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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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 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 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1 2 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原件及 复印件 份数 2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备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办理流程】
源自文库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1〕 1404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