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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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