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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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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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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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56cb26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ed.png)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企业关闭 、搬迁后荒废的土地等给予税 收减免。
耕地占用税
对农业结构调整中从事种植业 的纳税人占用耕地给予税收减 免。
总结词
三种税的税收优惠均针对特定 群体或特定行为,体现了税收
公平和社会责任。
05
CHAPTER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总结词
规定了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等内容。
详细描述
该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 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用途有所差异,同时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总结词
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等内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 地占用税法
目录
CONTENTS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三种税的异同点比较 • 相关法律法规
01
CHAPTER
房产税
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
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或租金收入 计算。
目的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 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特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对土地使用行为征收的税种,其目的 是调节土地资源的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并增加地 方财政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土地
01
这些区域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用地
02
这些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也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滥用权利逃避缴纳税款。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https://img.taocdn.com/s3/m/9a0d9020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21.png)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对象、征税
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它们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所有占用城镇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款,主要针对土地的占用和使用。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为对租借、承包、承租的土地或土地的一部分
进行占用。
其税率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等级进行分类,由地方政府设定并报
批实施。
征税方式一般为依托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的登记制,即纳税人
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使用税。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主要针对的对象和
依据是不同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而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的所有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是土地
占用情况,而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价值。
因此,从征税对象和征
税依据来看,两个税种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然,有时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对象和依据上可能会有
一定的重叠,比如一些情况下,土地的占用和所有权归属同一人,这时候
就可能同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但这种情况属于个别情况,不是普遍存在的。
总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
对象、征税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针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出具体判断。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https://img.taocdn.com/s3/m/0a344ede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8.png)
,具体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两者之间的区别
征税对象不同
房产税针对房产本身征收,而城 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土地使用征收
。
税收负担不同
由于房产和土地的价值差异较大 ,因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税收负担也不同。
税收政策目的不同
房产税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 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目的是 调节土地资源利用和促进土地节
某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筹划案例
案例概述
某企业为降低税负,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进行合 理筹划。
筹划过程
该企业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合理规划用地等方式, 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
案例分析
该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 划,降低了企业税负,提 高了经济效益。
某区域房产税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协同管理案例
案例概述
某区域在房产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上进行 了协同改革。
推进税收公平
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将继 续致力于实现税收公平,减少地区间、用
途间的税收差异。
加强信息化建设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税收 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 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 我国的房产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合理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可以调节房 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 展。
04
CATALOGUE
房产税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对象与范围
征收对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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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6c6a7c3f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9.png)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ffcf310b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42.png)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对于你提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问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比例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对于这个减免的政策也给出了说明,应该及时地进行关注这些东西,因为可能自己用得着。
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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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5b32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1d.png)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1999年10月20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的,应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
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即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担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
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如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三、关于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缴纳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d75508eff9aef8941e06e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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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
【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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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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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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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f92704125f0e7cd18425363e.png)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1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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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有的房屋用作营业的,按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苏税三[86]31号)
因此,对于个人(如法人代表、投资者)的房屋,无偿供公司使用,应对该房屋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是该产权人。
个人出租房屋,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房产,也不论出租的用途,均应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应纳税额按合同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5%计算缴纳。(苏政办发[2006]136号、苏地税发[2006]252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
7、关于无租或无偿使用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无租使用的房产,属于免税单位的,应由使用人按产权单位的房产原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纳税单位的,仍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苏税三[86]31号)
2、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其它地区。(苏府[2006]166号、苏州地税发[2006]197号)
纳税人服务中12366心整理
二○O八年一月十五日
二等地区:8元/平方米
石路地区,具体范围:普安桥、鸭蛋桥、永福桥、爱河桥、兴农桥以东,渡僧桥以南,外城河(干将桥至吊桥)以西,干将路(干将桥至535号)以北;
白塔地区,具体范围:河沿街以东,桃花坞大街100号起至西北街、东北街(至平江河止)以南,平江河以西,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北侧以北。
8、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后房产税征收问题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作价入股或联营并获取利益的,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入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分的,则由政府从租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由政府按企业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苏地税发[1999]087号)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算起(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电话线。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苏税三[87]11号)
6、关于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出租的房产,应按房产的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在对企业依照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时,企业这部分出租房产的价值应予以扣除。(苏税三[87]12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
1、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88]国税地字第015号)
4、关于房产原值的确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
对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产,仍应按其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按规定计算征收。(苏税三[86]31号)
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苏税三[87]11号)
5、关于新建、扩建、翻建、大修的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吴中区、相城区除三等以外的其它地区。
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
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
常熟市:虞山镇三环路范围内(含林场);
昆山市:玉山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张家港市:市区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北环路范围内;
吴江市:松陵镇和吴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太仓市:城厢镇和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新区)范围内。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第字140号)
3、关于苏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额标准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
观前地区,具体范围:养育巷、中街路以东,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南侧以南,平江河以西,干将路(平江河至养育巷)以北。
2、关于房产的概念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窑菜窑、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87]财税地字第003号)
9、关于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苏税三[86]31号)
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用作出租的,从租缴纳房产税;改作自用的,按地税部门核定的价格从价缴纳房产税。同时,对这部分商品房的占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苏地税发[1999]087号)
三等地区:6元/平方米
环城路以内除一等、二等地段的地区,具体范围: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团结桥以北;
吴中区:盘蠡路以东,团结桥以南,冬青路以西,长桥大运河以北;相城区:元和塘以东,北河泾以南,227省道复线以西,平
江区区界以北。
四等地区:4元/平方米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2、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1元/ M2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
1、关于适用税种
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活动房屋,应当照章征收房产税。(苏税三[86]31号)
对各类圆柱体的房屋、仓库、造船厂的车间用房(不包括船坞)以及化工厂、钢铁厂的车间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连同房屋一起的地下室(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苏税三[87]11号)
3、关于房产原值的内容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对房屋所属的附属设备,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起,调整房产的计税价值。([87]财税地字第003号、苏税三[87]9号)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87]财税字第028号)