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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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内部管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文 号】浙财预字﹝2008﹞9号

【发文日期】2008-03-31

【实施时间】2008-03-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国家金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本办法。

二、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总分机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当地国库,收入转移的结算方法另行规定。

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规定的全省电力企业、金融业和跨地区经营等企业省内跨市县设立总分机构的,缴库办法不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县按投资比例应得的收入分成,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为省级收入,全额上交省级国库。

四、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属上述第三点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属省级收入,全额划至省级国库。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由省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市、县(市)。

五、原在甬的省级预算收入、市县烟草工业及商业税收收入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对于本年度已有发生额的被取消科目,应于3月31日前将发生额结转至相对应的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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