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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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财驻甘监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甘肃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11〕8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财政局: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快速增长,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为认真履行中央财政支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与省内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服务协调机制,更加有效地服务和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经财政部和省政府同意,我办决定组织召开全省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是通报近年来,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开展中央财政支出监管情况和我省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存在的问题;二是通报甘肃省2010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三是组织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经验交流;四是对今后我省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安排部署。

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省人大副主任、财政厅党组书记周多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局长吴奇修,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到会讲话。

会议由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办,并邀请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省审计厅主要领导参加。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局长、预算处、社保处、经建处、综合处处长,5名;省发改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国资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建设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民政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农牧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卫生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教育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扶贫办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水利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林业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广电局局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司法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文化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省计生委主任、财务处处长,2名;省科技厅厅长、财务处处长,2名;各市、州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长、财政局局长各1名,共计28名;第一批省直管县财政局局长1名,共计41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财驻甘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6号)省级各厅(局)、各中央非税收入代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商业银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二)、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五)、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六)、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其它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关于印发〈财政部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发[200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硬盘、移动硬盘等)、光介质(光盘等)及半导体介质(优盘、存储卡等)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以下所列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二)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存储介质;(三)涉密会议和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四)领导干部和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六)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废品;(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条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各类文件资料销毁前,由使用处室填写《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办领导审批后,将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及《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一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人销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7年1月2日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211.5元(含211.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

只对出差任务特别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飞机。

对此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控制办法。

(四)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
人才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2]17号)
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办与金融单位共同协作搞好财政金融监督工作,一方面解决财政金融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工作,促进财企相长;另一方面,着力为金融单位培养锻炼优秀专业人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我办决定从各金融单位抽选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财会或审计专业。

(四)熟悉金融或保险业务,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报名推荐
请各金融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专业人才,真实准确填写《财政金融监管人才推荐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我办,电子件发送至邮箱LLL3666@。

三、人才管理
(一)我办将对各金融单位推荐人才进行资格审核、考察了解,经研究确定后,组织财政管理、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13]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13]42号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条法司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制定部门规章的,条法司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五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部文件制发,不得使用部函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网站上全文公开。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党[2007]41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增强财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党组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精神,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重的导向,及时了解和掌握腐败现象的动态,将其危害和影响清除在萌芽中,降低反腐成本;促进和提高财政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综合素质,促进各项财政制度落实和改革的深化。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廉政预警工作是构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

廉政预警工作目标是通过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消除腐败隐患,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过内外部信息沟通,人机(电脑计算机)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贯通,全覆盖、全方位的廉政预警信息网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以下简称“两个安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9】64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保证增值税优惠政策正确执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申报、审批程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各地及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自身学习,吃透和理解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准确、到位;同时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使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以下简称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国家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审核审批和备案确认的各项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管理。

属于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审批的减免退税管理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核审批应当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出台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退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退税和备案类减免退税。

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减免退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财驻甘监办[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6〕19号)各处室:最近,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和我办在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外分条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办纪委就我办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与省纪委、检查厅协调配合、案件移送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的《通知》转发你们,根据协商意见并结合我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与省纪委、监察厅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处理联席会制度,会议视我办案件移送和处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过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处理、反馈等有关问题,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办案件移送工作由办机关纪委统一负责,各处室需要给省纪委、监察厅、主管部门、市州纪委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移送案件要求,将移送资料准备齐全并填写案件移送清单后,交办纪委根据案件内容向有关部门移送,各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对外移送案件。

三、我办与省纪委、监察厅建立相互协查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互派工作人员参与各自组织的检查、调查等工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件移送一般按下例情况掌握受移送机关:1、查出被检查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涉及到省管厅、局级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纪委、省监察厅调查处理;2、查出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到处、科级或一般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抄报省纪委、监察厅;3、检查出市、州、区、县有关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到省管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省纪委、省监察厅调查处理;涉及到局、科级或一般干部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移送市州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抄报省纪委、监察厅;4、检查中央在甘单位,查出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到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原则上移送中央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财驻甘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11]44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我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我办《实施细则》转发至下属基层预算单位。

二、按照财政部部署,从2011年起专员办账户管理系统服务器已转至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现行系统无数据库导出功能,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务必从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备份数据库至其他存储介质保存,便于重新安装账户管理系统时导入。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岗位调整后,原经办人员要向接续人员移交有关资料,并负责指导接续人员安装和操作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

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在财政部没有新文件要求和特殊情况下,希望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文件和我办《实施细则》账户年检要求,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有账户申报年检。

五、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甘肃省国税局(系统)、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电监会兰州监督管理办公室、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公司系统)、核工业甘肃矿冶局等部门;办公室负责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系统)、兰州海关(系统)、甘肃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系统);三处负责上述单位以外的所有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

第三条厂办大集体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上述厂办大集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由甘肃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甘肃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三、五、六、七条规定,负责对市州财政局上报的厂办大集体资料的收集,和有关清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三、四、五条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负责对财政部委托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同时,负责对由甘肃省财政厅报送的、已报请财政部审核同意,预拨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城市或分年度清算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向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调查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于2010年9月7日开始,对你单位向甘肃省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王国利(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监察专员)
调查组副组长:谭红梅(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公室主任)
雷永红(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调研员)
王志勇(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调研员)
调查组成员:杨海霞(甘肃银监局非现一处)
魏正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韩磊(财政部驻甘专员办)
刘静戎(注册会计师)
联系电话:139****9990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一O年九月三日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财驻甘监办[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5〕37号)各处、室:《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于8月30日经办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附件: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4〕37号)及《中共甘肃省委机要局关于印发〈加密传发办理中央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委机发〔2005〕1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密文件是指标有保密级别的文件。

文件没有标注的,如办党组认为属于秘密级以上的,视同涉密文件管理。

第三条专员办主要领导为我办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对我办各处室涉密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文件收发和传递第五条我办涉密文件签收、传递和管理工作实行机要人员专人负责制。

第六条机要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要及时登记文号、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文件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机要人员将上述文件登记完毕之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处拟办和分送领导班子成员。

原则上机密级以上文件一律先送专员办主要负责人阅示。

分送和拟办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八条涉密文件要和其他文件分别登记、分别传递。

第九条机要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机要计算机的管理,注意保管密码和密钥。

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非机要人员不得操作机要计算机。

第三章文件阅读和管理第十条涉密文件原则上只能由办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批示经办人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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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05]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5.01.16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4号)
省矿业局、省煤炭局、各有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我办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境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项目均须报经甘肃专
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0〕68号)等文件和财政部有关会议精神为破产费用测算的执行依据。

第四条预案审核工作要建立预案复审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专员办,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二)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财政厅、社会劳动保障厅相关审核意见。

(三)企业所在地(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统计局出具实施破产前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证及地级、地价、出让金等标准。

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评估
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职工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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