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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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按缴纳如果城镇⼟地使⽤税是按年交纳的,则其期限是由当地的政府确定。

另外,对于⼟地使⽤税应纳税额的多少,⼀般与⼟地的使⽤⾯积等因素有关,⼟地使⽤的⾯积越⼤,那么应交纳的⼟地使⽤税就越多。

⼀、城镇是按年缴纳的如何确定期限?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是怎样的?(⼀)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的⼟地⾯积×适⽤税额三、城镇⼟地使⽤税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资源税。

新征⽤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次⽉起纳税。

购置新建,应当从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购置存量房,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或者交付之次⽉起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地区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政税收。

它的根据在于城镇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确保城镇地区规划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公共服务供应的公平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价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价值,这里指的是土地实际功能价值及其使用者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

2、土地建设及使用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计税金额也可以根据土地获取者所付费用调整。

3、土地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金额还可以反映土地开发的程度。

4、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

对于非居民和个体户等土地使用者,其所得税状况也会是计税依据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占地面积与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法。

这种方法是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确定税额,适用于证载覆盖度最大的城镇地区。

2、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

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是指根据城镇地价标准对土地的估价结果乘以纳税比例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方法。

3、以所得税状况法求税额。

在某些地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缴纳所得税,则采取按百分比计税的方法。

4、以调查法求税额。

这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城镇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确定税额,以反映城镇地域利用及发展状况,是当前比较常用的计税方法。

三、结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城市发展稳定、资源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计税依据多种多样,计算方法也十分复杂。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办理缴税时,应注意土地计税政策和标准,以免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出租人缴交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出租人缴交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出租⼈缴交⼟地使⽤税如何缴纳很多⼈投资兴建房屋的时候,不是⾃⼰⽤的,⽽是将⼚房承租出去,收取租⾦。

对房屋进⾏出租的时候,出租⼈需要交纳⼀定的税费,⽽⼟地使⽤税就是其中之⼀,那么出租⼈缴交⼟地使⽤税如何缴纳?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出租⼈如何缴交⼟地使⽤税1、要参考⼟地房屋的⾯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额。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2、依据房产税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收⼊×12%(个⼈为4%)4、按照⼟地使⽤税:⼟地使⽤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按其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个种税。

5、从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应税⼟地⾯积(平⽅⽶)*适⽤税额。

⼆、⼟地使⽤税⽹上申报注意事项1、在我国,城市⼟地的所有⼈基本上都是国家,城镇⼟地使⽤税是由实际拥有⼟地使⽤权的⼈纳税,如果拥有使⽤权的⼈不在⼟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纳税;2、按年计算,分期交纳;3、⼟地使⽤税⼀般以⼟地使⽤证书上的⾯积为准;4、纳税单位⽆偿使⽤的,要交税,免税单位使⽤的,免税;5、申报注意事项:关于⽹上申报问题:这要看看你是哪个地区的了,每个地区⽹上申报的系统不完全⼀致。

⽐如河北省,河北地税⽹上申报系统是⼀个模式。

⾃⼰研究⼀下,不是很难,或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核⼼咨询⼀下;6、申报流程问题:⽹申申报流程也是根据征管法所开发的,按照征管法的流程办理就不会错,尽管程序不⼀样,但流程都是⼀致的,都会符合征管法;7、填报报表问题:每⽉固定报表,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报表等。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焦政〔2016〕28号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降成本政策有关精神,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和《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一、征收范围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税土地。

二、等级划分一级范围:北环路—山阳路—世纪路—普济路—北环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范围:雪莲路—中南路—影视路—焦辉路—待九路—解放东路—金源路—待王路—文昌路—丰收路—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雪莲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上述一、二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上述所称的道路均包含沿路两侧的土地,两个土地等级交叉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按较高级别税额标准征收。

三、税额标准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3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2016年11月16日——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 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 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1.5~30元;②中 等城市1.2~24元;③小城市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就是根据管理的需要,按市区 (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 规模进行的划分。目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将城市 分为以下几组: (1)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 (2)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 (3)20-50万人口为中等城市; (4)20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 我市按此标准应归为小城市。 另外,城市指市区和效区,农村属效区范围,属 于征税范围。其他农村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收土地使用税。
滨州市土地税税率表
单位税额 单位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8元 6元 滨州市区 6元 3.2元 邹平县 6 6元 3.2 3.2元 博兴县 4元 3.2元 3.2元 阳信县 无棣县 惠民县 沾化县 4元 4.8元 4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工矿区
3.2 3.2元 3.2元 3.2元
思考题:企业自建水库能否免税?
核查的四个阶段
(一)信息比对阶段。 各县(区)成立由地税、财政、国土等 部门及乡(镇、办)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 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辖区 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和应税单位土地 占用情况资料核查。核查人员将地税征管 系统土地信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 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确定核查单位和 重点区域。
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 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 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 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对土地使用行为征收的税费,它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规模来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常重要。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

