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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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知
【标 签】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甘财税﹝2011﹞76号
【发文日期】2011-12-07
【实施时间】2011-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