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减免税政策汇编--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超过3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
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 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 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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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这个大部分都是要进行缴纳的,除非是国家规定的用地不用缴纳,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费用并不是很高,也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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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
据以计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交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1.简并申报期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可以减免吗背景: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对城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所征收的一种税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占据了一定的成本。
但有时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能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进而产生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处罚。
然而,滞纳金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而减免滞纳金的措施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减免条件:对于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减免,通常会有一定的减免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申请减免:企业在滞纳金产生后,应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2.具备减免资格:企业在申请减免前要满足相关的减免资格条件,例如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使用税、企业属于符合减免政策的行业等。
3.合理原因:企业产生滞纳金的原因应该是合理的,例如因为突发情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
4.履行义务:企业应在通过申请减免后继续履行其他税收义务,例如按时缴纳未来的土地使用税。
效果:减免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措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降低税收负担:通过减免滞纳金,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和扩大生产规模。
2.促进经济发展:减免滞纳金可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增加企业的投资和消费能力。
这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社会财富水平。
3.促进合规缴税:通过减免滞纳金,可以鼓励企业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提高企业的税收自觉性和合规性。
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税收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4.优化税收政策:减免滞纳金是一种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关心企业的态度。
通过实施这样的政策,政府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困难,并调整税收政策,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总结:通过减免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减免滞纳金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具有一定的实施效果。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江市市中区地税局赵中荣郝茂霞为公平税负,适度增加土地的保有、使用成本,合理增加用地者应有的经济负担,国务院于2006年底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两个方面。
然而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幅度的调高(基本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两倍),导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企业户数及金额大幅增加。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比对,结合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掌控困难减免的审核提出几点建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的相关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条例》中唯一的没有规定具体减免内容的减免项目。
除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七大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之外,其他的各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均应归为《条例》第七条困难减免的范畴。
笔者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困难减免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回复不予报批的适用条款难以把握。
《条例》修改前后均保留了困难减免的条款,其《条例》本意是想给困难企业税收帮助。
但至今对困难减免的定义和范围仍然较模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6号)中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纳税困难而要求减免税的情况。
凡因政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非客观因素造成的纳税困难不属于困难减免的范畴。
在这个解释中也存在几点难以把握。
一是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即是非主观原因,事实存在的原因都叫客观原因,这个范畴相当宽泛,具体哪一类客观原因才能申请困难减免不好把握。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019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
2019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
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
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应
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财税(2010)121号土地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种形式。
减免政策是指针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对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或者免征。
这些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园林绿化、公益事业等,特定的利用目的包括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科研机构等。
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减免政策也可以鼓励投资者增加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给予土地使用税税率上浮幅度的优惠。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对税率的下调或者对不同利用目的的征收税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来实现的。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特定利用目的下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促进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加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优惠政策鼓励了投资者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比如,在农业领域,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增加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的产值和效益。
在科技创新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科技创新机构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了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然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利益分配不公平是其中一个问题。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面临利益团体的压力和利益分配的难题,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
其次,政策执行不力是另一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效执行和管理,但是由于监管能力和执行力的不足,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土地开发,滥用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是有土地的人才会进行征收,但对于一些有土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进行免征,我国对于免征的政策也是给出了相关的条款,就是为让一些企业可以依法的受到帮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山东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什么
⼭东⼟地使⽤税减免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部分⼈都拥有⼟地使⽤权,⽽且⼤家都知道⼟地使⽤权是要缴纳⼟地使⽤税的,为了减轻纳税⼈的负担,每个地⽅对于⼟地使⽤税也规定了减免的优惠政策。
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上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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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地使⽤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三字[1992]109号注:本⽂第⼀条、第四条“《⼟地使⽤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第五条“《⼟地使⽤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部分失效,参见:《⼭东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的税收规范性⽂件⽬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有关⼟地使⽤税减免问题,省局已以鲁税三(1990]1号⽂作了明确。
为从严控制减免税,进⼀步做好⼟地使⽤税减免的报批⼯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05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地使⽤税减免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对企业单位年减免⼟地使⽤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核实后,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对企业单位因遭受⾃然灾害或基建项⽬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地使⽤税的,不受上述税额限制,⼀律报省税务局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下放的出地使⽤税减免权限应全部集中在省税务局,不再层层下放,各地不得擅⾃审批减免⼟地使⽤税。
各地在办理⼟地使⽤税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因客观原因发⽣亏损企业,⼀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从严掌握。
各地在上报减免税报告时,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年减免⼟地使⽤税税额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分别填表⾏⽂上报;对因遭受⾃然灾害和基建项⽬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应单独⾏⽂上报。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房地产税收特点包含什么?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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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一种优惠。
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