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法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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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章竣工验收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3年铁路大集体改制新政策

2023年铁路大集体改制新政策

2023年铁路大集体改制新政策一、改革目标本次铁路大集体改制的总体目标是实现铁路大集体企业的现代化转型,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保障员工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改制,将铁路大集体企业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现代企业。

二、改革措施1. 产权制度改革:对铁路大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

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

2. 组织架构调整: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推行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成立专业化公司,整合资源,实现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3.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岗位管理,实现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加强员工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

4. 经营管理改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

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5. 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三、政策支持为支持铁路大集体改制,政府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1. 财政资金支持:政府将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铁路大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包括改革成本、员工安置、债务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2. 税收优惠:对参与改制的铁路大集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以减轻企业负担。

3. 土地政策优惠:对参与改制的铁路大集体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方面的便利。

4. 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参与改制的铁路大集体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支持,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改制。

5. 人才引进和培养:政府将加大对铁路大集体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支持力度,协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6. 政府采购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将优先选择铁路大集体改制后的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

(铁办〔〕号)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地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地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地权责,落实建设单位地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地建设管理机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地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地管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地权责.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地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地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确定地建设目标负责具体项目地组织实施,对具体项目地实施结果负责;在建设项目条件发生变化,对上述目标实施有重大影响时,建设单位应按职权和程序,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变更设计;铁道部对建设单位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核.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落实建设单位地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地实施主体,铁道部按照责权对等原则赋予建设单位相应地权利和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定期向铁道部报告工作,就建设项目地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管理组织实施铁路局管内既有线、枢纽、中小项目,接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涉及既有线安全部分地工程,同时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地关系,为铁道部管理地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保障.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地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小合资项目,可由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建设或自行组织建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合资公司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审定地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批准事项下一般事项由公司依据程序办理;对重大变更设计、重大工期调整、超批准概算调整,以及其他超出批准地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确定地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建设全过程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切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铁路建设项目出资人代表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和产权管理理念,按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切实维护出资人地合法权利,通过合法渠道将出资人地合理主张贯彻到公司工作中,帮助公司协调建设中存在地问题,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坚持程序,依法建设解决铁路建设工作中存在地不科学、不和谐和不可持续地问题,必须实行依法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严格执行标准,依法组织建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严格执行程序.铁路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地基本程序,按照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地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转入下阶段.批准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地依据,可研报告未经审查不得开放定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经审查不能开放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未批复,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不能招标;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审核未完成,不得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未完成,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没有批准开工报告地,不能开工建设;极高风险及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未批准、稳定风险未评估,不得开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地工程,不得计价拨款;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对应工程不得施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高决策水平.铁路建设项目决策水平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要按照路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规模、方案、工期、投资,确保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合理确定施组方案、建设工期和工程数量,充分做好经济调查工作,严格按照造价标准编制项目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全面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标准、规模、方案、投资、工期等重大调整,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要严格执行可研批复地铁路项目建设范围、功能定位、主要技术标准、重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建设工期,以及初步设计批复地各项工程设计原则和施组方案、总概算等.下阶段应严格执行上阶段审批确定地标准、规模、工期、投资等,确有重大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依法合规组织建设.铁路建设实现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和管理、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铁路建设必须遵守地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认识依法建设与加快建设地内在关系,在勘察设计、建设实施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损害人民群众地利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合理工期,有序推进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地重要因素,必须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尊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工期,保证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铁路勘察设计是保证铁路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需求、符合铁路自身发展规律地基础,关系着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为勘察设计工作安排充分地时间.定测、初步设计周期由原~个月调整为~个月,特殊项目还应进一步放宽时限,应完成~以上勘探工作;完成建材、土源、弃渣场调查以及相关意向协议等工作;站前、站后工程初步设计同精度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图审核周期由原~个月调整为~个月.建设单位应提前介入,在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下,按要求完成相关协议签订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内容、施工方法等内容,按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地要求,科学合理提出施工工期建议;相关部门审查时,应结合建设外部环境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地建议进行评估和论证,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总工期为铁道部批准工期.对于运输生产急需地一些铁路项目,在确保安全质量地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加快推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规范施工工期调整.建设单位应将合理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要严格工期调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地,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有序推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强化质量,确保安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铁路建设地核心,铁路建设应始终坚持把安全质量放在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地位置..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地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全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原材料控制、施工工艺等为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实行“红线”管理.要将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等作为质量“红线”,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地必须停工作为安全“红线”,对纳入“红线”地工作要从严进行管理,突破“红线”地要坚决停工,严肃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铁路建设中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进行处理;对参建单位要采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进行处罚,对工程质量安全、转包及违法分包、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严肃处理,对违规企业及人员要坚决清出铁路建设市场,依法追究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管理先进,推进有效又好又快推进铁路建设,必须以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管理总体水平.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规划.铁道部有关部门单位协会要按照职责及分工,进一步清理完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要统筹规划,按照铁道部确定地工作思路,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指导工作;要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主要支撑,组织制订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标准,补充完善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形成全路统一地参建单位考核标准;组织制订首件工程认可制度,提高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水平;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深入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建设单位处于核心位置,必须按照“事事有流程、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责任人”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闭环管理;要选择配备热心铁路建设,有经验、会管理,有事业心地管理技术人员,按岗位配置人员;要完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单位工程开工审查制度,规范现场检查,以过程管理标准化保证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确保建设队伍稳定和廉洁,全面实现建设目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全面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在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地基础上,推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进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监理部、标准化配合组建设;要将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为现场作业地依据,将标准化管理落实在现场,落实到作业层,落实到作业面,落实到作业人员,全面实施标准化作业,建设标准化工地;要推行标准化设计,实现现场配合标准化;要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实现监理工作标准化,实现项目标准化管理目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加快推行架子队管理.架子队是标准化管理地重要内容,是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维护稳定、提高施工企业素质地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实施架子队管理地认识,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必须使用架子队地范围,并纳入招标文件;要在审查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审查架子队地组建情况,需要架子队施工而没有组建架子队地,不得批准开工;要对架子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架子队管理,将架子队使用情况纳入施工单位考核,通过推行架子队劳动组织模式,切实提高现场作业控制水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维护稳定,保证廉洁实现铁路建设稳定、廉洁是铁路建设顺利实施地基础,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要将稳定、廉洁作为建设综合控制目标地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地文件要求,切实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职工利益,妥善处理单位内部问题;依法合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地事宜,维护承建单位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妥善处置和化解各种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形成良好地环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部党组地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地落实,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发生.要认真做好重点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廉政制度,细化防控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廉政教育.要加大案件以及违规违纪、失信行为查处惩罚力度,实施对监督者地再监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条件:(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加快石长铁路建设步伐

