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举证难度较大,受害方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关联企业间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3. 法律制度滞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关联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相关法律制度却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完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关联企业的定义、关系认定、行为判断等方面,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明确举证责任为降低受害方的举证难度,建议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如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使受害方更容易证明关联企业间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成为研究热点之一。

实质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在法律上并未合并,但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和协同关系,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交融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破产不可避免地会相互影响。

如何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处理好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虽然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存在差异,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被广泛应用。

关联企业破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责任界定:资产责任界定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核心问题。

在现实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交织,很难单独界定一家企业的债务和资产。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需要对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责任进行整体界定,以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责任平等化。

2、债权人保护: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何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和顺位,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

3、实质经营者确定: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要确定实质经营者,制定相应的破产管理方案。

实质经营者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出现过多利益纠纷和争端。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存在的问题尽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统一标准:由于不同国家立法差异以及法律制度不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国际间破产程序不够协调、债权人权益受损。

2、法律适用难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由于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广泛、业务交叉,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缺乏弹性和灵活性。

3、法律适用优先次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各国法律适用的优先次序无法明确,导致国际间破产程序难以有效协调。

1、制定统一标准:在国际间,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明确各国破产程序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实现国际间破产程序的协调和统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5.2.1至5.2.5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5.2.6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2 《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4 职责4.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5.1 总则5.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5.1.2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5.2.4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XX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

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

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1. 引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的分散以及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关联交易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规和准则来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文将介绍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核算方法、报告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内容。

2. 定义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是指通过核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计算出其净额,并进行相关报告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联交易净额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总额减去相关交易的成本、费用、税费等支出后的余额。

3. 适用范围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要存在母子公司关系,都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关联交易净额的核算和报告。

4. 核算方法关联交易净额的核算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用,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确定关联交易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交易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无论是货物交易、服务交易还是资本交易等。

4.2 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关联交易范围后,需要确定每笔交易的价格。

交易价格应根据市场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确保交易价格与独立交易的价格相当。

4.3 计算交易净额根据确定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价格,计算出每笔关联交易的净额。

净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销售净额法、成本净额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

4.4 汇总交易净额将所有关联交易的净额进行汇总,得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净额。

5. 报告要求根据母公司跟子公司关联交易净额法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报告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和报告。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判决内容: 经过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告公司成了 一个没有厂房、没有资产的空壳。被告科文 公司在2006年9月开始停止营业,无固定资产, 现无经营场所。公司基本账户从2006年9月21 日至今余额没有增加。该公司的财务会计账 存在与银行账不能对应的情况。另外,4个 股东中有3个分别在阿联酋的迪拜和西班牙 负责对公司的货物进行销售,货款的回笼情 况未在公司会计账簿中记载,3股东也未向 公司提交销售账簿。 因此、法院判令科文公司偿还欠款,并由 4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20条)
公司法律制度(七)
(三)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自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 公司的权利能力因公司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而异。 公司可以拥有财产权利,但无从取得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公司的权利还受到法律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自 己的意思从事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自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 公司的行为能力的范围由法律和章程规定。 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能力。

公司法律制度(六)
6.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它是指通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通 过协议实际控 制另一公司经营的公司。母公司是控股公司。 (2)子公司。它是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尤其是董事会的组成,由母公司决定。但是,子公司也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关联公司与集团公司 (1)关联公司。它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 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母子公司是典型的 关联关系。 (2)公司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 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 母公司或支配公司,而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从属 公司。公司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

企业合规与反腐败法律的法规解读

企业合规与反腐败法律的法规解读
推动企业反腐败斗争
企业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企业反腐败工作,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企业腐败行为的打击 力度。
法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与 义务、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全球范围内反腐败合作不断加强,跨国企业将面临更加统一的反腐败标准和要求。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 合作和交流,共展望
研究结论
01
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 性
企业合规制度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它有助于确保企业在遵守法 律、道德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良好, 从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声誉损失 和财务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它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法律 责任等内容,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企业犯罪的规定:刑法中规定了多种与企业相 关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这些规定为企业反腐 败斗争提供了刑事法律支持。
企业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应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和道德观,形成自觉遵守合规要求的良好氛围。
03
反腐败法律制度
腐败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腐败行为的定义
腐败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或团体私 利而违反法律、法规、道德或职业操守的行为。
03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企业合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违规成本上升。企业应建立完善

亲戚共同开公司的规章制度

亲戚共同开公司的规章制度

亲戚共同开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亲戚共同开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亲戚间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尊重亲戚间的平等和民主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维护亲戚间的和睦合作关系。

