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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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莆政综〔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17〕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精神,结合莆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各区(管委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其地段等级划分(一)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20元/m2?年)文献路(学园街—北大街)、胜利街(梅园路—南门路)、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武夷商业街、顶务巷(文献路—东大路)、十字街(文献路—古城路)、东大路(胜利街—大路街)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

(二)莆田市市区二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12元/m2?年)1.城厢区、荔城区:(1)文献路(荔城大道—学园街、北大街—八二一街)、梅园路(荔城大道—学园街、胜利街—八二一街)、东园路(胜利街—八二一街)、胜利街(东园路—梅园路、南门路—莆阳路)、荔城大道(东园路—莆阳路)、学园街(梅园路—莆阳路)、莆阳路(学园街—八二一街)、壶山路(学园街—胜利街)、东大路(大路街—北大街)、北大街(东园路—古城路)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2)东至胜利街(梅园路—文献路),西至学园街(梅园路—文献路),南至文献路(学园街—胜利街),北至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3)东至北大街(梅园路—古城路),西至胜利街(梅园路—古城路),南至古城路(胜利街—北大街),北至梅园路(胜利街—北大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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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的通知
【标 签】建制镇征税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9﹞162号
【发文日期】1999-07-08
【实施时间】1999-07-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
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见附件),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请各地抓紧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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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
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房产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2﹞455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医)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对淄博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

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二)执行。

对这次重新调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

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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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防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防政发〔2013〕10号2013年4月22日)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

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二、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规定执行。

具体税额标准如下:防城港市市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表备注: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税额标准。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7-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
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调节土地级差,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6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征税范围及标准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

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三级扫把岭小学(不包括小学)起至三官学校路口止、东兴路口起至防城港市制药总公司、团结路、山海路、慈爱路、惠民街、长山街、伯南公园、二桥市场、育才路、翠园住宅小区、教师街、河西区新区、伯南公园岛、城南新区(南防铁路线以西、企沙旧路口以北、防城江以东、原大西南市场以南<不含>)、长榄岛、月亮岛(洲敦岛)。

5.0元四级一桥头西起至交警大队止、西门街、烟新街、教师横街、解放路、和平路、爱国路、慈西路、河堤街、洗珠河街、富民街、侨兴街、新民路、柳园路、防城江西岸沿线除三级用地外的沿江土地,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

4.0元五级所有列入防城港市区范围内防城区所管辖的防城镇全部行政区域,江山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与西湾环海大道、防东一级公路三条线合围区域内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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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
定的通知
【标 签】具体征税范围解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44号
【发文日期】1999-03-12
【实施时间】1999-03-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来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来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作用,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一)来宾市城区。

东至城厢镇枫木村,西至桥巩镇旧周村,南至良江镇桥贵新村,北至华侨农场华侨十三队。

(二)凤凰镇区。

东至三凌新村、泉南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工业园区,南至凤凰路,北至鑫凤路。

(三)迁江镇区。

东至清水河,西至迁江五里桥、桥巩水电站,南至迁江华侨工业园、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北至来迁路与柳邕路交叉处、迁糖厂区。

(四)平阳镇区。

东至平阳排山桥头,西至迁朔公路两旁,南至平阳道班,北至平阳老街藕塘。

(五)小平阳镇区。

东至镇政府办公大楼、小平阳糖厂,西至水泥厂路水利沟,南至大车货站,北至镇农具厂。

(六)良江镇区。

东至湘桂铁路,西至泉南高速公路,南至良江社区太平村,北至良江二中。

(七)石陵镇区。

东至菜园村,西至估村,南至石陵兵站,北至加油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付 给职 工 的平 均 工 资 不 高 于 当 地 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 上 年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且 纳 税 人 当期 货 币 资 金 在 扣 除 应 付 职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不 足 以缴 纳 税 款 的 ;
三 、纳 税 人 因政 策 性 亏损 ,造 成 纳税 困难 的 ; 四 、因 不 可 抗 力 ,如 风 、火 、水 、震 等 严 重 自然 灾 害 和 其 他 意 外 社 会 现 象 ,导
六种情形之一 的 ,可酌情 给予减税或免税 的优惠 :

2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广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报
21 0 1年 第 8 期