首先,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这些因素既包括土地的基础属性,也包括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第一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尤其适用于土地开发利用较为简单的情况。

一般来说,根据土地面积可以确定基础税额,然后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土地的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位置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位置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位置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地段或者区域,然后根据各个地段或者区域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三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利用方式涉及到土地的经营和开发利用情况,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农田、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然后根据各个类别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利用方式来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在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公房及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含诊所、卫生所、保健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八、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8〕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电〔2013〕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来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来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作用,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一)来宾市城区。

东至城厢镇枫木村,西至桥巩镇旧周村,南至良江镇桥贵新村,北至华侨农场华侨十三队。

(二)凤凰镇区。

东至三凌新村、泉南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工业园区,南至凤凰路,北至鑫凤路。

(三)迁江镇区。

东至清水河,西至迁江五里桥、桥巩水电站,南至迁江华侨工业园、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北至来迁路与柳邕路交叉处、迁糖厂区。

(四)平阳镇区。

东至平阳排山桥头,西至迁朔公路两旁,南至平阳道班,北至平阳老街藕塘。

(五)小平阳镇区。

东至镇政府办公大楼、小平阳糖厂,西至水泥厂路水利沟,南至大车货站,北至镇农具厂。

(六)良江镇区。

东至湘桂铁路,西至泉南高速公路,南至良江社区太平村,北至良江二中。

(七)石陵镇区。

东至菜园村,西至估村,南至石陵兵站,北至加油站。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建设中,对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地方税种中的一种,自1989年开始征收。

在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制度上,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改进,在税制、税率、征收和管理方面都有所进步,下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征收范围及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两个方面。

对于同一块土地征收税的金额有所差别。

具体内容如下:1. 对于非居住、非商业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0.5元的税率征收。

2. 对于商业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元的税率征收。

3. 对于住宅用途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0.5元或每年12元的税率征收。

这一点根据所处的地区不同有所不同,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进行执行。

二、征收和管理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收费主体、征收对象、征收基础、征收方式等几个方面。

收费主体: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政府。

具体来说,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和控制权等。

征收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和使用城镇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但是,对于一些公共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土地使用是免征的。

征收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基础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使用年限。

通过计算得到应交纳的税款,可以通过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税务审定等方式进行缴纳和管理。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采用预征和实征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一些长期占用城镇土地的企业和行业,可以先进行税款预缴,在实际开展业务之后再进行实际的征收处理。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缴纳者缴纳税款的顺畅度、财政部门的财务运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就是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申报方式和时间上,一般应当采用纸质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土地使用税,也称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下的一种税费政策。

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以补偿土地所有权者或土地管理单位的土地资源流转所带来的损失。

下面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在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面积,再乘以基准地价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税率×基准地价。

其中,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取得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基准地价是由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各地自行制订。

2.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在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出让金,确定土地使用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税率。

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计算方法只是一种常见情况,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而有所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或者考虑了其他因素对税费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按照土地面积和按照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税率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一、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一般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所以2020年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司也相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3、小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如何区分你所在城市是大城市还是中等城市?按照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数量在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调整税额幅度,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之后才行。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二、2020土地使用税各地征收标准是多少?1、山东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山东省最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 4.8元-19.2元一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一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一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一平方米。

2、安徽蚌埠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安徽蚌埠市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减轻企业用地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蚌埠市区一至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2元、10元、8元和6元,分别下调至10元、8元、6元和4元,每平方米普降2元,降幅达22%。

怀远、固镇和五河县也同步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据测算,全市2500多家企业将因此受益,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1.8亿元。

3、贵州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贵阳市3元至30元;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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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践中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一个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针对城镇土地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其纳税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但对于他们来讲更想了解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由于我国的城市区分了等级,因此在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城市的登记进行交纳。

小城市是9毛到18元,中等城市是1块2毛到24元,而大城市则是1.5元到30元。

由此可见,城市的等级越高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也就越高。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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