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老会计经验】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
得税?
问:请问,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及法律依据,谢谢!
答: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的差旅津贴可以不计算个税,但是不符合津贴标准的各个补贴均是征税的。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
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财务5篇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财务5篇作风建设工作总结财务5篇为了能够记录自己的财务汇总成绩,身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应该书写一篇正规的工作总结记录下来。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工作总结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作风建设工作总结财务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财务【篇1】一、现金业务本人严格按照财务人员的相关制度和条例,实现现金管理,现金收付,凭证的审核以及现金日记登账等业务谨慎细致不出差错,能够确保做到现金的收支准确无误,认真复核会计经理审核的原始凭证数量和金额,保证了现金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
在工作中坚持财务制度,在支付材料款,人工费以及员工报销各种费用时,确保该有发票有发票、该有收据有收据,报销单上经手人、取款人的签字,会计审核签字,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对不符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拒不付款。
二、银行业务日常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紧密,与各合作银行关系融洽。
根据单位需要正确开具支票转账进账,提取现金备用,井然有序地完成职工日常报销。
在平日与银行接触工作中,我认真复核所要求开具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台头,账号,用途是否一致,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保证金额填写准确,认真审查收款结算凭证的真伪性,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情况,逐笔序时认真登记所有账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按时与银行对账,落实并督促未达账项及时入账。
对拿走支票的人员作到及时摧收发票及确认金额。
三、其他业务1、在做工程联审单时,与预算部及时联系和沟通,确保已付金额的正确性。
2、与各工地项目部联系和沟通,向各工地有关人员收取入库单和出库单。
3、做好每个月各种费用的交纳和发放。
如办公电话费、员工社保、员工工资等。
4、有质有量的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临时工作。
做好各个工程的成本核算。
协助办公室完成各项工作。
与总部财务部联系和沟通,维护子公司利益。
做好生态科技公司和苏州源健公司的各项工作。
回顾20__年的点点滴滴,每当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即时忙一些,心里还是感到很欣慰很踏实。
浙江省工作人员餐旅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天数地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凡连续乘坐车船20小时(含)以上的,鉴于在途时间较长,途中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每人每天可加发伙食补助8元。
(二)省内出差伙食补助差标准(1)省内〈出县(市)〉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6元。
(2)县(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三)伙食补助费系对白天的伙食补助。
晚上八时以后出发或早晨七时以前回原单位所在地的,不能发给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回原单位报销。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培训期间食宿在培训单位或招待所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全省范围的每人每天3元;市、地范围的每人每天2元;县(市)范围的由各县、(市)自定。
出省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班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4元。
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伙食补助按本条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一般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会议以及各学术团体经批准召开不开支住宿费的学术研写、交流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会议所发资料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支付。
对有些小型学术研究,交流会,印发与参加会议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上确实需要的资料,召开会议单位又不负担资料费用,按资料成本收取费用的可凭召开会议单位的正式收款收据,经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和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
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引言。
浙江省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发达、旅游资源丰富。
因此,公司员工经常需要前往浙江进行差旅,因此有必要了解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以便合理报销差旅费用。
二、交通费。
1. 火车,坐火车前往浙江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硬座/硬卧/软卧标准票价的80%。
2. 飞机,乘坐飞机前往浙江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经济舱标准票价的80%。
3. 汽车,自驾或乘坐出租车前往浙江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行车发票。
三、住宿费。
1. 酒店,在浙江住宿的费用报销标准为,根据所在城市的不同,按照当地规定的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最高不超过标准间价格的80%。
2. 住宿补贴,如员工选择住宿条件较差的地方,公司将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住宿补贴,具体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规定。
四、餐饮费。
1. 早餐,在浙江旅行期间的早餐费用报销标准为,15元/人/天。
2. 午餐,在浙江旅行期间的午餐费用报销标准为,30元/人/天。
3. 晚餐,在浙江旅行期间的晚餐费用报销标准为,50元/人/天。
五、其他费用。
1. 通讯费,在浙江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报销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有效的通讯费用发票。
2. 市内交通费,在浙江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市内交通费用发票。
3. 会议费,如有需要参加会议,会议费用报销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有效的会议费用发票。
六、结语。
以上就是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员工在出差期间能够按照规定合理报销差旅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够注意节约开支,做到精打细算,为公司节约成本。
对于具体报销标准的调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报销和公司的经济效益。
财务主管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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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2#司机误餐等补助细则
司机误餐等补助细则
为明确公司总部司机出车误餐及出差等补助,特制定本细则。
一、误餐补贴:
1、金华地区以内:早餐5元/餐、中晚餐10元/餐;
2、金华地区以外:早餐10元/餐、中晚餐20元/餐。
二、晚上出车补贴:
1、19点-23点出车补贴10元/次;
2、23点后出车补贴20元/次。
3、19点前出车,23点后回公司的,补贴5元/次。
三、长途补贴:
1、浙江省内金华地区以外,补贴20元/次(趟);
2、浙江省外,按40元/天给予补贴。
四、出差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车需在外住宿的,住宿发票经部门经理审核确认,按100元/天给予住宿及通讯补助。
五、行政司机协助仓库送货的,给予10元/趟的补贴,送货趟数以仓库主管的确认联络单为准。
六、补助申请:
1、误餐、晚上出车、长途和送货补贴由驾驶员本人申请,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档,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给予办理。
2、出差住宿补贴凭住宿发票填写差旅报销单,当次出车的误餐补贴统一在差旅报销单上予以办理。
3、司机随同公司其他人员出差到金华地区以外的,费用统一报销,不再享受误餐和住宿补贴。
七、本细则从2011年10月开始实施。
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
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省内外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其报销标准
