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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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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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指表示机动车 身份识 别的统 一代 码 ( “ I”) “ 即 VN ; 价税合计 ” 指含税 ( 含增值税 ) 车价 ; “ 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 、 地址 、 开户银行” 指销货单位所 属信息 ; 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 “ 指税 收法律 、 法规规定 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 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出 的税额 , 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 ; 不含税价” “ 指不 含增值税 的车价 , 供税务机关计算 进项抵 扣税额 和车辆 购置税时使用 , 留 2 保 位小数 ; 主管 “ 税务机关及代码” 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吨位” “ 指货车核定载质量 ; 限乘人数” “ 指轿车和货车限定 的乘 座人数 。 增值税税额 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 一不含 税价 不含税价 =价税合计÷ 1 增值税税率或征 收率 ) (+ 四 、机 动车发票 》 《 税控码加密参数共 l 项 : O 即开票 日期 、 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身份证号 码, 组织机构代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价税合计 、 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 务机关代码、 增值税税率 , 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五 、 机 动车发票 》 《 开具要求 ( ) 机动车发票 》 一 《 应使用计 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 税控器具前 , 可暂使用 计算机开具, 开时 , 填 暂不填写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内容 。 ( ) 机 动车发票 》 二 《 开票软件 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 开发 , 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 用。 免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 ( ) 机打代码”、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 在纳税人输入发票 代码 和发 票号码 后由 三 “ “ “ 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 增值税税额” “ “ 和 不含税价” 在选定增 值税税 率及征收率后 由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 ( ) 四 如发生退 货的 , 应在价税合计 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 “ ” , 负数 字 在小写金额前 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 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 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 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 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14〕2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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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问题: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购买⾃⽤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购买应税车辆⽽⽀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票样进⾏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了“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式取得并⾃⽤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简单操作说明一、政策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税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

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软件介绍1、系统简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用于配合《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提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打印等功能,解决正式使用税控盘之前“车售发票”的机打问题。

2、硬件设备一台普通电脑及平推式针式打印机。

3、适用范围适用于车辆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软件下载及安装1、下载地址:义乌国税网站()--》下载专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点击“下载地址一”,点击“保存”,将它保存在自己电脑指定目录。

2、安装:点击安装程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exe”,直接按系统提示点击“确定”或“下一步”,直到系统提示点击“完成”按扭,系统在桌面建立快捷图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v1.0)”,点击该快捷图标,就可运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

四、操作说明1、第一次运行本系统时,用户ID默认为system,密码为12345,随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本系统。

进入本系统后,请在“常用信息管理”—〉“操作员管理”下用鼠标点击当前用户行,这样就可以选中当前用户行,就可以直接修改当前用户ID、用户名称及口令。

这里也可以增加新的用户并删除老用户。

2、在“常用信息管理”—〉“销货单位信息”下,输入自己企业的信息,其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3078200”,“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统一为“浙江省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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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对有使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自助办税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教材 配套产 品与中 小学课 本辅助 使用 。 括 各种 纸制 品或 图片 , 课 本的 必要 组成部 分 。 包 是 对 纳 税 人 生 产 销 售 的 与 中 小 学 课 本 相 配 套 的 教 材 配 套 产 品 ( 括 各 种 纸 制 品 或 图 片 ) 应 按 照 包 ,
税目 图书 1 鬈 增值税税率 征税。 。 的 3
备 电脑及打 印设 备 , 法开具新版 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 票。现将 有关问题 通知如 下 : 无


凡不 具备电脑 开票条件 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 税人销 售摩托 车 , 所 需发 票由主 管税务机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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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关代 开。
二 、 务 机 关 在 为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B 应 在 发 税 , 票联 加 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
根 据《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使 用新版 机动车 销售统 一发 票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函( 0 6 ( 20 ]
4 9号 ) 7 的规 定 , 从 事 机 动 车 零 售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 括 销 售 摩 托 车 ) 取 款 项 时 。 必 须 开 具 凡 包 收 都 新 式 电 脑 版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是 , 前 仍 有 部 分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未 配 但 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搜狐 公 司 赞助 第 2 9届 奥林 匹克 运动 会 有 关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 函[ 0 6 7 1号 ) 2 0 ]7
经 研 究 , 将 搜 狐 有 限 公 司 ( o U. o n ) 北 京 搜 狐 新 B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现 S h c m I C. 、 代 京 搜 狐 互 联 网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下 合 称 搜 狐 对 第 2 以 ) 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提 供 现 金 等 价 物 赞 助 的有关税收 问题通知如 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时间:2011-12-29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七、发票专用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和
车辆分类管理。
生产企业在上传机动车出厂合
格证时,将配置序列号作为车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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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
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
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
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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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 与生产企业关联,并由生产企业向经 发票信息和合格证信息将在国税系
“销售发票”)保持原来不变,在票据 销商进行传递,再由最后一级经销商 统中无法自动关联,下属生产企业需
流向过程中增加了机动车增值税专 向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在集团系统中进行手动关联。
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O
Q7血鞘FOCUS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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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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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的废止和《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多 项政策,如:“一车一票”、票证关联、配置序列 号管理、机动车减税、免税政策等。
合格证与机动车发票之间通过
场景三: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
国税系统和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数据 销商开具机动车增值税发票,无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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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即一辆机动车 交互,建立票据关联,确保一车一票。
联。
只能开具一张“销售发票”,销售发票
其中,票据关联的具体过程如下:
场景四:企业向客户开具企业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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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日期】2006-10-30
【实施时间】2006-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

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

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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