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港航执法质量年“学法、用法、研法十佳”的决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港航执法质量年“学法、用法、研法十佳”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沪交法[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港航执法质量年“学法、用法、研法十佳”的决定(沪交法〔2013〕8号)各有关单位:2012年,上海市交通港航系统在我局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开展了执法质量年学法十佳、用法十佳、研法十佳的系列评比活动,经各单位推荐和竞赛考试、案卷评查、论文评比,评选出了一批先进个人和质量较好的执法案卷、执法论文。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现决定对以下个人和优秀案卷、执法论文进行表彰:一、学法十佳瞿麟嘉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蒋希杰金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董云皓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周玲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吴凤德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张军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陈友喜崇明县航务管理所黄冬升崇明县航务管理所胡晓飞浦东新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吕春雨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二、用法十佳(一)行政许可案卷1、市运输管理处市字310000010677号案卷2、宝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沪宝310113005420案卷3、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沪闵310112006305案卷4、嘉定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沪嘉310114006159案卷5、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沪青310118005876案卷(二)行政处罚案卷1、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2120112427案卷2、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2120114942案卷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2120113202案卷4、松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2122610244案卷5、嘉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2122400007案卷三、研法十佳(一)《查处本市假冒出租汽车非法客运行为相关问题探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潘榕)(二)《水路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议》(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关秀光)(三)《查处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舞弊行为相关问题探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朱敏、吕晓明)(四)《对上海港临时岸线管理的思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胡雯)(五)《省际客运行业“站外带客”成因及对策分析》(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袁凌飞)(六)《论道路清障施救行业的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张嘉俊)(七)《上海港开放性水域租赁码头情况的调研报报告》(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顾建洪、周怿鏐)(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管困境及思考》(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陈谦、陈飞安)(九)《基于物联网的公交行业监管系统研究与设计》(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徐鹏)(十)《上海市交通现状、问题及相关对策分析》(浦东新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张亚林)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交水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沪交港[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交港〔2009〕31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对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的通知》(沪府办〔2009〕55号),结合市交通港口局承担18项牵头工作(其中独立牵头或第一责任单位12项)、11项配合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成效,软环境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构建上海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落实“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振奋精神,创新管理,推进上海港口与社会、经济及环境协调发展,推进上海港口与周边港口差别发展和联动发展,推进上海港口实现国际化、法制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二、工作目标按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履行港航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促进区域港口合作联动,努力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推进集疏运设施建设,努力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营造港航发展软环境,努力形成便捷、高效、安全、法制的港航运营环境,支持港口与航运业务发展;提升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努力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增强港航资源支持持续发展的能力。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交法[2008]27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7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沪交港[2013]780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3〕78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沪水发〔2013〕422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
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含洋山港区)从事港口经营,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其中从事港口理货经营的港口经营人除外)。
二、受理部门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负责受理上海外港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受理市管内河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洋山港区办公室负责受理洋山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期限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0年3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
四、核发要求在核发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在“申请说明”栏填写“换证”),并按《规定》和《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经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将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有关港口经营活动。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原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号】沪交货[2012]654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
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沪交货〔2012〕654号)
各班轮船公司:
为规范集装箱货运站(堆场)经营行为,促进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经交通部门批准、具有集装箱货运站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集装箱堆存协议,以规范经营,避免风险。
附件: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沪港计〔2006〕39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沪港计〔2006〕39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满足制定港口规划和港口行业发展政策需要,依据交通部《港口统计规则》和《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港口建设、经营和相关活动的吞吐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由下列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组成:㈠陆域范围:1.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含长兴、横沙和崇明三岛)、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2.内河港区陆域由上海市境内的通航内河两岸港区组成。
㈡水域范围:1.海港港区水域为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深水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2.内河港区水域为内河港区所涉及的水域。
第四条吞吐量分为货物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进、出上海港口(包括码头、浮筒、锚地),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
旅客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乘船进、出上海港口的旅客数量。
第五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港口局履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等职责,并为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从事港口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如实提供吞吐量统计调查资料。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交通港航企业诚信的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我局对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省际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搬场运输、货运站场、省际汽车客运站、公共停车、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10个行业诚信指标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2个个人诚信指标进行了调整,并经2009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附件:1.2009年上海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诚信指标(略)2.2009年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诚信指标(略)3.2009年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企业诚信指标(略)4.2009年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诚信指标(略)5.2009年上海市货物运输(搬场)企业诚信指标(略)6.2009年上海市货物运输(站场)企业诚信指标(略)7.2009年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诚信指标(略)8.2009年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企业诚信指标(略)9.2009年上海市一、二级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指标(略)10.2009年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指标(略)11.2009年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诚信指标(略)12.2009年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诚信指标(略)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包装、散装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相关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对外开放港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临时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认定、超码头靠泊能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定期作业认定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四)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五)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六)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七)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宝山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为规范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供需,促进集装箱堆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8月29日专题会议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了解基础信息,建立举报渠道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相关区运输管理所(署)排查本区集装箱堆场情况,包括堆场分布、经营许可情况、业务结构和数量、公司性质、用地情况。
