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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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据财税政策,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

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避免财税风险。

情形一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1. 背景土地增值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取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已经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和清理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对于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都是非常重要的。

2. 清算流程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确定清算周期土地增值税清算周期一般为纳税年度或合同约定的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周期应当为一个完整的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在清算周期结束后,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和清理工作。

2.2 收集相关数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流转情况:包括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情况,需要确定涉及的流转方、流转时间、流转金额等信息。

•增值额计算:根据土地流转情况,计算土地增值额。

计算方法包括原值法、评估法、成本法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税率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2.3 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具体步骤包括:•计算土地增值额:根据选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额。

•确定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额和适用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2.4 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税收账户。

3. 清算注意事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税收政策变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动,清算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按照最新政策进行清算工作。

3.2 数据准确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需要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算人员需要对数据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计算结果准确。

3.3 合规性审查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清算人员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清算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北京发改委立项辽宁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徽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波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销售许可证重庆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吉林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江苏发改委立项;自行分期结合工程规划许可证厦门工程规划许可证大连企业会计核算单位(税局审核)广州整体开发、统一核算;销售情况会计核算/初始产权青岛国土、规划审批西安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湖北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各地法规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三、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十二、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十二、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7]77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十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十四、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预征办法,清算工作【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办发﹝2010﹞1号【发文日期】2010-02-26【实施时间】2010-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2008年12月,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精神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地税函﹝2008﹞582号)第四项规定:“金融危机期间,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

一年来,这一政策措施对支持和稳定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平稳渡过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已达到预期目的。

根据目前房地产业发展的形势和税收管理的要求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符合党中央关于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的决策,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因此,现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暂缓预征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要全部征缴入库,各地要做出征收计划,分期分批在2010年内征收入库;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二、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三、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256号)规定确定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并对重点税源有关信息及监控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国税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提出了土地增值税改革的方案。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作为土地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推动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3.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

三、实施内容。

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2. 建立土增税清算机制,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清算核对,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3. 完善土增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4.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认知度和遵从度。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 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认识和支持度。

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

六、总结。

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土增税清算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北京发改委立项辽宁发改委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徽工程规划许可证宁波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销售许可证重庆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审批、备案项目(不许自行划分)吉林发改委立项;五证/竣工备案证江苏发改委立项;自行分期结合工程规划许可证厦门工程规划许可证大连企业会计核算单位(税局审核)广州整体开发、统一核算;销售情况会计核算/初始产权青岛国土、规划审批西安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湖北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各地法规清算单位确定各地政策规定总结表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津地税地[2011]24号)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三、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十二、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十二、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7]77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十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十四、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五、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十六、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7]145号)(2014年征求意见稿)十七、甘肃的规定(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十八、深圳的规定(深地税发[2005]609号)十九、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09]104号)二十、安徽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二十二、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三、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四、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预征办法,预征清算【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发文日期】2006-05-26【实施时间】200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作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

(一)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能够一次性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暂不能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采取预征方式。

按单位房地产项目“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销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收入先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上述所称单位房地产项目包括单位房产项目和单位地产项目。

单位房产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单位地产项目以每一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得聊聊这个项目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土地增值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我们这个方案应运而生。

二、目标与任务咱们明确一下目标与任务。

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任务包括:1.对项目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2.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3.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工作步骤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工作步骤。

这个过程就像剥洋葱,一层层地深入。

1.成立清算小组。

这个小组要有税务、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确保清算工作的专业性。

2.收集资料。

这个阶段,我们要收集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土地出让合同等。

3.分析数据。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4.现场核查。

这个步骤很重要,我们要深入项目现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编制清算报告。

根据核查结果,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详细列出清算过程、清算结果及整改措施。

6.提交报告。

将清算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等待审批。

四、注意事项1.保密。

清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和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要确保保密措施到位。

2.客观公正。

在清算过程中,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清算结果真实可靠。

3.及时沟通。

与项目公司、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五、整改措施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我们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对涉及到的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

2.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确保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国税函[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39号成⽂⽇期:⼆00九年三⽉五⽇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步贯彻“全国财产⾏为税⼯作会议”和“全市地税局长会议”精神,落实市局李*诚局长提出的“年内完成应清算项⽬的⼟地增值税清算”⽬标任务,切实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为完成全年收⼊任务和建⽴“强化预征、规范清算、科学核定、引⼊中介”的⼟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做好今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提出以下意见:⼀、提⾼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地增值税清算⼯作200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作部署和要求,在总结基层局试点⼯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办法》,编写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册》,同时全⾯部署并开展了⼟地增值税清算⼯作,加⼤了推进清算⼯作的⼒度,不仅提⾼了⼟地增值税的征管质效,初步建⽴了预征、清算、核定、鉴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效机制,⽽且促进了⼟地增值税收⼊⾼幅增长,在⼀定程度上消化了房地产业客观性减收因素的影响,为完成收⼊任务创造了有⼒的条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得到了总局和省局的肯定。