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加快石长铁路建设步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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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次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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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设 计 管 理 变 更 设 计 首 先 要看 是 否 优 化 了 设 计 同 时 也 要 考 虑 投 资控 制
19 91〕 13 4 铁建〔

是台 资 铁 路 项 目 法人 负 责制 是 集 筹资 建 设 经 营还
我 们坚 持 认 真执 行 铁 道 部
贷于 一 体 的 新 型 管 理 制 度 既 有 上 级 赋 予 我 们 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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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真履行 好
项 目 法人 的职责
缩 短 建设 周 期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降 低 工 程 造价 历

我 总 公 司 是 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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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建 的 单 位 绝 大 部 分 员 工 是 从 老 铁 路 公 司调 过 来 的 计划 经济体 制下 形成 的 铁 饭碗 铁工 资 铁交 掩 意 识 根 深 蒂 固 对 合 资 铁 路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制 要从 筹 资 建 设 经 营 还 贷全 过 程 负 责 权 利 与 风 险并 存 挑 战 与 机 遇同 在 没 有 足 够 的思 想 认 识

实 可 行 的 优 化设 计 方 案 例如 机 务 段 方案 初步 设 计
设 德 山 这 在 当 时 是 合理 的 但 由 于洛 湛 通 道拟 推 选 东线方案在益 阳 接轨 益 阳 设机务段 就更 为科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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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此 我 们进 行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议 经 专 家
利 又 承 担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所 以 我 们要 认 真 落 实 少投 入 多 产 出 提 高 经济 效 益 的 原 则 加 强 投 资 控 制 加 快建 设 步 伐 树 立 石 长 铁 路 的 生 存 发 展 要 靠 我 们 自