纳 税 人 因停 产 、停 业 、歇 业 、办 理 注 销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房 产 、 土 地 闲 置 ,造
成 纳税 确 有 困难 的 ;
二 、受 市 场 因 素影 响 ,纳 税 人 难 以维 系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 出 现 较 大 亏 损 的 ,或 支
致 纳 税人 发 生 重 大 损 失 ,正 常生 产 经 营 活动 受 到 重 大影 响 ,造 成 纳 税 困难 的 ;
五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或 属 于 地 级 以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产 业 的 纳 税 人 ,纳
税 确 有 困难 的 ;
六 、其 他 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准 的纳 税 确 有 困难 的纳 税 人 。 本通知 自 20 0 9年 1月 1日起 执 行 。原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于调 整 房 产 税 有 关 关 减 免税 政 策 后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 地 税 发  ̄ 0 4 3 2号 ) 第 二 点 和 《 发 国家 税 粤 203 3 转 务 总局 关 于 下 放 城 镇 土地 使 用 税 困难 减 免 审 批 项 目管 理 层 级 后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粤 地 税 函  ̄ 0 4 6 1 ) 中 的第 二 点 “ 困难 减 免 的认 定 原 则 ” 同 时废 止 。 203 6 号 对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o九年二月 四 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汝政〔2019〕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汝政〔2019〕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汝政〔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一级土地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北环路(侯饭线)以南,龙山大道以西,北汝河以北,西环路(原临蟒线)以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1. 汝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除一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根据《汝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中心城区范围为西至规划新西环路—临蟒公路;北至何庄北部规划道路—北环路北部新规划道路;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至蟒川河北侧规划道路)。

2.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3. 汝州市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规划范围。

4. 汝州市汝绣农民工返乡创业产业园规划范围。

5. 汝州市科教园区、温泉小镇、龙山森林小镇规划范围。

(三)三级土地范围我市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所有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指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和工矿区以及矿山企业(含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占地,为我市三级土地范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10元,二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土地范围适用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5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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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
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税范围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4﹞902号
【发文日期】2004-11-05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泰安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上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1)执行。

二、新设和调整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新设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2)和《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3)执行。

对这次重新调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2.新设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3.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沈政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0]8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的征收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

城市规划区为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的中心城区,以及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地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精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为5类10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应税宿舍5类,其中城市分为6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处税额为0.80元。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长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报经省地税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2008]152号文件并无新规定。

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沈政发[2000]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0
【实施日期】2000.06.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0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湖政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2005年2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及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

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

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经浙江省地税局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具体调整内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1.征收范围:市区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镇、近郊区、工矿区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

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一级地段, 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 3元/平方米;三级地段, 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 1元/平方米;(二)房产税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二、有关实施要求(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工矿区,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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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6〕81 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
(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
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
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
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为:一级土地 3.00元/平方米·年,二级土地2.00元/平方米·年,三级土地1.00元/平方米·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前仍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四至范围(表一、表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税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 3 —
名 称 等级 东

西

富春街道 一级 与东洲街道办事处相邻 临富春江和鹿山街道
临320国道
与高桥镇交界
富春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区域外
东洲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 春江街道 二级 街道行政区域 鹿山街道 二级 富春江
富春江
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
与富春街道交界
鹿山街道
三级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新登镇 二级 松溪桥沿松溪溪
南四村沿灵山公路内—贤明 山—百丈山—双塔村与渌渚镇交界
潭山老05省道三叉口 潭山老05省道三叉口
—沿山—富阳市洪泰胶木电器有限公司—外官塘水库坝—沿山
—松溪小学—松溪溪
新登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高桥镇 二级 北渠(舒姑洋村边) 中国水稻研究所 北渠(周公坞村路口) 北渠(郜村与上郜村之间) 高桥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受降镇 二级 虎哨杏村 镇政府大楼 中秋村千人坑 九龙大道以南 受降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大源镇 二级 望仙村尽头 塔堰村尽头 亭山村尽头 震龙村尽头 大源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灵桥镇 二级 高浦山体
羊家埭
小源溪
富春江
灵桥镇
三级
镇行政区域内除二级区域外
—4—
名称等级东南西北常绿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里山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场口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常安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龙门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永昌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渌渚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胥口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洞桥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万市镇三级镇行政区域
上官特色工
业功能区
三级睦村深里村四堡村山脚
环山铜工业功能区三级高压输变电铁塔中扬线、双林村阴湾山西山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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