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欠税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欠税数据准确性,确保欠税信息真实可靠。
2. 规范欠税管理流程,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3. 加大欠税追缴力度,提高税收收入。
4. 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三、具体措施1. 数据核查与清理(1)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对欠税信息进行逐条清理核实,确保金三系统内欠缴税费数据准确无误。
(2)对发现的欠缴税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明确责任人,制定追缴方案。
2. 申报制度与宣传辅导(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
(2)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申报,及时缴纳税款。
(3)对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后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追缴税款。
3. 欠税管理流程规范化(1)征管部门定时对欠税的确认、催缴、催告进行督导,确保欠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组织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欠税管理流程和执法文书制作进行集中讲解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欠税追缴流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4. 欠税公告与追缴力度(1)全面贯彻落实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明晰征纳双方责任义务。
(2)按要求对欠税事项进行公告,加大对欠税主体的震慑力。
(3)督促欠税主体自觉履行缴税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 持续跟踪与评估(1)定期对欠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2)加强对欠税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时间安排1. 第一季度:完成欠税数据核查与清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 第二季度:加强申报制度与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3. 第三季度:规范欠税管理流程,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4. 第四季度:加大欠税公告与追缴力度,提高税收收入。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6]14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纳税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稽查服务、援助服务、维权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指定税务代理、强制代理。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其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职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信息服务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国税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地税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欠税管理工作机制
欠税管理工作机制
欠税管理工作机制是指税务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一套规范可行、完善周密的欠税管理办法,对税款延期缴纳、滞纳金执行、死欠税款的审核,及欠税资料及文书的报送等环节相应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每笔欠税皆有人负责,增强欠税的监督机制。
税务机关对已到期的欠税,经催缴无效的,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陈欠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采取行政限制措施减少陈欠;对于死欠应分清不同情形,行使行政执行措施和司法保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6.24
•【字号】浙国税进〔2004〕24号
•【施行日期】200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4〕2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有欠税(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的出口企业,在其未缴纳完毕欠税之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但欠税出口企业向国税机关提供将退到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补交欠税款保证的前提下,可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二、解决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是加大清欠力度,切实加快退税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退税部门和计征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出口企业欠税和应退税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出口企业无欠税和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74号2002年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根据7月份各地上报的缓缴税款情况看,各地在上报过程中存在纸质材料上报缓慢、附列资料不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办理时间。
为严格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缓缴一次。
各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核对工作。
3、为减轻省局的统计工作,各地级市在上报本地区缓缴税款申请表的同时,必须做好本地区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审核表附后)。
汇总审核表的填制必须有每个县(市、区)的小计数和全市的合计数。
此外,市局报送缓缴税款申请表和汇总审核表的截止时间为:流转税在每月8日前,所得税在季末12日前,超过时间概不受理。
4、电子档案上报后,各地要及时将纸质材料上报审批。
附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略)
——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4.10
•【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5.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5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等16户走逃、失踪及查无下落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企业或单位--海宁)
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企业或单位—平阳)
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平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0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0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24施行日期1998.10.01文号浙地税征[1998]106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06号1998年9月24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责任,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征管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当延后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征人,下同)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当延后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当期无经营收入(或所得),除按规定不需要零申报的以外,也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办理零申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欠税公告
25.欠税及其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5、68、69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1欠税公告管理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欠税公告管理要求如下: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第五条(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1.21•【字号】浙地税征[1998]11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17号1998年11月21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税务登记第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办理。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一)超过责令期限不满1个月的,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超过责令期限1个月以上,但不满3个月的,对企事业单位每逾期1天罚款30元;对个体工商户每逾期1天罚款10元。
(三)超过责令期限3个月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每逾期1天罚款50元;对个体工商户每逾期1天罚款20元。
累计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0元。
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以下均指正本或副本)的,或者丢失、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及时在7日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
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1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我省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现予以公告。
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省、市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
1 / 1。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欠税公告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七条各级地税局(分局)欠税公告权限如下: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地税局(分局)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地税局(分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