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推动铁路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国家铁路局制定了《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二、目标1、优化铁路企业股权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2、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四横四纵”高速铁路网规划,推进铁路“双向开放”建设,促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运输等交通方式融合发展。

3、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运营管理机制,推行创新的营销策略,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改善旅客出行环境,提升货运速度和安全保障能力。

4、推进铁路企业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治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措施1、优化铁路企业股权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有利于市场化、法人治理和社会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

2、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四横四纵”高速铁路网规划。

推进铁路“双向开放”建设,推动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运输等交通方式融合发展,加强与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的衔接。

3、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运营管理机制,推行创新的营销策略,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改善旅客出行环境,提升货运速度和安全保障能力。

4、推进铁路企业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治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推动铁路企业的科研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四、实施保障1、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改革目标和任务,为铁路企业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铁路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3、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改革实施。

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加大政府投资和财政扶持力度。

4、加强人才建设,提高改革实施水平。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铁路企业人员素质和能力,为改革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铁道部关于呈报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函

铁道部关于呈报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函

铁道部关于呈报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7•【文号】铁体法[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企业正文铁道部关于呈报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函(铁体法[1994]1号)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办公室:现将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办公室初步协调后的“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报上,请审批。

附件: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说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附件: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的说明划分企业类型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宏观指导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与当前实施产业政策、搞活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强化企业管理等工作密切相关。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等六部委印发的生企[1991]23号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原国家经委经企[1988]240号印发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现提出铁路行业划分企业类型(以下简称企业划型)标准的方案。

一、拟定企业划型标准的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和进行企业划型工作。

(二)铁路工业企业凡能采用国家规定的同行业划型标准,一律采用国家规定标准;不能采用的参照与之相近似的行业标准予以拟定。

(三)企业划型以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或生产能力为依据,与当前企业或企业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脱钩。

(四)被划型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总公司)不进行划型。

(五)对多级法人的企业,按照“划大不划小”或“划小不划大”的原则,只划一头。

(六)做到路内、路外企业大体平衡。

二、拟定企业划型标准的依据1.对具有多级法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只划铁路分局,不划铁路局。

2.铁路分局的运输生产条件不一,情况复杂。

如:有的分局换算周转量大、客货运量小;有的分局客货运量大、换算周转量小;有的分局复线多,有的分局单线多;铁路固定资产多年来没有重新评估,五六十年代修建的铁路每公里造价只有几十万元,近二十年却每公里高达几百万元;等等。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是指承担铁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在我国,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

取得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一、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承担铁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单位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应等级资质的要求。

甲级监理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 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轨道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乙级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丙级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 工程监理经验:单位应具有与所申请等级相应的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经验。

甲级监理单位应承担过两个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项目,乙级监理单位应承担过两个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项目,丙级监理单位应承担过一个及以上铁路工程监理项目。

5. 监理设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备、通信设备、测量设备、检测设备等。

6. 质量管理体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7. 财务状况: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无债务纠纷。

二、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章程、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监理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财务报表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铁路工程管理机构。

3. 审核审批:当地铁路工程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资质证书。

4. 资质升级:单位在取得现有等级资质后,可通过积累工程监理经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途径,申请升级资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国铁运输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运输监规〔2021〕2号各铁路运输企业,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铁路行业改革和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1年1月6日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改革方案

铁路改革方案

铁路改革方案第1篇铁路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改革与发展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我国铁路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运输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水平等。

为进一步推动铁路事业发展,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方案提出以下铁路改革措施。

二、目标1. 完善铁路管理体制,提高铁路运输效率。

2. 激发铁路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3. 优化铁路运输服务,提升旅客和货物运输体验。

4. 推动铁路技术创新,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

三、措施1. 管理体制改革(1)深化铁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实现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2)加强铁路行业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3)优化铁路运输组织,创新运输调度方式,提高铁路运输效率。

2. 经营机制改革(1)完善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2)推进铁路运输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各类投资主体,优化股权结构。

(3)创新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提高盈利能力。

3. 服务水平提升(1)优化铁路客运服务,提升旅客出行体验,如改进购票方式、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完善站车服务设施等。

