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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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审批指南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在当今社会,税收减免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要顺利获得税收减免,了解并遵循相关的审批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税收减免审批的各个环节和要点,帮助您顺利申请并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一、税收减免的类型税收减免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增值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部分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的增值税减免。

2、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减免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税。

4、其他税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在特定情况下的减免。

二、税收减免的申请条件不同类型的税收减免具有不同的申请条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共性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必须确保其活动或业务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减免条件。

2、如实申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信息,不得隐瞒或谎报相关情况。

3、具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的减免项目,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合同协议等。

三、税收减免审批的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认真研究税收减免政策,明确所需材料清单。

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填写申请表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税收减免申请表格。

注意表格中的各项填写规范,避免错误和遗漏。

3、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部门。

可以选择线上提交或线下窗口提交,具体方式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4、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浙地税函[2006]48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8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一)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二)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在当今社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特定行业或扶持困难群体,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

了解并掌握税收减免审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权益。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税收减免审批的方方面面。

一、税收减免的类型税收减免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1、增值税减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一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对部分农产品、图书等行业的增值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3、个人所得税减免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4、其他税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特定情况下的减免。

二、税收减免的条件不同类型的税收减免,其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行业要求某些税收减免政策针对特定行业,如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

2、规模要求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免,就对企业的规模有明确规定。

3、用途要求如税收优惠用于研发创新、扶贫等特定用途。

4、身份要求个人所得税的某些减免可能基于纳税人的身份,如残疾人、退役军人等。

三、税收减免审批的流程1、准备材料填写相关的税收减免申请表,表格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提供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证书、合同等。

2、提交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进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也可以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3、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可能会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审批结果如果申请通过,税务机关会下达税收减免批准文件。

若申请未通过,会告知纳税人原因,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四、注意事项1、按时申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

办理减税、免税流程图

办理减税、免税流程图

办理减税、免税流程图说明:一、减免税办理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受理。

二、申请减税、免税需提交的资料:(一)书面申请。

申请应载明减税、免税的理由、依据、所属期限、减免额度等事项;(二)统一格式文本的《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表;三、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1、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营业税减、免所需资料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减免:(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证明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

2、机关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经省、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文件。

3、高校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1)经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2)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文件。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杭地税一[2007]26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杭地税一〔2007〕264号)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12366政策咨询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府办简复第B20071880),重新确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土地等级范围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三个等级征收,各等级的征收范围分别为:1、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

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2、二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一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文晖路延伸段、机场路、艮山西路、秋涛北路、庆春路,南至钱塘江、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玉古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溪路)、古翠路、文二路、学院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3、三级土地的四至界线:除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余区域。

上述土地等级划分文字表述中有简略的,以《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示意图》为准。

对于土地等级划分以道路为界限的,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道路两侧的纳税人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的税额。

二、适用税额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杭地税一[2005]28号)同时废止。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附报资料一、报批类减免(一)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6.《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7.《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六)依据减免税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2005年3月1日以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七)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提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八)军队出租空余房产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九)福利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证明、残疾职工残疾人证、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企业职工花名册;(十)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供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提供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业务提供资产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及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和货物等抵充贷款本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提供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和取得不良债权利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类公司隶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证明、为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十五)从事专项国债转贷业务提供专项国债转贷的有效证明材料;(十六)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实际收费证明材料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担保协议及担保收入证明材料;(十七)被撤消金融机构清偿债务提供金融机构被撤消的文件、被撤消金融机构用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证明、所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明;(十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银行与学生、学校签订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协议;(二十)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二十一)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科普基地成立的文件;(二十二)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居民身份证、转让著作权的证明;(二十三)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四)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承包(出租)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五)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二十七)个人购买住房销售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居民身份证;(二十八)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提供实际出租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二十九)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提供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提供保管储备棉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一)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提供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的证明材料、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二)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提供政府批准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证明;(三十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提供政府批准职业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学校出资自办证明、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证明;(三十四)铁通公司提供其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的证明材料;(三十五)美国船级社提供美国船级社的非营利宗旨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三)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省级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号】浙地税函〔2008〕41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
批权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1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
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公告201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0号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3)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开山填海整治、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4)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有关事项【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二﹝2008﹞8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等级范围 宁波市区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宁波市区统一划分为三级。

等级区域范围参照甬政办发﹝2006﹞90号公布的《宁波市区土地等级成果表》(见附件),其中:一、二级合并为一级,三、四、五级合并为二级,六至十级合并为三级。

二、适用税额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年税额(元/平方米) 15 10 5 三、各县(市)政府根据浙政发﹝2007﹞50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自行确定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报宁波市地税局备案。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特定项⽬⽤地减免。

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

2.企业公共⽤地免税。

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

⽐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

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每年
80%
(1)纳税人减免税申 请核准表;
(2)亩产税收计算表
(3)土地使用权权属 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复印件、或国土等政 府有关部门提供实际 使用土地面积的证明 材料。存在权属共有 的,提供各方实际使用 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自用的,提供土地使 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遂政
办发〔2019〕55号)
按亩产税收贝献划分 为一般类,“亩产税收” 达不到6万兀(工业行业) 或13万元(其他行业)的, 但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 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扶持发展产业纳税人,可 按提升类第四档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 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 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 难减免税
损失 当年
酌情减免
(1)税费优惠办理表;
(2)税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 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 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 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 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 险公司理赔证明;(3) 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4) 年度财务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 号
税费优 惠项目
减免类 型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 期限
减免幅度 或额度
附送资料
1
促进土 地节约 集约利 用税收 优惠(符 合行业 亩产税 收条件 的分类 分档差 别化减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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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标 签】浙江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13﹞383号
【发文日期】2013-12-02
【实施时间】2013-1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流程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申请减免税的,由省地税局直接交办给各市、县(市)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审批,不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市、县(市)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和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第79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其中审批流程涉及省局的有关事项及规定(审核、审批承诺时限,审批权限等)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号)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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