结合货运热线,鼓励合法堆场企业及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举报无证堆场。
二、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市、区运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空箱堆场在2011年12月15日前进行经营许可的申报,使其纳入行业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仍在经营的堆场,定期汇总通报市交通港口局、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市交通港口局将具备资质堆场名录进行公告,并函告各船公司下一年度空箱堆存应在具备资质的堆场。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办的无证堆场主动申办行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堆场主动退出经营。
三、规范土地使用,整顿无证堆场区政府加强领导,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相关街镇共同梳理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堆场土地使用情况,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清理规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交港[2011]60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沪交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3〕6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发布《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1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条件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企业组织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业务的业户。
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务的单位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条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条件。
鼓励根据本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741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条件所称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指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故障抛锚、交通事故、客户其他需求等车辆提供施救、拖移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并经2011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交通运输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精神,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结合上海港实际,提出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以下简称“两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两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加快构建集约、清洁、绿色的港口为任务,以增效、减排和节能为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制度建设、标准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创新、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等措施,不断优化上海港口布局,提高岸线使用效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价公[2008]0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3号)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具体如下: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
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八、查验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
九、查验服务单位应按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并请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相关服务质量公示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沪交货[2013]445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交货〔2013〕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经2013年7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上海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使用管理,促进本市城市配送物流市场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小型货运车辆是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规定的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是指本市向社会投放的小型货运车辆的上牌额度指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投放、使用和管理。
货运出租车辆额度的使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进行管理,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实施年度投放总量控制等管理措施。
第五条投放方式本市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向社会投放小型货运车辆额度。
第六条支持政策本市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投放应当鼓励城市配送物流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支持本市商业配送、冷链物流、快递运输、洗涤配送、医药配送、危运配送(放射性、液化气、氧气瓶等)、保安押运等专业配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
第七条申请要求企业申请新增小型货运车辆额度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本企业现有小型货运车辆额度数量、投入使用情况以及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本企业小型货运车辆额度转让变动等情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一届上海市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一届上海市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沪交港[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一届上海市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名单的通知(沪交港〔2010〕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我局于2009年12月对从事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和考试,现将获得2010年至2012年上海市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资格的140名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严毅、许光裕、孙杰、史元龙、张永美、毛海兴、丁重毅、陶伟、刘冰、曹凤英、张建斐、黄静、戴烨、陆浩、王志强、杨顺虎、张浩、黄征宇、陈敏、吴巍、石波、马海生、胡俊苗、杨骏、杨蓓琳、俞俊、夏科斌、张兆亮、余斌、沈媚媚、李静、石群伟、杨玮旭、顾思伟、赵腹平、姚肇杰、汪晓亮、李锋、王海新、沈峰、林颖、徐俊海、翟佳妮、王鸿、张徽、仓剑、邓治平、郑佳毅、孙轲、戴玮、潘宗焘、钱丽、王明霞、张霁、陈鸿鑫、施君、张红华、李赟、董毕春、孔卓星、龚永明、王才良、陈豪、韩生林、梁莉、尤文杰、张卫芝、徐军、马黎佳、钱寅、陈骏、郭绍荣、张俊华、陈子龙、王佳桢、沈炯毅、彭晓云、陈乔一、陈婕、章昕、黄斌、沈平、沈甦平、冯捷、董彬、候翔、陈振文、吴蓓华、顾青江、谢钢、陈强、李茂荣、夏鸿霞、沈浩波、王玥、刘余磊、张伟、胡路明、王晓松、龚燕萍、郭超、徐皓、樊晓桦、朱小钢、吴熠、周志东、王涛、胡振华、林惠兰、周林宝、王丽华、周皓晟、郑建、吴志强、金钧、卢骏、刘俊、向明、傲翔、李军、张玉英、林文贵、赵欣然、曹建军、许军、张琦、陈佳翼、倪建荣、周涛、韩晓晨、吕庆昱、黄佳欢、王军、施培元、XXX倩、朱国治、吴剑锋、王胤、徐以匡、赵佳蕾。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沪交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沪交港〔2013〕50号)各有关单位:最近,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港口危险货物报告工作的通知》(厅水便〔201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当前全国个别港口部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时未按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致使监管缺失、港口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通知》要求相关港口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业务和监管职责,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明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认真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
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对港口作业申报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同时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漏报、缺报等问题立即整改。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假冒《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违规事件”教训,提高依法申报和风险防范意识,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并积极参与和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研和政策研究,不断完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有关事项(一)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
各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上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货种、作业量及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临时超量作业的,要及时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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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货[2011]6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的通知
(沪交货〔2011〕6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于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修正)
1.制定依据
本条件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2.2.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货运站业务的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