(2)提高铁路货运服务水平,简化办理流程,降低物流成本,提升货物运输效率。

(3)加强铁路运输信息化建设,提供实时、准确的运输信息,方便旅客和货主查询。

4. 技术创新(1)加大铁路科研投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

(2)推广智能铁路技术,实现铁路运输自动化、智能化。

(3)发展绿色铁路,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铁路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四、实施步骤1. 短期(1-3年):完善铁路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实现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2. 中期(4-6年):深化经营机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盈利能力。

3. 长期(7-10年):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实现铁路运输现代化。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09•【文号】铁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铁道部。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

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应下放生产经营权责;减少和弱化计划、项目的直接管理。

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三)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四)将铁路普通基础教育、职工生活供应、计划生育和疗养指导、技术发明、专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鉴定等事务性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给企事业单位。

(五)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铁道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

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四)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

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五)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提出国家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和指导国家铁路企业深化改革。

(六)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

关于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

关于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

关于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即指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后,政府的管理和企业运营予以整合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中国铁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的出现,源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质和历史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铁路一直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运输大量人员和货物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铁路的运营模式、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等方面的问题,使得铁路事业的发展遭遇了阻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被引入。

首先,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强调政府作用的变革。

传统上,政府在铁路事业中起主导作用,承担着监管、规划和安全保障等职责。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运营,而是通过监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这一变革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决策和运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其次,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强调企业运营的市场化。

在过去的铁路管理制度中,由于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导致了铁路运输市场缺乏竞争,效率低下。

而政企合一制度的引入,则促使铁路企业实行市场化的运营方式,通过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运营管理等方式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铁路事业的发展。

此外,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也强调了社会资本的引入和参与。

在过去的铁路管理模式中,铁路投资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而社会资本的作用较小。

然而,由于铁路发展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单凭政府财政拨款难以满足需求。

因此,政企合一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的引入,通过引进投资和合作等方式来弥补铁路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不足,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速度。

最后,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还强调了产权和利益的明晰。

政企合一制度明确了铁路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范围,规范了铁路事业的运作方式。

这使得铁路企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总结起来,铁道部政企合一制度是为了铁路管理模式,促进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而引入的一种制度安排。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铁路总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治理等方针政策,负责集团公司有关公司治理、法律事务、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协会等工作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参与审核集团公司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方案,组织审核、批复集团公司出资企业章程,办理集团公司章程有关事项。

三、负责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职管理,组织审核或批准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年度报告,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负责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织考核办法的制定、实施。

五、负责集团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审查工作。

负责集团公司重要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六、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组织开展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对所属单位和机关部室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集团公司本级重大合同谈判、文本起草、考察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铁路立法研究,推动地方相关立法工作。

负责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八、负责组织、评选、申报全国铁道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优秀调研报告、优秀论文。

负责《成铁企业管理》刊物等企业管理信息的编发。

九、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案件办理,组织主动维权活动,开展集团公司内部纠纷调解,针对管理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处理集团公司本级案件。

十、负责集团公司对外公开答复意见的法律审查,研究涉法、涉诉舆情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十一、负责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项管理工作,办理授权委托书。

十二、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商标管理,办理集团公司本级商标注册、维权等事项。

十三、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工商事务的管理,办理集团公司工商年度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十四、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铁路律师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十五、负责开展经营管理、法律(政策)课题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为集团公司提供决策参考。

铁路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铁路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活动的企业。

二、资质等级铁路运输企业资质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具有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运输许可证,具备铁路运输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二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具有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运输许可证,具备铁路运输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三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运输许可证,具备铁路运输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报告;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章程;5.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 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资质申请经批准的,铁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铁路运输许可证。

四、资质管理(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质量和效率。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五、资质变更与注销(一)铁路运输企业资质变更,应当向所在地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铁路运输企业资质注销,应当向所在地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铁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七、法律责任(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铁路运输活动的,由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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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法人建设一、确立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地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重新塑造市场运营的主体-企业的地位,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又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当前学术理论界、实际工作者中,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法制经济、竞争经济,也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主体经济。

