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农办牧〔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
78资讯2019年第1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现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9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73 000头、发病4 686头、死亡3 766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
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非洲猪瘟不会影响猪肉食用安全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年消费量超过5 000万吨。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不少消费者担心,“还能不能好好吃猪肉了”,一些食堂甚至暂停了猪肉食品供应。
非洲猪瘟疫情到底会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对此,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明确表示,非洲猪瘟疫情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我们可以放心食用猪肉及其制品。
首先,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
非洲猪瘟发现近100年来,全球范围内没有发生过人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食用猪肉感染疫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关于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关于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防止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相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5月25日起,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毒种、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至少应包括以下范围:(一)猪用及采用猪源原辅材料制备的生物制品成品及半成品;(二)猪源毒种;(三)猪源细胞及相关制品生产用细胞;(四)其他猪源原辅材料(如组织、血清、胰酶等)。
二、样品的取样和处理、核酸提取、检测,按照猪用生物制品及相关猪源原辅材料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方法(见附件)或我部批准的商品化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三、对猪源生物材料和毒种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产品的批记录中,由生产企业归档留存;对猪用生物制品的检测结果,除需记入批记录外,还应随批签发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一旦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毁该批成品、半成品、毒种、原辅材料,进行彻底消毒,并在24小时内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追溯调查,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对检出的阳性样品及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细胞、毒种等风险物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彻底消毒并对换批的毒种、原辅材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后,生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农办牧〔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经前期大量样品检测实践,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大幅提高,已具备非洲猪瘟确诊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病检测程序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各受委托实验室发现疑似阳性结果,要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确诊后要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二、检测结果报告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告检测结果。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各受委托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送样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其他有关要求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开展实验室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间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准确,特别是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第一时间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病确诊结果,并由我部负责疫情认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近年来,非洲猪瘟对我国的养猪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对国家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保障生猪产品的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一、非洲猪瘟的严重性非洲猪瘟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往往会导致猪只的大面积死亡,给养猪户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
非洲猪瘟还会造成猪肉的供应短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
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生猪产品的流通量大幅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也在相应增加。
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成为非常必要的举措。
通过对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疫情的存在和传播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洲猪瘟的传播风险,保护养猪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检测范围和对象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生猪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包括生猪养殖场、批发市场、屠宰场、加工厂、冷链物流等多个环节。
检测对象主要包括活猪、猪肉及各类猪产品。
四、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包括采样检测、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
检测方法要求严谨、科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还将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督导和管理为了确保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各级检测单位的督导和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稳定。
六、促进合作与交流为了提高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资源共享、经验交流,不断提升检测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保障养猪业的健康发展和猪肉供应的安全稳定。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的通知
1 2019年第2期中国饲料兽 药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近日,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发布通知,情况如下:(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饲 料违禁镇静类药物实现快检从河北省质检研究院了解到,该院科技项目《饲料中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以及盐酸氯丙嗪的检测毛细管电泳法》已实现成果转化运用,可对饲料产品中的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盐酸氯丙嗪等违禁镇静剂药物进行快速测定。
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以及盐酸氯丙嗪等属于镇静类药物,名列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些养殖户由于利益驱动,仍在畜禽饲料中加入此类药物,促使畜禽嗜睡增长,药物在畜禽体内蓄积,间接威胁人体健康。
目前,国内检测饲料中违禁药物主要采用传统的溶剂萃取等检测方法,自动化程度低、提取净化的效率不高,且造成环境污染。
毛细管电泳检测方法,可实现连续自动进样及在线分析,能应用于大批量样品测定,所用有机化学试剂大大减少,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且精确度高。
畜 牧广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2018年12月20日,广东省委常委叶贞琴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珠海市香洲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点,现场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进一步部署全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科学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在全省扩散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18日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一)举报内容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2019年第13期African swine fev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lumn:非洲猪瘟防控专栏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 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有关事项如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査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9年第2期(总第210期)政策法规doi:10.3969/j.issn.1006-4907.2019.02.019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中图分类号:F307.3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6-4907(2019)02-004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
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
各地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紧盯关键时间节点自4月15日起,农业农村部实行工作进展每周调度制度。
4月30日前,全国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
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
5月15日前,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
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
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
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检测技术保障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规范采样检测,督促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帮助屠宰企业细化非洲猪瘟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培训,确保检测结果准确;要加强对已批准上市产品的生产供应监管工作,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质量稳定、供应充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要求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要求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作者:暂无
