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
(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6.学校、托幼机构用地。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模拟题2020年(9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模拟题2020年(90)(总分100, 做题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符合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SSS_SINGLE_SEL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全销售的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2.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 )。
SSS_SINGLE_SELA位于市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B位于县城的内资企业C在城市占有土地的企业D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外的工矿企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 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
SSS_SINGLE_SELA24000平方米B12000平方米C36000平方米D18000平方米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B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
SSS_SINGLE_SELA契税B车辆购置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3.9答案:D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所以是从量计征税额的。
A、B、C三项实行比例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1.根据土地权属,计算纳税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这种方法适用于纳税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合同等证明来计算面积。
2.根据租赁协议,计算纳税人租赁的土地面积。
对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租赁协议上的面积信息来计算。
3.根据土地登记信息,计算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登记系统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和面积。
二、计税标准:
三、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计税单价
其中,计税面积是指根据前述计税依据计算得出的使用土地面积,计税单价是根据地方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的每平方米每年的价格。
四、优惠政策:
1.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比如农业、林业等,可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退还的政策。
2.对于困难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可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减免或者折扣。
3.对于大规模的城镇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以平衡土地资源的利用。
总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地方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地方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林业用地,都是需要缴税的,而且土地使用税林地的缴纳标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林业用地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土地,那么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政策依据(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
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布日期】1989.02.21•【字号】黑税四[1989]50号•【施行日期】198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黑税四[1989]50号1989年2月21日)一、关于农场、农管局征税范围的解释农场、农管局凡没在《细则》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
二、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其经营是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因此,不能比照社会公检法享受免税照顾。
其占地应按照规定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集贸市场占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具有上盖和四壁的封闭式集贸市场,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露天摊床,不封闭的集贸市场占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的附属工厂、商店等占地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附属工厂或商店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均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是否可以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不能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减免税。
七、免税单位出租房屋、院落占地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院落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对“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的征免税规定。
凡由“人防费”投资(包括有部分人防费投资的)建设的,“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不属于“人防费”投资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种形式。
减免政策是指针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对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或者免征。
这些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园林绿化、公益事业等,特定的利用目的包括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科研机构等。
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减免政策也可以鼓励投资者增加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给予土地使用税税率上浮幅度的优惠。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对税率的下调或者对不同利用目的的征收税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来实现的。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特定利用目的下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促进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加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优惠政策鼓励了投资者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比如,在农业领域,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增加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的产值和效益。
在科技创新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科技创新机构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了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然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利益分配不公平是其中一个问题。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面临利益团体的压力和利益分配的难题,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
其次,政策执行不力是另一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效执行和管理,但是由于监管能力和执行力的不足,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土地开发,滥用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方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初会基础第49讲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考点一 与房地产相关税种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不含农村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 缴纳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 纳税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例题 ·多选题】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有()。
A.集体所有的位于农村的土地B.集体所有的位于建制镇的土地C.国家所有的位于工矿区的土地D.集体所有的位于城市的土地【答案】 BCD【解析】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 ·多选题】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 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B.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C.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答案】 ABCD(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办法(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1土地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2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3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题 ·单选题】1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 积24000平方米,容积率为 2.0,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平方米。
企业纳税实务(第三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课后作业参考答案及解析1.【答案】ABCD2.【答案】BCD【解析】(1)选项BCD: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选项A:上述“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3.【答案】AC【解析】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答案】ABCD【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确定顺序依次为:测定面积>证书所载面积>自行据实申报面积。
5.【答案】A【解析】选项BCD: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答案】A【解析】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本题中,甲公司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30000×5=150000(元)。
7.【答案】D【解析】(1)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比照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林业系统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林业系统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答案】D【解析】(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元)。
9.【答案】C【解析】(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3)该火电厂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1.5=115.5(万元)。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记忆点
第 02 讲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提示 1)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管是属于国家全部的土地,还是集体全部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 1)城市的征税范围包含市区和郊区。
(提示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含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提示 3)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 4)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纳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2.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
3.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di 税额的 30%。
经济兴旺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提示 1)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J], ;
2.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J],
4.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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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1〕 1404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 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 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