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政策,并且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报销。
以下将详细介绍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差旅费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必要的差旅费用。
其中,交通费包括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交通费以火车、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为准,市内交通费以出租车、公交车等为准。
住宿费以差旅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准,但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标准。
餐饮费以差旅人员实际发生的餐饮费用为准,但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规定的餐饮标准。
其他必要的差旅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通讯费、材料费、会议费等,但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规定。
其次,对于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应当根据差旅人员出差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省内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应当参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而省外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则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在报销差旅费时,差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最后,对于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差旅费
的预算控制和使用监督,防止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超标超额。
同时,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违规报销。
总之,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对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进行合理、规范
的管理和报销,旨在保障差旅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差旅费的滥用和浪费。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差旅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差旅费,做到节约开支,提高财务效益。
各地对差旅费补贴规定
各地对差旅费补贴规定一、厦门国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广西地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三、新疆地税:新疆明确差旅费退休费私车公用等税前扣除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3.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浙江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浙江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等与出差相关的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会议费等。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 交通费。
(1)火车,根据出差地点与出发地点的距离,按照普通列车或高铁的标准报销,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2)飞机,根据出差地点与出发地点的距离,按照经济舱或商务舱的标准报销,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3)公交、出租车,根据实际发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行程证明。
2. 住宿费。
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住宿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按照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报销,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3. 餐饮费。
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餐饮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报销,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4. 通讯费。
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如手机、上网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通讯记录。
5. 会议费。
因出差需要参加的会议费用,按照实际发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需提前向单位申请出差,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员需妥善保管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发票和行程证明。
3.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和行程证明。
4. 单位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不得超标报销。
2. 出差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行程证明,不得虚假报销。
3.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确保费用合规合理。
4. 差旅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不得迟延或越级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员工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所得税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员⼯出差是很常见的情况。
很多企业对于出差的员⼯会有相应的津贴,不过对于这笔津贴的收⼊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就是⼤家⽐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依法纳税。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所得税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应包含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制定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
对于可以提供出差时间、地点、出差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实报实销的⽅式发放的合理差旅费津贴,可以在计算当期个⼈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收个⼈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差旅费津贴,应并⼊职⼯当期取得的⼯资薪⾦收⼊计算个⼈所得税。
依据: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三条“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条“关于⼯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第(⼆)项“下列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的收⼊,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14〕30号)第⼆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规定。
所以,对于经常出差的员⼯就需要清楚这点,才能知道在差旅费的津贴上是怎么来进⾏纳税的。
这也是相关的规定,每个⼈都需要遵守,当然很多企业都会做出合理的避税,这也是为了员⼯着想,希望本⽂的内容对⼤家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浙财行[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4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
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
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024年财务经理工作总结简洁版(四篇)
2024年财务经理工作总结简洁版时间如梭,转眼间又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一、职能管理(一)核算工作核算工作是本部门大量的基础工作,资金的结算与安排、费用的稽核与报销、会计核算与结转、会计报表的编制、税务申报等各项工作开展都能有序进行、按时完成。
____、会计审核会计审核是把好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决不应个人面子而放松政策。
如,亲亲家园项目地处余杭良诸,根据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项目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在税前列支,为此我们对工程发票的来源严格审核,并将此项规定传达到项目公司,目前工程量大的施工单位均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
在审核中发现一些临时工程、零星工程的施工发票未按规定办理,我们在严格审核退回的同时,帮助他们联系税务机关如何开具工程发票的事宜,使企业双方利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