来源:《畜牧兽医科学》 2019年第4期
2019年2月18日讯,针对媒体报道水饺等猪肉制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已要求企业立即追溯猪肉原料来源并对猪肉制品进行了处置。
两部门已派出联合督查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要求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原料的管控,落实检验检疫票证查验规定,完善非洲猪瘟检测和复核制度,防止染疫猪肉原料进入食品加工环节。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要求各地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防控措施,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对不按要求履行防控责任的企业,一旦发现将严厉查处。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属于只传猪不传人型病毒,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开展猪肉制品病毒核酸检测,可为防控溯源工作提供线索。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
62现代畜牧兽医2019年第6期根据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状况、土壤背景值等情况,开展土壤和农产晶协同监测,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及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总体状况、潜在风险及变化趋势。
二是做好农田氮磷流失监测。
依据农田氮、磷污染的发生规律和地形、气候等情况,开展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分析不同种植模式下区域主推耕作方式和施肥措施等对农田氮磷流失的影响。
三是做好农田地膜残留监测。
综合考虑覆膜作物、覆膜年限、回收方式等情况,开展地膜残留监测,摸清农田地膜残留量和回收情况。
四是做好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外来生物入侵监测。
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调查,加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力度,加强入侵物种调查和监测,开展预警与应急灭除。
(来源:农业农村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巡回讲座在哈尔滨启动5月14EJ,农业农村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巡回讲座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启动。
讲座围绕非洲猪瘟基础知识与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指南、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进行培训。
举行巡回讲座旨在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防控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全面提升基层防控能力和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杨汉春教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文京研究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王幼明研究员分别就非洲猪瘟基础知识与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指南、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进行授课。
培训课程通过卫星网络向黑龙江省各市、县进行同步直播,全省兽医系统、省农垦总局、龙江森林工集团和大型养殖场、大型屠宰企业的有关人员共3000余人,通过省农业信息中心远程培训系统收看了讲座。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农办牧〔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的重要意义。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全国形成一定污染面,我国养猪场户防疫意识普遍薄弱,防疫水平整体低下,清洗消毒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车辆人员机械带毒传播疫情问题不容忽视,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行为禁而不绝,养殖环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
强化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是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非洲猪瘟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利于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养猪场户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共同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规模猪场、种猪场兽医专业人员提高检测水平;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规模猪场、种猪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给我国的养猪产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全面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控制,农业农村部决定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从源头上杜绝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
非洲猪瘟,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其病原体对猪的感染率高、致病力强、死亡率较高,病死猪可通过触摸、消化道进食传染给健康猪。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将给养猪行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遏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检测。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对生猪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测,发现疫情隐患及时进行处置,避免疫情通过生猪产品产生传播。
加强对农贸市场、养殖场等生猪流通环节的监测力度,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养猪场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通过加强养猪场的监测和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并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加强对养猪场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加强对养猪场的管理和规范,提高养猪场的生产标准,减少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
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加强与动植物卫生监督部门、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形成合力,全面加强对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监测和控制,避免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
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兽医防疫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通过加强对兽医防疫队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兽医队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增强兽医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业农村部将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加强对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监测和控制,全面遏制非洲猪瘟的蔓延,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也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兽医防疫队伍能够积极配合,共同为生猪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大豆里面,未成熟的青豆比较多。
所谓青豆就是大豆没有完全成熟,但是也不会继续再生长的豆子。
青豆主要的问题是蛋白含量较低。
很多贸易商去田间地头接货,或者农户定点送到贸易商处,基本也只收了一两批就停了。
因为青豆太多,又无法筛选,后续价格可能不会上涨。
青豆含量高一旦不能做蛋白制品,就只能做油料和饲料。
而油料和饲料则不能反映出中国非转基因大豆的价值。
3中美贸易战深度影响
一位知名奶业的内部人士表示:“我们今年向大牧场采购奶的价格上涨得非常快。
而且,大牧场的奶供不应求。
”
中美贸易战正深入地影响着行业。
在第二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大会上,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马有祥表示,中美贸易摩擦对我们饲料行业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中国的豆粕使用量比较大,我们大豆80%以上是进口的,进口豆粕是重要的蛋白饲料,所以中美贸易摩擦对饲料带来的影响,间接地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畜牧业生产。
”
其实,早在去年7月,业内人士就开始建议降低中国饲料中的蛋白含量。
华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徐建飞表示:“欧美分析师均认为,中国离不开美国大豆,至少要进口约2000万t。
”但他补充道:“放在中美大博弈的格局下,大豆根本不是个问题,猪鸡少吃20%豆粕也不会有问题。
”
他解释,猪饲料现在含16%的豆粕,可以降到13%。
对于中美贸易摩擦带给整个养殖行业的变化及影响,马有祥表示:“这是个变量,不确定的因素。
但整体来说我们分析它的影响是可控的,有影响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影响。
就中美贸易摩擦对蛋白饲料的影响,通过我们开源节流,能够降到最低程度,影响还是有的,但可控。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
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h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d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h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h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h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
--52
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
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路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
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要建立项目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畜牧兽医、土肥、能源、环保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
要按照以种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与种植基地有效对接,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
要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2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以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为准,已开展过整县治理的畜牧大县不再重复支持。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2019年项目县分省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确定项目县。
(二)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
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三)支持标准。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
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