2008年⼟地增值税⼊库9.79亿元,增收3.81亿元,增长63.7%,增幅⾼于税收收⼊增幅50.6个百分点,其中⼟地增值税清算⼊库4.42亿元,占⼟地增值税收⼊总额的45.13%。

虽然⼟地增值税清算⼯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与总局的要求,与尽快建⽴⼟地增值税长效机制的需要还有⼀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应清算项⽬底数还不清、征管基础还不牢、清算进度还不快、清算质量还不⾼等。

今年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年,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性和政策性双重减收压⼒下,组织收⼊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要求我们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眼睛向内,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挖潜⼒、堵漏洞、提质效、促增收,努⼒完成今年的收⼊任务,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四条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

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地税局负责。

第六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土增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清算实施方案

土增清算实施方案一、前言。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核算、结算和缴纳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档旨在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

1. 税务登记。

(1)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登记,确保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准确无误。

(2)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

2. 税务核算。

(1)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进行税务核算,计算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配合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核算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工作。

3. 税务结算。

(1)地方税务局在完成税务核算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的结算通知书,明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2)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结算通知书的要求,将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给地方税务局。

4. 税务监督。

(1)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工作。

5. 税务处罚。

(1)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税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出境、责令改正等措施。

(2)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如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接受相应的税务处罚,并及时改正错误。

三、总结。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税收的准确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5-26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房地产所在地或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纳税人开发转让单位房地产项目已竣工结算,并能够按照单位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单位房地产项目,并能够提供单位项目的各类资料,准确核算有关收入、成本和费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有必要进行清算,并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清算的。

(四)转让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清算的。

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已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已签署《工程造价决算书》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清算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三)单位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四)房屋出售情况明细表或国有土地转让情况;(五)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六)开发项目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情况表及其说明;(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房地产项目转让有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票证等其他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可以委托具有中介代理资质的机构申请清算。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现报送资料缺省的,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补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
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
税期限的公告
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的,可继续享受至8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31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5-26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房地产所在地或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纳税人开发转让单位房地产项目已竣工结算,并能够按照单位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单位房地产项目,并能够提供单位项目的各类资料,准确核算有关收入、成本和费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有必要进行清算,并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清算的。

(四)转让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清算的。

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已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已签署《工程造价决算书》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清算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三)单位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四)房屋出售情况明细表或国有土地转让情况;(五)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六)开发项目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情况表及其说明;(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房地产项目转让有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票证等其他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可以委托具有中介代理资质的机构申请清算。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现报送资料缺省的,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补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5-26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作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

(一)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能够一次性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暂不能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采取预征方式。

按单位房地产项目“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销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收入先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上述所称单位房地产项目包括单位房产项目和单位地产项目。

单位房产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单位地产项目以每一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等)。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

地级市所辖的区为1.5%;其他各县、市为1%。

(二)销售和转让写字楼、高级公寓、营业用房。

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其他各县、市为1.5%。

(三)销售和转让别墅、度假村。

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5%;其他各县、市为2%。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实行预征,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据实征收。

第六条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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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地税发﹝2008﹞23号
【发文日期】2008-02-27
【实施时间】2008-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提两抓”工作思路和“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挖掘税收潜力,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行业经济收益的作用,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从今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为: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

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转让房地产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清算中不仅要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行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要对销售房地产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并进行清算。

三、方法步骤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工作分三个
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一)成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机构。

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性忠同志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涉外处、监察室、稽查局、直属局、发票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发忠同志兼任主任,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安排、政策解释、督促指导、联系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复议、举报接待、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市、州局要相应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召开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经验介绍会。

对酒泉市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总结推广。

(三)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明确主攻方向,专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以引起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和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为全省联动,整体推进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
(一)在全省范围同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市州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项目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

(二)各地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检查监督工作。

各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清算结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敷衍了事以及举报核实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三阶段为工作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包括清算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及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等,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借鉴酒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经验,打一场攻难克险的攻坚战。

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源泉控管作用,加强与公安、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大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土地增值税宣传。

要通过制作土地增值税税收宣传提纲、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地税网站等媒体上进行深入宣传。

通过宣传,一是使社会知晓,二是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规定。

赢得社会各界和房地产企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互相监督意识。

(三)要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分析研究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抽调业务能力强、熟悉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的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对清算工作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此次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税源的监控力度和基础管理工作。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台帐,及时收集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资料。

使土地增值税管理日常化,达到整治一个税种,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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