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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浙财综〔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财综〔2020〕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非现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前期改革试点推进情况,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公安部门管辖道路交通违法(以下简称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通知如下:一、改革推进主要内容(一)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违法处理场所开通处理全国任意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现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其中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设区市地方公安交警部门辖区以外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以及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各驻地支(大)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杭州铁路公安处交警支(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发生在本支队辖区以外的非现场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要求适用异地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二)建立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为主体、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为补充,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体系1.罚款缴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账户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6]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款入库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地税收入缴库管理工作,现就我省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库银联网扣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对税库银联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开展了税库、税银、税库银联网等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主要有税务与人民银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税务与当地所有银行联网及税务与定点银行联网等方式,既提高了税款缴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又减轻了税务、国库等部门的劳动强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结合我省电子缴税改革的进程,省地税局将对我省现阶段的地税收入缴库方式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我省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是: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省-市-县广域网及省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专线,实现地税机关和国库网络的互联,并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利用金融城域网、电子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等进行信息集中交换,办理税款扣缴业务,简称“浙江地税一户通”。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2.07•【字号】浙国税二[1995]99号浙地税二[1995]216号•【施行日期】199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国税二[1995]99号、浙地税二[1995]216号1995年12月7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总队: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规定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务部门工作重心向基层、向征管转移的总体部署,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巩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强化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确保全年收入任务完成,理顺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二、工作重点1.进一步加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

2.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企业;对减免税企业的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

3.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

如收入项目入帐、生产(营业)成本项目核算、工资总额列支、财产损失(包括坏帐)的核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折旧的提取、管理费的提缴、业务招待费的提用、租赁费的扣除以及利息支出等等。

4.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适应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需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一年二月六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81号【发布日期】2005-11-09【生效日期】2005-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一月九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内持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税务机关因故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之前进行资金清算,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撤销。

第三章账户的使用第八条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

其内容包括:(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三)纳税担保金;(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标 签】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文 号】浙地税发﹝2001﹞92号【发文日期】2001-09-06【实施时间】2001-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1998]4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全面实行地税征收的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对我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的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1年7月份起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具体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二、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行业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的方式。

应缴费汇总数据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供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据以征收。

由于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汇总缴纳的行业统筹企业,可直接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

国税发〔2005〕181号

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2005-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选定的商业银行或该商业银行因当地无其分支机构而委托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管理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预算管理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财预字[200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财预字〔200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所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附后),其在省内跨市县(不含宁波)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均为省级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财库[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2006年已开始在有关省试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并组织做好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

2007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地应当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预字[2005]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5〕2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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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内部管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文 号】浙财预字﹝2008﹞9号
【发文日期】2008-03-31
【实施时间】2008-03-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国家金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本办法。

二、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总分机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当地国库,收入转移的结算方法另行规定。

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规定的全省电力企业、金融业和跨地区经营等企业省内跨市县设立总分机构的,缴库办法不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县按投资比例应得的收入分成,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为省级收入,全额上交省级国库。

四、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属上述第三点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属省级收入,全额划至省级国库。

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定期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由省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市、县(市)。

五、原在甬的省级预算收入、市县烟草工业及商业税收收入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对于本年度已有发生额的被取消科目,应于3月31日前将发生额结转至相对应的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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