____、材料核算材料占工程成本比重较大,同时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甲供材料的方式,解决了这方面的质量问题,但在价格这个不确定因素上难以控制,从下半年开始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甚至出现断货现象,特别是水泥价格翻一番,还提不到货,为了确保工期顺利进行,配合材料部门调整采购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先提货后付款改为先付款后提货。
公司与供货商结算材料款一般较迟,现在送货清单是在结算时才转到财务,一是造成财务不能及时向用料施工单位结算材料款,二是由于时间较长给财务与施工单位核对增加难度,已发现过送货清单的领用人签字与用货单位的签字不符的问题。
如:杭州友联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的“楼梯砖”,____年____月____日供给浙江大经有限公司和____年____月____日供给浙江闻堰建筑有限公司“楼梯砖”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来办理结算,时间跨度近一年,在与施工单位核对时发现浙江大经材料员签名非本人手迹,当时该款项未办理结算支付,要求核对无误后再付货款。
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说明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漏洞。
2.新《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办法。
3.与原《办法》比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主要对出差审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作了较大调整。
4.关于出差审批,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
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必备依据。
常山县教育局规定,教师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徐旗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校长、书记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委书记熊志华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所有人员出差回校报销车费、食宿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发票时需到县教育局熊志华处审核。
出差审批可由组织方一同审批或学校带队领导送教育局审批;费用报销由学校会计先初审后再每周一统一送熊志华处审核。
5.关于城市间交通费,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务级别对应的高铁、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的乘车标准。
6.关于住宿费,新办法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职务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突破原有一刀切的做法,更切合实际。
7.关于伙食补助费,新办法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出差期间由单位给予个人伙食补偿,其中: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其他100),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分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凭出差日期与出差城市相吻合的正式非定额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目前标准100元/人、天);二是如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浙财行[2014]25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行…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1.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方式如何确定?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
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5.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如工作人员出差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如何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
7.如何理解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减半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减半报销公杂费。
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有公杂费票据的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解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经研究,现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对象省直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因身患重病和天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药费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补助。
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对因身患慢性疾病久治不愈,请长病假或当年因伤病等原因造成个人负担1—2万元的,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办法(一)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照上述条件,提出申请函并填写特困补助申请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同意补助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领取补助费并转交给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工作人员。
2023财务个人年度思想工作总结范文(3篇)
2023财务个人年度思想工作总结范文(3篇)2023财务个人年度思想工作总结范文(3篇)2023财务个人年度思想工作总结范文篇1 作为x公司的一名员工,见证了和康医药从开业到现在艰难的成长,在大家的帮助下,我也在慢慢的学习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但是自己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在意识上都存在许多不足。
基于这个目的,回想这一阶段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希望在20xx年的工作中能够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努力做到适应岗位。
第一、财务工作距财务管理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的财务工作更多的还是会计工作,仅仅停留在事中记帐、事后算帐,对事务发展的预见性不够,不能将工作做在前面,往往是碰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另外,作为财务工作人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参与不够主动,不能深入的掌握其经营活动的特性,只能是按照公司或领导的要求报送数据、资料。
所以这方面的工作距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太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第二、管理工作的形式化、表面化有很多的日常管理工作作的还不够细致、深化,往往只拘于形式或停留在表面。
没有起到真正的管理作用,对照制度的要求,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将管理工作做细作深,应是今后工作中的又一重点。
第三、缺乏沟通,对相关信息掌握不到位财务工作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反映、监督。
对本部门以外的信息应及时了解,目前部门之间的协作没有问题,就是对财务暂时不用或是不相关的信息、知识没有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另外和公司领导的沟通还存在问题,对领导的工作思路及对财务工作的要求还不能完全掌握,以至于使自己的工作有时很被动。
鉴于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个人的一些想法,计划在20xx年的工作中重点应在以下问题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提高:1.在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还是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有的放失;同时向其他公司做的好的财务人员学习好的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能力。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4]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
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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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津贴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4﹞17号
【发文日期】2004-02-0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
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