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佚名【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年(卷),期】1998(000)009【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了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了“奖励金来源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总局稽查局认为,湖南省税务部门的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参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1997年11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四项【总页数】1页(P63-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相关文献】1.湖南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J],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J], ;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分类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湘地税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4-04-18【实施时间】2014-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检举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检举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检举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以上地税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审核、发放检举奖金;(六)开展对检举人的税收政策法律咨询、检举案件查办结果的回复、解释工作;(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八)协调处理重大税收违法检举案件。
第五条 省、市地税局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税[2015]4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2015年4月30日财税[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已经顺利完成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调查各类纳税人714641户(重点调查581823户,抽样调查132818户),较上年增加23815户,其中:国税系统调查556103户,较上年增加28870户,占调查总户数的78%,地税系统调查158538户,较上年减少505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22.2%。
2014年被调查企业实际入库各项税收共计80184亿元,占全国国内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5.7%,同比提高4。
2个百分点。
被调查企业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3367亿元。
各地税务机关以全国税收调查资料为基础,采用独立完成、地区间合作、与专业院校合作等多种方式,完成分析报告115篇。
分析报告选题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丰富,分析质量和水平均明显提高。
经过对各地国税、地税系统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评选先进单位具体情况如下: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7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6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天津、河北、大连、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02号1998年12月22日)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案件举报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酌情奖励。
二、奖励幅度: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金来源。
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1.各地、州、市、县、城市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必须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格式附后),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税务稽查部门存档,一份交付款单位会计记帐,其余两份上报省局作为奖励金结算拨付依据。
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按以下规定办理: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湘国税函[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省局于2009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对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登记备案,但从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征纳信息不对称、电算化控税、查税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信息化管税水平和反偷税能力,省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充分认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在推进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管理模式变革的同时,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掌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及时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拓展先进科学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融合度,努力提升信息技术部门作用,锻造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电子稽查队伍,培养一批同时掌握好电算会计、信息技术和税务稽查等知识的复合型信息技术管税人才的有效途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制试行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XX《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文号:湘国税发[2003]97号ﻭ发布日期:2003-11-18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现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ﻭ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ﻭﻭ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的,税、法规、稽查、计财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在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XX、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ﻭﻭ(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了做好国、地税的共同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ﻭﻭﻭ省国、地税局应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情况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地税局联系会议,原则上轮流主持。
ﻭﻭ(二)评定期。
从2004年开始,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ﻭﻭﻭ(三)评定时间.县(市、区)国、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份;市(州)国、地税局评定时间为6月份;省国、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7月份。
ﻭﻭﻭ二、评定管理范围.ﻭ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ﻭﻭﻭ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
国、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国、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ﻭ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ﻭﻭ(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其中:开业登记2分;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帐号报告2分;纳税人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正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12]20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自2012年9月3日起,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检查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460号;办公电话:*************。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5﹞14号【发文日期】1995-05-13【实施时间】1995-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使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进上步强化税务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对违章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法,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加强与征收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紧紧依靠群众,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案件举报人、证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本规程办理有关事务。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的稽查对象采取按纳税人属地和预算级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即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
省稽查局的稽查重点为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地涉税大案要案。
地、州、市、县稽查局的稽查重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和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对涉及国家和企业机密的证据、资料,必须按照有关保密法规予以保密。
第六条 稽查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未交的税款时可以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在三年内追征;对于有特殊情况和重大偷、抗税案件的追溯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章 税收检查 第七条 各级稽查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税收检查计划。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7-06【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印花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后续管理工作【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4﹞85号【发文日期】2004-08-18【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房产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的,应在大修动工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房产原值、建筑面积、用途、已使用年限、房屋大修的面积、大修理原因及起止时间,并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大修合同。
房屋大修过程中,如起止时间提前或延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充报告。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是指一次大修理从动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的启用之日止,时间超过6个月。
纳税人报告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与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房屋停用时间计算免征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屋大修理过程中,其大修理房屋应当先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大修理结束后,如房屋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再按实际停用时间计算免征的房产税税额,在申报缴纳当期或下期房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房屋大修理登记簿(样式附后),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
对纳税人报告大修的房屋,要明确责任人实地调查核实,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免征办法改变后,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略) 2.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失踪纳税人公告式样(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二O-O年十月二十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已经走逃的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二)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逾期未改正,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管理、科学分类、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监管。
对于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以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并提前对其进行监控。
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包括:与房屋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解约、退租,店面转租,清仓处理或明显转移货物,领购发票但不正常缴销等情况。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应针对纳税人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缴发票、是否稽查在案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印花税【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6日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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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