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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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审计部门调查和一些企业反映,一些地区未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对账证齐全的企业也实行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出现了规模较大企业或无利润企业核定征收的现象,一方面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税收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

发〔2008〕30号),结合本地区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防止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扩大化的情况。

应坚持查账征收为主,引导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一些地方核定征收比例偏高的,要查明原因,加强管理,把核定比例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省局将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时,按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也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一时难以健全账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账证,努力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对账证齐全的企业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准核定征收。

四、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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