其理由是,没有市场主体的存有,没有市场主体的参与,没有市场主体的活跃,则市场经济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是集中决策,是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各单位按计划统一行动,经济后果由国家承担,国家是经济运行的主体。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是由各个市场主体独立、分散决策,社会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

市场经济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企业是市场的基本单元和竞争主体。

各个企业要按照市场的规律来组织生产和自主经营,每个企业经营的后果由企业独立承担。

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一个一个的企业。

所以,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要由国家是经济运行的主体,转而为企业是经济运行的主体。

如果企业的主体地位形不明,企业权利无保障,自主权受束缚,责任不明确,企业就无压力和活力。

这种经济运行主体的转移是非常深刻的变革,不解决旧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国有企业就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运行主体,没有合理运行的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础,市场竞争机制就难以建立。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是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要进入市场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能够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正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把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列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是要求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水平负责。

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多年来我国的实践证明,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能有效地保护企业财产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企业法人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扰,有利于企业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展开。

随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随着企业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我国的企业改革将会出现勃勃生气。

二、现行铁路法人制度未明确铁路企业的主体法律地位,严重制约了铁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当前铁路企业的改革明显滞后,管理体制设置左右为难,改革举棋难下。

作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对铁路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法律地位至今尚未明确。

铁路企业的属性是什么?铁路企业到底以何种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

这些问题不解决,铁路的法人设置难尽合理,铁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名不正言不顺,难以立足,难以取胜。

其主要表现为:铁路企业属性不清,法人设立不规范。

从建国到1990年7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前的40多年时间里,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中国铁路企业的法人身份。

中国铁路企业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铁路业的管理模式,管理体制基本上分为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四个层次。

管理方式是计划经济加上半军事化,全国铁路业由下而上一律按计划按命令执行。

1990年7月颁发的《铁路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铁路企业的三级法人设置。

即,铁道部属于国家机关,铁路局、铁路分局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同时兼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近几年,铁路法人设置又有了一些变化,有的经铁道部决定撤分局建立了小铁路局,有的铁路局改为集团总公司,铁路分局改为铁路总公司。

为发展铁路的多元经济,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有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处室以及站段按企业公司开办条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办起了公司或企业。

现行铁路法人设立基本上按三种程序办理。

一是由铁路法直接明文规定。

二是经铁道部决定改制。

三是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因为对铁路企业属性归类不明,现行铁路法人设置存有严重弊端。

第一,机关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身份并存。

铁路部是国务院主管铁路的职能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法人,但又以企业的身份组织全国铁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安排产、供、销。

铁路局、铁路分局是运输企业法人,但又行使一定的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并设有公、检、法,拥有司法权。

第二,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难分。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都有卫生防疫站,都兴办了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第三,非法人单位设立法人。

机关处室和站段不是法人,但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兴办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总来说之,现行铁路法人设置,即不象国家机关,也不象事业单位,又不象企业。

这种状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铁路业处于垄断地位时期无损大局,在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启动初期也勉强能应付。

不过,当我国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已经基本确立的今天,铁路业才深感到这种不伦不类的法人设置,参与市场经济时困难重重。

铁路企业以国家机关身份去处理一些事务或者纠纷,社会上总认为你是企业,难以展开工作;铁路企业以企业的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上下左右都是公公婆婆。

诸如用工权、财产处理权、生产经营权、分配权、客货运输定价权等诸多权利受到限制,例如,运价全国铁路不管南方铁路还是北方铁路,山区铁路还是平原铁路,春运高峰还是酷暑淡季,全国铁路一年四季的运价一个样,每涨1分或降1分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同时国家还规定了享受半价的一些旅客对象。

这种背离市场供求关系和不计成本投入的定价,导致铁路业无法用价格杠杆去调整运能与运量的矛盾。

铁路有时本来是优势却变成了劣势;铁路单位以事业单位身份去展开活动,国家又不投入人力和资金,铁路单位办社会的包袱越来越沉重,而且有时社会还不予认可。

当前,铁路单位潜伏多年的危机已经开始暴露,全国铁路客货运量在全国客货总运量中已由鼎盛时的60%以上降至40%左右。

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债台高筑,绝大多数分局一级负债就达数亿元。

职工收入、福利也大幅度下降。

为此,作者认为,国家尽快明确铁路的法律身份,让铁路去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去拼搏,去求生存,求发展。