第六条公司实行科学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公司制定企业文化,弘扬团结合作,开拓进取,诚信守法,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层级职责明确,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第九条董事会由亲戚共同创办者担任,负责决策公司战略方向,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事会由各亲戚派出代表,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经理层由公司经理领导,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报告公司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素质,激励员工执行公司战略。

第四章公司营销策略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营销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七条公司倡导诚实守信,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障客户满意度。

第十八条公司推动创新,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亲戚合作共赢第十九条亲戚共同创办公司,要坚守合作原则,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十条亲戚间解决合作问题要通过协商一致原则,不得产生利益冲突,牵涉公司利益的事项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如有亲戚间意见分歧,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规章制度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的紧密关联

规章制度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的紧密关联

规章制度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的紧密关联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它们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密切相关。

规章制度是企业运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它们确保了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序性。

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则是指企业依法遵循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企业内各项活动,以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诚信性和稳定性。

规章制度和企业法律合规管理之间的联系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释。

首先,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纳入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中。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企业员工在各项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

企业法律合规管理侧重于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只有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企业才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要求,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规章制度对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起着引导作用。

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通过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建立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企业各项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同时,规章制度还可以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明确权责关系、纠错机制等,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这样一来,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进行法律合规管理,减少违法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最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章制度要合乎法律的要求,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活动的合规性。

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企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企业在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相应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紧密的关联。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范,它们与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密切相关,共同确保企业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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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聚行家收集整理>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

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关联关系,既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当然,该条仅是对于关联关系中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中,我们仅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简要分析。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赊购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这就是说,第一,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类型,而是若干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合;第二,维系关联企业的纽带本质上是控制和从属关系,它既包括股权控制关系,也包括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关系,还包括基于其他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控制关系,这些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足以影响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行为;第三,组成关联企业群体的独立主体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而且包括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其他类型的企业、经济组织。

那么,维系关联企业的纽带具体包括哪些呢?关联企业的本质在于控制与从属(包括共同从属),这种控制与从属是通过股权参与、协议连接及身份连接构成的。

1、股权参与。

即某企业拥有其他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股权参与都能导致关联企业,只有导致控制的股权参与才能导致关联公司的产生。

那么“导致控制的股权参与”的控股比例又如何确定呢?对此《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可构成关联企业。

2、协议连接。

即如果某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统一管理关系的合意,如支配性合同和具有支配性质的联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委托经营合同、担保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并且这种合意使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管理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形成关联企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五)、(六)、(七)款正是对这种企业之间协议纽带的具体列举,当然,通过列举方式是无法穷尽关联企业之间的所有合同形式的,关键还在于这种合同关系是否在两者之间产生了控制关系。

3、基于身份关系所形成的连接。

如两个企业同受一个企业或自然人控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企业和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一个家庭中的两个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两个企业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八)款也对此内容作出了简要阐述。

股权参与、协议连接、身份连接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仍在于控制,因此,判定关联企业的根本标志仍在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特许经营行业中的关联公司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关联公司”的概念也作出了规定,即: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自己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者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该《办法》所定义的关联公司仅仅指具有“股权参与”关系的公司,即母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由同一人所控制),而不包括基于协议和身份连接产生关联关系的公司。

由于《办法》是商务部站在特许经营行业的角度对关联公司所作出的定义,必然要考虑到特许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因此,该《办法》对关联公司所作出的定义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四、关联企业带来的法律问题
前文已述,关联企业的本质是控制和从属关系,但是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是基于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和“从属”地位的双重属性,在其经济交往活动中,也必定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问题。

(一)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控制公司的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了其自主性。

因此,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控
制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利益。

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也常常是整体关联企业营业计划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而已。

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或控制企业的利益的资源和工具。

如果母公司或某一关联企业成员公司为了要逃避债务而把资产转移到另外一家成员公司,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疑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二)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由于从属公司的经营受到控制企业的支配和控制,它常常是为控制企业的利益而经营和服务的,从属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

影响所及,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亦因此受到损害。

理论上,控制股东是从属公司的大股东,从属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控制股东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

但实际上,控制公司在从属公司中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从其他成员企业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而获得补偿。

因此,从属公司股东中最后受到不利影响的必然是少数股东。

有鉴于此,法律对于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行为均作了限制性规定,目的正在于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存在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的整合而必然产生的,但是伴随着这种经济现象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使得认定关联企业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经济现象并未作出明确和系统性的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因此,造成了实践中认定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但是从理论角度来讲,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之间,只要存在控制和从属(包括共同从属)关系,而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即应该认定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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