铁路单位的本来面目就应该是企业。

铁路单位到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对于铁路单位的这个整体属性界定,是准确设置铁路法人的前提。

首先,铁路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实行组织和管理形成的完整体系,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它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而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

而铁路单位虽然也有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它大量的活动内容是组织运输生产,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出发点。

为此,把铁路单位列为国家机关范畴显然不妥。

第二,铁路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活动的内容和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拨付,铁路单位虽然也有一些事业单位的事务,但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铁路单位内部,经费靠铁路企业提供。

为此,铁路单位的整体属性也不是事业单位。

第三,那么,铁路单位是不是企业呢?从马克思主义学说原理讲,铁路运输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是生产的一部分。

铁路是通过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实现产品、物资和人的位移,有投入有产出。

而且不管是货运、客运,各行各业利用铁路也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

从企业开办的要件看,铁路拥有资金、经营场地、从事运输生产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和设立条件。

因而,就中国铁路业整体来说,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名符其实的铁路运输企业。

这应该是铁路属性的基本归类,是铁路单位的本来面目。

为此,建议对现行铁路法实行必要的修改,按铁路运输企业去设置铁路法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争中的主体法律地位,并据此去设定铁路企业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围绕确立市场经济主体资格,设立铁路运输企业法人的法律思考铁路企业法人设立应根据企业的设立条件和铁路业的个性特征,围绕确立铁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法律地位,坚持“一把握”“三分开”的原则去考虑它的框架构想。

(一)坚持把握企业的开办条件和铁路业的个性特征,考虑铁路企业法人设置的层次结构和独立水准铁路既然是企业,那么设立铁路企业时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法人设立条件及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同时,又要充分考虑铁路的复杂性,考虑铁路与其他企业相比有以下个性特征。

第一,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性,并形成全国铁路运输环节的连贯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

市场经济客观需要和法人设置初衷,要求各个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灵活性,这与铁路企业不同。

第二,经营活动范围的高度分散性、流动性。

铁路局、铁路分局一般跨越几个省区,甚至个别站段也跨越1—2个省区。

有的铁路员工、铁路设备在全国铁路流动。

第三,固定资产难明晰,铁路局之间、分局之间、站段之间设备交叉或相连,因为历史原因国家投入和自筹资金难以分开。

这给界定法人财产造成了困难。

第四,工作效益难测算。

铁路工作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出的产品仅仅物资和人的位移,谁应得多少收益很难准确计算。

这就给法人财产分析、利益分配带来了一定困难。

鉴于铁路业的上述四个特征,在设立铁路企业法人时应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铁路运输企业到底设立几级企业法人较为恰当。

应该既要考虑怎样利于铁路全方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又要利于铁路的集中统一指挥,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设立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具有企业的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基于这三方面的因素,作者认为,就当前中国铁路运输企业实际,能够设立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四级铁路运输企业法人。

第二,铁路运输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与其他企业相比应有所差异。

鉴于铁路工作的不可分割性,财产明晰性差和效益测算难的特点,所以,就全国铁路运输企业整体来说,应是名符其实的法人实体,而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定也只能相对明确。

(二)坚持政企分开,彻底解决机关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身份问题现在的铁道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而不是企业员工,而铁道部主要活动内容是企业行为。

这样以政府官员的身份干企业的活,其职权能否准确设定,其权利能否准确履行,其责任能否恰当承担,其效益能否达到最佳,这些都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为此,中国铁路运输企业法人设立应该坚持政府与企业分开。

把铁道部纯政府机关职能部分分离出去,另外组建精干高效的管理铁路的行政机关。

将铁道部企业职能分离出来,还权与企业,可按公司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组建由国家控股的中国铁路运输有限责任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设立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段设立铁路有限责任专业公司。

分别明晰国家与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界限,各个层次铁路公司与总公司的财产关系要具体,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铁路内外之间、上下之间均以企业法人的平等身份,按市场经济规律去组织经营活动。

(三)坚持企政分离,彻底解决企业与国家机关不分的问题现在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既是运输企业,又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铁路局、铁路分局设有司法机关,这在当今中国的企业中唯独铁路企业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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